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幽州节度判官赠给事中清河张君墓志铭
张彻为范阳府监察御史,其帅张弘靖也。志不出弘靖姓名,若有所讳焉耳。彻死于乱,具载之史,其言多出公志。〔补注〕姚鼐曰:昌黎盖鄙张之请,“噎喑以为生”,盖即谓之耶。张裕钊曰:介甫论韩文惟王适 张彻志最奇,王文叙事作意主间架,实从此二篇脱化,而未能自然,故不逮韩;且其规模堂庑,较永叔则已隘矣。
张君名彻,字某,以进士¹累官至范阳府监察御史。长庆元年,今牛宰相为御史中丞²,奏君名迹中御史选³,诏即以为御史。其府惜不敢留,遣之,而密奏:“幽州将父子继续,不廷选且久,今新收,臣又始至⁴孤怯,须强佐乃济。”发半道,有诏以君还之,仍迁殿中侍御史⁵,加赐朱衣银鱼。至数日,军乱,怨其府从事,尽杀之,而囚其帅;且相约:张御史长者,毋侮辱轹蹙我事,无庸杀,置之帅所⁶。
¹彻中进士第,在元和四年。
²“元”,或作“二”,考之史,当作“元年”。陈齐之云:常疑牛僧孺之为人,观此语,则知韩公亦不喜其人矣。然“牛宰相”三字,或作“今宰相牛公”,未知孰是。
³〔补注〕曾国藩曰:谓声名形迹。
⁴长庆元年二月,幽州节度使刘总请去位;三月,以总为太平军节度使,张弘靖为幽州节度使,代总。
⁵“仍”,或作“乃”。
⁶“轹”,音历。“毋”,或作“无”。“我事”下,或有“无罪”二字。长庆元年七月,幽州军乱,囚节度使张弘靖于蓟门馆,杀判官韦雍、张宗元、崔仲卿等;以彻长者,不杀,置之于蓟门馆。〔补注〕曾国藩曰:以上在幽州,值军乱。
居月余,闻有中贵人自京师至。君谓其帅:“公无负此土人。上使至,可因请见自辨,幸得脱免归。”¹即推门求出。守者以告其魁,魁与其徒皆骇曰:“必张御史。张御史忠义,必为其帅告此²余人,不如迁之别馆。”³即与众出君⁴。君出门骂众曰:“汝何敢反!前日吴元济斩东市,昨日李师道斩于军中,同恶者父母妻子皆屠死,肉餧狗鼠鸱鸦⁵。汝何敢反!汝何敢反!”⁶行且骂。众畏恶其言⁷,不忍闻,且虞生变,即击君以死。君抵死口不绝骂,众皆曰:“义士!义士!”或收瘗之以俟⁸。
¹或无“免”字。
²“史”下,或无“张”字及无“告此”二字。按:“告”字疑当作“言”。
³今按:“余人”二字疑衍,而下文“不如迁之别馆”自为一句,盖述其言如此。下文又云“即与众出君”,乃记其事也。但无所考,不敢辄删耳。或云“余人”字不必去,其曰“迁之别馆”,盖言今当如此耳。亦通。〔补注〕姚鼐曰:“余人”,非叛者党也,恐其以言动之。
⁴“与”,或作“以”。
⁵新史书彻事,大抵出公此志。其所书骂贼语,凡削六字改一字,笔削固史氏事,然而改餧为饱,则不若公语;且有来处,此前汉 陈余所谓“以肉餧虎”也。
⁶〔补注〕曾国藩曰:著语极精神。
⁷“畏”下,或有“皆”字,非是;或在“畏”上,则或有之。
⁸〔补注〕曾国藩曰:以上遇害。
事闻,天子壮之,赠给事中。其友侯云长佐郓使,请于其帅马仆射¹,为之选于军中,得故与君相知张恭 李元实者²,使以币请之范阳,范阳人义而归之。以闻,诏所在给船轝,传归其家,赐钱物以葬。长庆四年四月某日,其妻子以君之丧葬于某州某所³。
¹马总。
²“恭”,或作“泰”。
³“四年”,方云:“旧本或作‘二年’,或作‘三年’。按:郓帅,马总也。总以二年秋迁右仆射,明年夏召还,当作‘二年’或‘三年’也。”今按:方说虽如此,而其所定之本却作“四年”,今姑从之。盖或丧归逾年,马既召还,乃克葬也。〔补注〕曾国藩曰:以上归葬。
君弟复亦进士¹,佐汴 宋,得疾,变易丧心,惊惑不常。君得闲即自视衣褥薄厚²,节时其饮食,而匕箸进养之³,禁其家无敢高语出声。医饵之药,其物多空青雄黄,诸奇怪物⁴,剂钱至十数万;营治勤剧,皆自君手,不假之人。家贫,妻子常有饥色⁵。
¹元和元年,复中进士。
²“褥”,或作“衾”。
³或无“养”字。今按:“养”字去声,礼曰:“以其饮食忠养之。”
⁴空青,山出铜处,铜精熏则生空青,腹中空如杨梅者胜。雄黄出武都山,块方数寸,明彻如鸡冠者佳。
⁵〔补注〕“色”,原作“邑”,据别本校改。曾国藩曰:以上内行。
祖某,某官;父某,某官¹。妻韩氏,礼部郎中某之孙,汴州 开封尉某之女,于余为叔父孙女。君常从余学,选于诸生而嫁与之。孝顺祗修,群女效其所为。男若干人,曰某;女子曰某²。铭曰:
¹“祖某”,“父某”或作“祖践”,“父休”。
²〔补注〕曾国藩曰:以上家世。
呜呼彻也!世慕顾以行¹,子揭揭也;噎喑以为生²,子独割也。为彼不清,作玉雪也;仁义以为兵,用不缺折也³。知死不失名,得猛厉也;自申于闇,明莫之夺也⁴。我铭以贞之,不肖者之呾也⁵。
¹〔补注〕曾国藩曰:“慕顾”犹瞻徇。
²〔补注〕曾国藩曰“噎喑”,犹嗫嚅。
³“缺折”,或作“折缺”。
⁴“闇明”,当作“明闇”,说见下条。〔补注〕陈景云曰:张平子灵宪 中论日之明云:“由明瞻闇,闇还自夺。”公语似本此。
⁵“呾”,当割切。方无“者”字,或无“之”字。方云:此铭以“彻”、“揭”、“割”、“雪”、“折”、“厉”、“夺”、“呾”为韵。而“行”、“生”、“清”、“兵”、“名”、“闇”、“贞”复自为韵。“厉”,音烈。“闇”,当读如“谅闇”之“闇”。今按:方说多得之。此铭盖法兔罝、鱼丽等诗,隔句用韵耳。诗隔句用韵,先儒所未知,观公此铭,则既识之矣。但“闇明”二字,乙之则韵自叶,而义亦胜,若如方说,则虽读“闇”作“”,韵终不叶,而义亦不通也。〔补注〕方苞曰:其体盖出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