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在犯罪统计中,犯罪学家通常将重伤害和杀人分为两类,但在解释或寻找犯罪原因时,通常又把重伤害和杀人放在一起研究,这主要是因为很多重伤害的行为是企图杀人,但未能得逞(Doerner,1988;Doerner&Speir,1986)。邓恩(Dunn,1976)对这种看法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重伤害的发案率至少是杀人的20倍。“考虑到两者在发生率上的差异,很难想象在重伤案件中有1/4是曾企图杀人或若无医疗救治就会酿成杀人的案件”(Dunn,1976,p.10)。
因此,不应把重伤害案件与杀人案视为同一级别,两者在动机和作案人等重要变量上都存
在很大的区别。无论是在犯罪统计还是刑法方面,杀人案与重伤害案件都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因此应该对二者加以区分。
从心理学的视角看,完全把重伤害从刑事杀人中分离出来有困难。首先,对犯罪人的相关特征研究发现,二者可归为一类。一般认为,杀人者都有过(不是必然)伤害行为史。但仍不足以令人信服,仅从心理学角度看,这两种行为在很多方面都极其相似。其次,这两种行为是可以比较的,因为二者的核心是人类的攻击性(这是第五章的主要内容)。从另一方面讲,某些杀人犯,如少年杀人犯、系列杀人犯和滥杀犯的确有明显的区别。在典型的暴力犯罪情境中,行凶者使用的武器或医疗条件决定了伤害的最终结果,如子弹的杀伤力很强,远比刀子致命。另外,对攻击的快速反应也可以挽救生命。刺伤或殴打可能与用小手枪杀人差不多。杀人与重伤害在法律上需要严格区别,但在心理学中,它们的区别要小得多,无论是杀人还是伤害,都具有极高的人身侵害性。
刑事杀人
刑事杀人是指一个人没有法律认可的或可赦免的正当理由致人死亡的行为。法律上将刑事杀人分为两类:故意杀人和非过失杀人。故意杀人这一概念也曾称作“非法杀人罪”(unlawful killing),是指一个人以公开的或隐蔽的方式恶意预谋或策划杀死另一个人的行为(Black,1990,p.1019)。“恶意预谋”指预先计划,或事先在头脑中思考、有事先准备并
有意造成一个人死亡,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和借口。“预先计划”并不需要经过数周的时间,它可以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甚至只有1分钟)。
美国大多数州将杀人行为分级。在多数司法实践中,杀人被分为两个级别,这种法律规定可以使许法庭对某些杀人犯施予更加严厉的刑罚,这种级别体系曾是一种有效且有意义的方法,它明确了可对哪些杀人犯判处死刑,而对哪些不可以(Garder,1985)。最近,这种级别区分越来越模糊了。通常,一级杀人罪是有严重恶意、任意、有策划的故意杀人。2015年年初,在北卡莱罗纳州枪杀3名美籍阿拉伯人的歹徒被定罪为一级杀人。二级杀人罪是没有蓄谋已久的恶意但有非法杀害他人的意向和行为,即没有达到一级杀人的恶意和预谋程度。2015年,巴尔的摩的一名男性在被警察逮捕并押上警车后死亡。尸检表明,他的脖子和脊柱受到了高强度的伤害,法医裁定他是被杀死的。警车司机被指控为“极端轻率”的二级杀人,同车警员也受到了程度不同的指控。二级杀人罪还包括“激情犯罪”,例如,愤怒的父亲掐死了撞死自己儿子的酗酒司机。尽管没有预谋,愤怒的父亲仍有杀死司机的意图。在司法审判中,父亲将被控告为非过失杀人而不是二级杀人。
根据UCR,在刑事杀人这一标题下,通常既包括故意杀人(一级和二级)和非过失杀人,其中不包括因过失导致的杀人。故意杀人和非过失杀人的本质区别在于,必须带有恶意预谋的杀人才为故意杀人,而非过失杀人没有预谋特点;但两者都有杀人的意图。
过失杀人是指因为鲁莽或考虑不周的行为而致他人死亡,有些司法实践使用了非自愿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一词。虽然没有杀死对方的意图,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的死亡。2015年,在一场成人联赛中,某男子戳了足球裁判员的脖子。两天后,裁判员死了,肇事男子以过失杀人罪为自己辩护,尽管这名男子无意杀害裁判员,但他的鲁莽行为仍导致了别人的死亡。
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非过失杀人,其目的都是致被害人死亡。在非过失杀人中,行为人最初的目的也许不是杀死被害人,但在某些刺激下,行为人会变得激动易怒,甚至失去部分自控力或自我调节能力。在美国有些州,非过失杀人基本等同于二级杀人。以上面的裁判员事件为例,这位男子需要为裁判员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最初被定为二级杀人,最后陈情辩护为过失杀人。
正如上面提到的例子一样,有关杀人案件的法律是非常复杂的。在美国,杀人案的法律管制范围与其他国家或其他文化对杀人的法律管制范围高度相似(Morawetz,2002),这种高度相似性是因为在任何社会若想维持社会秩序,就需要对那些普遍且冲动的杀人行为进行制裁。莫拉维茨(Morawetz,2002)指出,有关杀人的法律是为了确认和惩罚那些有目的的或冲动的杀人行为,这具有跨国性意义,因为我们都害怕被他人杀害。
为了与UCR相一致,在本章,我们将故意杀人与非过失杀人合并为一个概括性词语—刑事杀人—进行讨论,正如上文中都简化为杀人。本章不涉及自杀、意外死亡或过失杀人及有正当理由的杀人(如执法者为履行职责合法杀人)。也就是说,从心理学角度出发,以上未提及的杀人行为都不是本书所关心的攻击性行为。执法人员或政府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如监狱矫正工作者)过度使用武力(包括致命的手段)不是本章讨论的内容。另外,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实施全球性暴力和攻击行为也不是本章要关注的内容。关于这两类主题的统计资料和心理学研究相当缺乏,但通过奇闻逸事性故事和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此类暴力问题逐渐成为当今的社会问题。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重伤害
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伤害指有意或试图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伤害的行为,或者试图加剧这种伤害的行为。具体说明这个定义非常重要,因为在过去,伤害与殴打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州法律可能把对人身产生威胁的行为叫作伤害,把完全的身体接触或非法的肢体碰撞叫作殴打。尽管很多州已经摆脱了对二者的严格区分,但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伤害仍被认为是对身体有损伤的威胁行为,而有实际身体接触的属于殴打行为。进一步讲,所有的司法实践仍然承认伤害与殴打的区别,就像他们对重伤害和蓄意伤害的定义一样(Bacigal,2002)。但我们选择UCR中的定义。
当个体打算对他人实施严重的身体伤害时,攻击行为或伤害行为就变成了重伤害。重伤害通常伴随着使用致命的危险武器,如枪支、刀具、斧头或其他利器钝器等,但拳头也有可能导致重伤害。根据UCR的统计数据,即使没有发生真正的伤害,拿出了武器或以武器相威胁的犯罪也被认为是重伤害(试图伤害)。轻伤害是指非法故意地伤害他们的身体,但是没有造成重伤,没有携带致命性武器。然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一个人的拳头也可以变成致命的武器。所以,如果用拳头把一个人打成重伤,这种行为也将被判为重伤害。
在本章的亲密伴侣暴力和家庭暴力部分还将讨论重伤害,这是两种往往容易发生重伤害的情境。在开始部分主要关注杀人行为,尤其是单个人实施的谋害他人的行为。在第十章将会讨论多重杀人(如滥杀和系列杀人)。首先,我们关注实施杀人行为的人员情况,然后了解杀人者的心理特征。与杀人行为相关的人员研究涉及种族或族群渊源、性别、社会阶层和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