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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新华社电讯中的文字失误
去年1990年12月在同一天的报纸上看到三篇有文字失误的新华社电讯。
(1)在标题为《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闭幕》这一则电讯里,有一段是: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共二十一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它将 适应 于中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引文里的“适应”显然是“适用”之误。
(2)在标题为《严惩毒品犯罪决定获通过》这一则电讯里有一段是这样写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一项严厉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公斤以上和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将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根据这一决定。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毒品犯罪 还 包括下列四种情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引文的第二段的“还”字显然是“共”字之误。
(3)在标题为《二百零四名华裔获美国数学博士学位》这一则电讯里说:
美国数学学会最近公布的一项报告说,上一学年全美国获得数学博士学位的九百三十三人中, 非美国籍的华裔 就有二百零四人。在二百零四名非美国籍的华裔博士中,八十三人来自中国大陆,五十九人来自中国台湾省,十二人来自香港,还有五十人未注明是来自中国大陆,还是来自中国台湾省或香港。
“非美国籍的华裔”是自相矛盾的。“华裔”的定义是“华侨在侨居国所生并取得侨居国国籍的子女”(见《现代汉语词典》483页)。这个定义稍嫌狭窄,现在常常把华侨所生的第三代,甚至第四代也包括在内。但是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他本人不是从中国去的,而是出生在外国并且有外国国籍的。如果没有外国国籍,只能称为“华人”;久居不归的则称为“华侨”。现在有时候在报纸上也看见把在中国出生而取得外国国籍的也称为“华裔”,其实是不妥的,只能称为某籍华人。
以上三则电讯都有文字失误,但是性质不完全相同。(1)的“适用”错成“适应”可能是误解词义,也可能是在作者的方言里“应”和“用”发音相同或相近。(2)应该用“共”而误用“还”,是因为上文已经有了一句“对走私……或者死刑”的总提,误以为等同于四种情形里的第一种,可是底下又列举四种情形,没有把第一种去掉。(3)的把“华人”误为“华裔”是因为不知道“华裔”的意义。(1)和(2)都可以归入“忙中有误”一类,如果写完了电讯稿再看一遍,就可能发现错误,即时改正。新闻记者常常会因为争取早发稿,不肯写完之后再看一遍。这是很不妥的,有时候会造成不仅仅是文字上的错误。(3)是常识问题。如果不知道“华裔”和“华人”的分别,多看几遍也没用。有人说,当新闻记者要胸中有一本小百科,这话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