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挐圹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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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和十四年以刑部侍郎谏佛骨,忤上意,出为潮州,女挐道死商南层峰驿,瘗之山下。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移刺袁州;明年九月,召为国子祭酒,过墓下,题诗驿梁;至是,发其丧,归葬于河南之河阳世墓之次云。〔补注〕曾国藩曰:自然沉痛。
女挐¹,韩愈 退之第四女也,惠而早死。
¹“挐”,女加、女书二切。
愈之为少秋官¹,言佛夷鬼,其法乱治,梁武事之²,卒有侯景之败,可一扫刮绝去³,不宜使烂漫。天子谓其言不祥,斥之潮州,汉 南海 揭阳之地⁴。愈既行,有司以罪人家不可留京师,迫遣之⁵。女挐年十二,病在席⁶,既惊痛与其父诀,又舆致走道⁷,撼顿失食饮节,死于商南层峰驿⁸,即瘗道南山下。五年,愈为京兆⁹,始令子弟与其姆易棺衾,归女挐之骨于河南之河阳 韩氏墓,葬之¹⁰。
¹“为少”,或作“少为”,非是。元和十二年十二月,公为刑部侍郎。〔补注〕姚鼐曰:以刑部侍郎称“少秋官”,此如以御史称端公之类,皆徇俗不典;虽昌黎为之,而不可法。
²或无“武”字。
³“刮”,或作“削”。
⁴或无“汉”字。“揭”,其逝切,又音竭。
⁵或无“可”字。〔补注〕方苞曰:直叙数语,恻然感人,是谓“约六经之旨而成文”。
⁶“病”,或作“疾”,或作“在病”,无“席”字。
⁷“又”,一作“父”。
⁸“层峰”,或作“密”。
⁹“兆”下,或有“尹”字。
¹⁰“葬”上,或有“而”字。
女挐死当元和十四年二月二日¹;其发而归,在长庆三年十月之四日;其葬在十一月之十一日。铭曰:
¹“和”下,或有“之”字。
汝宗葬于是,汝安归之,惟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