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犯罪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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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犯罪是由埃德温·H.萨瑟兰(Edwin H.Sutherland,1939)在他就任美国社会学学会主席的就职演讲中最早提出来的。在他的演讲中,萨瑟兰提出,社会学家应该关注商业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大公司的违法行为。通过对美国70家大型公司的政府档案的分析,他提出,这类违法行为(即破坏规则)是家常便饭。在1949年,萨瑟兰出版了他的经典著

作《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书中详细介绍了他的研究成果,只是没有点出所涉公司的名字。之后修订再版该书时,他直接指出了那些公司的名字(Sutherland,1983)。

在萨瑟兰的带领下,一个相当规模的研究团队在1939—1963年对白领犯罪进行了大量研究(Geis,1988)。在随后的10年里,这个学术团队变得不那么活跃了。但从1975年开始,这个领域的研究再次活跃起来。相对其他类型犯罪的研究成果,犯罪学领域对白领犯罪的研究文献少很多。近些年,个人和公司丑闻(例如,安然公司破产案、投资家伯纳德·麦道夫的巨额贿赂案)的高频率曝光都证明这类犯罪需要引起高度关注。近10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违法以及富人或有权势的政客的犯罪活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已经判定有罪的犯罪人员名册中,包括联邦和州的立法议员、公司老板、体育明星、影星、教育官员,等等,几乎涉及各行各业。

根据萨瑟兰的理论(Sutherland,1949),“白领犯罪大致可以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利用职业之便实施的一种犯罪”。尽管萨瑟兰使用“犯罪”一词,但是他并没打算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来解释该词。他意识到,许多有地位的人所触犯的法律或破坏的规则只涉及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所以,他重点希望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遭到批评谴责。事实上,这正是萨瑟兰受到最大非议之处,因为他被指责使用了双重标准。对于穷人而言,其违法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而对富人的违法行为却提出不用刑事处罚。事实上,“由白领犯罪带来的经济损害可能数倍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所带来的各种损害”(Sutherland,1949,p.12)。

尽管萨瑟兰最先倡导并研究了白领犯罪,但是他对白领犯罪的界定也给之后的犯罪学家们带来了很多麻烦。其中有些人—最著名的是保罗·塔潘(Paul Tappan,1947)—就提出质疑,白领“犯罪”不能作为真正的犯罪,犯罪必须违反刑法的规定。其他所谓体面的、较高社会地位等术语含混不清。在过去的40年里,许多研究者试图完善萨瑟兰对白领犯罪的定义。马歇尔·柯莱尔德和理查德·昆尼(Marshall Clinard,Richard Quinney, 1980)将白领犯罪划分为两种类型:(1)职务犯罪(occupational crime),由个体为自身利益而实施;(2)法人犯罪(corporate crime),由法人团体通过机构来实施。目前,犯罪学领域最常使用的是这种二分法。荷宁(Horning,1970)则提出三分法。首先,他认为白领犯罪是带薪员工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违法活动。这种白领犯罪是在雇用单位实施的或者雇用单位是这种行为的被害对象。挪用公款就是一个典型。其次,法人犯罪是指员工利用工作之便为其公司或者组织的利益实施犯罪活动。非法倾倒废弃物就是一个典型。最后,蓝领

犯罪是指非受雇人员针对其所工作的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盗窃机器设备、工具和纸张等。有犯罪学家还指出,某些法人犯罪可以定性为暴力犯罪。例如,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1998)指出,不安全的工作环境、非法处理有毒废料以及制造不安全产品,都应该视为暴力犯罪。

格林的四种职务犯罪类型

加里·格林(Gary Green,1997)最大的贡献是澄清了白领犯罪与职务犯罪混淆的问题,明确了职务犯罪的概念。很遗憾,虽然格林的概念非常清晰,却没有被研究者广泛采纳。格林认为,职务犯罪可以包含之前提到的白领犯罪、蓝领犯罪及其变种。职务犯罪是指“利用合法职务的机会实施依照法律应受处罚的行为”(Green,1997,p.15)。格林将职务犯罪分为四种类型:(1)组织形式的职务犯罪(包括法人犯罪);(2)专业形式的职务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犯罪;(3)公职形式的职务犯罪(state—authority);(4)个人形式的职务犯罪(见表14.6)。

表14.6

格林的职务犯罪分类概要分类

描述 组织形式

为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的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行为。专业形式

为了个人专业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公职形式

由政府公职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违法行为。个人形式

公司或政府工作的人员为个人升职或获利实施的违法行为。

组织形式的职务犯罪是指一个法人实体(如一个公司、企业、社团或基金会)利用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例如,公司的首席财务执行官在老板的默许下篡改公司税收记录。再如,违反反垄断法,向政府索取过高的产品费和服务费,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的标准以及贿赂政府官员等。专业形式的职务犯罪是指一些专业人员(比如律师、医生、心理学家、教师)在其职业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医疗欺诈行为以及律师收买当事人做伪证等。

公职形式的职务犯罪是指拥有合法公权力的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这种犯罪在客观上伤害了公众的信任。例如,政府官员的受贿行为,警察的暴力行为或对被拘留人员的虐待行为。但是,公职形式的职务犯罪还包括大量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时是政府的高级公职人员)的政治犯罪,这经常被社会研究者所忽略。(专栏14.2,探讨了这方面问题。)最后,格林还提出了个人形式的职务犯罪,包括所有不在前三类中的职务犯罪,例如,偷窃雇主设备的雇员,个人的灰色收入没有如实向国税局报税等。

当代热点话题

专栏14.2 政治犯罪—没有探究的话题多年以来,心理学家对于政治心理学具有浓厚的兴

被命名的一小部分犯罪行为。“对于学者的挑战在于,如趣,特别是因为它与公务员的人格特征、公共政治人物

何进行严谨且不盲目的研究,而不趋同于大众的狂热或和政治体系的态度以及选举投票的行为等话题息息相

精英的暴言”(p.7960)。关。我们现在也能找到有关这个话题的书籍(例如,Jost.

大众的狂热是指避免出现鼓励杀人等的阴谋理&Sidanius,2003)和同行评议的期刊[例如,《政治心

论。在历史上,反民主的国家犯罪有时会受到怀疑,有理学》(Political Psychology)]。心理学家和其他社会

时会被记录在案。例如,在1972年发生的水门事件就科学家还会研究拥有权力的个人所实施的犯罪,比如,

是一件记录在案的案件。1972年乔治·渎职、受贿和挪用公款。在最近几年,与恐怖主义相关

Wallace)遭暗杀事件,还有“9·11”事件后某位美国参的(国内和国外的)犯罪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在第

议员遭暗杀事件,都算是有高度嫌疑但是没有完全定案十一章中讨论过了。

的国家犯罪案件。在总统选举过程中也有许多舞弊嫌但是,心理学家很少关注政治领域的犯罪,还有政

疑案件,比如,2000年的佛罗里达州案件以及2004年的府部门工作人员(有时是很高层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而

俄亥俄州案件都属于反民主的国家犯罪(Barstow & Van这些犯罪会对社会造成很大范围的影响。德海文一史

Natta,2001:deHaven-Smith,2010)。德海文-史密斯 密斯(DeHaven—Smith,2010)提出了反民主的国家犯罪

于那些广受关注却不可te Crimes Against Democracy,SCADs)。例如,非法

信的阴谋论事件。例如,大量“9—11”事件的阴谋论指出,的国内监视、暗杀、非法贩卖武器、秘密行动、窃听、

美国政府事前知道攻击计划,甚至在攻击实施的过程中操纵选举或者恶意迫害个人和群体,上述提到的只是已

就知道。这些都是无稽之谈。

够做些什么,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问题讨论

2.回顾任何3本关注政治心理学或者犯罪行为的专业1.上文提到,心理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者对于政

学术杂志。有没有提到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犯罪?有治精英(拥有最高政治权利的个人)实施犯罪的研

没有提到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权威人员的职务犯罪,究不足。假如这种不足确实存在,那么研究人员能

就像格林所界定的那样?

根据上述所举的实例,格林提出的职务犯罪概念不局限于经济上的违法行为,也不局限于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群,而是涉及广泛的职务犯罪行为。例如,心理治疗师对其病人所进行的性侵犯行为,监狱看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囚犯进行的虐待行为,这两个例子一个涉及专业人员,一个涉及公务人员,其行为都属于职务犯罪。然而,在传统的理解中,心理治疗师和监狱看守的行为都不会被视为白领犯罪。

格林对职务犯罪的四种分类使我们能够跳出狭隘的白领犯罪概念,以一种合乎逻辑和界限分明的方式探讨了因工作职位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概出于对萨瑟兰在犯罪学领域的贡献,白领犯罪这个术语还在广泛使用,但格林的分类提供了一种极具吸引力的选择。但是,就像我们在前面提到的,目前的犯罪学文献还是偏好使用柯莱尔德和昆尼提出的白领犯罪的二分概念,即职务犯罪和法人犯罪。

职务犯罪现状和发生率

不管使用哪一种分类概念,因职务而违法犯罪的范围或程度很难估量。在第一章中讨论过的评价犯罪的标准很少有用,例如,典型的UCR无法告诉我们一起犯罪案件或者被拘捕者是否与其职业有关联。实施一起诈骗犯罪的作案人是银行经理还是一名大学生,或者是一家全球500强的公司还是一名福利津贴的接受者。即使我们讨论的这种职务犯罪有时会被人发现,但也有不向司法部门报案或查不到官方记录的情况。有些公司遇到员工盗窃后,一般的反应不是绳之于法,而是更倾向于要他补偿损失,然后辞退他或要求他辞职。因为公司出现雇员偷盗会损害公司的社会形象。

当一个组织本身违法时,受害方往往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非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更容易得到某种形式的赔偿,以损害的形式起诉而非以刑事案件的被害者的形式解决问题。此外,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在预防、发现和惩罚违法者方面效率很低。当涉及专业犯罪时,公众更无法知晓违法犯罪的情况,因为社会授权的专业机构有自己知道的执行标准、道德守则和证照许可,会进行自我管理。

但是,仍有一些研究者试图收集白领犯罪的数据信息,特别是那些个人实施的白领犯罪(根据柯莱尔德和昆尼的职务犯罪分类)。美国白领犯罪研究中心(National White CollarCrime Center,NW3C)是一个位于弗吉尼亚州里士曼的非盈利组织,正努力收集此类信息,他们定期出版通讯,举办有关白领犯罪研究的培训班和研讨会。目前,美国白领犯罪研究中心最关注的话题是互联网赌博、互联网诈骗、在线儿童色情犯罪、保险犯罪和身份盗用

犯罪(相关信息可以从www.nw3c.org网站获得)。应当指出,这里提到的犯罪没有一起是商业行为,都是个人实施的犯罪。公司或消费者都是被害人,而不是作案人。

尽管我们仍没有摆脱白领犯罪定义上的困境,但接下来将对一种严重的犯罪问题进行详尽探讨,即法人及代理者实施的犯罪。萨瑟兰的研究就关注过法人犯罪的问题。随后,我们将探讨相反方向上的一个问题,即雇员针对雇主的犯罪行为。虽然这不一定属于白领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犯罪,但是根据格林的分类方法,这种犯罪仍然可以定义为个人形式的职务犯罪。

法人犯罪

在2012的大选周期内,一名总统候选人曾这样表述,“公司就是人,我的朋友”。尽管这一表述被普遍地视为对公司的财富和普通公民之间的不平等表现出麻木不仁。但是,在这个表述中,有一点是真实的,至少在法律范围内是对的—即一个公司就是一个法人。在刑法学的范围内,一个公司(法人)能够被指控、审判和被处罚。例如,在2015年5月,四家大型银行(花旗银行、JP摩根大通银行、巴克莱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被指控在过去的5年里非法操控世界货币值。这些银行被判构成犯罪,被列入腐败公司名单,并被处以50亿美元的罚款。这些银行可能面临“死亡”,被解散。当然,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本章所要讨论的是,尽管一家公司或者组织能够受到惩罚,一些决策导致该组织违法,但这些决策是个人做出的,但组织内做出决策的个人很少受到惩罚。在上文提到的银行腐败案件以及大量类似案件中,没有个人受到惩罚。有意思的是,在2015年,美国司法部宣布,优先起诉处理白领犯罪,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做出民事和刑事处罚。

在探讨法人犯罪时,我们将关注的是具体的人的行为,尽管组织文化如同社会经济结构一样可对法人的违法犯罪起到促进和奖励作用。还可以讨论的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的最好的解释是从一种社会结构的角度进行的。本章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风险因素是从个人到社会范围的。

法人犯罪是指由公司(法人)实施的任何使公司(法人)受益的犯罪,尽管这一行为是由具体的人实施的。法人犯罪包括的范围很广,从定价欺诈,到没有召回存在严重风险的产品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这类犯罪多种多样,犯罪学家对法人犯罪进行了可控制的分类。表14.7列出了根据各种研究和学术文献提出的法人犯罪的分类。

法人犯罪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包括财产损失和当事人遭受的痛苦。但是,迄今为止,这方面可信的或者准确的统计数字几乎没有,也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莫科波(Mowkiber,2007)报告,20世纪80年代的储蓄贷款诈骗案件造成的损失为3000亿~5000亿美元。汽车修理业诈骗案件造成的损失为400亿美元,安保诈骗案件造成的损失为150亿美元,医疗健康诈骗案件造成的损失为1000亿~4000亿美元。雷曼(Reiman,1995)做出了一个保守的估计,每年大约有90105名美国人因职业疾病和职业危险死亡。尽管一些人认为,这些死亡事件并不完全是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也有人认为,公司应当为其伤害负责。

公众注意的法人犯罪主要集中在那些已经公之于众的经济犯罪。这些法人犯罪包括各种欺诈行为,包括限定价格、虚假广告、欺骗性定价和安全欺诈。当然,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些犯罪。还有法人实施了与环境和健康相关的犯罪,比如,非法倾倒有毒废料以及其他已指出过的犯罪行为,这些法人犯罪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在20世纪90年代,烟草业和石棉业受到了大量密集的指控,许多被害人由于这些危险产品而死亡或者受到严重伤害。

法人对于这种事实上的公司犯罪行为进行辩解的理由经常是强调犯因性或商业环境导致了犯罪发生,强调为了生存不得已才违反法律。例如,康克林(Conklin,1977)指出,在美国商业界违反法律是经常的事情,那些公司的执行官通常会认为无奸不商。为了回应上述论点,一些公司宣称,他们已经进入了一个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时代,而且公司的违法行为被夸大了。商学院指出,商业道德课程是所有培训项目所必需的课程。但是,一名研究白领犯罪的著名专家吉尔伯特·盖茨(Gilbert Geis,1997)指出,商学院在用一些“骗人的

表14.7

由学者和研究者提出的法人犯罪分类学者或研究者

分类 罗瑟夫、彭塔和提曼

·对于消费者的犯罪 (Rosoff,Pontell,&Tillman,1998)

·对于环境的犯罪

·制度腐败

·信托诈骗 科尔曼(Coleman,1998)

·诈骗

·操控市场

·违反民事自由

·白领暴力犯罪 奥本尼斯(Albanese,1995)

·诈骗犯罪

·违反公共管理

·违反规范 格林(Green,1997)

·虚假的误导性广告

·欺骗政府

·诚信犯罪

·制造和销售不安全商品

·不公正的劳工制度

·不安全的工作条件

·破坏环境犯罪

·政治贿赂 词汇,特别是“道德'一词来掩饰其实质的犯罪行为”。

合理化和中性化

在前章中曾提到,有些人会用一些中性化策略淡化自己的暴力行径,并将暴力行为与自己的个人行为准则隔离开来。班杜拉(Bandura,1983)提出的这种策略在此值得重复一下。这些策略在许多需要谴责的行为中都会出现,现在,这种策略又与法人犯罪有相关性。这些策略既能单独使用,也能综合使用。

第一套中性化策略在行为层面操作。通过道德辩解和委婉术语将不合法的行为掩饰成荣耀的事情。换言之,当本应受到谴责的行为与行善或道德目的相联系时,就成了个人和社会可以接受并可理解的正常行动。“我们所做的对公司有益,对雇员及家人有益,甚至对国家有益”。

第二套中性化和分离策略是认为行为本身不算什么,并不比其他公司做得坏。同样,企业决策者可能认为他们违反的是不公平、不公正或根本不符合良好商业惯例的法律。在没有造成伤亡事件,也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那些公司非常可能采用这种策略。

第三套中性化和分离策略使用语言,特别是赞美之词,降低犯罪活动的影响。因受到对不当措施进行曝光的威胁,一些公司进行了“重组”或者“再安置”了工人,以避免被侦查。

第四套中性化和分离策略是在公司内部扩散责任。许多人参与决策,没有人应该付个人责任。“在深思熟虑后,董事会确定这是最佳方案。”

第五套中性化和分离策略不单独考虑造成的损失后果,还计算事件相关损失后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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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可能性。经典案例是20世纪70年代的福特汽车公司案件。公司执行者知道福特野

马汽车的油箱在冲击后可能会爆炸,但考虑到召回汽车的巨额成本可能大于出现油箱爆炸事故的赔偿,公司决策者最终决定不召回这批汽车。

最后,第六套中性化和分离策略是贬低被害人的品质,他们恶意指出第三世界国家的人们生活水平很低,因此非法的运输危险废料将不会造成危害,或者引用前些年的惯例—让购买者知晓(风险)。例如,因为安全原因产品被召回,企业会指责消费者维护使用不当。如前所述,在其他犯罪类型中也能看到这种策略,攻击者不把被害人当人看。这种去人性化的策略也是一种偏见和寻找替罪羊的标志。但是,我们也发现这种策略与侵财犯罪和经济犯罪略有不同,因为在入室盗窃和身份盗用犯罪中,作案者根本没有与被害人接触或面对感性的人。

总之,按照公司的规范重建认知结构,在外人来看是违法并要负法律责任的行为被公司决策者们调整为合理合法的行为。这种认识重建过程可能防止公司经理给自己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实际上,在一些公司中,这种合理化机制和规则被信奉的程度可能会决定某人所能晋升的级别。

个人类型的职务犯罪

当一个人在职位上为了自身利益实施违法行为,而作案人既不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也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时,格林将这类犯罪称为个人类型的职务犯罪。前面提到过柯莱尔德和昆尼提出的白领犯罪二分法,这类犯罪也可以简单称为“职务”犯罪,与“公司或法人”犯罪相区别。2008—2009年被曝光的伯纳德·麦道夫投资诈骗案可以作为这种个人类型的职务犯罪的最好案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孤立的个人的追求,犯罪是由他自己的理由和推理引导的。再如,盗用公款犯罪的作案人所采取的辩解方式也与公司犯罪的辩解策略相同。按照班杜拉的理论能够很好地说明这种分离(中性化)策略。换句话讲,盗用公款者也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他们仅仅是暂时借用这些钱,并会善加利用,之后,他们会偿还给公司(当然这个过程是秘密实施的)。

我们还应注意到,除了提供和收受贿赂犯罪外,政治性的犯罪并不常被研究者关注。当研究者研究白领犯罪及人员时,他们主要关注的是个体犯罪,通常是在职场,脱离政治场所或者公司行政场所。结果,可作为研究白领犯罪的人员都是已经被宣告有罪的人,比如,诈骗犯罪、内部交易犯罪、垄断犯罪和盗用公款犯罪等经济犯罪。沃尔特斯和盖尔(Walters&Geyer,2004)强调,也应该区分对待白领犯罪的作案人,有的人只实施白领犯罪,有的人则实施多种犯罪—既实施白领犯罪,也实施非白领犯罪。他们在对犯罪人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的研究中发现,相对于那些实施多种犯罪的人来说,只实施白领犯罪的人员(占男性样本的60%)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更高,不太可能认为自己是犯罪人,他们的犯罪模式也不同于那些实施多种犯罪的人。单一实施白领犯罪的人员也极少为自己辩护。沃尔特斯和盖尔的研究后来又被拉格兹、弗莱姆和贝克尔(Ragatz,Fremouw,&Baker,2012)的研究再次证实。

其他研究发现,相对非白领犯罪的作案人,白领犯罪的作案人在抑郁症和酗酒的指标上得分较高(Benson&Moore,1992:Poortinga,Lemmen,&Jibson,2006),焦虑水平和自 恋水平也较高(Blickle et al.,2006)。但是,拉格兹在他的研究样本中没有发现白领犯罪人的酗酒分值高。

还有一些有意思的研究,即对白领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的研究。利兹文、皮坎尔和沃里斯(Listwan,Piquero,&Voorhis,2010)研究发现,神经质维度得分较高的白领犯罪作案人反复作案的可能性更高。拉格兹等人(Ragatz et al.,2012)的研究发现,只实施白领犯罪的人与其他犯罪人相比很少表现出犯罪的态度和与犯罪有关的生活方式。白领犯罪人具有更少的酗酒和吸食毒品的问题。这些研究发现是有趣的,需要更大的样本规模和更丰富的白领犯罪类型进行重复验证研究。无论如何,心理学的显微镜已经开始指向曾逃脱传统研究的作案人了。

雇员偷窃

雇员偷窃是一种常见的发生在职场的违法行为,被害人是雇员工作的企业。这种犯罪使美国的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一份较早的损失评估发现,雇员偷窃每年造成的工商业损失大约在50亿~100亿美元(Clark&Hollinger,1983)。一份对来自零售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47名雇员的调查表明,有1/3的员工承认曾经偷窃过企业或公司的财物。这些财物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和器械。调查还表明,接近2/3的员工曾经有过各种形式的反生产行为,例如,滥用病假、在工作期间饮酒或吸毒、拖延吃午饭或喝咖啡的休息时间、在工作中故意拖延或者草率行事、伪造计时卡。总之,这些都是反生产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没有真正从企业或公司拿走有价值的财物,但是也会降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雇员偷窃行为的新形式还涉及互联网和电子付账。例如,美国白领犯罪研究中心在2003年首度报告,一些雇员利用从工资单上获取的企业或公司账号,使用网络上的自动票据交换所(Automated Clearinghouse,ACH),通过电话或者网络为自己购买物品。电话中 或网络上的店主常常不会检验身份就接受订单。因此,“一些企业或公司可能在数月内都无法发现这种欺诈行为,导致这些企业或公司在追回被盗用资金时面临很多困难”。其他通过电子交易的偷窃和诈骗犯罪的案件也数不胜数。

关于雇员偷窃行为和反生产行为有许多种解释,但多数还是围绕着年龄、满意度、工作场所的群体规范展开的。实施偷窃和反生产行为的人群多为年轻的未婚男性员工(一般为16~25岁)。显然,他们对企业或公司并没有强烈的忠诚度和责任感,这可能源于他们并不想在这样的环境中度过终身。许多员工是高校的学生和高中生,他们只会工作到毕业。除了上述人群以外,那些对企业或公司心存不满的员工,特别是那些对顶头上司不满的员工也容易实施这类行为。还有就是对企业或公司不满,即员工觉得企业或公司对他们的态度不好。如果他们有这种感觉,就很容易对企业或公司实施偷窃和破坏生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境下,员工通常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如果被发现,他们也愿意承认错误并希望接受较轻的惩罚。有意思的是,他们被迫做出的经济赔偿可能会高于所偷窃物品的价值。例如,曾有冒用公司账号在网络上实施欺诈犯罪的女性骗取了6661.08美元的物品,但最后被判处了24个月的监禁和8126.56美元的罚款。

年龄和工作满意度与偷窃行为和反生产行为高度相关,还有一种解释是规范支持的存在。规范支持(normative support)是指在群体中有一种标准、理解和价值观念自然而然成为了一种规范并得到了组织的默认或支持。简而言之,规范支持源自群体内的一种规则。例如,群体可能认为偷盗材料是对工资低的补偿,是一种额外的福利,常被表达为“这是工作所得”“公司就希望你拿一点”。此外,群体成员还会在言语上对这种社会或企业禁止的偷窃行为进行中性化处理。“实际上,每个人都会这样做”“没有人会介意我们拿走的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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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东西”“这不是真正的偷窃”。西荷(Sieh,1987)研究发现,服装厂的工人认为,“拿走

的都是企业欠他们的东西”,他们很少拿值钱的物品。

群体成员也会考虑拿走哪些东西是可接受的,拿走哪些东西是不可接受的(你可以拿走一支圆珠笔,但是不可以拿走订书机),这取决于许多变量。例如,组织规模可能就是一个因素。斯米格(Smigel,1970)发现,当工人们被“强迫”(在问卷中)选择一个最可能成为受害者的组织时,他们首先选择的是大公司,其次是政府,最后才是小公司。因为他们考虑到,相对于小型组织而言,大公司和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应该能够消化掉这样小小的损失。

尽管有这些解释,雇员的偷窃行为对部分工人来说仍然需要在主观上予以合理化解释。雇员可能并不认为其行为是不道德或犯法的,而是认为这种行为符合行业内的规则,符合群体规范,或者两种兼而有之。从群体或员工的角度来看,偷窃或者反生产行为是可预料的,这种行为在实质上也是在调整工作中的不平衡感。有意思的是,如果公司向员工明确地澄清什么是不良行为,什么是被期望的行为,雇员的偷窃行为也会减少(Clark&Hollinger,1983)。这种做法再结合工作条件让员工们感到组织对他们的关心,是减少雇员偷窃行为和反生产行为的最有效方法。而且,工作环境的改善将在两方面起作用:(1)提高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忠诚度;(2)为新员工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但是,当员工将忠诚度置于法律和道德之上时,员工对于一个公司的忠诚度也可能带来负面作用。员工盲目的忠诚往往会导致法人犯罪。


偷窃商店总结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