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太学博士李君墓志铭

字数:887

“学”,或作“常”。〔补注〕何焯曰:深切著明,笔力亦健,志子弟墓,不嫌于直。

太学博士顿丘 李于¹,余兄孙女婿也²。年四十八³,长庆三年正月五日卒。其月二十六日,穿其妻墓而合葬之,在某县某地。子三人,皆幼。

¹一本作“干”。

²或无“女”字。

³于大历元年生。

初,于以进士¹为鄂岳从事²。遇方士柳泌³,从受药法,服之往往下血,比四年,病益急,乃死⁴。其法以铅满一鼎⁵,按中为空,实以水银⁶,盖封四际,烧为丹沙云。

¹元和十年,于中进士第,年四十。

²十一年,李道古为鄂岳观察使,辟于为从事。

³“泌”,或作“贲”。

⁴柳泌说已见前。“乃”,或作“及”,非是。

⁵一有“以物”字。

⁶“实以”,或作“以实”。

余不知服食说自何世起,杀人不可计,而世慕尚之益至,此其惑也!在文书所记及耳闻相传者不说¹,今直取目见亲与之游而以药败者六七公,以为世诫²。

¹或无“相”字。

²〔补注〕何焯曰:时主好方士,服金丹,公之“为世诫”者,微词也。

工部尚书归登、殿中御史李虚中、刑部尚书李逊、逊弟刑部侍郎建、襄阳节度使工部尚书孟简、东川节度御史大夫卢坦、金吾将军李道古:此其人皆有名位,世所共识。工部既食水银得病,自说若有烧铁杖自颠贯其下者¹,摧而为火,射窍节以出,狂痛号呼乞绝;其茵席常得水银²,发且止,唾血十数年以毙。殿中疽发其背死。刑部且死谓余曰:“我为药误。”其季建,一旦无病死。襄阳黜为吉州司马,余自袁州还京师,襄阳乘舸邀我于萧洲,屏人曰:“我得秘药,不可独不死,今遗子一器,可用枣肉为丸服之。”别一年而病,其家人至³,讯之,曰:“前所服药误⁴,方且下之,下则平矣。”病二岁竟卒。卢大夫死时,溺出血肉,痛不可忍,乞死,乃死⁵。金吾以柳泌得罪,食泌药,五十死海上:此可以为诫者也!蕲不死,乃速得死,谓之智,可不可也?

¹“颠”,或作“巅”。

²“茵”,或作“裀”。或无“常”字。

³“其”,一作“有”。

⁴“所服”下,或有“之”字。

⁵“肉”,方作“害”。今按:古书“肉”或作“宍”,今淮南子及内经 灵枢尚存此体,疑此别本“害”字乃“宍”之讹;而方考之不详也。“乃死”,一作“乃绝”;“乃”,或作“及”。或无“死”字。皆非是。

五谷三牲、盐醯果蔬,人所常御。人相厚勉,必曰强食。今惑者皆曰:“五谷令人夭,不能无食,当务减节。”盐醯以济百味¹,豚鱼鸡三者,古以养老;反曰:“是皆杀人,不可食。”一筵之馔,禁忌十常不食二三。不信常道而务鬼怪,临死乃悔。后之好者又曰:“彼死者皆不得其道也,我则不然。”始病,曰:“药动故病,病去药行,乃不死矣。”及且死,又悔。呜呼!可哀也已,可哀也已²!

¹“济”,或作“齐”。

²孔毅夫杂说云:张籍哭退之诗云:“为出二侍女,合弹琵琶筝。”白乐天思旧诗云:“退之服硫黄,一病竟不痊。”退之尝讥人不解文字饮,而自败于女妓乎?作李博士墓志,戒人服金石药,而自饵硫黄邪?又后山嗟哉行亦云:“韩子作志还自屠,自笑未竟人复吁。”正谓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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