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士卢君墓志铭
字数:435
公前铭卢君夫人,兹又铭其子于陵,故言“愈于处士,妹婿也。为其志且铭”云。
处士讳于陵,其先范阳人。父贻为河南法曹参军。河南尹与人有仇,诬仇与贼通,收掠取服。法曹曰:“我官司也,我在不可以为是!”廷争之以死。河南怒,命卒捽之¹;法曹争尤强,遂并收法曹,竟奏杀仇,籍其家,而释法曹。法曹出,径归卧家,念河南势弗可败,气愤弗食,欧血卒。东都人至今犹道之。
¹“卒”,或作“牵”。“捽”,昨没切。
处士少而孤,母夫人怜之¹,读书学文,皆不待强教,卒以自立。在母夫人侧,油油翼翼,不忍去时岁。母夫人既终,育幼弟与归宗之妹²,经营勤甚,未暇进仕也。年三十有六,元和二年五月壬辰以疾卒。有男十岁,曰义;女九岁,曰孟;又有女生处士卒后³,未名。于其年九月乙酉,其弟浑以家有无⁴,葬以车一乘于龙门山先人兆。愈于处士,妹婿也。为其志,且铭其后曰:
¹贻娶苗氏,太师晋卿兄如兰女。
²〔补注〕沈钦韩曰:丧服传:“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故服为父服后者,期。”按:“归宗者”,既嫁而被出者也。贾公彦于此条误疏以为归宁,非也。
³“孟”下,或无“又”字。
⁴〔补注〕沈钦韩曰:“以家有无”,称其家之有无也;故下申之曰“车一乘”。
贵兮富兮如其材,得何数兮¹;名兮寿兮如其人,岂无有兮。彼皆逢其臧,子独迎其凶。兹命也邪!兹命也邪!
¹〔补注〕曾国藩曰:材,应得之富贵,不足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