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击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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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社会心理学家认为要对人类的攻击下一个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例如,用力猛击一个人的上腹,这显然是攻击,不是吗?但如果是开玩笑似的拍打某人一下,是不是攻击呢?每个人都认为足球和拳击是攻击行为吗?如果一个人有意忽视对方的提问,这是攻击吗?如果一个人散布恶毒的谣言呢?如果一个强盗夜晚闯入你的家中,你取出了那支可靠的、生了锈的步枪,瞄准强盗并扣动扳机,这种行为是攻击吗?如果你没有开枪,是否就不是攻击了?如果一个人因为其他的原因坐在门口,但挡住你的路,这是攻击吗?

一些社会心理学家将攻击定义为一种有目的、有意图地伤害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社会关系上。攻击还包括对物体的毁坏,这个定义用途广泛,但是也有一些局限,如某人拒绝开口说话就不符合这个定义,因为这个人并没有积极伤害他人,一个人堵在路口也不符合这个定义。大多数心理学家将这两种行为归为一种特殊的攻击行为,称为消极攻击行为,一般认为这种行为具有攻击的意向,但其行为是消极而间接的。

人们感兴趣的消极攻击行为和我们所要讨论的犯罪无关,我们关注的是那些直接体现在暴力和反社会行为中的攻击行为。若延伸这一观点,比如把堵在门口的人当成非法侵入者,他就可以被指控为刑事犯罪了。同样,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消极攻击行为也可以导致各种犯罪,如因对政府不满而拒绝交纳个人所得税。总之,本章所讨论的攻击行为不是消极攻击行为。

为了明确人类各种类型的攻击,巴斯(Buss,1971)根据攻击者显现的动机对攻击进行分类,但不涉及具体的动机(见表5.1)。在巴斯的分类中很容易发现重叠和例外,但这恰

第五章·攻击和暴力

恰表明对人类攻击行为进行分类是非常困难的,这也表明在攻击定义上的困境阻碍了社会

心理学家对攻击的研究。尽管如此,巴斯的分类系统对讨论攻击的意义及形式的研究是非常有用的。例如,研究发现男性会更多地使用直接攻击,尤其是对其他的男性时;女性更青睐间接攻击,无论攻击的对象是同性还是异性(Richardson,2005,2014)。

表5.1

人类攻击的种类

积极的

消极的 直接的

间接的

直接的

间接的 身体的

殴打、撞击

恶作剧、设计陷阱

阻挡通道

拒绝完成必要的任务 言语的

侮辱被害人

恶毒的谣言

拒绝发言

拒绝表示赞同 来源:Bartol,Curt R.,Bartol,Anne M.,Criminal Bch

Pearson Education,Upper Saddle River,NJ. 敌意性攻击和工具性攻击

在最终给攻击一个满意的定义之前(终将会达到),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由费什巴赫(Feshbach,1964)提出的两种攻击类型—敌意性或表达性攻击和工具性攻击,这一分类是根据行为者攻击的目标或者攻击的回报来划分的。本章主要关注敌意性或表达性攻击,这种攻击行为是对愤怒诱导条件的反应,如对现实的或觉察到的侮辱、身体上遭受的攻击或自己的失败等的反应。敌意性攻击的目的在于让被害人遭受痛苦。绝大多数的杀人、强奸和其他意在伤害被害人的暴力犯罪都属于这一类型。这类攻击行为的特点是伴随着强烈和失控的愤怒情绪—通常由某种刺激(尤其是受到攻击和挫折)引发的一种唤醒状态。(见专栏5.1相关的例子的讨论)

当代热点话题

专栏5.1 近期代表性案件中的攻击正如第四章谈到的,在过去的若干年里,美国发生

马丁也给女朋友打电话说自己被跟踪了。随后,两个人的多起极具代表性的导致未携带武器的非裔人死亡的案

扭打在一起,最后马丁被近距离射击,胸部中枪身亡。件引发了社会深刻而广泛的讨论,关于武力的使用、执

公众媒体对此进行了大肆报道

wIET 法手段、武器、种族关系以及司法系统等话题引起了巨

了6周,并被指控二级杀人。二级杀人是指有杀人的故地动

大的争议。我们在此要讨论四个案例,不是因为他们引

意,但其杀人行为没有经过预谋或计划:而一级杀人是起了广泛关注,而是因为这些案件正好说明了我们在本

指既有杀人的预谋又有故意。齐默曼声称,自己之所以章要讨论的概念。

开枪是担心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是出于正当防卫。结在2012年2月,一个17岁的非裔男孩特雷文·马

果,他被六人陪审团裁定无罪。丁(Trayvon Martin)在便利店买了冰茶和撞柱游戏,没

2014年,在密苏里州的弗格森,迈克·布朗(Michael有携带什么武器,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住宅小区里闲

Brown)被警察达伦·威尔逊(Darren Wilson)开枪打死。 逛。后来发生的事还没有完全定论,所了解到的情况是

这名警察声称布朗把手伸进了他的巡逻警车中,并试图一名28岁白人男性(西班牙裔)乔治·齐默曼(George

夺走他的枪。目击者对该起事件给出了不同的描述,一Zimmerman)—邻里联防组织的志愿者—发现了这

些人说布朗走近警车时,双手举过了头顶;而另一些人个可疑的人,拨通911的电话后向马丁追去。911调度员

说布朗当时的动作是有威胁性的。大陪审团拒绝起诉该建议他不要去追马丁,但齐默曼仍坚持那么做。这时,

名警察,结果在当地和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抗议。

布朗案发生不久,斯塔顿岛的警察遇到非裔人埃里

Anderson,2001)所说的那种自动持续攻击,指攻击克·加纳(Eric Garner),怀疑他正在兜售未缴税的散装

行为有其自动持续的特点,而不受控制。锁住加纳香烟-

一种轻罪。一段在互联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

脖子的决定适当吗? 加纳被数名警察拿下,其中一名警察从后面用胳膊锁住

下面是在本章中和这些案件有关的概念,看看你是加纳的脖子,致使其无法呼吸并死亡。大陪审团再次拒

否同意这些说法: 绝起诉涉事警察。

·武器效应:无论是出于愤怒的情绪还是正当防卫,在南加州的北查尔斯顿,50岁的沃尔特·司各特

马丁看到齐默曼手中的枪后会变得更加暴力。迈(walter Scott)—同样手无寸铁—被警察迈克·斯

克·布朗手无寸铁,但当他看到威尔逊的枪之后,el Slager)从背后连击数枪死亡。当时,他因

也变得更加具有攻击性。驾驶一辆有一侧刹车灯损坏的车辆而被警察拦停,并且

·认知脚本:所有这些人的头脑中都储存着大量的关正在逃跑。警方的拦截行动被警察巡逻车仪表盘上的摄

于暴力的剧本,邻里联防志愿者(或执法人员)齐默像机拍摄下来,而

曼的头脑中总是出现这样的场景:他抓住了一个“做枪之后朝司各特射击的场景。该警察被以故意杀人罪

坏事”的人。布朗案中的警察可能常在头脑中预见起诉。

自己处于危险的情境。马丁、布朗、加纳和司各特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件引出对与本章讨论的攻击性

作为非裔男性,也深知非裔男性常被误解,有时有关的案件的思考:

遭到执法官员的身体危害。他们很容易想象自己生

·在齐默曼和威尔逊的案件中,冲突中的幸存者和被

活在危险之中的情节。害人都做出了身体对抗行为。在涉事者身上都发现

了挫伤。在加纳的案件中,他是口头上拒绝被捕的,

问题讨论 但他并没有攻击企图逮捕他的警察。当然,他最后

1.作为对上述案件的解释,敌意归因偏差和种族偏见仍被制服并被锁喉了。司各特是从背后被击中的。

的相对益处是什么? 因此,这四起案子都能说明攻击性和暴力。

2.上述案件并没有画上最后的句号,特别是民事诉讼的

·根据巴斯的类型学,在这四起案件中均发生了直接

结果还没有确定。在一起案件中(马丁案),被害人吸的、主动的身体攻击,很可能还伴有直接的、主动的

引了媒体的格外关注。在另一起案件中(司各特被击言语攻击,只是我们没有更多的信息去进一步了解。

杀一案),涉事原警察被羁押在监狱中等待着2015年

·在这四起案件中的三起里都发生了敌意性攻击行

九月中旬的审判。收集最新的消息,并回答这些新消为,而且每个当事人都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者。但

息有没有以及如何改变了你对这些案件的看法。在我们尚不清楚司各特是否做出了敌意反应。但是

3.愤怒、恐惧和受挫在上述四起案件中扮演了怎样的还记得吗?敌意性攻击和犯罪不是一回事。

角色?我们应该期望执法人员能比普通公民更好地

·其中似乎包括了布什曼和安德森(Bushman &

控制好自己的愤怒、恐惧和挫败感吗?

工具性攻击源于竞争或者欲从他人那里获得其拥有的财物与身份—珠宝、钱财、领地等。为了满足欲望,攻击者往往不计后果。工具性的攻击有抢劫、入室行窃、偷盗和其他的白领犯罪。攻击者抢劫的目标非常明确,即获得值钱的东西,通常无意伤害他人,但如果某人或某物妨碍了攻击者达成目标,攻击者可能会被迫伤害他人,否则就可能失去所期望得到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抢劫可能会导致故意杀人,但这种故意杀人仍然是工具性的。那些冷血的雇佣杀手所实施的有计划故意杀人通常就具有工具性攻击这一特征。虽然心理学家对工具性攻击和敌意性攻击做了区分,但就刑事责任来说,法律上并没有做这种区分。与敌意性攻击相关的某些因素(例如,犯罪方式特别凶残)可以影响刑事判决。另一方面,如果在审判时发现进行工具性攻击的雇佣杀手有犯罪前科,可能使刑期判得更长。

需要指出,有些学者(例如,Bushman&Anderson,2001)发现,不该将攻击一分为二,划分为敌意性的和工具性的。布什曼和安德森认为,二分法没有考虑到很多攻击行为的动机是多重的,或者说如果将攻击行为作为一个连续体,从有控制的攻击行为到没有控制的

第五章·攻击和暴力

攻击行为(冲动的或无意的)则更容易理解。布什曼和安德森认为,在理论发展的早期阶

段,二分法是有用的,现在人们开始用一种认知的方法来理解攻击行为的多样性,在本章攻击的认知模型部分会充分讨论这一问题。

被害人的解释

班杜拉(Bandura,1973a)指出,从大多数人对攻击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他们仅仅是从攻击者(或实施者)的行为或意向出发下定义的,然而,如果要为攻击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必须同时考虑攻击者的“伤害行为”和被害人的“社会判断”。例如,某人以一种玩笑的方式轻轻戳了一下别人的肚子,如果被戳的人认为这是一种伤害,这种行为就可以被看成攻击。如果一本教科书只关注犯罪行为,只关注实施的行为而不是被害人的一种感觉,攻击只被视为行为者的行动,将会被质疑。因此,出于我们的目的,我们将攻击定义为对他人的身体或心理实施的或试图进行有目的的伤害行为以及破坏物体的行为。尽管心理上的伤害不涉及武力,但同样可以考虑为攻击行为,如:恐吓、威胁或跟踪。这个定义包括了巴斯分类中的所有行为类型,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攻击行为都是犯罪,一个执法官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正当的强制手段,这属于攻击行为,但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在某一时期杀死一头鹿就属于这一类型。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身体处于会受到伤害的危险情境中时,为了保护自己,这个人会运用合理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并攻击别人,这不是犯罪行为。

确切地说,暴力是对他人或他物故意实施的破坏性的攻击行为。暴力既可事先预谋,也可随机发生;既可持续地进行,也可短暂实施,既可蓄意为之,也可难以自制。总之,暴力的最终目的是伤害或者摧毁对方(Daniels&Gilula,1970)。因此,所有的暴力行为都是攻击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攻击行为都是暴力行为,例如,散布谣言和跟踪都是攻击行为,而且其中之一在大多数的司法裁定中是犯罪行为,但这二者都是非暴力行为,尽管它们都有可能导致暴力。


第五章 攻击和暴力攻击的理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