禘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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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作“祫禘”。今按篇内皆作“禘祫”。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者,合也,谓以昭穆合食于太祖之庙。“禘”者,谛也,谓审谛其尊卑而祀之。禘祫之议,考之新史 陈京传及礼乐志,前后议者不一。陈京始建议,继有礼仪使颜真卿议,左庶子李嵘等七人议,吏部侍郎柳冕等十二人议,司勋员外郎裴枢、同官县尉仲子陵、京兆少尹韦武等议,左司陆淳议,左仆射姚南仲等献议五十七封,尚书王绍等五十五人议,鸿胪卿王权又申衍之。公所排五说,即此诸人议也。其间惟颜鲁公议与公合,后卒诏从王绍等议,正景皇帝东向之位,已下列序昭穆,附献 懿二主于兴圣庙,禘祫就本室飨之,凡二十年乃决。〔补注〕姚范曰:唐之献祖,乃金门镇将李熙也。既非有开国之鸿构,而其上世则有弘农太守重耳,又其上则有歆,又其上则凉武昭王 李暠也。则献非始祖,何云百世不迁乎?又懿祖者,太祖之父;献祖者,太祖之祖:祖当四时之享而父不与,此何礼也?且韩子前云:献 懿二祖,即毁庙主也。又云:禘祫之时,当与合食之列耳,非云必当居初室也。又云:常祭众,合祭寡,太祖所屈之祭少,所伸之祭多,亦非谓居初室也。盖平时仍藏之夹室,至禘祫则于太庙东向进耳。朱子尝论宋世当以僖祖为太祖,亦姑取韩公之说而附之欤?又曰:公谓献 懿宜藏于祧庙,至祫祭乃以献祖正东向之位,故云:“事异殷 周,礼从而变。”然从王绍等议,何尝非事异殷 周,礼从而变也?沈钦韩曰:公所排五说外,又有工部郎中张荐等议,欲虚东向之位,献 懿二祖与太祖并序昭穆。京兆少尹韦武议,当祫之岁,以献祖居东向,而懿祖以下序昭穆;若行禘礼,则太祖东向以众主列左右。按:张议最无稽,公与颜公同,亦妇人之见,唐于礼制,尚能博稽广谋,择善而从,故太祖终定东向之位,非若北宋徇王安石一人之私说,终汴京之世,太祖东向者,不得属诸受天命之主也。又曰权德舆迁庙议云:前后异同,有七家五家不安之说,曰藏夹室,虚东向,园寝,禘祫分飨,埋瘗;其二家,别庙,及祔兴圣庙;可从。而德舆从祔兴圣庙之说。方苞曰:反复周密,理正词质,说经之文,当用为程式。刘大櫆曰:笔力坚挺,如铁铸成,永为议礼之法式。

右今月十六日勑旨¹,宜令百僚议,限五日内闻奏者,将仕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

¹时贞元十九年。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¹,肃敬祀事,凡在拟议²,不敢自专,聿求厥中,延访群下;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禘祫,未合适从。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效忠³。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

¹“宗”下,方有“庙”字。今按:此等公家文字,或施于君上,或布之吏民,只用当时体式,直述事意,乃易晓而通行。非如诗篇,等于戏剧,铭记期于久远,可以时出奇怪,而无所拘也。故韩公之文,虽曰高古,然于此等处,亦未尝敢故为新巧,以失庄敬平易之体;但其间反复曲折,说尽事理,便是真文章,他人自不能及耳。方本非是,后皆仿此。

²“在”,或作“有”。“拟”,或作“疑”。

³“切”,或作“在”。今按:官不及议而自言,则作切为是。〔补注〕陈景云曰:唐代都省集议,惟朝官得与。国子博士非朝官,故不及议。朝官亦名常参官,文官五品以上及两供奉官、监察御史、员外郎、太常博士。

一曰“献 懿庙主¹,宜永藏之夹室”²。臣以为不可。夫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于太祖,献 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于夹室,至禘祫之时,岂得不食于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³,不可谓之合矣。

¹“庙”,或作“之”。

²见贞元七年、八年裴郁、李嵘等议。

³“祭焉”,或作“登焉”,详上下文,作“登”非是。

二曰“献 懿庙主,宜毁之瘗之”¹。臣又以为不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²,其毁庙之主,皆藏于祧庙³,虽百代不毁,祫则陈于太庙而飨焉。自魏 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⁴,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⁵,以周制推之,献 懿二祖犹在坛之位;况于毁瘗而不禘祫乎?

¹见李嵘等议。诸本“毁”下或无“之”字,或“毁之”下再有“宜”字。今按上“之”字,疑当作“而”。

²礼记注:土封为坛,除地为。“”,时战切。

³礼记“远庙为祧。”注云:“迁庙之主,皆以昭穆合藏于祧庙之中。”

⁴〔补注〕何焯曰:毁瘗之议,乃自汉始。

⁵开元十年六月,增太庙为九室。〔补注〕沈钦韩曰:通典:“开元十年,追尊宣皇帝为献祖,复列于正室;光皇帝为懿祖,以备九室。”

三曰“献 懿庙主,宜各迁于其陵所”¹。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师,列于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迟²,不即飨于下国也!

¹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于寝园,以藏神主,至禘祫之时则祭之。

²“迟”,诸本作“违”,今从阁、杭、蜀、苑云。新史与文粹作“依违”,以意改也。甘泉赋:“徕祗郊禋,神所依兮。徘徊招摇,灵屖迡兮。”“屖”,音栖;“迡”,与“迟”同:皆徐行也。颜曰:“言神久留安处,不即去也。”

四曰“献 懿庙主,宜附于兴圣庙而不禘祫”¹。臣又以为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于属,乃献 懿之子孙也²。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³,固不可为典矣。

¹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神主于德明、兴圣庙。

²“虽”下,或有“为”字。“其于”,或作“于其”。“之”下,一无“子”字。

³“父之”,或作“父子”;“父”下,或并有“子之”字,皆非是。

五曰“献 懿二祖,宜别立庙于京师”¹。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去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²。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³,以为不当取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⁴。又虽违礼立庙,至于禘祫也;合食则禘无其所,废祭则于义不通⁵。

¹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又曰:献 懿二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

²方本无“去坛”、“去”四字,“之远”作“远之”。今详四字,祭法本文。“之”犹“适”也,言渐而适远也。方本皆误。

³春秋公羊传:定公元年九月,立炀宫,非礼也。

⁴〔补注〕沈钦韩曰:通典,宝应三年,祔玄宗 肃宗于庙,迁献 懿二祖于西夹室,始以太祖当东向位,则献 懿亦为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正东向之位,可乎。

⁵“其所”,方作“所主”。“义”,或作“经”,或作“礼”。今按:此言若作别庙,则不当禘于太庙,又不当禘于别庙;故云:禘无其所。若以无可禘祫之所而遂直废其祭,则于义又有不可通者,故其说如此。方本误也。

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玄王¹、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于后代之法也²。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³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也,其于献 懿则子孙也。当禘祫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⁴,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⁵,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⁶?事异殷周,礼从而变,非所失礼也⁷。

¹玄王 禼也。诗 长发“玄王桓拨”是也。

²“盖以”,或作“盖曰”或无“于”字。

³春秋文公二年左氏语。

⁴“之神”,或作“神之”,非是。

⁵“众”,或作“频”。新书 陈京传亦作“众”。

⁶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迁;懿祖之主则当迁于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于诸室。四时之享,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于其室,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所伸之祭常多”者也。禘祫则唯献祖居东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相向于前,所谓“祖以孙尊,孙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韩公礼学精深,盖诸儒所不及,故其所议,独深得夫孝子慈孙报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可为万世之通法,不但可施于一时也。程子以为不可漫观者,其谓此类也欤?但其文字简严,读者或未遽晓,故窃推之以尽其意云。〔补注〕沈钦韩曰:此时安石之说,始终欲以宋之僖祖为太祖,而艺祖仅从昭穆之位,马氏通考折其谬矣,乃怀此意以测韩公;然贞元时献 懿主实已迁,不复追崇,诸儒纷纷不决者,但为合食之事耳。韩公岂有创献祖当为始祖之意?

⁷“所”字疑衍。

臣伏以制礼作乐者,天子之职也。陛下以臣议有可采¹,粗合天心,断而行之,是则为礼;如以为犹或可疑,乞召臣对面陈得失,庶有发明。谨议。

¹“议”下,或有“为”字。


省试学生代斋郎议省试颜子不贰过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