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对杀人的研究
杀人心理非常复杂,目前还没有发现有一群杀人犯所表现出的风险因素或人格特征可以预测他们很容易去杀害别人或非过失杀人。杀人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一样受多种因素控制,与多种风险因素相联系。就像我们在前几章提到的,风险因素可能是来自社会的、心理的甚至生物学的,如早期的反社会行为、同伴的违法犯罪行为、同伴的排斥或被害、早期的品行不端、生活在贫困区、生活在充满暴力的家庭或街区,甚至包括出生并发症等,恕不赘述。另外,杀人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有情境因素,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是否会使用枪支、酒精的用量、情境的激惹性(如果被激惹)、环境、动机及当时的情绪状态等。
通常,分类学是为了使复杂的现象结构化而发展起来的。分类学这一术语指的是对人格、动机或其他行为方式进行分类的一个特殊的系统。通常情况下,分类学可将很多行为组合成一类更易操作的简洁类型。分类学往往不是完美的,不能反映所有的事实,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一类特别复杂的现象,就如杀人行为。鉴于杀人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只有对其进行分类才能很好地理解杀人行为的心理。尽管还有其他一些杀人分类学,旨在力图降低杀人行为的复杂性,但大部分分类最关注的通常是那些骇人听闻的“高阶”的故意杀人案件,如系列杀人案和滥杀案。很少关注“普通的”杀人行为—平淡无奇、由个人实施的杀人行为,但这是本章要重点介绍的内容。其中有一个例外,罗伯茨、兹戈巴和夏希杜拉(Roberts,Zgoba,&Shahidullah,2007)对新泽西州矫正部门的336例杀人犯的行为 模式和动机进行了全面分析,将杀人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1.杀人行为是由一般争执或争论不断激化引起的,如:因为钱或财产的争吵,升级为动手。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敌意和诋毁越来越严重,当人被激怒后,出于报复而做出的行为。罗伯茨等人(2007)发现,有时所争吵或争夺的钱财并不多(如只有4美元)或只涉及微不足道的财产(如1辆自行车)。这类因小事而起的杀人行为数量最多,占所有杀人犯的45%。在其他的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这类杀人行为最为多见。
2.杀人行为是在实施其他重罪的过程中发生的,这类杀人行为只是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手段,如在抢劫、入室盗窃、重大盗窃案或绑架等过程中发生的杀人行为。罗伯茨等人(2007)发现,这类杀人犯往往有犯罪前科。
3.行为人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发生的杀人行为。这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现任或前任配偶、同居的亲密伙伴或男女朋友。研究发现,这类杀人行为是由关系的复杂性或脆弱性引起的,其中涉及性、爱和情感(Roberts et al.,2007,p.499)。这类杀人犯占所有杀人犯的25%。
4.这类杀人行为通常是因事故或肇事引起的,一般和机动车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原因是酒驾或毒瘾发作。
我们首先介绍对前两类杀人行为的研究:(1)由一般争执或争论不断激化引起的杀人行为;(2)在实施重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杀人行为。第三类和家庭暴力相关的杀人行为将在本章后面探讨家庭暴力的时候详解;第四类由肇事引起的杀人行为在本章将不予讨论,因为这类杀人案与其他类别不同,主要因为犯罪人在主观意愿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
一般争执引起的杀人
一般争执杀人是一种敌意攻击的结果,就像在第五章讲到的,敌意攻击是一种反应性攻击,是在愤怒的状态下发生的,如出于真实的或想象出的侮辱、威胁、身体攻击或个人的失败,其最终的目的是让被害人遭受痛苦。有人将这种反应性暴力行为说成“热血的、情绪激愤的、报复性的或出于自我保护的行为”(Fontaine,2008,p.243)。这种攻击行为不涉及工具性动机(Fontaine&Dodge,2006),因此,与工具性的攻击和暴力有所不同。反应性的攻击行为在本质上和罗伯茨等人提出的第一类杀人行为相同,是杀人者对一个外来的挑衅或威胁给予冲动的和致命的报复行为。
很多一般争执杀人者可能都有敌意归因偏差,当他们认为存在敌意或威胁时,就算是善意的或微小的事件,都能导致他们实施暴力行为。换句话说,他们会把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威胁当作威胁,他们绝不会对这种情况置之不理。方丹(Fontaine,2008)认为,有敌意归因偏差的人在面临模棱两可的社会刺激时往往思考不充分,很容易被激惹,就连面对微小的或者善意的刺激时都很容易爆发,一般将这种行为描述为冲动和失控行为。举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个办公室人员因同事随意的、无任何伤害的谈论而愤怒,最后大打出手。
冲动是理解暴力行为的一个核心概念。我们在很多案例中看到,冲动性的暴力行为是多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包括不理性或缺乏自我调节(如自我控制)的能力、敌意归因偏差及应对敌意或威胁的简单思维等。自我调节是指一个人控制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情绪的能力,这个概念包括行为控制和情绪控制两个方面。为了使个体不表现出暴力的行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在早年培养个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包括对情绪、冲动、行为反应的调节(Alvord&Grados,2005)。
回忆一下在第二章提过的依恋理论,方丹和道奇(Fouitaine&Dodge,2006)指出,与个体后期的生活事件相比,早年的生活事件对其形成信念和偏见有持久的非同寻常的影响,依恋理论正是基于这样的观察提出的。事实上,早期的生活事件塑造了人的行为模式,后期的生活事件只是在认知上进行验证。因一般争执而杀人的人在早年均表现出缺乏相应的自我调节能力的培养(Krueger,Caspi,Moffitt,White,&Stouthamer-Loeber,1996)。很显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然,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迹象及对他人的关心往往取决于生命第二年的养育。在第三年,
父母往往期望孩子遵从他们的要求,内化家庭的规范和行为的价值标准。一般来说,女孩和男孩相比,能更早地表现出自我调节的顺从性(Feldman&Klein,2003)。值得庆幸的是,大多数人都能控制自己的攻击冲动,防止暴力的或严重的攻击行为发生,但酒精能削弱人们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即使对那些有很好的自我调节能力的人也不例外。因此,要考虑到暴力行为特别容易发生在醉酒(酒精或其他物质滥用)的人身上及那些自我调节能力非常微弱的人身上。
在解释反应性攻击行为时,另一个关键概念是情绪激化,即激情出现。在激情状态下,个体的认知和思考过程被严重地破坏(Zillmann,1979,1983)。人在激情爆发时,如特别愤怒,平时由合理的理念所指导的行为变得由偏见和习惯性的反应所支配。如果个体有暴怒、发火或做出暴力行为的习惯,个体在高度情绪化的情境下就极有可能再次做出这样的行为。高度唤起的情绪状态抑制了个体在行动之前的思考。所以,在情绪极其烦躁的状态下,暴力容易转换成动作冲动。齐尔曼(Zillman)称其为与习惯的强度有关,即当个体对暴力行动非常熟练时,它就可以不假思索地出现,似乎像一种“无意识”行为。
实施重罪时的杀人行为
重罪杀人是指在实施严重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杀人行为,是在一种工具性攻击的驱动下发生的,工具性攻击—在第六章中已经介绍过—是为了获得某些财物、报酬或他人拥有的身份(如珠宝、金钱、土地或影响)而进行的杀人行为。与反应性攻击相比,工具性攻击是一种刺激反应或觉察刺激的反应。当他觉察到刺激时,就会出现非常猛烈且残酷的攻击行为,我们将这种攻击称为先发制人的暴力杀人。先发制人的暴力杀人的特点是冷血、冷漠,为了实现目标而有目的地实施攻击,某些杀人越货的抢劫者就是这种情况,只要被害人死亡可以让他达到目的,他就可以采用先发制人的暴力行为。如果个体在醉酒的状态下没有杀人的动机而出现杀人结果,则不属于这一情况。如果人只是在极端恐惧的状态下,如因为抢劫进展得不顺利,抢劫者将被害人杀死,这种情况我们只称为反应性暴力杀人。
先发制人的暴力杀人的主要特点是在犯罪过程中伴有强烈的、有针对性的严重暴力行为,如在抢劫、入室盗窃和毒品获得的情境下都可以出现这种行为。与反应性暴力行为相比,先发制人的暴力行为受情绪的影响更小,更多是由犯罪利益驱动的(Dodge,Lochman,Harnish,Bates,&Pettit,1997)。与反应性攻击行为的方式相比,先发制人的暴力形式出现得较早。道奇等人(1997)在研究中发现,那些总是表现出反应性攻击行为的个体不仅在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存在问题,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没有积极的期望,他们的回报就是伤害别人。而主动的先发制人攻击的孩子在以往社会学习的基础上对攻击的行为抱有积极的期望。相关研究总结道:“主动做出暴力行为的群体之所以轻易地实施暴力行为,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暴力行为可以带来积极的社会后果”(Dodeg et al.,1997,p.49)。研究结果显示,反应性暴力行为是考虑不周和情绪冲动的结果,相对而言,先发制人的暴力行为是自我调节的结果,来源于有回报的学习经验。自我调节的过程需要个体在早期阶段的社会学习经历中发展和提炼,由此形成认知和观念。与此相关的认知和观念就是高强度的攻击行为和欺凌行为可以带来物质回报和身份地位。
总之,将一般争执杀人和实施重罪时的杀人区别开,主要是为了对不同的杀人行为给予相应的解释。这两种类型的杀人行为也有一定的重叠,重罪实施中的杀人者在行凶抢劫、
面对被害人的反抗时,会迅速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当我们生气时,也会丧失自我调节能力,高度的情绪唤起会分散我们日常拥有的内在控制力。例如,当我们变得
极端愤怒时,常常会说出或做出日后令我们后悔的言行,且事后会感到不安、懊悔、有罪恶感,我们希望收回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如果我们当时能够认真地考虑一下行为后果,一定会做出不同的选择。但在盛怒的状态下,我们的自我调节系统—行为标准、道德判断和价值观—完全失效了。随着愈加成熟,我们慢慢学会了密切关注内在的控制机制,不再容易冲动,可能正是这种“成熟性”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随着年龄的增长,冲动现象会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罗伯茨等人的分类框架不能完全解释在心理或行为方面存在异常的杀人行为,如在严重的抑郁状态下的杀人行为和精神病病人的杀人行为。据统计,在西方国家,杀人犯中有10%~15%的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失常(Hodgins,2001;Nordstrom,Dahlgren,&Kullgren,2006),这个问题在第八章讨论过。在罗伯茨等人的研究中,在336名杀人犯中,有很大一部分人表现出了一种或多种心理失常。敌意归因偏差和纯粹的幻想相差不远,严重缺乏自我调节能力和冲动控制能力与情绪和心理的功能失常状态下表现出的行为异常相差无几。
无论怎样,我们不应该过高估计犯罪人心理因素而低估其他风险因素。在一项有意义的研究中,法林顿、洛伯和伯格(Farrington,Loeber,&Berg,2012)引用了匹兹堡少年研究项目(Pittsburgh Youth Study,PYS)对未成年杀人犯的既往生活史的调查数据,发现来自这一项目的37名男性在2009年5月以前(当时年龄15~29岁)均被控告过杀人。研究者在他们的生活环境中发现了有许多能够解释犯罪的风险因素,发现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比个人因素的作用更显著,而个人因素中的冷酷无情特质、异常人格特征、残忍及缺乏负罪感的影响均不显著,而14岁以前的犯罪前科、早期的暴力行为甚至是财产犯罪的作用显著。在这些犯罪人的成长环境中有显著意义的行为风险因素还有中途辍学、出现破坏性行为及对违法行为的认可态度等,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支持了这样一个概念,即他们的杀人行为是由先前的破坏性行为、非过失性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所决定的(p.119)。
未成年杀人犯
2001年1月,17岁的罗伯特·塔洛克(Robert Tulloch)和16岁的吉米·帕克(Jimmy Parker)假装做环境调研,来到了赞特夫妇家(Half&Susanne Zanter),这对夫妇是达特茅斯大学的教授。哈夫·赞特(HalfZanter)邀请两名少年来到家里,向他们介绍自己的研究,回答他们的问题。然而,他们突然停止了调研,刺向哈夫·赞特,妻子看到了这一幕过来救援,也被刺死了。警察开始盘查和寻找杀人犯,寻找或有不满情绪的学生,此案让新罕布什尔州那个充满乡村气息的社区一片哗然,现场的证据使警方怀疑作案者是两名未成年人,一个曾让两少年搭过便车的卡车司机向警方举报后,警方下了逮捕令,在密歇根州抓到了他们。
达特茅斯市发生的杀人案是未成年人杀人的非典型代表,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杀人是枪杀或在团伙抢夺地盘混战中杀人,其他未成年人杀人案总是伴随着家庭功能的缺失,如心理或性的虐待。在该案例中,两个男孩均来自新罕布什尔州某社区的“普通”家庭,他们参与学校的活动,经济上也不是非常拮据,其中一个孩子的家庭经济状况还更好一些。这个杀人案是有预谋的,但是目前尚不清楚那两名教授是否是他们的第一个目标,他们没有抢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劫的动机,也没有带走现金、珠宝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Powers,2002)。
这个案件和其他案件不同,得到了媒体的强烈关注,达特茅斯市杀人案犯与我们所熟知的未成年杀人犯(juvenile homicide offender,JHO)不同。相关研究表明(Cornell,1998: Heide,2003,2014;Myers,Scott,Burgess,& Burgess,1995;Shumaker &Prinz,2000),大 多数的未成年人杀人案要么是因为一般争执事件(包括团伙间的冲突),要么是重罪实施中的杀人行为。这种划分方法是以罗伯茨等人最初的分类结构为基础的。根据2013年的UCR(FBI,2014a),在被捕的杀人犯中,不满18岁的占9.7%(15岁以下的占2.7%)。
按照性别对整个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后发现,经粗略的估计,18岁以下的被逮捕的男孩有541人,18岁以下的女孩有73人。其中15岁以下的男孩有53人,15岁以下的女孩有18人。在未成年杀人犯中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与男孩相比,女孩杀害家庭成员、年幼成员、女性、亲密伙伴和孩子的可能性更大(Heide,Roe-Sepowita,Solomon,&Chan,2012)。比较特 殊的是,女性未成年杀人犯杀害亲密伙伴的可能性是男性未成年杀人犯的9倍,杀害5岁以下孩子的可能性是男性的4倍,杀害家庭成员和女性被害人的可能性也是男性的2倍(Heideet al.,2012,p.373)。男孩更倾向于杀害陌生人,更容易卷入团伙杀人。女性未成年杀人犯更愿意使用刀子和其他的利器,而男性未成年杀人犯更愿意使用手枪(Heide et al.,2012:Heide,Solomon,Sellers,&Chan,2011)。女孩杀人往往为了解决冲突,男孩更有可能卷 入与犯罪有关的杀人行为(Heide et al.,2011)(见专栏9.2额外的研究资料,来自补充性的杀人报告)。
研究焦点
专栏9.2 男孩、女孩及杀人行为:为什么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正如文中所提到的,海德及其同事将女孩的杀人行
·年长的女孩更倾向于使用手枪,而年幼的女孩更愿为与男孩的杀人行为进行了比较,其中还包括年龄很小
意使用个人武器(如拳头或手掌)、火或其他的方法。的违法者。很少有研究专门研究未成年女性的杀人行为,
在更早期的研究中,海德和塞勒斯(Heide&海德和塞勒斯(Heide&Sellers,2014)引用联邦调查局
Sellers,2012)运用同样的数据库对226名6~10岁的年的补充性杀人报告资料,对32年以来3556名因故意杀人
幼犯罪人的性别差异进行了研究,发现:或非过失杀人而被逮捕的女孩进行了研究,研究从种族、
·大多数(88%)的儿童犯罪人是男性儿童。区域、逮捕的地理位置和犯罪情境(如单个被害人和犯
·男孩更有可能使用手枪,而女孩更倾向于使用个人罪人,单个被害人和多个犯罪人)等方面对12岁及以下
武器。 的违法女孩与13~17岁的违法女孩进行了比较。6~12
·男孩的犯罪被害人通常较大(5~13岁),而女孩的岁的违法女孩有137人,13—17岁的违法女孩有3339人。
犯罪被害人将近一半只有1~4岁。海德和塞勒斯(Heide&Sellers,2014)有丰富的资
·7%的男孩杀害了不到1岁的婴儿,而将近1/4的女料,这里仅列举部分:
孩杀害了不到1岁的婴儿。
·无论哪个年龄阶段的女孩都可能独立实施只有一个
·一小部分男孩杀害了陌生人,而女孩很少这样做。被害人的杀人行为,年幼群体中大约有20%、年长群
·男孩实施的杀人行为通常伴随着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体中大约有40%被指控还伴有其他犯罪人,或者说
为(如抢劫),女孩实施的杀人行为通常和冲突相联她们都运用了某种工具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系(如照看孩子的能力)。
·年长一点的女孩常会被指控杀死了自己不足1岁的
孩子,然后是其他家庭成员或熟人。在年幼的女孩
问题讨论 群体中,她们杀害的几乎都是像婴儿这样的家庭成
1.婴儿是家庭中的一名成员或是年幼女孩熟悉的个体,员或其他熟悉的人。
如何解释年幼女孩(6~12岁)杀害婴儿的行为?
2.10岁以下的儿童很少因为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被控
些优点?是否存在不足之处?诉。在大多数行政管辖区,通常以临床的形式对这
3.比较研究中的性别差异,讨论这种性别差异对预防些孩子进行管控,讨论这种方式对儿童和社会有哪
和治疗年幼犯罪人的重要性。未成年杀人犯的心理特征
为了获得更多的犯罪细节信息和犯罪人的背景资料,一些研究者对小样本的未成年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们发现,这些未成年犯所实施的杀人行为是典型性的,不是那种冷酷的达特茅斯案件。例如,迈尔斯和司各特(Myers&Scott,1998)全面研究了18名符合标准的或表现异常的男性未成年杀人犯,他们的年龄在14~17岁,他们实施的杀人行为要么和犯罪活动有关(72%),要么和个人冲突有关(28%);一半的被害人是陌生人,另有39%的被害人是相识的人,11%是家庭成员。研究发现,在18名未成年杀人犯中,有16人(89%)曾有过一次或多次的精神病发作(尤其是妄想行为)和其他形式的心理失常。这项研究结果与早期的研究中涉及未成年杀人犯的心理特点的流行率惊人地相似(e.g.,Lewiset al.,1985,1988)。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年幼的犯罪人(6~10岁)有精神病症状或其他严重的心理疾病的说法在现有的文献资料没有得到足够的证据支持,尽管对这一群体是否存在神经性异常仍有争议(Sellers&Heide,2012)。
研究发现,与那些非暴力的未成年人相比,未成年杀人犯和未成年暴力犯均表现出了严重的学习困难问题(Heckel&Shumaker,2001)。另外,在社交和认知能力方面出现障碍的学龄儿童有做出反社会和暴力行为的危险(Dodge et al.,2008)。迈尔斯、司各特和伯吉斯(Myers,Soctt,&Burgess,1955)对25名未成年杀人犯进行了研究,其中有76%的人表现出了学习障碍,86%的人曾留过至少一级。研究发现,智力测验中的言语能力和反社会行为有关(Moffitt&Caspi,2001)。在未成年杀人犯中,学习困难的孩子表现出了明显的语言障碍(Heckel&Shumaker,2001;Myers& Mutch,1992)。另外,尽管目前大多数研究 关注青春期少年的犯罪行为,另有部分研究关注青春期前的犯罪人,但不能将这些研究结论想当然地套用在更年幼的犯罪人身上。
在未成年杀人犯的背景资料中,另外一个突出的因素是缺乏父母的监管,就像在第二章中提到的,父母监管指的是父母要了解孩子的行踪,参与学校的活动和家庭作业的完成,监督孩子课外活动的时间分配。在未成年之前和未成年时期,掌握孩子的活动范围、限制家庭以外活动的时间尤为重要。罗—赛泊维茨(Roe—Sepowitz,2007)跟踪研究了未成年女性杀人犯,发现她们的成长缺乏父母的参与和监督。希尔和卡斯泰利诺(Hill&Castellino,2004)等人声称,在中学时期缺乏父母在学校的参与也是很关键的。还有研究表明,很多未成年杀人犯曾遭受家庭暴力(Darby,Allan,Kashani,Hartke,&Reid,1998;Lansford, Deater-Deckard,Dodge,Bates,&Pettit,2004),有吸毒和酗酒经历(DiCataldo&Everett, 2008;Roe-Sepowitz,2007),有犯罪前科(Loeber et al.,2005;Roe-Sepowitz,2007),以及 参与犯罪帮会(Loeber et al.,2005)。很多未成年杀人犯的神经系统也存在异常,与持续终身型犯罪人的病史相似(Heckel&Shumaker,2001)。迈尔斯等人发现,在他们研究的未成年杀人犯中,品行障碍的发生率也非常高,占84%~88%(e.g.,Myers,1994;Myers&Mutch,1992;Myers,Scott,Burgess,&Burgess,1995)。在未成年杀人犯中,还能发现大 多数人具有注意缺陷多动障碍(Heckel& Shumaker,2001)。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总之,关于未成年人杀人的原因,尽管研究者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对很
多案例仍不能进行完全的解释。正如在这一部分的开头处我们就看到了那个极其复杂古怪的案例。除第七章所关注的“未成年人格异常者”的概念外,尚不能得到其他的确定性的结论。在有些案件中,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可以解释未成年人的杀人行为,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受虐待的经历可能能够解释。回忆有关累加危险和动态叠加模型中所涉及的影响反社会行为的风险因素可能过于宽泛,不同个体涉及的因素不同。提到杀人行为,Loeber及其同事认为,个体实施杀人行为的可能性会随着其在早期发展中所遭遇的风险因素的累积而增加(Loeber et al.,2005)。Loeber等人同意,暴力产生过程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许多年累积的结果。因此,儿童遭遇的风险因素越多,他们在人生中参与暴力行为的倾向性越高。
肯尼思·道奇等人(Kenneth Dodge,2008)采取一个相似的动态理论观点,提出了一个连续递进的叠加理论,由此解释暴力行为是怎样在儿童期和青春期的动态级联过程中逐步升级的。可以用一个往下滚动的泥球或滚雪球来描述这一现象。这一模型正如在第二章讨论的,假设每一组影响反社会行为和暴力行为的风险因素群都会直接影响下一个因素群,根据发展的顺序而连贯发生作用。
道奇等人提出的模型强调有很多预防性和治疗性方式可以使儿童从暴力和严重犯罪的发展路径上转变。因此,对杀人的未成年进行心理干预比对有同类罪行的成年人进行干预现实得多。动力叠加模型为发展的特殊阶段提出了特殊的预防目标。此外,在每一个发展阶段,新的风险因素也会出现,所以在儿童走过青春期之前,任何预防和干预都不能说真正完成了。
对未成年杀人犯的治疗
未成年杀人犯虽然极为少见,但他们仍是复杂原因的表现。例如,经常发生的校园枪击案;达特茅斯案的犯罪人;一名男孩杀死了暴虐的父亲;一名13岁女孩杀死了她刚刚生下的婴儿;团伙成员相互枪杀;14岁的孩子在试图强奸表妹的过程中将其闷死等。有的未成年杀人犯表现出的心理异常和发展缺陷有可能是心理失常的征象,但不是所有的少年犯都如此。关于具体的比例,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不多。未成年杀人犯的治疗信息来自为数不多的临床案例报告(Heide,2003;Heide et al.,2012)。未成年杀人犯如果没有被移交刑事法庭,一般会被安置到少年机构,在那里,他们并不总是接受针对其需要的治疗。另外,随着未成年杀人犯进入青春期,他们接受集中的心理治疗和干预的可能性会减少(Heide,2003;Myers,1992)。随着年龄的增大,他们会被安置到成年人监狱,在那里的初期,仍要对他们进行保护性监管,直到他们成年后才能转移到一般的犯人中。在少年机构,给予的心理健康辅导通常很少,一方面是因为经费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认识不到这种心理辅导的需要(Heide,2003)。通常,年幼的儿童杀人犯也能得到关于精神问题的治疗,但这种治疗很少用于青春期杀人犯(Heide,2003),当然也有例外。
整体来看,从矫正机构和社区释放的年轻杀人犯都获得了较满意的矫正结果(Heide,2003),对于那些因为孤立的暴力行为而杀死了家庭成员的年轻人来说更是如此(Hillbrand,Alexandre,Young,&Spitz,1999)。另一方面,有些顽固的、持续的、暴力的 犯罪人在其他犯罪类型中出现了杀人行为,对于这一部分人的矫正效果不佳。他们被释放后,通常还会伤害别人。能否对因争吵而杀人的少年进行成功地治疗仍有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