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留守郑相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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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五年冬,改河南令,以军人事辨于留守郑公,其言剀切,其退甚轻,信乎史所谓笃道君子也。〔补注〕曾国藩曰:凡为文必视乎其行,能弃官如屣,而后气壮,而后文无沮词。

愈启:愈为相公官属五年,辱知辱爱。伏念曾无丝毫事为报答效¹,日夜思虑谋画,以为事大君子当以道,不宜苟且求容悦;故于事未尝敢疑惑,宜行则行,宜止则止²,受容受察³,不复进谢,自以为如此真得事大君子之道⁴。今虽蒙沙汰为县,固犹在相公治下,未同去离门墙为故吏,为形迹嫌疑改前所为以自疏外于大君子⁵,固当不待烦说于左右而后察也。

¹或无“伏”字。

²“止”,方并作“尔”。按:对上句“行”字义,当作“止”。方本无理,不词,今改从众。

³阁、杭本无“受容”字,非是。

⁴或无“之”字。

⁵“外”下,或无“于”字,非是。

人有告人辱骂其妹与妻,为其长者得不追而问之乎?追而不至,为其长者得不怒而杖之乎?坐军营操兵守御、为留守出入前后驱从者,此真为军人矣;坐坊市卖饼又称军人,则谁非军人也!愚以为此必奸人以钱财赂将吏,盗相公文牒,窃注名姓于军籍中,以陵驾府县¹:此固相公所欲去,奉法吏所当嫉,虽捕系杖之未过也²。

¹“陵驾”字,见选沈休文论。

²“嫉”下,或有“矣”字。“未”上,或无“之”字,非是。“未”下,或有“至”字,或作“不至过”。

昨闻相公追捕所告受辱骂者,愚以为大君子为政当有权变;始似小异,要归于正耳。军吏纷纷入见告屈,为其长者¹,安得不小致为之之意乎?未敢以此仰疑大君子。及见诸从事说,则与小人所望信者少似乖戾;虽然,岂敢生疑于万一?必诸从事与诸将吏未能去朋党心,盖覆黤黮²,不以真情状白露左右;小人受私恩良久³,安敢闭蓄以为私恨,不一二陈道!伏惟相公怜察。幸甚,幸甚!

¹“长”下,或无“者”字,非是。

²“黤黮”,甚黑也。刘伶客至诗:黤黮元夜阴。“黤”,乌敢切;“黮”,徒敢切。

³“受私”,或作“私受”。今按:“私受”非是,然此七字为句,语亦太烦,又下语便有“私恨”字,不应重复如此,疑此“私”字是衍文也。

愈无适时才用,渐不喜为吏,得一事为名可自罢去,不啻如弃涕唾,无一分顾借心¹;顾失大君子纤芥意如丘山重;守官去官,惟今日指挥。愈惶惧再拜。

¹阁本“名”字在“罢”字下,而“名”字下更有一“罢”字。杭本无“名”字,“可自”作“自可”,亦无下“罢”字。一本或作“可自罢乃罢去”。今按:此句诸本皆不可读,但别本作“得一事为名,可自罢去”,比阁本只移一“名”字,去一“罢”字;比杭本但增一“名”字,倒一“自”字;而文义通畅,略无凝滞,今从之。又按:此二书误字尤多,而阁、杭、蜀本又为特甚,不知何故如此。大抵公于朝廷或抵上官论时事及职事,则皆如公状之体,不用古文奇语,此二篇亦其类也。窃意读者厌其无奇而辄改之,故其多误至此云。


上郑尚书相公启第三卷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