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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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是一种影响人群广泛且容易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情感伤害的犯罪。但是,如上所述,官方统计的入室盗窃案近些年有所减少。入室盗窃案被界定为使用暴力或者不使用暴力方法,非法进入建筑物,意图实施盗窃行为的一种重罪。在第十二章中,我们讨论了入室性侵害案件,非法进入建筑物,意图实施性侵害行为(强奸)。因为这类犯罪案件更多地被划分为性侵害案件,而非侵财案件,所以在本章中,我们将不再重复讨论,本章中只涉及入室盗窃案件的分类。

美国联邦调查局将入室盗窃分为三类:(1)暴力进入;(2)不使用暴力的违法进入;(3)试图暴力进入。在2013年,美国大概有1928465起入室盗窃案件,2014年的侵财犯罪比2012年下降了8.6个百分点(FBI,2014a)。59%的入室盗窃案件涉及暴力进入,34.3%的案件为非暴力违法进入,6.4%的案件为试图暴力进入。大多数入室盗窃案件(74%)是进人民宅实施盗窃,平均每起入室盗窃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322美元。

在一项具体报告中(Walters,Moore,Berzofsky,&Langton,2013),研究人员调查了 1994—2011年的入室盗窃案件。在这段时间,入室盗窃案件下降了56%,被盗财产损失价值的中位数从1994年的389美元上升到2011年的600美元,这并不奇怪。值得注意的是,这项研究中的被盗财产损失价值平均数低于联邦调查局的官方统计数据。其中,在城市家庭、年收入在75000美元以上的家庭和西班牙裔家庭发生的入室盗窃案件减少得最多。入室盗窃的特点

大约1/3的入室盗窃不涉及暴力。也就是说,作案人进入建筑物是通过没有关严的窗户、没有上锁的门,或者使用了一把藏在一个明显位置的钥匙(比如,门口的脚垫下)。另外,在2010年6.3%的入室盗窃案件中,作案人试图通过暴力进入。

年复一年,入室盗窃的情况基本保持一致,所有的入室盗窃报案大概有2/3发生在居民住宅里,在商业建筑物内发生的入室盗窃案占1/3。发生在居民住宅的入室盗窃案,被作案人非法进入的建筑物不一定是房屋本身,也可能是车库和小棚,或其他住宅附属的建筑物。盗窃住宅的案件更多发生在白天,而侵入商业建筑和非住宅建筑的案件大多发生在夜晚。

入室盗窃更可能发生在比较温暖的月份,特别是在七月和八月,显然是因为在这两个月里,人们更愿意进行户外活动或者休长假,同时打开门窗通风,这样更易遭受入室盗窃侵害。

兰格和默格塞(Langer&Miranksy,1983)指出,相当多的人并没有防范入室盗窃的意识。大约有一半的纽约市民承认尽管曾经遭到过入室盗窃,但是他们出门时仍然会忘记锁好所有的门窗。有意思的是,尽管有66%的人认为入室盗窃可以防范,但是在他们中有61%的人还是会忘记锁好所有的门窗。他们认为,防止入室盗窃应该是其他人(例如,警察、房主或者物业主管)的职责,而不是他们自己的责任。我们不得不小心地不去责备那些遭遇犯罪侵害的人,然而必须警示所有的人并使人们意识到,他们能做哪些举措来保护自己不受犯罪侵害;而不做这些将会产生另一结果。在上述研究中还发现,相对那些认为邻里社区很安全而不易遭到入室盗窃的人来说,那些认为邻里社区很不安全而容易遭到入室盗窃的人们更不经常使用门锁。那些居住在盗窃易发区域的人可能深信不疑的是,如果作案人真的想入室盗窃,无论他们怎么做—锁上门或者不锁门—都无法防止作案人实施入室盗窃。

谁在实施入室盗窃

如同其他犯罪类型的作案人,入室盗窃看起来主要是年轻人在实施。在2010年,大概58%的被拘捕的作案人小于25岁,平均年龄为22岁(FBI,2014a)。大约22%的被逮捕者小于18岁。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逮捕比例可以表明,较年轻的入室盗窃者的熟练程度不高,因为他们缺乏经验,更可能被发现。但是,研究人员也指出,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些入室盗窃者发现他们自己身手不再敏捷。随着年龄的增长,爬过敞开着的小窗户、翻过围墙、偷他们想要的目标变得困难。因此,很多年龄比较大的作案人从入室盗窃转行到偷窃商店(Cromwell,Olson,&Avary,1991)。偷窃商店相对容易,风险低,而且能够获得更多利益。偷窃商店得来的赃物也更容易出手、换成现金,比一般的入室盗窃获得的赃物价值更高,因为偷窃商店得来的赃物都是全新的,难以被追踪,还有价签贴在赃物上。此外,针对商店的盗窃犯罪得到的刑事处罚也远比入室盗窃轻。

实施入室盗窃的人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男性,在2013年,只有17%的作案人是女性。尽管2013年美国有67.4%因盗窃被逮捕的人是白人,但是非白人因盗窃被逮捕的比例远远超过非白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FBI,2014a)。

如前所述,大概有2/3的入室盗窃发生在民宅,对民宅的入室盗窃通常发生在白天和周末。未成年人实施的白天入室盗窃与逃学现象紧密相关(Scott,2004)。发生在商业场所的入室盗窃通常发生在夜晚和周末(Cromwell et al.,1991;Pope,1977b)。这并不奇怪,入室盗窃算是一种消极犯罪,作案人会尽量选择在遇到被害人的可能性最小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犯罪。几乎所有经验丰富的入室盗窃者(超过90%)都声称,如果住宅的主人在家,他们绝对不会进入(Cromwell et al.,1991;Nee,2015)。白天在家的人通常是照顾小孩的父母,或者是退休人员。但是,入室盗窃者会了解房屋主人在什么时间段闲暇外出,去购物、办事或探亲访友,这些都是可以预期的行为模式。在工作日离开家去工作的人在周末也会表现出活动的规律模式。父母通常也会出现接送孩子上下学(或去托儿所,或参加娱乐活动)的活动规律模式。

在所有侵财犯罪中,入室盗窃是成功的可能性最大而风险最小的犯罪。不仅没有与被害人接触,没有被认出来的可能性,而且不需要武器。而且,刑罚处罚通常也比抢劫犯罪轻,我们将在下一章讨论这部分内容。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入室盗窃线索和目标选择

对情境线索的识别对于成功进行入室盗窃非常重要。尼和泰勒(Nee&Taylor,1988)发现,至少有以下四类线索可被经验丰富的入室盗窃者利用:

1.居住线索:例如,信箱中有未取的信件和报纸,汽车的停放以及窗户、百叶窗或窗帘是关着还是开着等。

2.财富线索:例如,房子的外观、邻里社区、地理位置、车型和可以看到的家居情况。3.位置线索:例如,是否容易进入这所房子或者容易逃离建筑物。

4.安全线索:例如,是否有报警系统,窗上是否有锁,是否用了固定的锁栓。

泰勒和尼(Taylor&Nee,1988)曾设计一项研究探讨入室盗窃者和房主在识别这些线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差异。入室盗窃组中包括具有15年以上入室盗窃经验的作案人,他们在爱尔兰库克监狱服刑,房主组包括15年以上的爱尔兰当地居民。要求每一名被试者探索一个相似的环境,在幻灯片和地图中显示了5幢不同的房子。研究人员发现,相对房屋主人,入室盗窃者能够更好地识别安保设施,更关注如何成功逃离这个场景。最令人惊奇的是,在哪间房子最容易被盗窃的这个问题上,入室盗窃者和房屋主人的意见高度一致。不过在这方面还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相关线索的范围需要得到更好地确认。

入室盗窃者倾向盗窃单一家庭居住的房子,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能够直接从街道进入房间,因为这种房子经常具有多个进入点和逃离点(Bernasco,2006)。还有那些与邻居不来往、距周边的邻居较远或居住点较孤立(被称作匿名环境)等同样受到作案人的偏好。如果周边邻居观察不到这类房屋也就不会警觉和报警(Bernasco,2006)。街角的房子也容易成为作案目标,因为这种房子容易逃离,附近的邻居较少,难以得到邻里联防(Rengert&Groff,2011)。

伦杰特和格鲁夫(Rengert&Groff,2011)指出,如果从一扇窗户或在户外能直接看到室内有古董摆设,也是一个重要的线索。具有古玩收藏品表明房子的主人可能是一名收藏家,入室盗窃者会联想到他们如若进入这幢房子,肯定能得到不少值钱的金币、邮票、古老的枪支或者其他收藏品。

表14.2提供了不同时间段的入室盗窃案的NCVS数据。除非作案人使用暴力方法或者威胁被害人的方法进入房屋,否则入室盗窃案的作案人更倾向于在房主不在家的时候进入房屋。如表14.2所示,在夜晚发生的入室盗窃中,被害人一般都在家。

表14.2

入室盗窃的发生时间,家庭成员是否在家(2003—2007)

房主不在家

房主在家 时间

年平均数

比例/%

年平均数

比例/% 总数

2683 270

100

1 021 430

白天6-18时

1 159 450

48.2

340

32.9 间18-6时

940

26

150

61.3 不清楚

880

30.8

58 940

5.8 来源:Catalano,S.M.(2010,September).Victimiz

of Justice,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入室盗窃者有许多策略来判断他们盯上的作案目标是否有人居住。例如,一种策略是通过报纸的葬礼通告,当他们判断死者的家人和朋友应该去参加葬礼时就开始作案(Rengert&Groff,2011)。还有搜集作案目标的其他方法,例如,房屋绿化及草坪保养情况、出售或者有线电视安装情况等。对于入室盗窃者来说,还有许多新的方法,例如,查找社交网络上的信息或其他网络门户信息。因为许多人家会贴出他们的度假时间或度假计划等信息,尤其是列出具体的日期。(值得注意的是,“脸书网”上的图片也起到了另类作用。最近一则新闻报道,一些未成年人吹嘘他们是如何利用“脸书网”实施入室盗窃的,甚至贴出了他们将要实施盗窃的下一个房屋。结果警方在那里守株待兔,把他们抓了个现行。)

一些入室盗窃者还会直接去敲门。假如有人开门,他们通常会找一些借口,比如,他们需要问路,或者汽油用完了,或者车辆抛锚了。他们可以借机环视一下屋内的情况,评估一下屋内是否有值得偷盗的物品。还有些住户习惯将车库入室的门开着,没有车辆在里面时,这种敞开的门对于入室盗窃者来说是一个明显的邀请。当然,我们也必须强调,假如发生了入室盗窃案件,也不是被害人的错。

入室盗窃者的认知过程

贝奈特和赖特(Bennett&Wright,1984)进行了一项为期3年的研究项目,研究对象是已被判刑并在南英格兰多个监狱中服刑的入室盗窃犯。这项研究虽然已经过去30年了,但仍然是唯一的对入室盗窃犯这一群体的认知进行的定性研究,研究方法是半结构化访谈。研究人员的基本兴趣点是,盗窃犯的作案决策过程和在作案期间是如何寻找作案目标的。尽管这些入室盗窃犯承认还实施过其他的侵财犯罪,但他们绝大多数人都承认入室盗窃是他们最主要的犯罪活动。而且,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把自己看作专业的入室盗窃者而非业余的毛贼。

贝奈特和赖特发现,几乎所有的入室盗窃都有策划过程。许多其他的研究也得到了同样的结论(Vaughn,DeLisi,Beaver,&Howard,2008)。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作案人是临 时起意的,但也不是特别坚定或不可遏制地实施盗窃。然而,在这种貌似被刺激或机会诱发的盗窃中,他们仍与以往实施的盗窃一样具有很好的现场反应,这大概源于已经充分学习过的认知脚本。认知脚本是指对于在某种情境下某人要如何行动、如何应对的心理想象和计划。人们在行为上和心理上越是反复演练这些脚本,他们在类似的情境条件下就会越驾轻就熟。

贝奈特和赖特的调查发现,入室盗窃者一般从两个角度决策是否实施犯罪,一是作案环境是否容易被人监视,二是房屋内是否有人居住。是否容易被监视取决于此房屋对周边

邻居来说是开放性的还是封闭性的,能否从房屋后面进入,是否有邻居或者有邻近的邻居。另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房屋内有没有人居住,就像尼和泰勒的研究报告所提到的,诸如在私家车道里是否停有车辆,房间内是否亮着灯,邮箱中是否有邮件,小路是否修整过,草坪是否被整理过,等等。对于有经验的惯盗来说,是否实施入室盗窃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此房屋是否有人居住。防盗警报和狗对于预防入室盗窃也非常有用。这一观点与克伦威尔及其同事(Cromwell et al.,1991)提出的结论一致。事实上,克伦威尔和他的同事们发现,不一定要养大型犬,也不用养优良的比特犬(专门的警戒犬)。任何狗都好,大型犬可能会对别人的身体造成威胁,小型犬则比较吵闹。猫似乎不像良好的财产守护者。

克伦威尔和他的同事们还发现,固定锁栓会使入室盗窃者很难进入房间,尽管一些经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验丰富的惯盗声称这种锁不会给他们制造任何麻烦。但是,克伦威尔和他的同事们不仅从

经验丰富的入室盗窃犯那里获取了自我报告数据,还让这些惯盗解释了他们的经验。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惯盗,尽管嘴上说这种锁对他们来讲不是问题,但安全锁和固定锁栓确实让这些入室盗窃者感到麻烦。另一方面,有关入室盗窃案件的大量研究还表明,加大警察巡逻力度或采取类似的预防策略对于入室盗窃者决定是否实施入室盗窃的影响仍然很小,对于入室盗窃的成功率的影响也微弱。但是,警惕性较高的邻居对入室盗窃者来说是一个有力的震慑。经验丰富的入室盗窃犯的自我报告和犯罪统计数据都支持这个结论。

对居住线索的最新研究

最新的研究表明,入室盗窃是一种计划的行为,盗窃犯可以识别大量潜在的盗窃目标,然后他们选择最易得手的目标实施入室盗窃。克伦威尔和他的同事们提醒到,尽管对入室盗窃的研究表明,相当比例的入室盗窃都有策划的过程,都有对环境线索的评估和理性的决策过程,只不过实施还要选择适当时机。换句话讲,入室盗窃者一般不会盲目冲动地犯罪,也不会特别死板地计划盗窃。例如,一名入室盗窃者在特定的时间锁定了某一特定的房屋目标。但在实施入室盗窃的那天,房屋主人意外地在家,这时,盗窃犯就会改变目标。相当多的研究表明,有人居住的线索常常成为入室盗窃者不选择其为目标的影响因素,他们要考虑降低入室盗窃的风险(Snook,Dhami,&Kavanagh,2011)。还有证据表明,有经验的惯盗不同于那些业余盗窃者或新手,他们不需要过多信息,往往仅使用很少却相关度很高的线索就可判断某住宅是否可以作为目标,而业余盗窃者或者新手则会受到更多无关信息的影响(Garcia—Retamero&Dhami,2009)。也就是说,有经验的惯盗只要基于一两条过去的经验就可以决定是否去盗窃某一住宅。例如,有经验的惯盗仅根据屋外有无停放的车辆、屋内窗帘是否垂下这两个线索就可以判断这所住宅是否有人居住。事实上,斯诺克(Snook,2011)等人发现,对于入室盗窃者来说,在判断屋内是否有人居住时,车辆线索是最重要的。从本质上讲,在惯盗的头脑中,复杂的策略并不凌乱,相对而言,新手则倾向于依赖更加复杂的认知策略。斯诺克强调,有关入室盗窃决策的研究结论与传统的犯罪学有关理性选择的理论相矛盾。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作案人会使用复杂的决策来权衡并整合信息。事实上,有技巧的惯盗会使用那些简洁的、迅速的、朴素的和基于过去经验的策略。

入室策略

克伦威尔和他的同事们(Cromwell et al.,1991)对经验丰富的入室盗窃者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后发现,最流行的侵入住宅的方法是通过阳台上的滑动玻璃门进入房间。入室盗窃犯交待,只要用手或者借助撬棍或螺丝刀,这种门很容易脱离滑轨,因此可以快速安静地进入房屋。另一个普遍的方法是移开、切割或轻轻划破玻璃窗,然后悄悄爬进房屋。一名有技巧的入室盗窃者会小心地移开窗格玻璃,爬进去,然后再以非常专业的方式装好窗格玻璃。其他一些入室盗窃者经常使用的方法还有用撬门工具撬开后门,或者直接踹开后门,打开车库门,再暴力打开车库和房屋之间的门进入住宅。

一种更加现代的侵入方法也是专业的入室盗窃者大多使用的方法是用一把撞匙(bumpkey)。撞匙—通常由黄铜制造—适合进入各种锁的孔道。这种特殊设计的可以打开大多数锁的钥匙通过碰撞的方法将锁销压入锁道。也就是说,一把撞匙通常足以打开大多数

锁具生产商制造的锁。尽管撞匙是为有执照的锁匠制造的,但是一名有能力的惯盗还是能够在网上购买到一套11把的撞匙,几乎适用于所有日常生活中的锁。在一些案例中,撞匙也是作案的必备品。撞匙还能够让入室盗窃者不留任何破坏锁的迹象就进入房屋由于没有明显的进入过的迹象,房主可能过了好几天也没发现自己的东西丢了。这类物品(比如撞匙和锤子)容易取得,所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持这类工具入室盗窃在大多数司法体系中都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目前,电子键盘锁可以成为防范撞匙开锁的方法,防止通过撞匙非法侵入。

一旦进入房内,入室盗窃者会检查容易逃离的路线,以防有人突然回到房屋。然后,入室盗窃者通常会去主卧室,那里会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就像伦杰特和格鲁夫(Rengert&Groff,2011)所言,主卧室还能提供装值钱东西的容器,比如枕套。在去过卧室后,入室盗窃者通常会关注餐厅,寻找银制餐具、蜡烛台等。他们通常不会去厨房。假如能去,书房或者家庭办公室也是一个好地方,那里有邮票、硬币收藏品和便携电子产品。

入室盗窃犯会走多远

全美对已逮捕的入室盗窃犯的调查发现,大部分的入室盗窃犯都是在距他们自己的住所很近的地方实施犯罪的。早期的研究和最新的研究都支持这种结论。圣克拉拉刑事司法试点项目(The Santa Clara Criminal Justice Pilot Program,1972)发现,超过一半的被拘 捕的入室盗窃犯在自己住所半径不超过1.6公里的范围内实施入室盗窃。巴克尔(Barker,2000)在对于南英格兰的一个小镇上发生的系列入室盗窃案件的研究中发现,那些入室盗窃者倾向于在距离自己住所非常近的地方实施入室盗窃。她还发现,随着这些入室盗窃者的盗窃生涯的发展,入室盗窃的实施地点距离其住所越来越远。例如,盗窃初犯的地点距其住所的平均距离为2.16公里;有一定经验的入室盗窃者实施盗窃的地点到自己住所的平均距离为3.57公里;而那些有丰富经验的高手实施盗窃的地点到自己住所的平均距离为5.52公里。但是,这些数据很难作为一种普遍的规律,因为被拘捕的入室盗窃者更多是初次盗窃就被拘捕了,而那些有经验的入室盗窃者就不那么容易被抓到了。成功的入室盗窃者也可能在远离自己住所的地方实施盗窃。埃斯克瑞杰(Eskridge,1983)发现,那些在商业场所实施盗窃的作案人通常会到更远的地方作案。有意思的是,班奈尔和琼斯(Bennell&Jones,2005)研究发现,对商业场所和民用住宅都进行盗窃的人会选择不同的区域作案,实施入室盗窃者通常是去他们选好的地区,直到他们穷尽了那些适合实施盗窃的目标。正如我们在第十章中讨论过的,分析入室盗窃的地理模式是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在调查某一社区发生的多次入室盗窃案件时。

作案方法和模式的性别差异

德克尔、赖特、雷德芬和史密斯(Decker,Wright,Redfern&Smith,1993)对入室盗 窃的性别差异进行调查发现,女性入室盗窃的作案模式与男性非常相似。只有一个例外,男性入室盗窃时常常会顺便偷盗汽车,而女性盗窃犯极少这样做。德克尔和他的同事们还

发现,女性入室盗窃者可以分为两种人:(1)协从型;(2)合伙型。协从型女性实施入室盗窃时通常居于从属地位,听从其他盗窃犯的指令,其他盗窃者通常是男性。而合伙型女性

实施入室盗窃时与其他盗窃者是平等的。尽管她们与男性一起进行入室盗窃,但不听命于他们。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易盗物品及处置

入室盗窃者通常会从住宅内偷走珠宝、黄金、值钱的室内装饰品、邮票和收藏的钱币、计算机(台式机和笔记本),顺带的还有工具(Schneider,2005)。近些年,手持通信设备和影像设备成为入室盗窃者偏爱的目标。非园艺类的电动工具也是非常普遍的目标,包括无线电钻、锯子、钳子和发电机。高品质的电视机、录像机、电动设备和各种品牌的酒也是入室盗窃者喜欢拿的东西。最近,处方药,甚至是糖尿病试纸,也被列入容易被盗的物品清单中。入室盗窃者通常不会花时间去寻找现金,除非他们怀疑在房屋内藏有大量现金。假如入室盗窃者拥有现成的交通工具,园艺工具(比如,割草机、树木修剪机)可能也会被偷走。信用卡和钱包不是传统的入室盗窃的目标,但是目前,信用卡和钱包越来越成为入室盗窃的犯罪目标—因为信用卡和钱包可以卖给那些身份盗用者(见表14.3列举的2013年遭盗窃的财物)。

表14.3

被盗财物及追缴情况(2013)

财产价值 财产类型

被盗

追缴

追缴比例/% 总数

14 741 818 452

2 832 231 843

19.2 现金、支票等

2 013 267 402

28 452 259

1.4 珠宝、贵金属

1 743 673 506

88 475 237

5.1 衣服、毛皮

304670804

33 542 000

11.0 当地被盗车辆

3 937 054 674

2 159 429 364

54.8 办公设备

233 329

32 156 043

3.8 电视机、收音机、音响等

665750 318

32 632 767

4.9 枪支

154826891

13 693638

8.8 屋内用品

439 091

868 752

27.2 消费品

231420 776

14 425 417

6.2 家养牲畜

16 367 591

1 303 936

8.0 其他杂項

4406 114 070

240 430

7.1 来源: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2014a).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3:Uniform Crime Reports.Washington, 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

是否容易销赃也是偷窃某种物品的首要考虑因素(Schneider,2005)。一些非常昂贵的物品(比如,名贵的画作)可能不会被偷窃,因为这类物品可能很难销赃。物品是否易于移动和带走是影响其是否容易被盗的第二个因素。

业余的入室盗窃者通常会偷走现金或者他们需要的个人物品,而专业的惯盗会拿走那些具有再销售价值的物品(Nee,2015;Vetter&Silverman,1978)。那些以入室盗窃为生的人会形成自己的一个销赃圈,业余的入室盗窃者很少这样做。业余的入室盗窃者通常只是将赃物卖给典当行或朋友,而专业的盗窃者不同。这种销赃圈是指经销者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然后转售出去。如上文中提到的,钱包已经成为可以卖的赃物,是那些身份盗用犯罪人员希望获得的。入室盗窃犯不会自己使用这些赃物(National Center for White Collar Crime,2015)。

克伦威尔和他的同事们通过他们的研究(Cromwell et al.,1991)—是否存在这种专业的“销赃圈”—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他们在得克萨斯州的大城市区域对经验丰富的惯

盗进行调查后发现,在25万起入室盗窃犯罪中,入室盗窃犯处理赃物的渠道具有相当的多样性。一些入室盗窃者将他们的赃物销售给了典当行,一些销售给了朋友和熟人,一些将他们的赃物换成了毒品,还有一些入室盗窃者将赃物卖给了合法的商家或者陌生人。因此,研究者认为,专业的“销赃圈”可能已经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多样快捷地进入市场的方式。例如,目前一些赃物经常是通过互联网销售掉的,买家往往不知道这些物品是非法获得的。通常,被盗的珠宝可能会在旧货商店、二手市场、车库拍卖场出现。

也有研究者(Schneider,2005)发现,将赃物卖给“销赃圈”还是入室盗窃者偏好的一种处理赃物的方法,特别是那些以入室盗窃为职业的人。除了将赃物销售给“销赃圈”,还有一种选择,就是卖给朋友或者直接交换成毒品。但有一些入室盗窃者也会保留或自己使用赃物,只是这种做法很容易被发现。

动机

众所周知,入室盗窃者的动机复杂多样。但是,对于那些惯盗而言,首要因素无疑还是为了钱。作为偷盗高手,入室盗窃是一项低风险的有利可图的事情,回报远远超过用合法手段挣的钱。另外,入室盗窃者自己也做过粗略的评估,即获得的财富的益处远远超过被发现的风险(Bernasco,2006;Nee,2015)。其他研究人员指出,过去对入室盗窃的理性选择有些高估了(Snook,2011)。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来确认这一结论。

大卫(David,1974)曾对一对入室盗窃的夫妻进行访谈得知,他们平均每天可以收获400~500美元。在他的研究样本中,一名单独作案的入室盗窃者每周能够获利500美元。在现今的社会中,这个数字显然会更高。许多惯盗还将自己的行为视为一种有挑战的技能,需要持续发展和完善。一些入室盗窃者甚至在做计划和实施盗窃中感到了兴奋,特别是当他们对这项“事业”很擅长时(Cromwell et al.,1991)。就这点而言,入室盗窃是一项典型的被高强化支持的工具行为。但是,对许多入室盗窃者来说,简单地认定他们就将这项犯罪活动作为自己唯一的职业或者有利可图的生意还是不正确的。大部分入室盗窃者是为了贴补他们的收入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Rengert&Wasilchick,1985)。入室盗窃来的财物还可以用来购买毒品、酒和昂贵的商品,可以用来参加聚会,就像其他经济犯罪的财富,可以用来完成大学的学业。而基本的生活需要(食物、住所、衣服)通常由其他的收入源来满足,比如,一份固定的、报酬很低的工作。

一些入室盗窃者可能会去同一地点再次盗窃,甚至反复实施盗窃,这种模式被称作重复入室盗窃。重复入室盗窃者之所以这么做可能是考虑了时间、计划效率和涉及的风险(Farrel1,Phillips,&Pease,1995)。有些位置的住宅特别容易遭受盗窃,因为对住户来说,遭受一次入室盗窃并无必要改变房屋布局,或者使进入房屋更加困难。换言之,第一次偷盗成功使盗窃者了解了屋内的布局,甚至可能是在前一次作案时看到了其他有价值的物品,而促使其再次“光顾”。另外,研究人员还发现了一种现象并称之为就近重复作案,这种现象是指在几周前发生过入室盗窃的社区可能再次被入侵(Bernasco,2008;Sagovsky &Johnson,2007)。通常,这类就近重复作案会发生在距首次案发的几周之内(Sagovsky&Johnson,2007)。就近重复作案现象在其他类型的犯罪中也出现过,例如,枪击案、抢劫案、盗窃车辆案(Youstin,Nobels,Ward,&Cook,2011)。

惯盗的主要是动机不仅仅是金钱,还有自我满足和成就感。当完成这种自我满足和自我强化后,他们会受到激励并期待实现一个渴望的目标,这种目标或许与金钱无关。例如,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沃尔士(Walsh,1980)强调,构成入室盗窃行为的还有某种表达性因素和心理因素。他指

出,对于一些入室盗窃者而言,实施犯罪的挑战性已经超过了对盗窃物质的渴望。根据对作案人和被害人的访谈,沃尔什确定了三种表达型入室盗窃:(1)野蛮威胁型;(2)神秘工匠型;(3)支配者型。野蛮威胁型入室盗窃者会进行破坏性的、恶意的行为,在破门而入的时候破坏东西,打破玻璃,粉碎物品,以及在房屋里的各个地方大小便。神秘工匠型入室盗窃者在房屋内四处设置迷局、谜题、陷阱,尽力向被害人和警察显示他们的技术技巧,他们在制造破坏的方式上具有创造性,并且可能在墙上、地上、镜子上留下信息。支配者型入室盗窃者乐于威胁和恐吓被害人,他们会闯入那些有人居住的房屋。

大多数入室盗窃犯并不是表达型的。沃尔什提出的这三种表达型入室盗窃者都喜欢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和被害人交流。因此,虽然外部强化(即物质回报)很重要,但是心理的内在强化也可以成为一种非常有力的激励和调节因素。沃尔什的研究是入室盗窃犯罪类型研究的早期尝试。接下来,我们会介绍更多的当前研究。

入室盗窃者分类

如前所述,研究人员经常对不同的犯罪人员进行类型划分,既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有治理犯罪的目的。在前几章中,我们讨论了一些案件的类型分析,比如,家庭虐待案件、系列杀人案件、多重杀人案件、强奸案件和猥亵儿童案件。尽管类型划分有其局限性(例如,某一名具体的作案人可能不能完全符合某一分类),但是这些犯罪案件类型研究能够对作案人的犯罪行为特征进行深入探讨。

迈克尔·沃恩(Michael Vaughn,2008)和他的同事通过对456名成年犯罪人的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入室盗窃有四种类型:(1)年轻多面手;(2)流浪者;(3)毒品驱使者;(4)性猎取者。这种有意思的分类恰好揭示了入室盗窃者和其作案动机的类型,而且有些入室盗窃者非常危险。第一种入室盗窃者多为年轻人,他们会实施各种方式的盗窃,是最普遍的(60%)作案者。他们似乎表现出了目前为止讨论过的各种入室盗窃。第二种入室盗窃者,即流浪者,占样本的22%,他们经常在移动或游走过程中随机作案。他们入室盗窃就是为了获得实物,特别是在寒冬季节。研究人员推测,许多入室盗窃的流浪者可能患有各种精神障碍,缺乏社交技巧,没有能力获得工作。进行入室盗窃的毒品驱使者占样本的15%,他们涉及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有的可能会携带枪支,用来防护。这种毒品驱使的入室盗窃的作案动机主要是为了得到维持吸食毒品的钱财。

第四种类型—进行入室盗窃的性猎取者作案经常会伴随暴力行为,他们占样本的6%。这种类型的入室盗窃者具有较长的犯罪生涯,实施过多种犯罪,包括伤害、抢劫、强奸、(唆使)卖淫嫖娼。根据沃恩的研究,这种类型的犯罪人入室盗窃的目的之一是性动机,当进入陌生人的房屋时,他们会感到兴奋。在一些案例中,这类作案人还会对他们跟踪的人实施性攻击。尽管这种类型的入室盗窃犯只占总样本的很小一部分,但在入室盗窃案件中,带有暴力行为的主要是这一类人,还有涉及强闯民宅的人—将在强闯民宅的部分陈述。

福克斯和法林顿(Fox&Farrington,2012)基于分析犯罪现场而不是作案人的动机(不过也涉及一些作案动机)提出一种入室盗窃的分类方法。为了这一研究,他们调取了405份档案,档案涉及2008—2009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县已经侦破的入室盗窃案件。他们使用犯罪类型的统计模式(Statistical Patterns of Offending Typology,SPOT)将入室盗窃的

作案风格分为四种类型:(1)机会型:(2)有组织力型;(3)无组织力型;(4)互动型。每一

种作案类型都有作案人的特点。机会型入室盗窃没有事先的犯罪计划。而有组织力型入室盗窃作案人会事先准备合适的作案工具,表现出一套有经验的作案手段,案件现场非常有序。无组织力型入室盗窃者一般会强行进入房屋,作案现场混乱。互动型入室盗窃者则试图或故意对室内的人进行伤害。在之后的研究中,福克斯和法林顿(Fox&Farrington,2015)评估了这种分类方法的应用性,在实验研究中,1名警员使用这种分类方法,而另外3名警员不使用这种方法。在随后1年的追逐调查中,相对于其他没有使用这种方法的同部门的警员,使用这种分类方法的警员显著提高了入室盗窃犯的逮捕率。表14.4总结了福克斯和法林顿以及沃恩的分类方法。

表14.4

两种入室盗窃分类的各自要点沃恩等人的分类(2008)

·样本:456名成年职业犯罪人,自我报告犯罪史。

·年轻多面手,流浪者;毒品驱使者,性猎取者。

·重点关注每种类型的作案动机(例如,兴奋的、贪欲的、药瘾的、性欲的)。

·主要用于对入室盗窃犯的心理矫治,但没有被充分检验过。

福克斯和法林顿的分类(2012,2015)

·样本:405名已

已经定罪的入室盗窃犯

机会型、有组织力型、无组织力型、互动型

·重点关注犯罪现场的信息和对作案行为的分析

·主要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画像,帮助司法人员破案,结果是初步的。

基于两种研究的分类方法可能激发更多的对于入室盗窃及其分类的研究。沃恩等人的分类为入室盗窃的作案动机提供了一种良好解释。法林顿的分类虽然没有基于动机,但是他的分类方法可以深入研究作案人的行为,并对犯罪现场本身进行分析。相对作案人的心理矫治来说,他们的研究对于作案人的画像和侦破案件有更大的帮助。这两个研究团队都非常注意自己研究的局限性。沃恩指出,他们的样本来自广泛的犯罪生涯,也许不能代表全部的职业盗贼,也不能代表新手盗贼,他们实施入室盗窃可能只是为了生计。福克斯和法林顿(Fox&Farrington,2015)在警察部门培训作案类型学统计方法,他们调查了比现有实验验证的更多的影响因素。但是,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入室盗窃案件类型的有效性是有保证的。

被入室盗窃的心理伤害

家是一个圣所,“家是一处特殊的地方,家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中心,家是我们大多数旅行的起点和终点,家是我们精挑细选的,也是我们个人化的庇护所”(Merry&Hansent,2000,p.36)。家的装饰和其中物品的布置都可呈现出我们的生活和人格中的重要方面。因此,当我们的家遭到入室盗窃的侵害时,既是对我们隐私空间的侵犯,也是对我们身份的一种攻击,这种侵犯和攻击对心理具有象征性意义。因此,如果一名入室盗窃犯实施盗窃时房主仍在呼呼大睡,尽管我们看到这种场景(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的图片)时会觉得好笑,但事实上,这种情景对于房主来说是非常可怕的。

一些被害人将入室盗窃描述为一种对家的强奸,特别是当个人的照片、信件、日记被翻动后,他们感到自己被入侵者侵犯或者至少是被非礼了(Merry&Hansent,2000)。如果个人空间也被入侵,比如,卧室、私人房间、抽屉、浴室和书桌,被害人会体验到更大的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伤害。入室盗窃还会危及被害人的控制感,意味着他们保护自己领地的能力受到威胁。一

些被害人在遭到入室盗窃侵害后安装了安全系统(如摄像头),增加并加固了门锁,养狗,

甚至搬家。对许多被害人来说,入室盗窃造成的心理创伤是实实在在的,而且可能持续很多年。

一些入室盗窃者[例如,沃尔什(Walsh,1980)描述的表达型入室盗窃犯]还会故意做出一些让被害人形成反应的事。比如,一些入室盗窃者特别要“秀”出他们的风格(标记),给被害人或侦查人员传递一些信息,希望刺激被害人形成强烈的情绪反应。遭受入室盗窃的被害人对于被入侵可能出现从愤怒、沮丧、恐惧到焦虑的情绪反应(Brown&Harris,1989)。另外,被作案人用来表达其个人风格的内容也能反映出他的性格和人格。根据梅丽和汉森特(Merry&Hansent,2000)的解释,这还可从一个方面反映犯罪人的人际关系维度。这意味着,被害人出现的恐惧和脆弱恰恰是一种心理丢失,因为这种心理已经转化为作案人的心理收获。从这个意义上讲,入室盗窃者不仅从犯罪中得到了物质收获,还得到了一种心理上的收获。入室盗窃的人际关系特点(亦即入室盗窃的风格)也为在将来研究入室盗窃者的犯罪心理画像提供了相当的潜在参考。就像上文提到的,福克斯和法林顿(Fox&Farrington,2012)提出的人际互动性入室盗窃犯会对他们的被害人造成直接的伤害。

强闯民宅

在入室盗窃案件中,有28%的案件发生在房内有人居住时(Catalano,2010)。当家里有人但作案人仍然违法侵入并实施犯罪时,就被称为强闯民宅,指作案人公然进入有人居住的住房,其用意显然是蓄意抢劫或攻击房内居住的人员(Catalano,2010)。应该注意的是,在UCR中,强闯民宅并不是一项独立的犯罪类型。在数据库中,一起强闯民宅案件可能被归入入室盗窃,或者更可能划归为四大类暴力犯罪中的一种,这取决于最严重的犯罪事实。例如,一名强闯民宅者进入房屋,屋内人员都在熟睡中,作案人偷走了一些电器,这起案件在UCR属于入室盗窃案件。如果强闯民宅并伤害屋内居住人员,则这种案件可能被归为伤害案件。应该强调的是,在入室盗窃案件中,房屋内若有人,会有20%的可能性发生人身伤害,这种伤害为一般伤害,不属于以攻击为主要目的的伤害(Catalano,2010)。

在一些情况下,有的住户会成为报复攻击的目标,或者作案人知道房内的住户虚弱不堪,比如,是残疾人或者老年人。也有的案件是作案人以为房屋内没有人,进入房内后才发现有人在家,还有的房主恰好在作案人入室盗窃时返回。或许,最后这种情况不应被定性为强闯民宅,因为作案人事先并不想伤害房屋内的住户。

在过去的10年里,最恐怖的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强闯民宅案是2007年发生在康涅狄格州的一起案件。两名男子进入一幢房屋,殴打并捆绑住丈夫,性侵并杀害了妻子,而且至少性侵了两个女儿中的一个,并杀害了这两个女孩。丈夫最终逃跑并生还。这两名女孩一名17岁,一名11岁。这个家庭的成员遭受了长时间的残酷虐待。侵人者在进入这家后,一名案犯曾命妻子去银行取出一些现金。在案犯离开房屋前,他们在被害人身上泼上汽油点着了房屋。妈妈和两个女儿遇害。作案人最后被逮捕、定罪并(在该州于2012年废除死刑前)被判处死刑。废除死刑的法案不适用于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在2015年,康奈迪格州最高法院认为死刑判决是违宪的,已经判处死刑但未执行的情况成了一个遗留问题。

就像上文提到的,大概在20%的强闯民宅侵财案件中,作案人会对屋内的被害人实施

暴力伤害,只是不像康涅狄格州的案件那么暴力。在这些案件中,简单攻击是最常见的暴力形式。入室盗窃者多是(曾经是或者当时是)被害人的亲属或者熟人(Catalano,2010)。大概有1/3的作案人是陌生人。迄今为止,还没有相关研究为我们提供这类犯罪的作案动机信息。这是因为在NCVS数据中,缺少可以判断作案人进入有人居住的民宅进行盗窃的动机或者意图的设计。


第十四章 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偷盗和偷窃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