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学生何蕃传
或无“太学生”字,“传”作“书”云。此文总于书类,当从旧本。今按:此当作“传”,而入书类,未详其说;但其词则实传也。况有诸本可从乎?〔补注〕孙葆田曰:此文当依旧本作太学生何蕃书。王元启所谓“古书旧例,书字皆著语末”,震川集有昆山县倭寇书,即其类也。又曰“吾是以言之”,疑亦“书之”之讹。案:此文实非传体,乃纪事之属,孙可之集有书何易于,此篇亦当题曰书太学生何蕃,编集者不审,见题有书字,故总入书类,而后人又或疑其体非书牍,辄以意改为传,则尤误矣。姜坞先生谓此为书后之类,但题有脱字,不知所书者为何耳。似亦未然。方苞曰:淡宕处,绝类史公。曾国藩曰:善用缩笔,纡余顿宕,如将不尽。
太学生何蕃入太学者廿余年矣¹。岁举进士,学成行尊;自太学诸生推颂不敢与蕃齿,相与言于助教、博士,助教、博士以状申于司业、祭酒,司业、祭酒撰次蕃之群行焯焯者数十余事,以之升于礼部而以闻于天子²。京师诸生以荐蕃名文说者不可选纪³,公卿大夫知蕃者比肩立;莫为礼部⁴,为礼部者率蕃所不合者,以是无成功。
¹诸本作“二十余年”,方从杭本作“廿年余”,又云蜀本作“二十”而“余”字亦缀于“年”之下。按:说文“廿,音入,二十并也。,先合切,三十之省便;古文也”。考之国语,有云“行玉廿瑴者”,正作此字。泰山秦碑亦云“皇帝临位,廿有六年”,则又以四字为句,而以“廿”为一字,尤明白矣。故公文多用“廿”、“”字,唯孔左丞碑尚以四言,故可考。如南海碑、薛助教碑石本亦皆然,但世人多不之见耳。今“廿”从方本,“余年”从诸本。〔补注〕沈钦韩曰:春秋左氏传,古文于“二十”、“三十”年等,亦作“廿”、“卅”。
²“之升”,或作“升之”。“闻”下,或无“于”字。
³“名”下,或有“为”字。
⁴“立”下,或有“叹”字,而无“莫为礼部”四字。
蕃,淮南人¹,父母具全²。初入太学,岁率一归,父母止之;其后间一二岁乃一归,又止之;不归者五岁矣。蕃,纯孝人也。闵亲之老,不自克,一日,揖诸生,归养于和州³;诸生不能止,乃闭蕃空舍中。于是太学六馆之士百余人⁴,又以蕃之义行言于司业阳先生 城⁵,请谕留蕃⁶。于是太学阙祭酒,会阳先生出道州⁷,不果留。
¹子厚作阳城遗 爱碣则云蕃 庐江人。〔补注〕沈钦韩曰:按庐江,唐为庐州,亦属淮南道。
²“具”,或作“俱”。
³〔补注〕姚范曰:和州属淮南道 历阳郡。新书:蕃,和州人。
⁴国子、太学、四门、律、书、算,为六馆。
⁵贞元十一年七月,城自谏议大夫罢为国子司业。
⁶或无“谕”字,“谕”或作“论”。
⁷贞元十五年九月以城为道州刺史。〔补注〕沈钦韩曰:旧书 城传:有薛约者,尝学于城,性狂躁,以言事得罪,徙连州,客寄无根蒂,台吏以踪迹求得之于城家,城坐台吏于门,与约酒诀别,涕泣送之郊外。德宗闻之,以城党罪人,出为道州刺史。按通鉴此事在贞元十四年,而注以为十五年,考欧阳詹哀辞,十五年冬,监有狱,疑狱事即薛约也。
欧阳詹生言曰:蕃,仁勇人也¹。或者曰:蕃居太学,诸生不为非义,葬死者之无归²,哀其孤而字焉,惠之大小必以力复,斯其所谓仁欤;蕃之力不任其体,其貌不任其心,吾不知其勇也。欧阳詹生曰:朱泚之乱³,太学诸生举将从之,来请起蕃,蕃正色叱之,六馆之士不从乱,兹非其勇欤?
¹“詹生”,或作“生詹”,方本“阳”下注“詹”字,下同。今按欧阳詹生如史称辕固生、乐瑕公之类,甚多,不当作注。〔补注〕沈钦韩曰:唐文粹有詹上人书,言己方为四门助教,此时正列学官,故韩公称之为“生”。
²杭、蜀本无“葬”字,非是。
³建中四年十月,泾原军乱,推朱泚为主。“泚”,此礼反。
惜乎蕃之居下,其可以施于人者不流也。譬之水,其为泽,不为川乎?川者高,泽者卑;高者流,卑者止:是故蕃之仁义充诸心,行诸太学,积者多,施者不遐也。天将雨,水气上¹,无择于川泽涧溪之高下,然则泽之道其亦有施乎?抑有待于彼者欤?故凡贫贱之士必有待然后能有所立,独何蕃欤!吾是以言之,无亦使其无传焉²。
¹“气”上,或有“之”字。
²“无”下,或无“亦”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