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故朝散大夫越州刺史薛公墓志铭
薛戎,元稹为神道碑,而公志其墓。公尝为河南,与薛为代,故志及之。〔补注〕按:元稹神道碑题“唐故越州刺史兼御史中丞浙江东道观察等使赠左散骑常侍河东薛公”。
公讳戎,字元夫¹,其上祖懿为晋安西将军,实始居河东。公之四世祖嗣汾阴公讳德儒²,为隋 襄城郡书佐以卒³。襄城有子二人皆贵⁴,其后皆蕃以大,而其季尤盛,官至邠州刺史。邠州讳宝胤,有子九人⁵,皆有名位,其最季讳缣⁶,为河南令以卒。河南有子四人,其长讳同,卒官湖州长史,赠刑部尚书。尚书娶吴郡陆景融女,有子五人⁷,皆有名迹,其达者四人⁸。
¹河中 宝鼎人。
²汾阴,河中县也。后名宝鼎。
³“隋”上,或无“为”字。〔补注〕沈钦韩曰:六典炀帝罢州置郡,改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参军为书佐。
⁴“二人”,宝积 宝胤。
⁵续、纯、绚、绾、缯、纮、缙、绛、缣。
⁶“缣”,或作“谦”,世系表作“缣”。
⁷乂、丹、戎、放、朗。
⁸乂,温州刺史;丹,庐州刺史;戎,浙东观察使;放,江西观察使。
公于伦次为中子,仁孝慈爱忠厚而好学,不应征举,沈浮闾巷间,不以事自累为贵¹。常州刺史李衡迁江西观察使,曰²:“州客至多,莫贤元夫,吾得与之俱,足矣。”即署公府中职,公不辞让³,年四十余,始脱褐衣为吏。衡迁给事中,齐映自桂州以故相代衡为江西。公因留佐映治⁴。映卒⁵,湖南使李巽、福建使柳冕交表奏公自佐,诏以公与冕⁶。在冕府累迁殿中侍御史。冕使公摄泉州,冕文书所条下,有不可者,公辄正之。冕恶其异于己,怀之未发也。遇马总以郑滑府佐忤中贵人,贬为泉州别驾,冕意欲除总,附上意为事,使公按置其罪。公叹曰:“公乃以是待我,我始不愿仕者,正为此耳。”不许。冕遂大怒,囚公于浮图寺,而致总狱,事闻远近。值冕亦病且死,不得已,俱释之⁷。冕死,后使至,奏公自副⁸,又副使事于浙东府⁹,转侍御史。元和四年,征拜尚书刑部员外郎¹⁰,迁河南令,历衢 湖 常三州刺史,所至以廉贞宽大为称,朝廷嘉之。某年,拜越州刺史,兼御史中丞、浙东观察使¹¹。至则悉除去烦弊¹²,俭出薄入,以致和富。部刺史得自为治¹³,无所牵制,四境之内,竟岁无一事。公笃于恩义,尽用其禄以周亲旧之急,有余颁施之内外亲,无疏远皆家归之。
¹戎少有学术,不求闻达,居于毗陵之阳羡山,年四十余,不易其操。
²“使”下,或有“日”字;无“曰”字。
³李衡为常州刺史,能以礼下戎。贞元八年二月,衡自湖南移镇江西,辟为从事,使者三返,乃应。
⁴贞元八年六月,以桂管观察使故相齐映代衡镇江西,召衡为给事中,映表戎留之。“桂”,或作“睦”,考传当作“桂”。“治”,或作“始”,属下文,非是。
⁵贞元十一年七月,映卒,戎复归阳羡。
⁶贞元十一年三月,以柳冕为福建观察使,表戎为判官。
⁷〔补注〕沈钦韩曰:旧传云:杜佑镇淮南,知戎之冤,乃上其表,发书谕冕,戎难方解。
⁸冕卒,阎济美代冕使福建,奏戎为团练副使。
⁹济美使浙东,戎又副之。
¹⁰元碑云:给事中穆质有直气,爱戎,称于朝,因拜刑部员外郎。
¹¹“某年”,或作“元和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方云:前已云“元和四年”,此不当复出年号,它铭亦无书除授月日者,或本非是。“史”下,方无“兼”字。
¹²〔补注〕沈钦韩曰:碑云:“所部郡皆禁酒,官自为垆,以酒禁坐死者不知数。公即日奏罢之。旧制,包橘之贡取于人,未三贡鬻者,罪且死。公命市贡之鬻者无所禁。”
¹³〔补注〕何焯曰:此“部刺史”,谓观察使所部中之州守,与汉之部刺史不同。
疾病去官,长庆元年九月庚申,至于苏州以卒¹,春秋七十五。奏至²,天子为之罢朝,赠左散骑常侍,使临吊祭之。士大夫多相吊者³。以其年十一月庚申⁴,葬于河南 偃师先人之兆次,以韦氏夫人祔。公凡再娶:先夫人京兆 韦氏,后夫人赵郡 李氏,皆先卒。子男二人:曰沂⁵曰洽。长生九岁,而幼七岁矣。女四人,皆已嫁。愈既与公诸昆弟善,又尝代公令河南⁶,公之葬也,故公弟集贤殿学士尚书刑部侍郎放属余以铭⁷。其文曰:
¹“卒”上,或有“病”字。
²或无此二字。
³“大夫”,或作“人”。
⁴“其”,或作“明”。
⁵或作“泝”,世系表作“泝”。
⁶公尝令河南,与薛为代。
⁷“故”字,疑当在上文“公”之字上。“刑”,或作“兵”。
薛氏近世,莫盛公门;公伦五人,咸有显闻。公之初志,不以事累¹;俛以随,亦贵于位。无怨无恶,中以自宝²;不能百年,曷足谓寿。公宜有后,有二稚子;其祐成之,公食庙祀。
¹或作“不累以事”。
²或作“中人以自”。此文四句一韵,古音“宝”与“寿”叶;“宝”,或作“贵”,或作“实”。〔补注〕沈钦韩曰:以“寿”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