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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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分讨论的重点是杀害婴幼儿,此类杀人是故意地杀害婴儿或儿童,其主观故意致人死亡,不是虐待或忽视导致的意外和偶然的结果。尽管杀婴一词从字面上理解是杀害婴儿,但现在已成为“父母杀害孩子”的同义词。

由于多种原因,很难对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有一个精确的统计,很难确定婴儿死亡的原因—如鉴定为突然死亡的婴儿可能是因为有突然死亡的症状或创伤性脑损伤,而不能直接归于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在美国,估计每年有1200~1500名儿童被父母或他人蓄意杀害,杀婴案件占美国杀人案的12%~15%(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2012;见图9.2和图9.3)。2001-2005年, 美国有2402名2岁以下的婴儿被杀害(Malmquist,2013)。在美国和加拿大被杀人的儿童中,大约有2/3的案件是由家庭成员所为,而且大部分是由父母所为。对5岁以下的幼儿来说,父亲和母亲在孩子死亡的事件上要负的责任基本相当。如果犯罪人是其他人而不是父亲或母亲,大多数案件往往是由男性犯罪人所为(Cooper&Smith,2011)。

大约在几十年前,雷斯尼克(Resnick,1970)将杀害儿童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杀害新生儿,是指在新生儿刚出生的24小时内将其杀害;另一类是杀害子女,是指在24小时外杀害孩子的行为。雷斯尼克的研究表明,杀害新生儿的行为更有可能是一种处理问题的尝试,而杀害子女行为可能反映了父母的抑郁或崩溃的心理状态。在文献资料中,二者的区别模糊,但社会仍在关注杀害新生儿的问题,如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父母将新生儿或婴儿遗弃在所谓的“安全地方”,如医院、教堂或会堂,父母就不会受到控告。这种假设的前提是,如果父母没有将孩子安置在安全的地方,那孩子们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照顾,甚至会遭受悲惨的经历导致死亡。有时,专业文献会区别对待杀害新生儿和杀害子女的行为(Porter&Gavin,2010)。

杀害新生儿

杀害新生儿的严重程度很难定,因为很多类似的行为没有被察觉,也没有全国性的数据库资料供研究(Beyer,Mack,&Shelton,2008),杀害子女的情况也一样(Koenen& Thompson,2008),尽管对大一些的孩子来说,被害更容易被登记。经粗略估计,美国每年大约有150~300例杀害新生儿案件(Meyer&Oberman,2001),对杀害子女案件的数量也进行了估计(Koenen&Thompson,2008)。拜尔(Beyer,2008)和她的同事根据来自联邦 调查局国家暴力犯罪分析中心的资料对杀害新生儿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在被调查的40名女性中,大多数人在无人帮助的状态下生下了正常体重的婴儿,然后她们将婴儿杀害,遗弃尸体,清理犯罪现场,所做的一切无人知晓。“很多犯罪人在生下孩子后立刻投入日常的生活,上课、购物、大吃大喝、跳舞或返回工作单位”(Beyer et al.,2008,p.531)。

拜尔等人发现,杀害新生儿的女性没有出现严重的心理和精神障碍的迹象,这和过去的研究结论一致(Dobson&Sales,2000;Spinelli,2001)。但有些女性在杀害新生儿后确实表现出了一些奇怪的行为,如将新生儿的尸体放入容器中,把新生儿的尸体放在汽车的后备箱中,载着它兜圈;给死婴哺乳。这样的极端行为很可能由患心理障碍者或产后精神病患者所为,这种精神障碍是怀孕和分娩期间的激素变化引起的。

拜尔等人报道称,这些女性均没有犯罪史,在杀害新的婴儿之前也没有被逮捕过。更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几个人在杀害新生儿的时候已有自己的孩子了(已有子女数为1~4个)。杀害新生儿反映了个体期望解决自己的问题。大多数杀害新生儿的女性在性行为方面表现得顺从、不成熟、孩子气和被动(Koenen&Thompson,2008)。简而言之,针对该主题的验证研究很少,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杀害子女

尽管在杀害新生儿案件中严重的心理障碍者和自杀者不多,但是在杀害子女案件中,情况就不同了。一些研究者认为,多数杀害子女的女性都有情感障碍(长期的、广泛性的情绪困扰)或精神障碍的症状,或者两者均有(Lewis&Bunce,2003)。在传统上,当母亲杀害了自己的孩子时,司法系统和精神病学家都认为,那是因为她们出现了严重的情绪问题,丧失了心智(从法律的角度定义)或者患了精神病(从精神病学的角度定义);而父亲杀害自己孩子的行为更容易被看作罪大恶极的罪行(Wilczynski,1997)。早期研究倾向于支持杀害孩子的女性具有严重的心理疾病的假设(Haapasalo&Petaja,1999;McKee&Shea,1998:Resnick,1969,1970)。

但最近的研究对严重精神疾病的假设提出了质疑(Hatters Friedman&Resnick,2009), 认为可能是其他因素在其作用。例如,有研究发现,辍学或愤怒及不成熟与杀害儿童相关(Krischer,Stone,Sevecke,&Steinmeyer,2007;Spinelli,2003)。总之,最近的研究结果表 明,大多数的儿童死亡案件是由母亲导致的,与心理疾病没有关系。

有研究假设,母亲因生产而出现的抑郁情绪可能是杀害子女的主要原因。完全放弃这一假设是没有根据的。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临床上诊断的“产后抑郁症”是因分娩引起的。在分娩后,一般会出现三种心理或情感上的反应(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1)产后情绪低落;(2)产后抑郁症;(3)产后精神病(Dobson&Sales,2000)。第一类产后情绪低落的情况最常见,表现为哭泣、易怒、焦虑、困惑和喜怒无常。相关研究发现,有50%~80%的产后女性在1~5天内均表现出了一些产后情绪低落的症状(Durand&Barlow,2000),症状可能持续几小时到几天。很明显,这是怀孕和分娩过程中的激素变化引起的。目前,在研究文献中,还没有发现产后情绪低落与杀害子女或杀婴案件的联系(Dobson&Sales,2000)。

第二类产后抑郁症是在产后几周或几个月中出现的,主要症状包括抑郁、没有食欲、睡眠紊乱、疲乏无力、自杀念头、对婴儿冷漠、对日常生活缺乏兴趣等。与产后情绪低落相比,产后抑郁不是完全和分娩有关。相反,这些抑郁的临床症状在分娩之前就出现了,可能是反复的抑郁症状—部分可能是激素的变化引起的—在分娩之前就存在了。随后的怀孕、分娩和后续的身体疲劳以及照顾婴儿的巨大责任加剧了抑郁的症状,这种心境异常和杀害子女的行为没有直接联系。

第三类产后精神病是一种少见的严重的心理异常,每1000个人中可能有1个人在分娩之后会出现这种症状。在通常情况下,产后精神病症状和严重的双相障碍中的抑郁相状态惊人地相似,和分娩有直接的联系。不仅如此,研究者还发现,患产后精神病的女性在怀孕前有精神疾病史。有时,这种精神疾病非常严重,以致母亲想自杀,也想杀害婴儿(Kendall&Hammen,1995)。根据多布森和塞尔斯(Dobson,Sales,2000)的研究,很多杀 害子女的母亲(占20%~40%)患有产后精神病。在20世纪80年代,有一起值得一提的个案:在一位母亲分娩后的几周里,家里被阴霾的气氛笼罩着,她坐在昏暗的屋子里,拒绝丈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夫和其他家庭成员给予心理帮助的请求。一天,她开枪打死了躺在婴儿床上的孩子。最后,

法官将此案驳回,因为所有的临床医生都说她患有严重的产后精神病。其他的案件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如第八章所提到的案件)。

虐待老人

根据户口普查资料和其他的统计资料,美国老龄化人口迅速增长,这一趋势会持续到21世纪中期。在201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大约4000万,有500万老年人的年龄在85岁以上;到205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9000万,8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1900万。老龄化人口的增长—尽管很多人不愿意被称为“老年人”—导致医疗、临床和社会服务的需要趋向专业化,还有房屋买卖的特权问题等。犯罪学家同样在研究老年人群体,不是因为他们会实施犯罪行为(尽管一些人会那么做),而是因为他们在更多的时候是被害人。

据估计,美国每年大约有100万~200万的老人受到虐待(National Center on Elder Abuse,2013),在老年人的生活中,大约有1/10的人会受到虐待的影响(Aciernoet al.,2010)。虐待老人的数据远远低于实际发生的数量—有人估计,大概每发生23起,才会有1起被报道(Mosqueda& Olsen,2015)。虐待老人事件往往是社会服务机构报道的,如成年人保护服务机构,而不是国家执法部门,尽管后来执法部门对所报道的案件进行了调查,但很少有施暴者被传讯或受到起诉(Burnes,Rizzo,&Courtney,2014)。

很多虐待老人的案件没有得到上报的原因有很多,甚至包括未向保护服务机构上报。尽管几乎所有的州都要求上报疑似老人受到虐待的案件,但关于谁上报和哪种类型的虐待应该上报存在很大分歧,如在不同的州,心理健康专业人士、医护人员和银行职员可能有义务向警察或人类服务机构上报怀疑存在虐待老人的事件。另外,在很多城市,被怀疑有躯体虐待的案件一般都是强制上报的。在有些躯体虐待的案件中,老人上了年纪难免体弱,有些小伤小痛并不必然是由虐待导致的。最后,当施虐者是照料者,尤其是他们的伴侣、孩子或其他的亲属的时候,老年人通常是不愿意公开的,他们可能害怕被报复,或不愿意看到施虐者被监禁。尽管医师通常会例行询问:“你在家中感到安全吗?”但是很少有人会坦诚地回答这些问题。

虐待老人通常是指对65岁以上老人给予身体、情感或心理上的伤害(Marshall,Benton,&Brazier,2000)。有些研究者,包括那些大样本数据,将60岁作为划分老年人的界限(Acierno et al.,2010)。有些研究者将性虐待归到虐待的大类中,还有人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虐待形式。另外,经济上的虐待—如从老人的银行账户中提取钱或伪造老人的签名—在有的研究中进行了调查,有的研究则没有包含。实质上,虐待老人包括多种形式,但一般是指遭受伤害、忽视或剥夺,如损害身体和心理的能力,这些都源于年龄的因素(Klaus,2000,p.13)。忽视是指拒绝或未向老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如食物、住房、衣服及健康护理(CDC,2013)。

综述虐待老人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资料,莫斯克达和奥尔森(Mosqueda&Olsen,2015)发现,与没有遭受虐待的老人相比,遭受虐待的老人更容易死亡,痴呆的老人更容易遭受虐待。除了患有痴呆外,居住在护理机构的女性也是被害的风险因素。总的来看,研究文献表明,具备某些条件的老人更容易遭受虐待,如认知能力下降或不能行动的身体条件(Johannesen&LoGiudice,2013)。

阿切尔诺等人(Acierno,Hernandez-Tejada,Muzzy,&Steve,2009)通过随机拨打电话

号码的形式对虐待老人的发生率做了全国性调查,将虐待老人定义为对60岁及以上的老人进行身体的、性的、情感疏忽或经济上的虐待(见表9.4)。5777名被试(60~97岁)的平均年龄是71.5,这项调查由美国司法部资助。经济上的虐待最普遍,然后是忽视。经济上的虐待包括家人在没有得到老人允许的情况下花他们的钱,或陌生人伪造签名支取老人的钱。表9.4

各种形式的虐待老人的发生率虐待老人的类型

所占的比例/% 忽视

5.10 身体虐待

1.60 (过去几年中在家庭中遭受的)经济剥夺

5.20 (在家庭以外遭受的)经济剥夺

6.50 情感虐待

4.60 性虐待

0.06

来源:Adapted from Aciero,Hernandez-Tejada,Muzzy,&Steve(2009).Final report:The National ElderMistreatment Study.Washington,DC: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虐待老人的实施者一般是家庭成员—90%是由老人的成年人子女、配偶或其他的亲戚实施的(NJational Center on Elder Abuse,2015);在成年人子女之后,配偶是排在第二位 的施虐者,男性照料者更有可能对老人实施身体上的虐待,而女性照料者更容易在心理上忽视他们。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倾向于在经济上虐待老人。

尽管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之间存在相似性,但虐待老人这一现象更加复杂,既包括人际间的暴力,也包括不当对待衰老的过程(Wolf,1992)。具体地说,对老人的虐待和忽视是长期紧张的家庭动力和人际过程导致的,因为疾病或经济的需要使依赖关系发生了变化,人际过程也受到了冲击。但是,正如在一篇重要的文献综述中提到的(Jackson,2014),不是所有的虐待老人的实施者都一样,研究者通过对不同的虐待形式进行研究发现了19项风险因素,每个人的情况都非常不同(如和被害人过去关系的质量,觊觎被害人的财产,照料者在其他方面的压力)。

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因素可以完全解释为什么家庭成员虐待他们的老人,有的解释侧重于照料者的压力和其他的相关事件(或是照料者的因素或是老人的因素)(Au Coin,2003a)。虐待老人还与施虐者的心理障碍和物质滥用有关(Jogerst et al.,2012;Mosqueda&Olsen,2015)。

莫斯克达和奥尔森(Mosqueda&Olsen,2015)为心理健康临床工作者提供了一系列容易发觉的“危险信号”,尽管这些信号不是来自临床工作者的调查。危险信号可能意味着存在着虐待老人的现象,当老人面对来访者时,出现无法解释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的伤痕、当事人有恐惧的表情和欲言又止、畏缩或缺乏睡眠的表现等。

根据对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的暴力犯罪进行的调查发现,他们最容易成为轻罪侵害的对象(Klaus,2000)。另外,也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老年人也容易成为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根据来自加拿大和美国的最新数据,在加拿大所有被杀的被害人中,有6%是老年人(65岁及以上),家庭成员应对其中一半的案件负责(Au Coin,2003a)。在美国所有被杀害的人员中,有6.4%是老年人(FBI,2003)。杀害老人通常指杀害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加拿大涉及家庭成员的案件中,大部分的老年女性(53%)是被配偶或前夫杀害的,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而老年男性(43%)通常是被成年儿子杀害的(Au Coin,2003a)。这些数据与对美国老人

的调查结果相似(Klaus,2000)。在加拿大的涉及家庭成员的杀人案中,导致老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有殴打(29%)和枪击(28%),然后是刺杀(23%)(Au Coin,2003a)。目前还没有关于美国老年人被家庭成员杀害的研究数据,但在导致老人被害死亡的原因中,最常见的是枪击(45%),其次是刺杀(20%),被钝器所伤(14%),遭拳脚殴打(13%)(FBI,2003)。

同胞间的暴力

正如前面提到的,同胞间的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关于这一点我们知之甚少(Finkelhor,2011;Gelles,1997; Mathis & Mueller,2015;

Wallace,1996)。儿童或少年受到的来自同胞的暴力经常被忽略或被认为不值一提(Simonelli,Mullis,&Rohde,2005)。人们认为,同胞间的冲突是成长过程中的一件很正常的事情(Underwood&Patch,1999)。有研究提出,在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现象是常见的(Mathis&Muller,2015)。父母倾向于否定同胞间的孩子们的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包括孩子对父母的暴力,目的是维持“家庭和谐的神话”(Harbin&Madden,1979)。但在很多案件中,同胞间的冲突或暴力都涉及拳击、扼喉、殴打、威胁动用武器以及确实动用了武器。芬克尔霍等人(Finkelhor et al.,2006)在研究中发现,有35%的儿童在过去的一年曾被同胞殴打或攻击过。另外,同胞间的暴力与一般恋爱关系中的暴力、成年期的家庭暴力及对非家庭成员的暴力有关(Hoffman,Kiecolt,&Edwards,2005)。最近,马西斯和 米勒(Mathis&Mueller,2015)发现,儿童期(10~14岁)同胞间的暴力和个体情感困扰与他们成年后表现出来的攻击行为呈显著相关,虽然他们的研究是探索性的,但研究结果表明,同胞间的暴力不容忽视。

家庭子女出现的暴力行为有多种形式,严重时也会出现杀人行为,这方面的术语有杀害同胞、弑父、弑母、杀害姐妹、杀害兄弟及弑亲(杀害父母一方或近亲属长辈)。

大概30年前,斯坦梅茨(Steinmetz,1981)曾报告,在有暴力的家庭中,2/3的家庭涉及未成年同胞间的暴力,具体指未成年的兄弟姐妹用动作暴力解决冲突。这一研究结论在霍夫曼(Hoffman,2005)等人的研究中得到了证实。他们发现,在所调查的人群中,70%的未成年人在高中时期至少有过一次对他们年龄接近的兄弟姐妹施以攻击行为。只有男孩的家庭比只有女孩的家庭更常出现同胞间的暴力行为(Hoffman et al.,2005)。他们还发现,男性在对抗自己的兄弟时所用的暴力形式远远高于女孩对抗姐妹时所使用的暴力。2002年,在所有的同胞间杀人案中,有72%是兄弟间的杀害,而兄弟杀害姐妹的只有14%(Duroseet al.,2005),姐妹间的杀害占14%。在2002年所报道的671起家庭内的杀人案中,有18%(119起)是同胞间的残杀(Durose et al.,2005)。

同胞间暴力的最极端形式莫过于对幼小同胞的伤害。费仑巴赫等人(Fehrenbach,Smith,Monastersky,&Deisher,1986)发现,在被家中的未成年人攻击的被害人中,有40% 是幼小的同胞。现有的资料表明,在同胞间暴力涉及的犯罪人中有85%是男性,被害人中有73%是男性(Dawson&Langan,1994)。在美国的每100起杀人案中,大约有1起是同胞杀害(FBI,2005;Underwood&Path,1999)。安德伍德和帕斯(Underwood&Path,1999) 在分析中说道:“杀害同胞最常见的情境是争吵。”此外,枪支是杀害同胞案中主要的武器。

孩子对父母的暴力

孩子对父母的暴力和虐待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在早期研究中(Gelles,1982),在100名未成年人(15~17岁)中,大约有4个会踢、咬、拳击、用物体敲击、殴打、威胁父母,甚至还会对父母使用刀枪。在马萨诸塞州,大约有1/3的由少年法院发出的禁止令是因为父母提出了申请(Pagani et al.,2004)。在一项以美国未成年人为研究对象的全国性调查中,厄尔曼和施特劳斯(Ullman&Straus,2003)发现,有10%的未成年人(10—17岁)在过去的一年中曾对父母实施过暴力行为,其中60%的未成年人目睹过父母间的暴力。帕加妮(Pagani)等人对2524名加拿大未成年人的一个纵向研究中发现,13%的未成年人曾对父母有过身体攻击,诸如推搡、拳打脚踢、投掷东西或使用武器。

最近几年,研究者开始关注不同类型的家庭犯罪人,尤其是青春期少年和那些对父母实施了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或经济伤害的成年初期犯罪人。青春期少年正常的亲子冲突和试图控制或强制父母的虐待是有区别的(Tew&Nixon,2010)。

2013年,在16%的家庭杀人案中的被害人是被其孩子杀害的(FBI,2014a;见图9.4)。大部分杀害父母的行为通常是由儿子所为,有弑亲行为的儿子和女儿的比例是3:1(FBI,2005;2014a)。父亲与母亲相比,更有可能被青春期的及成年的子女杀害。

海德(Heide,1993)划分出了少年弑亲的三个类型:(1)遭受严重虐待的孩子弑亲:(2)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孩子弑亲;(3)危险的反社会的孩子弑亲。发生弑亲行为的家庭的引发原因非常复杂,包括存在多重伤害的家庭问题、枪支的易得性、酗酒和药物滥用,还有未成年人应对家庭压力时强烈的无助感。有时,青春期少年杀人后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会因父母的死亡而感到轻松。

尽管在少年对父母的极端暴力行为中,实施者以男孩占多数,但在中等强度的暴力行为中,没有明显的性别差异(Pagain et al.,2004)。另外,孩子对父母的暴力伤害的程度在青春期阶段越来越高,在15岁时达到了高峰,随后开始下降(Pagin et al.,2004)。洛伯夫妇提出,这种模式与少年对陌生人暴力伤害的年龄分布相一致(1998)。孩子和父母间的暴力冲突往往和家庭责任、金钱和利益的冲突有关(Pagin et al.,2004)。早期连续做出暴力行为和反社会行为的孩子或少年长大后对父母进行攻击的可能性很大(Pagin et al.,2004)。“有一些少年,有多名教师认为他们总是做出攻击性行为,这些人对他们的母亲做出言语和身体攻击的危险性都更高,分别比那些非攻击性的同伴高9倍和4倍”(Pagin et al.,2004)。事实上,在儿童期,教师观测到的暴力秉性是评价其能否对母亲做出暴力行为的最佳指标。帕金(Pagin,2004)等人在研究中发现:“在童年早期,教师对其破坏性的评估可以预测他们在青春期是否会对母亲进行身体攻击”(p.220)。

多重暴力家庭

有些家庭被称为多重暴力家庭,这样的家庭以成员间的身体攻击和暴力的持续循环发生为特征,如兄弟姐妹间的争斗、夫妻间的冲突、父母对孩子的打骂以及年长的子女对父母的殴打等。根据已有的研究结果,至少有7%的完整家庭被称为多重暴力家庭(Hotaling&Straus,1989)。就像前面提到的,儿童的不当对待总是和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相伴随(Briggs et al.,2011)。

研究支持这一观点,攻击是一种存在于人际关系中的泛化的行为模式,它可以跨越情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杀人数据的展示图

凶手与被害人的关系的比例分布',2013家庭成员

丈夫

妻子

534

的 母亲

128

占13.6% 害人1664人

4 父亲

142

由陌生人实施的 儿子

230

占10.5% 男

人未知的

人1281人

-额 女儿

148

占 45.5%

被害人5572人 兄弟

99 姐妹 30

由其他相识的人实施的占30.5%

被害人3736人 其他家庭成员

0

200 300 400 500

其他相识的人

熟人

2,660 朋友

男朋友

女朋友

邻居

雇员

6 老板|2 100 200 300

005

0

8

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的总数加到一起可能不是完全的100%图9.4 2013年杀人案中关系的分布图

来源:Federal Bureau of

境、跨越直系亲属之外的对象(Hotaling&Straus,1989)。在家中殴打孩子和妻子的男人与非暴力家庭中的男性相比,前者攻击家庭以外对象的概率是后者的5倍。这种行为模式也适用于来自多重伤害家庭中的女性,尽管其中的关系表现得没有男性那么强。在那些存在伤害儿童和配偶现象的家庭中,同胞间的暴力也表现得尤为突出,男孩也会表现出更多的攻击行为(Hotaling&Straus,1989)。另外,来自多重伤害家庭中的男孩对家庭之外对象的攻击概率也相当高(Hotaling&Straus,1989)。这些孩子更有可能实施财产犯罪,在学校

有适应性障碍,更有可能与警察接触(Hotaling&Straus,1989)。在这个错综复杂的变量关

系网中,很难确定是什么导致了什么,这一点需要谨慎对待。但是有一点很清楚,来自多重暴力家庭的成员在不同的情境下更容易出现暴力或反社会行为表现。总的来讲,这种暴

力和反社会行为既有可能针对家庭成员,也可能针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而且在其人生的大

部分时间都会持续这样的行为模式。暴力循环

有一段时间,从学术文献和普通刊物来看,无论是施虐的父母还是施虐的配偶,他们自己在儿童期都可能是家庭暴力的被害人(Megargee,1982)。有些研究者认为,与其他犯罪人相比,有很强暴力倾向的犯罪人可能在儿童期经受很多严重而又频繁的身体或心理的虐待,他们可能有严厉的父母(Hämalainen&Haapasalo,1996)。那些长大后容易虐待他人的人往往曾经被虐待过,这就是暴力循环假说。

根据社会学习理论,那些曾经接受过严厉管教的人会觉得对他人进行身体攻击可以改变他人的行为(Schwartz,Hage,Bush,&Burns,2006)。根据帕特森(Patterson,1982)提 出的强制发展理论(曾在第六章讨论过),在父母养育的过程中,强迫和惩罚的方式会提高个体日后做出攻击行为和发生潜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有研究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在人际关系中获得力量和控制他人的手段,这种观点和强制发展理论的观点一致。正如施瓦兹(Schwartz,2006)等人提出的,“那些涉及亲密关系暴力的男性都曾要求伴侣与其进行交流,但他们认为自己在亲密关系中缺乏力量”(p.212)。因此,那些对配偶施暴和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施暴者也是在以这种方式获得或保持对他人的控制。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在儿童期受到父母忽视的个体在恋爱关系中更有可能使用暴力,这种行为是虐待配偶的前兆(Chapple,2003;Simon,Lin,&Gordon,1998)。

尽管如此,暴力并不必然引起暴力。所假定的虐待和忽视带来的后果和暴力循环理论都不能解释人类的可塑性,这种可塑性排除了遭受虐待将成为未来发生暴力行为的唯一因素的解释(Garbarino,1989)。在很多案例中,没有发现施虐的父母一定在儿童期遭受过虐待,相反的结果也有可能发生。很多遭受虐待的被害人能够意识到家庭暴力造成的巨大的心理和社会损失,他们对此很敏感,因此与那些没有受到虐待的配偶相比,他们在家庭里更不愿意使用暴力。例如:加伯利诺(Garbarino,1989,p.222)写道:“大多数在家庭暴力中幸存下来的被害人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会避免重复那些虐待行为”。

另一方面,遭受虐待的孩子在成年后仍有可能处于被害的危险中,对于曾遭受性侵犯的孩子来说更是如此。再次被伤害的行为通常来自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Briggs et al.,2011)。所以,当被害儿童长大后不再虐待别人时,暴力循环假说就被打破了:只有当儿童被害人长大后再次虐待儿童时,才说明暴力的影响依然存在。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心理影响

家庭暴力是一种公认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文献中才出现了关于家庭暴力对受虐儿童的影响的研究。在成年人暴力频发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常被看成“沉默的”“健忘的”“被遗忘的”和“没有目标的”被害人。最开始仅仅将这些孩子视为“目击者”或“观察者”,但最近的研究发现,他们不仅是直接的被害人,还是惨痛后果的承受者。

儿童可在一连串令人不知所措的事件中遭受各种家庭暴力,最常见的是儿童看到或听到暴力事件,或者以儿童作为直接目标的暴力事件,有些事件甚至是致命的。最近发生了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一件事,一个13岁的男孩是家庭枪击案的唯一幸存者,他的父亲开枪杀死了母亲和他的弟

弟妹妹。幸好在父亲朝他开枪时没打中。据随后的相关报道,当时这个男孩一直围着车库跑,双手举过肩做投降的姿势,直到跑到邻居家才脱险。一些儿童在试图调节家庭暴力或拨打报警电话的过程中遭受了家庭暴力(Edleson,1999)。还有一些施暴者将孩子作为武器胁迫母亲回家,或强迫孩子观看和参与暴力行为,还有施暴者让孩子做密探去盘问有关母亲的动向(Ganley&Schecher,1996)。在最近发生的另外一起案件里,一位父亲当着3个孩子的面对母亲进行了残酷的性侵犯,任何经历过这种事件的孩子和少年都将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

看到暴力的后果同样会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Edleson,1999),如看到母亲身体上的伤口需要就医,看到母亲的情感反应(如焦虑,抑郁和压抑),看到母亲为了免遭更多的虐待而逃到保护机构等,这一切会给儿童造成心理影响(Edleson,1999)。如果家里有宠物,遗弃宠物的行为也会深深地伤害孩子,因为宠物也会受到虐待。暴力的后果还包括看到父亲在实施暴力和表现爱意间的变化;如果警察介入,父亲就不能回家。儿童福利机构将儿童带走也会让他们感到惶恐不安。

虽然家庭暴力呈逐渐减少的趋势,但是我们尚不完全清楚美国每年仍有多少儿童耳闻目睹家庭暴力场景(Finkelhor,2011)。施特劳斯(Straus,1991,p.98)估计,至少有1/3的美国人曾经目击过父母间的暴力,有的人还看过不止1次。这个数据是以施特劳斯和盖勒斯(Straus&Gelles,1990)的全国调查为基础的,有30%的父母承认自己的家庭存在暴力,自结婚以来,孩子至少目击过1次暴力事件。

研究发现,大约14%的大学生回忆说在儿童期曾目睹过父母间的身体暴力(Straus&Michel—Smith,2014)。根据美国5个城市的警方逮捕资料,有27%的孩子曾直接卷入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中(Fautuzzo,Boruch,Abdullahi,Atkins,&Marcus,1997)。凡图佐(Fantuzzo) 等人发现,关于家庭暴力对年幼儿童的影响的研究并不多。

要想解释家庭暴力是如何对儿童产生影响的,需要综合考虑已经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儿童的年龄、暴力的性质和严重性、社会经济地位和父母的物质滥用状况。

研究者最关注儿童的行为和情感功能。综合相关研究,也发现了较为一致的研究结论,与其他孩子相比,曾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儿童往往表现出了更多的行为和情感问题,运用儿童行为测查表(Child Behavior Checklist,Achenbach&Edelbrock,1983)和相类似的测量工 具对儿童的进行测量发现,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孩子表现出了更多的攻击行为、反社会行为、恐惧行为和抑郁行为(Fantuzzo et al.,1991;Hughes,1998;Hughes,Parkinson,& Vargo, 1989);与其他孩子相比,他们缺乏社会竞争力和人际交往技能(Adamson&Thompson,1998;Fantuzzo et al.,1991;Hughes,1988)。一般认为,攻击行为和反社会行为是“外显” 的行为,恐惧行为和抑郁行为是“内隐”的行为(Carlson,1991;Edleson,1999;Stagg, Wills,&Howell,1989)。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情绪健康和整体适应性有很大的影响。与其他孩子相比,生活在爸妈暴力频发的家庭中的孩子表现出了更多的抑郁和攻击行为(MeClosky,Figuerdeo,&Koss,1995;Wolfe,Jaffe,Wilson,&Zak,1985),还有较低的自尊表现(Hughes &Barad, 1983)。另外,这些孩子容易表现出焦虑、抑郁、创伤的症状及性情方面的问题(Hughes,1998;Maker,Kemmelmeier,&Peterson,1998)。

遭遇家庭暴力的结果还会对孩子当时的认知和一生的认知功能产生影响,尤其会对孩

子处理矛盾与冲突的态度造成影响。很多研究者发现,受到家庭暴力影响的儿童可能会形成这样一种态度,即认为自己运用暴力解决问题和应对挫折的方式是合理的。例如,斯帕卡莱利、科茨沃思和鲍登(Spaccarelli,Coatsworth,&Bowden,1995)的研究结果支持了 上述关联性,研究通过对213名因暴力犯罪被拘禁的少年男孩的调查发现,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男孩更相信这样的观点:“攻击行为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名誉或自我形象”(p.173)。卡森(Carson,1991)通过对101名少年进行的研究发现,目睹过家庭暴力的男孩与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女孩相比,更容易认同攻击行为。

总之,实证研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研究证明儿童遭遇家庭暴力的问题很严重也很普

遍。暴力行为会通过儿童耳闻目睹父母的暴力关系而间接地影响儿童,也可以直接地影响儿童的行为、情感、认知、心理和社会的适应性。


家庭暴力总结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