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试学生代斋郎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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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本此下有“贞元十年应博学宏词”九字。〔补注〕沈钦韩曰:贞元十二年,朝廷欲以太学生令于郊庙摄事,将去斋郎以从省便。太常博士裴堪议曰:“罢斋郎则失重祭之义,用学生则挠敬业之道。”方苞曰:退之此议,盖溺于习,而未达先王之礼意。

斋郎职奉宗庙社稷之小事,盖士之贱者也。执豆笾,骏奔走¹,以役于其官之长;不以德进,不以言扬,盖取其人力以备其事而已矣。奉宗庙社稷之小事,执豆笾、骏奔走,亦不可以不敬也;于是选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²以塞员填阙,而教之行事。其勤虽小,其使之不可以不报也,必书其岁;岁既久矣,于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学生或以通经举,或以能文称,其微者,至于习法律、知字书,皆有以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也。自非天姿茂异,旷日经久,以所进业发闻于乡闾³,称道于朋友,荐于州府,而升之司业,则不可得而齿乎国学矣。然则奉宗庙社稷之小事⁴,任力之小者也;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德艺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

¹书:“祀于周庙,邦甸侯卫,骏奔走,执豆笾。”“骏”,大也。

²“子”上,或无“之”字。

³“所进”,或作“进所”,或作“进以”。“进”,或作“道”。

⁴或无“然”字。“稷”下,或无“之”字。

今议者谓学生之无所事,谓斋郎之幸而进,不本其意;因谓可以代任其事而罢之,盖亦不得其理矣¹。今夫斋郎之所事者力也,学生之所事者德与艺也;以德艺举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国家崇儒劝学诱人为善之道也。此一说不可者也。

¹“亦”,或作“以”。

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庙社稷之事虽小,不可以不专;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学生兼其事,及其岁时日月,然后授其宗彝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进退必不得宜,其思虑必不固,其容貌必不庄;此其无他,其事不习,而其志不专故也;非近于不敬者欤¹?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谓欤!若知此不可²,将令学生恒掌其事,而隳坏其本业,则是学生之教加少³,学生之道益贬;而斋郎之实犹在,斋郎之名苟无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变,利于其旧不什,则不可为已,又况不如其旧哉⁴?

¹“非”上,或有“此”字。

²“此”,或作“其”。

³“教”,或作“数”。

⁴“什”,或作“然”,此商君传所谓“利不百,不变法;工不十,不易器”是也。“如”下,或有“于”字。

考之于古则非训;稽之于今则非利;寻其名而求其实,则失其宜¹:故曰,议罢斋郎而以学生荐享,亦不得其理矣²。

¹“失”,或作“去”,非是。

²文苑此篇前后有“议曰”、“谨议”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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