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江南西道观察使赠左散骑常侍太原王公墓志铭
或有“中大夫洪州刺史兼御史中丞”十二字。王弘中尝为连州司户;公为连之阳山令,尝为作宴喜亭记。后为江南西道观察使,公时刺袁州,又为作滕王阁记,至是铭其墓,又为神道碑,然则公于弘中可谓厚矣。邵氏闻见录曰:“孔子作经,使后世读易者如无春秋,读书者如无诗,其法固不知也。独韩退之作王仲舒碑,又作志;苏子瞻作司马君实行状,又作碑:其事同,其词各异,庶几知之矣。”〔补注〕姚鼐曰:此文已开荆公志铭文法。曾国藩曰:特叙观察使一段于中以为主峰,余则叙官阶于前,叙政绩于后,章法变化;神道碑则逐段叙其政绩。观二篇无一字同,可知叙事之文,狡狯变化,无所不合。
公讳仲舒,字弘中¹。少孤,奉其母居江南,游学有名。贞元十年,以贤良方正拜左拾遗,改右补阙,礼部、考功、吏部三员外郎。贬连州司户参军,改夔州司马。佐江陵使,改祠部员外郎,复除吏部员外郎²,迁职方郎中,知制诰。出为峡州刺史³,迁庐州,未至,丁母忧。服阕,改婺州 苏州刺史⁴。
¹并州 祈人。
²或无“复”字。“吏部员外”下或无“郎”字。
³“峡州”,说已见前。
⁴“阕”,或作“缺”。“改”,或作“除”。〔补注〕曾国藩曰:以上历官中外。
征拜中书舍人,既至,谓人曰:“吾老,不乐与少年治文书¹。得一道,有地六七郡,为之三年,贫可富,乱可治,身安功立,无愧于国家可也。”日日语人,丞相闻问,语验,即除江南西道观察使,兼御史中丞²。至则奏罢榷酒钱九千万,以其利与民³;又罢军吏官债五千万,悉焚簿文书⁴;又出库钱一千万,以丐贫民遭旱不能供税者;禁浮屠及老子为僧道士⁵不得于吾界内因山野立浮屠老子象⁶,以其诳丐渔利,夺编人之产⁷。在官四年,数其蓄积,钱余于库,米余于廪⁸。
¹“乐”,或作“宜”。“文书”下,或有“事”字。
²〔补注〕曾国藩曰:拜中书与除观察使事迹即叙于官阶下,与碑同一位置,有变有不变也。
³“千”,或作“十”。“与民”,或作“丐贫民”。方云:“诸本以后语误入。酿户非尽贫民。”今按:“丐贫民”一语,下文已有,不应再出,方本是也;但其说非是:除酒榷盖与民共之,使得自酿,非直以钱九千万与酿户也。
⁴或无“文”字。
⁵“禁”,或作“学”。今按:作“学”非是。但下文自有“浮屠老子”字;此不应重出。且其文理亦不明白,疑此自“浮”至“为”六字亦是衍文,去之则文理通畅矣。但无本可证,不敢删耳。
⁶“界”下,或无“内”字;“山”,或作“出”;“立”,或作“去”:皆非是。
⁷“其”字疑衍。“编”,或作“经”。今按:以“民”为“人”,盖避讳,当作“民”乃是,下“求人利害”、“与人吏约”,放此。〔补注〕曾国藩曰:谓户口编列版籍,相如传云:“非编列之民。”
⁸〔补注〕曾国藩曰:以上服阕后为中书舍人,江南西道观察使。
朝廷选公卿于外,将征以为左丞¹,吏部已用薛尚书代之矣²。长庆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未命而薨,年六十二。天子为之罢朝,赠左散骑常侍。远近相吊。以四年二月某日葬于河南某县先茔之侧³。
¹或无“以”字。
²长庆三年十一月,以尚书左丞薛放代仲舒镇江西。
³〔补注〕曾国藩曰:以上卒葬。
公之为拾遗,朝退,天子谓宰相曰:“第几人非王某邪?”¹是时公方与阳城更疏论裴延龄诈妄,士大夫重之。为考功吏部郎也,下莫敢有欺犯之者;非其人,虽与同列,未尝比数收拾;故遭谗而贬。在制诰²,尽力直友人之屈³,不以权臣为意。又被谗而出⁴。元和初,婺州大旱,人饿死,户口亡十七八⁵,公居五年,完富如初;按劾群吏,奏其赃罪,州部清整。加赐金紫。其在苏州,治称第一⁶。
¹〔补注〕吴汝纶曰:荆公孔道辅铭全仿此文为之,其痕迹犹未化也。
²“在”,或作“及知”二字。
³“友人”盖杨凭。凭尹京兆日,御史中丞李 夷简劾凭 江西奸赃,贬临贺尉云。“屈”,一作“冤”。
⁴〔补注〕方苞曰:补叙拾遗、考功,以见行身本末。
⁵或无“口”字。
⁶〔补注〕方苞曰:附入婺州 苏州,甚略。曾国藩曰:以上历官贤声。
公所至,辄先求人利害废置所宜¹,闭阁草奏,又具为科条与人吏约。事备²,一旦张下,民无不抃叫喜悦;或初若小烦,旬岁皆称其便³。公所为文章,无世俗气,其所树立,殆不可学⁴。
¹“利”,或作“之”。李云:古本无“利”字。神道碑:“周知俗之病”,亦无利字。今按:下文云“废置所宜”,则此句合有“利”字。古本偶皆脱漏,不足为据。
²下或有“悉”字,或有复出“事”字。今按文势,疑当有“悉”字在“备”字上。〔补注〕沈钦韩曰:“事备”为句,无脱字。
³〔补注〕曾国藩曰:“旬”,遍也。“周”,一岁也。“旬月”,周一月。“旬日”,周天干之十日也。
⁴〔补注〕曾国藩曰:以上总叙治行文学。
曾祖讳玄暕¹,比部员外郎;祖讳景肃,丹阳太守;考讳政²,襄 邓等州防御使鄂州采访使,赠工部尚书³。公先妣渤海 李氏,赠渤海郡太君⁴。公娶其舅女,有子男七人:初 哲 贞 弘 泰 复 洄。初进士及第;哲文学俱善;其余幼也。长女婿刘仁师,高陵令;次女婿李行修,尚书刑部员外郎⁵。铭曰:
¹或无“讳”字,下同。
²“政”,或作“某”。
³“工”,或作“吏”。
⁴或无“太”字。
⁵“修”,或作“循”。或无“郎”字。
气锐而坚,又刚以严,哲人之常¹。爱人尽己,不倦以止,乃吏之方。与其友处,顺若妇女,何德之光。墓之有石,我最其迹,万世之藏²。
¹“又”,或作“文”。“哲”,或作“若”。皆非是。
²“之有”,或作“中之”。“最”,或作“撮”,或作“载”。方云:集韵“最,撮之省文”。今按:方说非也。史汉功臣传末,总计其功,皆以“最”字起之。〔补注〕沈钦韩曰:此韵同峄山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