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商店
偷窃商店是一种偷窃类犯罪,发生频繁且会造成财产损失。偷窃商店的案件在全部盗窃案件中不足20%(FBI,2014),但其中还有大量未报告案件没有统计在内。布兰科等人(Blanco et al.,2008)对全美超过43000名成年人进行面对面调查后发现,有1/10的美国人承认他们曾经或多或少地做过偷窃商店的事情。这项调查还发现,偷窃商店可发生在各个社会阶层,在高收入或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中甚至更加常见。这表明,偷窃商店的主要作案动机不限于个人财务原因。
这些数据让人意外,因为现在为了阻止和防范偷窃商店,各种安保设施日新月异。例如,大多数零售商店都雇有私人保安在现场。监控摄像头遍布大型零售商场,隐藏在钟表、烟感报警器、防火门的把手之中(Adler,2002)。另外,电子防盗系统设有电子标签,这种电子标签被附加在商品上,只有售货员才能在顾客为商品付款之后将电子标签从商品上移除。当携带没有被除去电子标签的商品通过商店出口时就会触发警报。墨水标签的作用是只要有商品被偷出商店,墨水标签就会自动损坏商品的外观,被盗商品就会变得不值钱(Eck,2000)。同样的,条形码或者杂货店里的扫描器都可能会阻止盗窃行为。埃克(Eck)认为,电子防盗系统能够减少32%~80%的偷窃商店行为,比商店里的保安或者对商店重新布局更加有效。但是,偷窃商店犯罪的方法在近些年来也变得越来越巧妙了。例如,一些偷窃者使用了“识别牌”,外观是手提行李包,里面装着聚氨酯和铝制材料,这些材料不会被位于商店出口的电子检测装置发现(Caputo,2004)。就像身份盗用案件一样,许多专业的偷窃商店者非常乐于挑战那些安保措施。
关于侵财犯罪的全面数据很难获得,而偷窃商店的数据就更难获得,因为商家是否报
案会决定数据的结果。许多年前,辛德朗(Hindelang,1974)发现,偷窃商店是否被指控为犯罪主要取决于被偷盗物品的价值、偷的是何种物品以及偷的方式,而不取决于这些作案人的人员特点或人格特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事实上,作案人本身的族群、性别以及社会地位似乎并不是关键问题。决定偷盗者被指控并被逮捕的关键在于所偷盗物品本身是否贵重,是否可以重新销售,以及实施这种偷窃行为的是否是惯犯,是否具有一定技巧。
戴维斯、伦德曼和马丁内兹(Davis,Lundman&Martinez,1991)研究发现,偷窃商 店者更可能被拘捕,不仅因为他们偷盗的物品贵重,还要看他们是否拒捕,是否在本地居住,以及是否生活在贫民区。在英格兰,商店经理既要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还会考虑偷窃者的年龄。英国的研究表明,一般而言,店家对于某些作案人是不会报案的,比如,年龄较小(不满17岁),年龄较大(60岁以上),或者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在怀孕期间;除非
作案者是惯犯。同时,英国的阿比盖尔·巴克尔和大卫·法林顿(Abigail Buckle &DavidFarrington,1984)进行了一项系列观察研究,由受过培训的观察员对随机抽样的顾客进行跟随观察。观察结果发现,大约在每50名顾客中就会有1名顾客实施了偷窃行为。但是,这种偷窃行为在不同的商店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在超市中的偷窃行为显然与在零售店或者五金店中发生的偷窃行为不同。
巴克尔和法林顿(Buckle&Farrington,1994)又重复了他们在1984年的研究。同样由受过培训的观察员在位于另一个城市的小型超市随机跟随大约500名商店顾客并进行观察。观察结果表明,大约有1%~2%的顾客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中大部分为男性。为了避免被怀疑,大部分盗窃者会购买一些商品。一般而言,被盗的商品都是一些比较小而且价格低廉的物品。与之前的研究比较后发现,这次偷窃者中有老年人(55岁或者以上)。巴克尔和法林顿研究后认为,大部分盗窃者仍是年轻人(不满25岁)。同时,研究还表明,对偷窃商店发生率的估计必须考虑一定的情境、文化和历史背景。
逮捕的数据统计可能更多的是商家或保安人员提供的信息,这种信息带有他们对某类人员的偏见,而不是真正的偷窃商店犯罪的完整情况(Klemke,1992)。很多时候,安保人员声称他们可以凭借“第六感”发现可能的嫌疑人。这种第六感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是一种对于特定人群的个人偏见或者社会刻板印象,而不适用于进行总体的准确判断。例如,在一项研究中(Dabney,Dugan,Topalli,&Hollinger,2006),观察者接受了大量的培训,并 特别指导他们忽略顾客的人口学特征信息。结果,他们在识别偷窃商店犯时仍然无法回避文化刻板印象,特别是这些观察者对非白人的男性青春期少年具有很强的偏见,无论其有没有偷盗,他们都认为需要对其进行重点观察。
谁在偷窃商店
偷窃商店的主体通常被认为以未成年人为主。对2000个司法管辖区内的100万份少年法庭记录的分析发现,不满15岁的青春期少年实施偷窃商店是最普遍的行为(Kelley,Kennedy,&Homant,2003)。但是,随着作案人进入成年期后,偷窃商店行为的数量和作案人数都出现了下降趋势(Krasnovsky&Lane,1998;Osgood,O'Mailey,Bachman,& Johnstone,1989)。这种下降趋势一部分是道德发展的结果,一部分是作案人也意识到成年后再偷窃商店会被指控为犯罪,而不像之前未成年时那么容易了事。换句话讲,如果在偷窃商店时被抓住,得不偿失。
福尼等人(Forney,Forney,&Crutsinger,2005)设计了一项研究,即调查道德发展水平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和偷窃服装的关系,并发现相比对其所在年龄的预期道德水平,那些实施偷盗行为的未成
年人的道德水平明显偏低。他们的道德水平反映了他们早年的道德教化的程度。不满13岁就偷窃的少年认为,偷走衣服的动机是合理的。“只要没有人知道是我偷的就可以了”“假如没有人看着我,就可以偷走”。但是,研究人员发现,不满13岁的少年和13岁以上的青春期少年在道德水平上出现了区别,例如,“假如我的朋友需要这件物品,我就可以偷走它”。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样会实施偷窃商店的行为。但是,米歇尔·唐雷特(Michele Tonglet,2001)发现,那些同时代的偷窃商店者,无论是青春期少年还是成年人“都明显缺少一种观念,即偷窃商店的物品是不好的、不诚实的、错误的、愚蠢的行为,同时他们都缺少一种道德的约束”(p.345)。保罗·克伦威尔和昆特·瑟曼(Paul Cromwell&Quint Thurman,2003)访谈了137名被逮捕的偷窃商店犯并让他们参加一项为初次犯罪的成年人提供的法庭帮教项目,他们由此可以更深入地观察和了解这些人是如何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的。项目要求这些人匿名回答这样一些问题:他们怎么看待别人被害?他们如何解释自己在商店的行窃?这项研究的最初目的是检验一下赛克斯和马萨(Sykes&Matza,1957)最先提出的中性化技术。根据赛克斯和马萨的观点,许多违法者都在试图对自己或他人实施的犯罪或偏差行为进行合理化,从而使自己不愉快的负罪感和羞耻感被中性化。
这种中性化技术基于他们已经合理化的、与我们不同的道德水平。例如,一名商店入室盗窃者可能会说,“我真的不知道伤害了谁”,或者说“商店不在乎这点儿损失”。这两个例子说明,他们会尽可能地否认自己让被害人受到了伤害。我们将在白领犯罪和职务犯罪的部分详细讨论中性化技术的多种形式。克伦威尔和瑟曼指出,96%的偷窃商店者会使用中性化技术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出合理化解释。换句话说,在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同时,他们很少真正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羞耻,或感到自己应该负责。
劳埃德·科莱姆(Lloyd Klemke,1992)对青春期少年偷窃商店进行了综合性研究。他收集20世纪70年代后期西北太平洋地区的4个小城镇的高中学生的自我报告。科莱姆(1992)发现,大约3/4的行窃者在10岁之前会经常去偷窃商店。然而,在18岁以后,他们很快就停止了偷窃商店的活动。但是,布兰考及其同事(Blanco et al.,2008)调查了43 000多名成年人,发现2/3的偷窃商店案件是15岁以下的人实施,超过1/3的商店盗窃者会持续作案,许多人会持续作案到成年期。布兰考估计在全美成年人中,有4%的人在持续实施偷窃商店犯罪。假如我们考虑全美成年人人口数字,4%也是一个巨大的数量。有意思的是,从大学书店得到的数据表明,相对其他年级的学生,大一学生更可能因偷窃商店而被抓住(Klemke,1992)。对这个问题,读者无疑会想到各种各样的解释,比如,年级越高越聪明(“大二、大三甚至更高年级的学生)可能更多地去社区实施偷窃”或者“受教育程度越低,越会实施这种犯罪”,或嘲讽说“高年级的学生是兔子不吃窝边草”。
布兰考等人(Blanco et al.,2008)的调查表明,相对非偷窃商店者而言,偷窃商店者更容易具有反社会行为倾向。除偷窃商店者外,最常见的反社会行为都出现在与此相同的侵财类案件中或者是诈骗钱财的案件中。
布兰考等人还发现,偷窃商店者存在明显的心理障碍,特别是那种进入成年后还在进行偷窃商店的人。以前经常有研究报告说,抑郁症在偷窃商店犯中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女性作案人中。布兰考发现,在偷窃商店犯中,抑郁症并非主要因素。更为突出的精神问题是冲动和控制力异常,自律能力低下,这可能与病态赌博、酒精依赖及药物滥用有些相似。布兰考总结道:“······我们对那些不断偷窃商店的人的理解是,偷窃商店的行为是一种控制
冲动能力受损的表现”(Blanco et al.,2008,p.911)。
人们普遍认为,偷窃商店多是青春期的女孩或成年女性所为。一种最为普遍的解释是,相对男人,女人拥有更多机会从商店里偷盗小物品。如果男人更加经常地去商店购物,男人实施商店偷窃的比例也会提高,男女比例的差距就会缩小。但实际上,布兰考等人(Blancoct al.,2008)发现,偷窃商店的男性比女性多。詹尼·基维沃瑞(Janne Kivivuori,1998)也在芬兰对青春期少年的调查中发现了类似的情况,克伦威尔和瑟曼(Cromwell&Thurman,2003)在堪萨斯州威奇托对已被逮捕的偷窃商店的成年人进行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
鲍默和罗森鲍姆(Baumer&Rosenbaum,1984)列出了偷窃商店者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例如,紧张的外表、无目的地在过道上走来走去、经常左顾右盼、频繁地浏览货架上的商品、多次进出商店。这些行为可能就是偷窃商店的初犯的表现。
尽管偷窃商店一直在经济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很少有心理学研究关注这类犯罪问题。在这个领域内,最经常被引用的研究成果是玛丽·欧文·卡梅隆(MaryOwen Cameron)撰写的《商店和小偷小摸:百货商店的行窃》(The Booster and the Snitch: Department Store Shoplifing,1964)。该书收集了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大量数据材料。卡 梅隆将在偷窃商店的人分为两类:(1)专门偷窃商店货架物品的为“商店扒手”;(2)偶尔偷摸偷拿的为“小偷小摸”。她所有的研究都是根据这种二分法进行解释的。商店扒手非常
专业,而且盗亦有道。他们一般事先选好了目标,有目的地实施专业盗窃,其动机纯粹是
为了获利。他们一般会采用多种盗窃技术,如携带“偷窃商店袋”—种经过设计的手提包或手提箱,隐藏的槽或是有遮盖的内层或隔层能够把偷的物品藏匿其中(像一些大的手提袋,带有隐蔽口袋的外衣)。如本章之前提到的,这些物品或者类似的方法至今仍在被使用。另一类偷窃商店犯则是小偷小摸类的,他们一般是少有犯罪前科的“体面人”。他们不认为自己是贼,甚至很少想过有可能被抓住或被指控犯罪,当他们被抓住后,往往声称自已是一时冲动,或者不知道是怎么带上这东西的。
多年来,商店扒手这个词一直在沿用,特指把偷窃商店作为职业,而且趋向结伙作案。“安保人员称他们为*偷窃商店团伙'”,他们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在超市和药店里盗窃商品,比如,剃须刀片、婴儿商品、肉制品、海产品和洗衣液等(Seiler,2012)。显然,作为有组织的对零售商品进行盗窃的团伙,他们会相互配合,运用精心设计的防护手段来处理他们偷来的物品。一名当地的警官指出,偷窃零售业的犯罪越来越严重,在过去的10年里偷窃商店犯已经变得更加专业了,经验丰富,他们甚至了解商店增加保安人员的日期和保安人员吃饭的时间(Seiler,2012)。
有些社会科学研究者还注意到了一些岁数较大的偷窃商店者。费因伯格(Feinberg,1984)发现,在这些年长的偷窃商店者中,女性作案人不是主体,他们犯罪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生计。他指出,这些年长的偷窃商店者既不贫穷也不孤单,贫穷不是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这些年长的偷窃商店者的犯罪原因是他们社会地位的改变,与主流社会的分离。常常是,这些年长者必须重新评价自己过去的价值,并且尝试实现不同的自我价值和人生意义。目前还不清楚费因伯格的研究成果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其他年龄群体。
动机
偷窃商店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同伴压力、道德发展水平、之前偷窃商店的经历、经济状况、自尊水平和对被抓捕风险的意识(Tonglet,2001)。偷窃商店者之间也有很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大差异,比如,盗窃技巧、偷盗物品的用途、动机和参与偷窃的时间长短等(Caputo,2004)。
大多数偷窃商店者不认为偷窃商店存在道德问题,他们很少有负罪感(Tonglet,2001)。显然,他们会很好地运用中性化技术,通过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中性化处理,放弃良知或者忽略“内心的抵制”。当他们使用这种方法后,就能够坦然面对自己做过的或将要做的一些错事或者是违法的事。克伦威尔和瑟曼(Cromwell&Thurman,2003)将这种心理技术进一步划分为九种方法。在他们所研究的137名被抓捕的偷窃商店者中,只有5人没有使用中性化技术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以此降低对别人的负罪感。
相对那些小摸小偷型的偷窃商店者,职业型商店扒手实施犯罪的动机可能更加清晰。职业型偷窃商店者会专偷值钱的商品,而业余的小偷小摸倾向于偷他们可能会用到的不值钱的物品。一些研究指出,小偷小摸的男性可能会偷一些更加值钱的物品,比如音响设备、珠宝等。而小偷小摸的女性可能会偷一些服装、化妆品和食品类的东西。职业型商店扒手的作案动机就是为了钱,而小偷小摸的人其作案动机不是很明确。
偷窃商店代理者
偷窃商店代理者是指在某种情境下,一个人代替另一个人去偷窃商店,他之所以行窃是因为另一个人要求或命令他这样做(Kivivuori,2007)。在一些案例中,偷窃商店者是根据其他人的指令或者要求而实施偷窃行为的。从本质上讲,作案人实际上是教唆者的代理者或代替者(Kivivuori,2007,p.817)。基维沃瑞指出,由代理者实施的偷窃商店可被看作一种连续的整体的犯罪行动,一端是有力的胁迫和明确的威胁,另一端是微妙的操纵和诱导。当然,其他类型的犯罪也存在由代理人实施的现象,特别是入室盗窃或其他盗窃类的犯罪,但是偷窃商店中的代理人是最多见的。有时,成年人会诱导未成年人替他们进行偷窃,因为司法体系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不像对成年人那么严厉。例如,未成年人可能会因为初次违法而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在许多司法辖区,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封存的。
偷窃商店代理者可能是被迫的,也有可能是为了帮助别人或热心的行为。基维沃瑞(Kivivuori,2007)曾对6279名15~16岁的芬兰学生做了一项自我报告的研究,提问涉及偷窃商店的行为,7%的学生回答曾经在别人要求下拿过商店的东西。男生和女生的比例相近。在多数情况下,教唆者是家庭成员之外的人,或男女朋友,一般而言是同龄人。
代替别人在偷窃商店最普遍的理由是教唆者答应给一定的报酬。有1/3的行窃代理者是在一名同龄人的要求下或者在同龄群体的压力下,迫不得已去作案的。有1/4的行窃代理者说,他们在偷窃商店是为了得到同龄人的认可或赞赏。唆使者最常用的刺激理由是说他们不敢去偷或者害怕被抓。
目前还不清楚其他类型的犯罪(如暴力犯罪或入室盗窃)有无代理者去实施的情况。当然,如同基维沃瑞(Kivivuori,2007)指出的,斯坦利·米尔格拉姆关于服从的经典实验(在第四章中介绍过)或许能够解释一些由代理者实施的严重犯罪的原因。
以偷窃商店为职业
盖尔·卡普特和安那·金(Gail Caputo &Anna King,2011)进行了一项定性研究,对12名以偷窃商店为职业的女性进行了深入访谈。尽管样本极小,但是该研究对偷窃商店的动机和作案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究。这些女性将偷窃商店作为一项收入丰厚并可维持自己基本生活所需的职业。她们还承认会通过偷窃商店来维持自己吸毒的需要。她们在偷窃
商店时大多会使用一些手段,虽不是非常有效,但也能满足她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些手段包括“兑换现金(exchange for cash)”和“现金收据(receipt for cash)”。使用“兑换现金” 手段是指偷窃商店者回到零售商店,用偷到的商品商议退货换取现金,他们会声称收据“遗失”或“不知放哪儿了”。“现金收据”是指,有的零售店明确规定退货要有“现金收据”,面对这种严格的规定,偷窃商店者会先去商店附近的停车场、人行道、垃圾桶搜寻一番,搜寻到各种收据后,再按照收据上列出的商品决定哪些货物值得偷。随后,她会进入商店偷窃已经选好的商品,然后返回商店出示收据,退货换取现金。
卡普特和金研究的女性最终找到了能够让她们获得稳定收入的作案手段。这要求有一个稳定的顾客群愿意购买被盗的优惠商品,就像之前提到过的偷窃团伙。随着不断学习和扩展“贸易”,她们的顾客群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稳定。她们会雇用“黑车”—通常有一名男性司机—送她去零售店作案并等她出来。在大多数情况下,黑车司机会分得一半赃款。
偷窃商店的方法
男性偷窃商店者倾向于将被盗物品藏在口袋或者衣服里,而女性偷窃商店者一般倾向于把被盗品藏在钱包或者购物袋中。但是,匿藏被盗物品的方法不仅取决于作案人的性别,还要看商品及商店的类型。例如,在服装店里,偷窃商店者更可能穿着被盗服装走出商店。就像前文提到的,墨水标签和电子监控设备也会对于偷窃商店者的盗窃方法有限制。男性偷窃商店者在超市行窃时,倾向于将被盗物品藏匿于衣服里;在药店或者折扣店行窃时,倾向于将被盗物品藏匿于口袋里。女性偷窃商店者在超市行窃时,倾向于将被盗物品藏匿于手提包里;在药店或者折扣店行窃时,倾向于将被盗物品藏匿于口袋或者购物袋里。有两种情况是商店的安保人员应该注意的:(1)胳膊骨折(一些是伪装的);(2)拿着用过的大购物袋。另外,将婴儿放在购物车内的情况也需要多加关注,女性可能以此为掩护实施盗窃。
在超市中,最常见的被盗物品是肉类;而在药店中,最普遍的被盗物品是婴儿沐浴露、糖尿病试纸、剃须刀片和其他常用药品(Johnsen,2008)。对被盗物品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案人当时的经济状态。科莱姆(Klemke,1992)指出,一些偷窃商店者会匿藏被盗物品,而另一些作案人不去匿藏被盗物品。一些偷窃商店者能拿着被盗物品若无其事地走出商店。一些偷窃商店者在逛商店的同时就用掉了一些被盗物品,也就是说,这些作案人会吃掉食品,喝掉饮料(普通的苏打水),边购物,边消费,特别是在水果店。在收银台,作案人是不会为他们消费掉的物品付钱的。作案人会毁坏商品,打开包装,将里面的商品装在口袋里或者把包装扔在过道上。许多作案人不认为自己在实施偷窃商店行为,商店自己也常常不报告这类行为。
盗窃癖:存在还是虚构
有些人有着一种不可遏制的偷一些他们并不需要的物品的冲动,这种现象被称作盗窃癖,研究者至今没有找出其实质性证据。无论如何,盗窃癖仍然被列在DSM—5中的行为障碍之下,被认为是一种冲动控制障碍。据估计,在被抓获的偷盗商店的人员中,约有4%~24%的人具有这样的行为障碍,而在普通人群中,该比例只为0.3%~0.6%。在被抓捕的偷窃商店的人员中,有如此高的偷盗癖的比例似乎不太可能,因为偷窃商店者具有极低的再犯率。因为他们一旦被抓,那些偶尔偷窃商店的人一般很少再次出现这种偷窃行
第十四章·入室盗窃、强闯民宅、偷窃及“白领”犯罪
为(Cameron,1964;Russell,1973)。如前所述,那些冲动的和偶发的偷窃商店者也很少再
犯。为了钱财实施偷盗的专业偷窃商店者或者其辅助者在实施盗窃时表现出的专业能力不太可能是在不可抑制的冲动下做出的。假如对盗窃的癖好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我们就可以预计,随着个人压力的增加,他可能会不断地实施盗窃。专业的或半专业的盗窃犯则会持续实施商店盗窃—表面上很顺利地实施偷窃,但他们不可能是被迫去偷盗的。即使偷盗癖是一个影响因素,也只对很小比例的偷窃者具有影响。
科莱姆(Klemke,1992)提出,盗窃癖只是20世纪末的一个精神病学的标签,该标签主要涉及一些女性,尤其是有钱的妇人。按照DSM—5的解释,女性与男性的比例为3:1。科莱姆指出,提出这一说法最早是因为店主不想惹恼有钱的顾客,有钱的家庭也希望维护他们的道德名誉,不愿让法庭宣判一名本应“受人尊敬”的夫人有罪。因此,盗窃癖[据推测这个词是由埃斯基罗尔(Esquirol)在1838年创造的]使店主和法庭放弃起诉或免于追究“备受病痛折磨”的夫人的个人责任,宽恕她本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即使盗窃癖真的存在,可能也是一种极少数的现象。例如,在一项由塞拉萨罗、伯格汉和图兹(Sarasalo,Bergman,&Toth,1997)进行的研究中,研究者访谈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抓捕的50名偷窃商店犯(29男,21女)。在这些偷窃商店犯中,没有1人符合DSM中关于盗窃癖的诊断标准。但是,塞拉萨罗等人发现,这些偷窃商店犯自我报告说,他们在实施偷窃商店时大多感到兴奋,充满挑战感。
从对盗窃癖心理成因研究的众多文献中可看出,研究者大多关注盗窃行为与焦虑、抑郁或性障碍的关系(Goldman,1991:Sarasalo,Bergman,&Toth,1996)。有研究者认为, 性障碍是诱发盗窃癖的主要成因,这种推论通常以传统的精神分析理论为基础。正如马尔库塞·高曼(Marcus Goldman,1991)指出的,“现在看,我们仍没有找到证据来证实或证伪早期精神分析学家的结论。”
另一方面,研究者发现,在那些实施“无意义偷窃商店”的人员中,抑郁确实是普遍的症状(Lamontagne,Boyer,Hetu,&Lacerte-Lamontagne,2000)。除了盗窃癖所具有的 强迫性冲动外,“无意义偷窃商店”的定义与盗窃癖有许多相同点,实际上,DSM—5指出,盗窃癖可能和强迫购买以及抑郁症有关联。耶茨(Yates,1986)宣称,有80%的实施无意义偷窃商店的人患有抑郁症。麦克尔罗伊和他的同事们(McElroy,Pope,Hudson,Keck,&White,1991)提出,他们所研究的实施偷窃商店的20名病人都符合DSM—III—R对于重度情绪障碍(抑郁症)的终身诊断标准。这些病人大多报告说,在抑郁症发作时,实施无意义偷窃商店的次数会越来越多。由此看来,一些抑郁症患者将无意义的偷窃商店作为一种试图让自己兴奋的刺激行为,从而使自己摆脱那种沮丧和无趣的感觉。事实上,高曼(Goldman,1991)也发现,研究文献基本上将抑郁状态作为了多种与利益无关的盗窃犯罪的先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