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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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研究始于一个好消息,与其他大多数犯罪相比,包括来自UCR和被害报告(例如,NCVS),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的数量明显下降。自我报告的亲密伴侣暴力事件也有所下降,这与多种因素有关,不同的理论者倾向于不同的解释。犯罪率降低总是好事,但它不能掩盖一些事实,即仍有一部分人在遭受不同类型犯罪的侵害。

在这一部分将会明确这一问题,关于这一主题的研究是很零碎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专用术语存在差异,亲密伴侣暴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为很多研究将亲密伴侣暴力划分到家庭暴力中,很多研究以家庭暴力来对待亲密伴侣暴力。另外,有的研究将家庭暴力叫作家庭内暴力,在家庭暴力范畴内通常还包括虐待儿童、不当对待、忽视、兄弟姐妹间的暴力和虐待老人等,这里不再赘述。家庭暴力是指在同一住所内的一个人运用攻击、恐吓、殴打、性侵犯、性暴力或任何的犯罪行为致使其他家庭成员受伤或死亡的行为(Wallace&Seymour,2001)。殴打(bottering)作为一个术语通常用于描述有特殊亲密关系 (诸如恋爱、婚姻、同居、分居或离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暴力。

犯罪学家和治疗师不仅关注“暴力行为”本身。很多被害人经历的是心理伤害。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的身体并没有受到伤害,在心理上却感到了痛苦的伤害。跟踪骚扰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在第十五章将详细介绍,其中似乎并没有涉及身体伤害,但也被研究者纳入了家庭暴力(e.g.,Perilla,Lippy,Rosales,&Serrata,2011)。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将跟踪 判为刑事犯罪的条件是这一行为增加了被害人的恐惧感。然而研究发现,那些跟踪者往往无意吓唬被害人,他们的目标是保持联系。另外,言语攻击是一种很少有人研究的非躯体形式的暴力(Perilla et al.,2011)。然而,正如在亲密伴侣暴力部分提到的,研究并没有忽视心理上的暴力。所以,有的研究者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发生在家庭中的持续存在的、让人感到

受伤害的身体、心理或性的攻击,还包括将个体隔离于世、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资源等行为”(Wallace&Seymour,2001,p.4)。无论怎样定义或怎样使用家庭暴力这个术语,其核心通常是行为人不当地运用权力、控制欲和权威(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03)。

在所有的关于家庭暴力或针对女性和儿童的暴力研究中,依然存在运用不同术语的难题(White,Koss,&Kazdin,2011)。现在的研究者试图给相关术语以具体的界定,为了明确他们的研究对象,还要创造一个新的术语。例如,在儿童被虐研究中,主要研究者大卫·芬克尔霍(David Finkelhor,2011,p.10)提出:“我认为这个领域叫儿童期被害或发展期被害更好,运用一个更为宽泛的被害概念来代替暴力或虐待这类词”。芬克尔霍观察到,运用宽泛的被害概念可以使我们关注专业人士关心的事情:传统的侵害儿童的罪行:侵害儿童利益的行为—诸如忽视或虐待;缺乏成年人监管对儿童的伤害,比如,欺凌以及同伴或同胞间的暴力等。下面将介绍芬克尔霍的做法。

我们在本书里区分了上文提到的亲密伴侣暴力和家庭暴力,这是因为最近相关的研究呈爆炸式增长,且亲密伴侣暴力的发生并不仅限于家庭环境。我们之所以用家庭暴力一词是因为在传统的研究文献已习惯了这种用法。但是,所有的专业人士均意识到,家庭暴力被害不仅仅是指身体上受到伤害,在心理上也可能受到伤害。有时,身体的伤害并没有出现,有的被害人—包括成年人和孩子—长期受到责备,难以忍受,但没有受到身体上的惩罚,如被迫观看杀人的过程或将宠物致残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将对儿童不正当的触摸定义为性侵犯,但对儿童的性骚扰还没有划分到暴力行为的范围内。躯体惩罚很明显是暴力行为,但没有得到广泛关注。换句话说,很多专业人士否认掌掴是暴力行为,只有极端的殴打行为才会导致司法介入。就像芬克尔霍(Finkelhor,2011)所说的:“男人打妻子是犯罪行为,但打孩子就不是”(p.19)。在讨论任何家庭暴力时,需要知道某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或功能失调必然伴随着其他形式的暴力或失调行为,如虐待儿童通常和亲密

伴侣暴力行为同时发生,研究表明,在将近一半的虐待儿童的家庭中有亲密伴侣暴力行为(Briggs,Thompson,Ostrowski,&Lekwauwa,2011)。

发生率

家庭暴力最严重的结果是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在美国,在1/5的杀人案和非过失杀人案中,杀人犯和死者是相识的—如一名家庭成员杀害了另一名家庭成员,大部分(占50%)是配偶间的杀害(Durose et al.,2005;FBI,2011)。在加拿大也得到了相似的统计数据,尽管近30年的配偶杀害的比例是最低的(Statistics Canada,201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家庭内部杀害占所有杀人案的45%(d'Orban&O'Connor,1989;Home Office,1986; Mirrless—Black,1999)。家庭暴力研究忽视了杀人后的自杀现象,某家庭成员杀死其他家庭成员后选择了自杀。被忽视的原因是杀人后自杀的现象相对较少,在所有杀人案中所占的比例不到2%,这些事件是如此发人深省,以至总能得到媒体的关注。研究得到了相对一致的结果,杀人后自杀的案件有很大比例是配偶所为(通常超过50%),尤其是前配偶。

被害人

大约20%的犯罪人因对家庭成员实施严重暴力而被捕,大约60%的犯罪人因为对家庭成员的轻伤害而被捕(Truman&Langton,2014)。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中,12岁以下的被害人占5%;在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中,12岁以下的被害人占4%。婴儿(1岁以下)是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中最脆弱的被害人。图9.2显示了2001—2003年发生的伤害婴幼儿的犯罪案件。

对婴幼儿的攻击行为通常在轻伤害中最多,其次是在重伤害中(FBI,2005b)。图9.3显示了婴儿被害时的年龄。虽然婴儿是主要的被害人,但其他年龄的儿童也会成为被害人,这说明了家庭暴力的多面性。婴儿很少成为家庭暴力的唯一被害人。

通过自我报告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的研究发现,至少有20%的轻罪或重罪与家庭成员有关(Truman&Langton,2014)。虽然来自官方的资料不是特别完整,这点不尽如人意,但是依然强调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自有家庭以来,无论是核心家庭还是大家庭,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就出现了。在美国,除特别严重的家庭内部杀人案以外,人们认为一般的家庭暴力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认为对家庭暴力不值得进行刑事起诉。州政府和法院曾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家庭关系需要或

绑架或诱拐

103 强行欢娱 85

□40 用外物实施性侵犯

13 5 暴力鸡奸 ■25 9 39 暴力强奸 22

恐吓

197

1404 轻伤害

1081

1023 重伤害

过失杀人

19

婴幼儿被害人 00

其他年龄的被害人 故意杀人或非过失杀人

9 4 9

( 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犯罪数量

图9.2 与婴幼儿被害相关的犯罪类型来源:Federal Bu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2005).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2004:Uniform Crime Reports.Washington,DC:U.S.

儿童

(1~10岁) 青春期的未成年人

8.6% 3.1%

出生不到24小时 (新生儿) 11.0% 出生1~6天

2.9% 成年人

(18岁以上) 24.9%

婴儿

-出生7~364天 63.4%

49.2% 图9.3 被害人的年龄状况

来源: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2005.p.360).

者应该得到特别对待:父母有权利采取体罚管教孩子,丈夫有权利要求妻子进行性行为;丈夫可以殴打烦人的妻子或不听话的孩子(Pleck,1989)。近年来,这些观点受到了各种利益团体的有力挑战,他们不仅要告诉公众问题的症结所在,而且要求立法者和司法系统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的主题:(1)家庭暴力的发生率;(2)暴力实施者和被害人的特征(或关联性);(3)家庭暴力是否在本质上与其他类型的暴力(街头暴力)不同;(4)家庭暴力的成因。现有研究主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注重定义、取样,其中研究方法是关键的问题。下面提到的家庭内的性虐待将在第十三章详细介绍。

虐待儿童

在美国,每7个孩子中就有1个(或1000人中有138个)在儿童期受到过虐待(Finkelhor,Ormrod,Turner,&Hamby,2005);在一年中有1520名儿童死于虐待(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2015)。另外,在针对儿童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中,有1/5的施 暴者是儿童的父母和照料者,这一统计事实给人敲响了警钟,一半以上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只有2岁或更小(Abrams,2013)。

不当对待可以指任何形式的虐待或忽视,可以将虐待分为五类:身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虐待、忽视、家庭诱拐或绑架(见表9.3)。芬克尔霍等人(Finkelhor et al.,2005)发现,情感虐待(谩骂或诋毁)是这五类中最常见的。除了性虐待,男孩和女孩受到虐待的比例相似。女孩遭受性虐待的可能性是男孩的4倍。芬克尔霍和他的同事进行了一项全国性的研究,研究对象是年轻人和抚养者,调查了4500名0~17岁孩子的经历。该研究被称作美国对儿童遭受暴力的调查(NatSCEV)(Finkelhor,Turner,Ormrod,&Hamby,2009),被 认为是一项最全面的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儿童遭受暴力的发生和流行率的调查。调查发现,1/10(11%)的美国年轻人曾经历过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1/4(26%)的美国年轻人在儿童期的某一时间遭受过家庭暴力(Hamby,Finkelhor,Turner,&Ormrod,2011)。

表9.3

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的定义虐待的分类

定义 身体虐待

父母有意伤害或导致

导致儿童被伤害,或同意儿童被伤害和被折磨,或因虐待和过度惩罚导致儿童身体残疾

情感虐待

长期的以某种行为模式贬低儿童,否定儿童的行为,或者使儿童遭受极端的、不合理的侵犯人身的犯罪

惩罚 情感忽视

没有给予儿童适当的支持、关注和关爱性虐待

利用儿童或青春期少年来满足他人的性欲和控制欲儿童忽视

长期以来,父母或者照料者不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如衣、食、住、医疗、教育、保护和监管等需要

失踪和被利用

从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那里将儿童骗走,或陌生人诱拐儿童,利用儿童制作色情制品或迫使儿童卖淫

来源:Adapted from Whitcomb(2001).Child victimization.In G. Coleman,M.Gaboury, M. Muray,&A.Seymour

调查发现,将近一半的孩子在过去的一年遭受过身体上的攻击,这种攻击经常出自他们的兄弟姐妹和同伴。研究发现,兄弟姐妹的伤害和身体攻击是最常见的家庭暴力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Tucker,Finkelhor,Turner,&Shattuck,2014),尽管人们常认为这是正常的不会造成伤害,

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来自兄弟姐妹的攻击对被害人有很大的心理影响(Tucker et al.,2013,2014)。

最近芬克尔霍和他的同事(Finkelhor et al.,2014)对最初的研究进行了更新,进行了第二次的NatSCEV,该调查通过对照顾儿童者进行访谈获得了4503个儿童(0~9岁)和未成年人(10~17岁)的受虐待资料。第二次的调查结果与第一次不同,主要是因为采取的方法和研究过程不同,从调查结果的整体来看,在过去的几年里,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比例下降了。两次调查均关注多重被害人的困境问题,有的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受到了多方面的伤害—如父母的虐待、兄弟姐妹的伤害、殴打、身体的伤害和性侵害。在这项全国性的调查中,如果个体在过去的一年中受到四种或更多的伤害,就叫多重被害人。“分析发现,多重伤害和心理健康、行为问题紧密相连,多重被害人的内心承受着巨大的痛苦”(Finkelhor,2011,p.21)。研究发现,与受到多重伤害的孩子相比,受到一种伤害的孩子更能恢复过来。对于受多重伤害的孩子而言,被伤害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Finkelhor,2011,p.22)。

在2013年,儿童保护机构对350万起虐待资料进行了调查,涉及大概640万名儿童(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2015)。在350万起虐待案中,有61%受到了关注, 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查和保护。大多数的案件都涉及忽视(79.5%)和躯体虐待(18%),大约有10%的儿童遭到了性虐待,另外的8%遭受了情感上的(心理上的)虐待。情感虐待最有可能没被完全报告。1/4以上的被害人遭到了不止一种虐待,每种虐待的定义见表9.3。

0~3岁的群体被害比率最高。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一比率会下降。在照顾儿童的过程中,大部分在照看儿童的过程中的儿童虐待或忽视的实施者是女性(占54%)。

2013年,全美有1520名儿童(在人口中,每10万名儿童中大概有2.04名儿童)死于虐待和忽视(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2015)。与女孩(42%)相比,男 孩(58%)更多地死于受虐待和忽视,大约2/3(71%)的被害儿童遭受了忽视,将近一半的儿童(47%)或只经历了身体的虐待,或伴随有其他形式的虐待。

研究者可能低估了虐待儿童致死的数量,真实的数字可能接近2000或更多。评估每年因受虐而死亡的儿童数量相当困难。受虐致死的儿童数量被低估是因为很多儿童死亡案件被视为意外或婴儿猝死综合征,如果对这些案件进行全面地调查,可能就会将这些案件归于受虐待。

有意义的研究发现,在功能失调的家庭中,虐待宠物和虐待儿童往往同时发生(Arkow,1998)。那些对儿童(和配偶)残忍无情的人往往对宠物也是一样。施虐者往往扬言要伤害或杀死宠物,来恐吓儿童保守秘密或惩罚儿童,或阻止配偶向当局告发。一些研究发现,在后来得到救助的女性中,有一半以上的人报告她们的宠物被配偶伤害或杀死了,她们迟迟不来寻求庇护就是害怕伤害宠物(Ascione,1997;Merz-Perez,Heide,& Silverman,2001)。

失踪、被诱拐、离家出走和被遗弃的儿童

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孩子离家出走、被诱拐或被遗弃。被遗弃的少年指被父母或抚养者赶出家门的孩子。大量的或者说大多数离家出走的孩子都是为了逃脱来自现有家庭或

居住环境的忽视或虐待才离家出走的。全美国与儿童被害有关的多数数据均在美国儿童

失踪、诱拐、离家出走和遗弃发生率研究(National Incidence Studies of Missing,Abducted, Runaway,&Thrownaway Children,NISMART)公告中公布,NISMART是美国少年司法和 犯罪预防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调查,调查对象涉及家庭、少年居住场所和执法机构等。NISMART由几部分组成,主要是为了调查美国失踪儿童问题的真实状况。这一部分的大多数数据来自 NISMART-2(U.S.Department of Justice,2002a)。最近的研究-本版 写作期间正在展开调查—将在NISMART—3中公布。

据估计,在1999年,有1682900名少年离家出走或被遗弃(U.S.Department of Justice, 2002a)。在多数情况下(71%),这些离家出走或被诱拐的少年因为“街头”的不良环境而身处险境,因为街头上充满了吸毒、滥用麻醉品、性虐待或身体虐待等行为,而他们出入的场所也都是犯罪猖獗的地方。从2012年1月开始,UCR不再收集有关儿童离家出走的资料了,但有很多州还在这样做。另外,离家出走者常因为在宵禁时间发生暴力而被拘押,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类拘押的数据也可以反映离家出走者的问题。

非陌生人实施的诱拐儿童行为是又一种儿童虐待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儿童往往是被父母双方中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或家庭的其他成员从有监护权的父亲或母亲那里诱拐走的。父亲或母亲为了保护孩子不受另一方的虐待而实施的儿童诱拐行为的数量现在还不能确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父母双方有共同的监护权,某一监护方也会“诱拐”儿童。根据美国失踪和被利用儿童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 NCMEC)的估计,2010年大约有205000名儿童遭到了家庭成员诱拐(Douglas,2011),而且其中有将近一半的孩子不到6岁(U.S.Department of Justice,2002a)。

儿童被非家庭成员诱拐的情况相对较少,非家庭成员诱拐是指非家庭成员运用武力或威胁强行带走儿童,或者在没有法律许可和父母同意的情况下,长期隔离儿童(至少1小时)。非家庭成员诱拐的主要动机和性有关。然而,它与媒体所报道的典型的陌生人绑架情况不同。当一名不满15岁的儿童被非家庭成员带走、扣留或儿童自愿陪伴他时,他却将儿童藏匿起来索要赎金,或者试图永远扣留孩子,这种行为也属于非家庭成员诱拐行为。被非家庭成员诱拐的现象非常普遍,在2010年大约有58200名儿童被非家庭成员诱拐(Douglas,2011)。

典型的儿童绑架

由陌生人或者不太熟的人实施的绑架儿童案相对较少,但只要发生就是父母的噩梦,这种行为是典型绑架。这类案件通常以悲剧收场,常给人们造成极度的痛苦,总能被全国媒体强烈关注。如第八章提到的,1979年,来自纽约城的6岁的伊坦·帕茨(Etan Patz)在上学的路上被绑架,他的照片最早出现在奶箱上,目的是希望任何一位知道被害儿童下落的人员尽快报案,然而,小男孩的尸体始终没被找到。直到2015年,佩德罗·埃尔南德承认自己杀了这个男孩并接受了审判。这个案件不仅在1979年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在2015年再次轰动一时。值得一提的是,在许多年里,警方一直怀疑是另外一个人杀害了小男孩,并对这名嫌疑犯以对儿童实施性侵害为名起诉定罪,该嫌疑犯之后就一直在监狱里服刑。但是在2015年5月,法庭宣布撤销了埃尔南德一案,因为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认定

有罪的意见。

整体来看,公众高度关注此类绑架件的危险系数和发生频率。自2000年后,每年备受关注的典型绑架案数量均维持在115例左右(Finkelhor,Hammer,&Sedlak,2002),与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联邦调查局的数量一致。有16%的孩子在受到性侵害后被杀害。在典型绑架案中,大约

有40%的儿童在24小时内遭到了杀害(Finkelhor et al.,2002;Hanfland,Keppel,&Weis, 1997:Lord,Boudreaux,&Lanning,2001),还有4%的案件没有找到被绑架的儿童。最 近,联邦调查局报告说,由陌生人实施的绑架案件数量下降了,包括由性犯罪人实施的案件(Douglas,2011),大约有2/3的已被释放的被绑架儿童没有受到严重的躯体伤害。在典型的绑架案中,性动机是主要因素。

在典型的儿童绑架案中,有将近一半的儿童受到了性侵害,约有1/3的被害人需要医疗帮助(U.S.Department of Justice,2002a),约2/3以上的被害人是女性,他们的年龄在6~14 岁,很少有学龄前儿童。很明显,绑架者更愿意绑架11岁左右的小女孩,因为她们在身体上已足够成熟、性感,情感上又很脆弱,容易控制和利用(Hanfland et al.,1997)。2009年的夏天,美国上下因一则消息而震惊不已,一名被绑架的11岁女孩在破落的茅草屋与绑架者和他的妻子生活了17年。现在,小女孩已经做了妈妈,她生的女儿已经28岁了,孩子的父亲是绑架者。另一起引人注目的绑架案发生在2000年年初,一名十几岁的男孩被迫隐姓埋名与绑架者生活多年后才被发现并被送回家中。但像这种不幸中的万幸少之又少。

大部分绑架小学生的案件发生在被害人的家里或附近,绝大多数发生在距家400米以内。典型的中学生(11~12岁)绑架发生在操场、公园、树木茂盛地区、购物广场和其他娱乐场所,在校园里被绑架的孩子不多。大多数孩子被犯罪人劫持到了车里(45%)或犯罪人家里(28%),索要赎金的绑架者不多(在所有的非家庭成员或典型绑架案中不超过5%)。大多数被抓到的绑架犯年龄都在30岁以下,平均27岁(Hanfland et al.,1997),其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只占10%,他们大多数没有什么技能,未婚,几乎没有工作的习惯、朋友很少(Lord et al.,2001)。

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

有一种罕见但属于严重虐待儿童的行为在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的研究文献中叫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MSBP)”。虽然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以症状命名,但DSM—5中并不包含此类精神障碍。相反,DSM—5所囊括的虐待是本章提到的作为关系问题或能引起临床注意的虐待,但它并没有专门提到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

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是指儿童的父亲或母亲(通常是母亲),或父母双方连续和持续地带孩子就诊,而孩子的症状是由父母一方或双方造成或捏造的(Murray,1997)。像其他的虐待儿童的案例一样,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出现在不同社会经济阶层的家庭中(Peal,1995),被害人通常是从婴儿到8岁的孩子。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有可能成为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的被害人。在大部分案例中(98%),母亲通常是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的实施者,且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对情感上还是对身体上的照顾,父亲往往是缺失的(Robins&Sesan,1991)。被害儿童没有性别上的差异,所报告的男孩和女孩的数量基本相当。若一个家庭中的几个孩子都是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的被害人,就将其叫作系列孟乔森综合征(Alexander,Smith,&Stevenson,1990)。

在通常情况下,实施这种伤害行为的母亲非常了解医学知识,对治疗的细节非常感兴趣,自己有过诈病史,她可能还是一个保健方面的专家。另外,在检查和治疗期间,母亲对

也可译为“儿童看护者假装儿童急病求医癖”。—译者注

儿童异常关注,寸步不离。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的另外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儿童反复出现一系列医学症状,或对治疗没有反应或治疗后出现异常的行为,搞不清行为出现的原因,症状持续存在。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的另一个症状是儿童的一系列身体检查和化验结果显示异常,与治疗史不相符,出现了在生理或临床上都不可能出现的症状。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父母可能让儿童挨饿,使其几乎窒息,为了造成出血的现象而伤害儿童的阴道或直肠,在大便样本中添加脂肪造成化验结果的异常,在化验之前将自己的血放到儿童的尿样中,甚至向儿童的血管中注射污染物(Murray,1997;Pearl,1995;Sheridan,2003)。极端虐待 行为可能会导致儿童严重受伤或者死亡。研究发现,此类儿童的死亡率达到6%~10%,尤其是当孩子窒息或被关禁闭的时候。不幸的是,目前我们还不知道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的发生率和状况,部分原因可能是有些病症因伪造而难以分辨真正的病症。

在某些情况下,宠物也可能成为看护着孟乔森综合征的被害人,因宠物出现多种模糊的或伪装的症状,主人会持续不断地带宠物去看兽医(Tucker,2002)。宠物的主人是想通过宠物的不幸来博取同情和关注。

虐待性头部创伤

虐待儿童的另一种方式是虐待性头部创伤,过去叫摇晃婴儿综合征(shaken babysyndrome,SBS)。摇晃婴儿综合征是指在照料者或父母在愤怒的情况下用力摇晃婴儿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的行为。目前,关于这种虐待儿童的方式出现的频率还没有数据统计,但研究者一致认为,头部创伤是受虐待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占50%),且在其他的大量案件中均涉及了摇晃行为(Duhaime,Christian,Rorke,&Zimmerman,1998;Showers,1999; Smithey,1998)。当把婴儿扔在地上、掌掴或撞在墙上时,都有可能发生虐待性头部创伤,因为很难明确诊断创伤是摇晃所致还是有其他原因。更通用的术语—虐待性头部创伤—在文献中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但当所引用的文献中使用了摇晃婴儿综合征一词时,我们也沿用了该词。

艾利斯和洛德(Ellis&Lord,2001)估计,在因忽视和虐待而导致婴儿和儿童死亡的案件中,有10%~12%的死因可以归于虐待性头部创伤(见 National Information Supportand Referral Service,1998)。最近的调查发现,30%的被诊断为摇晃婴儿综合征的儿童死亡了,而存活下来且没有持久影响的只有15%(Russell,2010)。持久的影响可能包括严重的脑损伤,导致脑瘫、失明、失聪、学习障碍和昏迷。现有的研究表明,70%~80%的虐待性头部创伤实施者是男性,绝大部分是被害儿童的父亲(Child Abuse Prewention Center,1998; Ellis&Lord,2001)。

现有研究表明,在儿童期受到虐待和忽视,将会使人在未来实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提高40%;更具体地说,若儿童期受到虐待或忽视,未成年就被逮捕的可能性会提高50%,在成年后被捕的可能性会提高38%,且因实施暴力攻击而被逮捕的可能性会提高38%(Widom,1992)。威登(Widom,2000,p.5)最近的研究成果进一步验证了上述内容,她提到,在未成年人中,那些早年受过虐待和忽视的孩子的被捕率是早年没有遭受过虐待忽视的孩子的1.9倍,前者在成年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后者的1.6倍。另外,在遭受过虐待和忽视的个体中,心理和情感问题非常普遍。与那些没有遭受虐待的个体相比,遭受过虐待和忽视的个体更容易做出自杀行为,更有可能出现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征。

第九章·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


亲密伴侣暴力杀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