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庙碑
此篇方从石本。曾子开曰:“湘水出全,潇水出道:二水至永合而为一,以入洞庭。黄陵庙在潇湘之尾,洞庭之口。孙氏曰:‘庙在潭州之湘阴县北八十里。’或云在岳州。”首题云:“通议大夫守尚书兵部侍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韩愈撰、正议大夫守潭州刺史兼御史中丞湖南都团练观察安抚使上柱国赐紫金鱼袋沈传师书。”今本多误。据欧阳公集古录云,当以碑为正。〔补注〕沈钦韩曰:碑文云“抵岳州新庙”,则此庙在岳州,非湘阴也。方苞曰:体近训诂,而不类汉 唐人之滞晦,宋以后之冗弱。曾国藩曰:此等题以高简为要,百数十言足矣。
湘旁有庙曰黄陵¹,自前古以祠尧之二女——舜二妃者。庭有石碑²,断裂分散在地,其文剥缺,考图记,言“汉荆州牧刘表 景升之立”³,题曰“湘夫人碑”。今验其文,乃晋 太康九年;又其额曰“虞帝二妃之碑”,非景升立者。
¹笔墨闲录云:黄陵庙碑首言“湘旁”,即龟策传言“江旁老人”也。
²“石”,或作“古”,或无此字。
³表字景升,东汉末,为荆州刺史。
秦博士对始皇帝云:“湘君者,尧之二女,舜妃者也。”¹刘向郑玄亦皆以二妃为湘君,而离骚 九歌既有湘君,又有湘夫人。王逸之解,以为湘君者,自其水神;而谓湘夫人乃二妃也,从舜南征三苗不及²,道死沅 湘之间。山海经曰:“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郭璞疑二女者帝舜之后³,不当降小水为其夫人⁴,因以二女为天帝之女。以余考之,璞与王逸俱失也。尧之长女娥皇为舜正妃,故曰“君”;其二女女英自宜降曰“夫人”也。故九歌辞谓娥皇为“君”,谓女英“帝子”⁵,各以其盛者推言之也。礼有“小君君母”,明其正自得称君也⁶。书曰“舜陟方乃死”,传谓“舜昇道南方以死”⁷;或又曰:“舜死葬苍梧,二妃从之不及,溺死沅 湘之间。”余谓竹书纪年⁸帝王之没皆曰“陟”,“陟”,升也,谓升天也。书曰“殷礼陟配天”,言以道终,其德协天也。书纪舜之没云“陟”者,与竹书周书同文也。其下言“方乃死”者,所以释“陟”为“死”也。地之势东南下,如言舜南巡而死,宜言“下方”,不得言“陟方”也。以此谓舜死葬苍梧,于时二妃从之不及而溺者,皆不可信⁹。
¹事见史记 秦始皇廿七年。
²或作“返”,据下文当作“及”。
³石本书“璞”作“朴”,唐人多然。下文“揭阳”亦作“楬阳”。
⁴“小水”或作“小君”;考山海经,作“小水”是也。
⁵“帝”上或有“为”字。
⁶或无“君母”二字。
⁷“昇”,或作“升”。
⁸“纪年”,书名。晋 太康元年汲郡人发冢得之,起夏、殷至魏哀王,以竹简写之,故谓之“竹书”。
⁹“溺”下,或有“死”字。
二妃既曰以谋语舜,脱舜之厄,成舜之圣;尧死而舜有天下为天子,二妃之力。宜常为神,食民之祭。今之渡湖江者,莫敢不进礼庙下¹。
¹“湖”,或作“潮”,非是。又或作“湘”。
元和十四年春,余以言事得罪,黜为潮州刺史。其地于汉为南海之揭阳¹,厉毒所聚,惧不得脱死,过庙而祷之。其冬,移袁州刺史。明年九月,拜国子祭酒²。使以私钱十万抵岳州,愿易庙之圮桷腐瓦于刺史王堪³。长庆元年,刺史张愉自京师往,与愉故善⁴,谓曰:“丐我一碑石,载二妃庙事,且令后世知有子名。”愉曰:“诺。”既至州,报曰:“碑谨具。”遂篆其事俾刻之。
¹汉书 地理志有南海郡。唐为潮州 揭阳县。石本“揭”作“楬”,音竭。〔补注〕“汉”下,原本无“为”字,据别本校补。
²元和十四年十月,以赦令量移袁州;明年九月,自袁州召为国子祭酒。
³“刺史王堪”上,或有“州”字。
⁴“与”上或有“余”字。今按:此合有“余”字,然石本无之,不欲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