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 指示代词二分法和三分法能不能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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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文》今年(1991年)第3期上看到洪波同志关于指示代词二分法三分法跟我讨论的文章,免不了要写几句解释。洪波同志的主要论点,引原文如下:

我们知道,作为一个自足的系统,其每一个要素的价值(可定义为要素在系统中的功能取值)是由它与本系统中其他要素的关系决定的,因此,一个系统里的要素与另一个系统里的要素在价值上是不可比较、不可对应的。指示代词就是这样一个自足的系统,在这个系统里每一个成员的价值都充分地依赖于与本系统其他成员的关系。拿以空间距离为参照的二分系统(如北京话的指示代词系统)来说,近指与远指完全是在彼此的对立关系中获得其自身价值的,没有远指就无所谓近指,反之亦然。三分系统呢?虽然内部结构可以各种各样,但在价值的获得上却具有另外的一致性,它们不是非彼即此,非此即彼,而是三足鼎立,其中每一个成员的价值要取决于与另外两个成员的关系。因此,三分系统里每一个成员的价值与二分系统里每个成员的价值是不相同的,在价值上两者是不可对比的。

洪波同志在提出不同系统中的成员不能互相比较之后,接着就用他的家乡话庐江方言作为指示代词三分法方言的例子,详细说明无法同指示代词二分法的普通话互相对应。洪波同志对庐江方言指示代词的详细描述丰富了我们对一个指示代词三分法的方言的知识,可是我们不认为这可以作为两种不同的指示代词系统不能比较的理论根据。

关键在于我们怎样理解“比较”这个词的意义。《现代汉语词典》里“比较”这个词的定义是“就两种以上的同类事物辨别异同或高下”。可见“比较”是既要比出相同之点,也要比出相异之点,并不是只许比出不同之点,不许比出相同之点。如果跟这个相反,只比出相同之点而置相异之点于不顾,那叫做“等同”,不是“比较”。洪波同志有理由反对“等同”,没有理由反对“比较”。比较要在同类事物之间进行,不同类的事物不能比较。比如天上的星星跟我手上拿的笔不是同类事物,不能比较。而人和猴子都是灵长类动物,就可以比较。拿他们的四肢来比较,他们下肢的主要功能相同,都是移动身体,人类的上肢的主要功能是拿东西和做事,而猴子的上肢既用来拿东西,也用来移动身体。我们并不因此而说猴类和人类的四肢不能比较。

在语言方面举一个例子。俄语的名词有六个格,德语的名词只有四个格,这两种语言的格的系统不同。德语的第一、二、三、四格跟俄语的第一、二、三、四格的用法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也不完全相同。我们不能因为德语和俄语的格的系统不同,就说德语的四个格不能和俄语的前四个格比较。推而广之,如果因为两种语言的语音、语法、语汇不同,就不可比较,那么,对于学习外语非常有用的“对比语言学”就完全失去存在的理由了。不但如此,歌德还曾经说过,如果一个人一种外语也不懂,那么他对于他的母语也不可能说是真正懂得。我看这个话有点道理。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指示代词二分法和三分法是否有过互相转变的历史;如果有过,是三分法变二分法还是二分法变三分法。在这个问题上洪波同志跟我的意见相同,就是说,这个问题现在很难探索,因为缺少有关的文献。小川环树先生设想远古的汉语方言的指示代词原来都是三分法,“汉语的北方话大多已失掉这三分法,或许是受了阿勒泰系语言的影响也未可知,因为蒙语和满语的指示代词只有两种(近指和远指),是用两分法的。”我对此怀疑,因为这种转变没有文献做证明。我觉得如果不要求有历史材料做依据,那就也未尝不可以提出由二分法产生三分法的可能。反正都是没有实实在在的根据的猜想,可以说是“五十分对五十分”。如果考虑到我发现的很多三分法的方言里的中指代词的声母或者跟近指代词的声母相同或者跟远指代词的声母相同这一事实,那么我的五十分也许可以加到五十五分。但是在充分的证据出来之前,谁也得不到满分。而出现充分证据的可能,我估计是很少很少,因为我们缺少各地方言的历史记录。

小川先生引用松下大三郎的话,说古汉语的“是”字是中指代词。有这个可能。但是古汉语的全貌我们还说不清。上下一千多年,纵横二三千里,肯定是方言分歧。一般所说的“古汉语”基本上是指除《尚书》和《诗经》里的《雅》《颂》部分以外的古籍的最大公约数,即所谓“雅言”。这种语言不代表某一地方的方言,而是一种通行于各地贵族和知识分子中间的“官话”。各国的口语不同,可以用《孟子》里设想楚国大夫要儿子学说齐国话的故事来证明。再参考现在各大方言区内部方言的分歧情况,可以断定古代一国之内也是方言分歧的。直到西汉末年这种方言分歧还零散地反映在扬雄的《方言》里。这种方言分歧的情况也多多少少反映在“雅言”里,否则古书上的指示代词为什么不是两个或三个,而是八、九、十来个呢?

退一步说,古汉语有一个远、中、近三分的指示代词系统,拿哪三个词做代表呢?这又是一个大大的难题。再联系到晚唐五代北方汉语中最早出现、并且可以说是沿用到今天的两个指示代词“这(遮)”和“那”,让它们和古汉语挂钩,那么,“那”和“尔”、“若”是挂得上的,可是“这(遮)”呢?更重要的是所假定古汉语中存在的中指指示代词在晚唐五代的文献里已经消失了。那个时代离蒙古人、满人走进长城还早着好几百年呢。

有一种可能是南自南,北自北,从古以来汉语方言就有南北两大系统。从4世纪起,直到14世纪,北方一直不安定,北方居民陆陆续续往南方跑,指示代词二分法的方言也就跟着不断渗入乃至排挤指示代词三分法的方言,形成现在这种局面。谁知道呢?姑妄言之妄听之吧。


二一 衬字性质的“它”二三 “他(她、它)”到哪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