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少尹李公墓志铭
李素也。据史李素无传,于李锜传附见焉。〔补注〕姚范曰:随其历官而事迹附其中,荆公如此;却又别具作用,故机圆而势遒。
元和七年二月一日,河南少尹李公卒,年五十八¹。敛之三月某甲子,葬河南 伊阙 鸣皋山下²。前事之月,其子道敏哭再拜授使者公行状³,以币走京师,乞铭於博士韩愈曰⁴:“少尹将以某月日葬⁵,宜有铭。其不肖嗣道敏杖而执事,不敢违次,不得跣以请。”愈曰:“公行应铭法⁶,子又礼葬,敢不诺而铭诸?”⁷
¹“尹”下,或有“陇西”字,或作“陆浑”。
²或作“八月丁亥朔十六日壬寅”,考之史亦合。“伊阙”,或作“陆浑”。考唐志,鸣皋实在陆浑。
³“公”,或作“功”,非是。
⁴“於”,一作“于”。
⁵“月”下,或有“某”字。
⁶“公”,方作“功”。今按:若从方本,则此句无首,而下句“子又礼葬”亦无所承,其误明甚。
⁷或无“葬”字;或无“而铭诸”三字;或无“诺而”二字:皆非是。
公讳素,字某¹。生七岁丧其父,贫不能家,母夫人提以归,教育于其外氏²。以明经选,主虢之弘农簿,又尉陕之芮城。李丞相泌观察陕 虢,以材署运使从事,以课迁尉京兆 鄠³。考满,以书判出其伦,选主万年簿⁴,而母夫人固在,食其禄。母夫人卒三年,改尉长安,迁监察御史,奏贬九卿一人⁵,改詹事丞,迁殿中侍御史,由度支员外郎选令万年⁶。公主夺驿田⁷,京兆尹符县割畀之⁸;公不与,改度支郎中⁹。使侍郎介恃¹⁰,不礼其属大夫士,擅喜怒赏罚¹¹,公独入让,不受。刘辟平,上以蜀赏高崇文¹²。尚书省以崇文慕府争盐井因革便不便,命公使崇文¹³,崇文命幕府唯公命从,即其日事已。疏奏¹⁴,侍郎外称其能,竟坐前敢抗己;衢州饥,择刺史,侍郎曰:“莫如郎李某”¹⁵遂刺衢州。至一月,迁苏州¹⁶。李锜前反,权将之戍诸州者¹⁷,刺史至,敛手无敢与敌¹⁸。公至十二日锜反¹⁹,公将左右与贼战州门,不胜,贼呼入,公端立责以义²⁰,皆敛兵立,不逼。锜命械致公军,将斩以徇;及境,锜适败缚²¹,公脱械还走²²,州贼急卒不暇走死,民抱扶迎尽出²³。天子使贵人持紫衣金鱼以赐。居三年,州称治。拜河南少尹,行大尹事²⁴。吕氏子炅弃其妻,著道士衣冠²⁵,谢母曰:“当学仙王屋山。”去数月复出。间诣公,公立之府门外,使吏卒脱道士冠。给冠带,送付其母。黜属令二人以赃,减民赋钱岁五千万²⁶,请缓民输期一月,诏天下输皆缓一月。公一断治不收声,事常出名上。
¹或作“字贞一”。
²“育”,或作“畜”。“于”下,或无“其”字。
³邑名,古有扈国。“鄠”,音户。
⁴“伦”上,或无“其”字。“主”,或作“注”,非是。
⁵“贬”,或作“败”。
⁶或无“郎”字。“选令万年”,或作“迁万年令”。
⁷“主”下,或有“簿”字,云:“簿如簿录之簿”,非是。
⁸〔补注〕曾国藩曰:下符于万年,割田与之也。
⁹“度支”,或作“屯田”。
¹⁰“恃”,或作“特”,非是。元和元年四月,以兵部侍郎李异为度支盐铁转运使。〔补注〕陈景云曰:“使侍郎”者,领度支使之侍郎也。吴汝纶曰:“使侍郎”者,言其使乃侍郎也。按:“介恃”,犹左氏传“介人之宠”。
¹¹或无“擅”字。
¹²〔补注〕沈钦韩曰:崇文平蜀,因以为西川节度使。
¹³“以崇”,或作“与崇”。或无“不便”字。〔补注〕曾国藩曰:或因以盐井与之;或遂革之:二者孰便,命使者往治也。
¹⁴“事已”,或作“事以”。
¹⁵“如郎”下,或有“中”字。
¹⁶“迁”下,或有“刺”字。时以杜兼为苏州刺史。兼曰:“李锜且反,必且奏族臣。”上因留为吏部郎中,而以素为苏州刺史。
¹⁷或无“权”、“之”二字。
¹⁸或无“敢”、“敌”字,或无“敢”字,皆非是。二年十月,镇海节度使李锜反。先是,锜选腹心五人为所部五州镇将:姚志安处苏州,李深处常州,赵惟忠处湖州,丘自明处杭州,高肃处睦州,察刺史动静。及将反,各令杀其刺史。
¹⁹〔补注〕曾国藩曰:公未迁苏,李锜已先反于镇海。公至苏十二日,贼始至苏也。
²⁰“端”,或作“号”,非是。
²¹或无“缚”字。〔补注〕曾国藩曰:新书言:贼钉公于船,志为饰词。又曰:“致”谓致于镇海军也。锜败为其属所缚,故曰“败缚”。
²²锜反,素为志安所败,生致于锜,具桎梏钉于船舷。未及京口,十月,润州大将张子良、李奉仙等执锜,素获免。
²³“急卒”,一作“竟平”。今按:州字句绝,“贼”即锜将之戍州作乱者,以公至之速,不及走死,为州民执以迎公耳;然“民”字以下,必有脱误。〔补注〕姚范曰:“州”字宜属下,言在州之贼,走死之不暇。曾国藩曰:“抱扶迎”,谓抱幼扶老以迎也。
²⁴六年三月,以河南尹郄士美为昭义军节度使,以素为少尹,行大尹事。七年二月,许孟容自兵部侍郎代素为尹。
²⁵或无“衣”字。
²⁶“赃”,或作“臧”,古通用;然不知此句当如何读。若“臧”字属上句,即下文“减赋”别为一事;若属下句,即是以所没入之臧代民赋钱也。但属上句者,语意差涩耳。“千”,或作“十”。
曾祖弘泰,简州刺史¹;祖乾秀,伊阙令;父燮,宣州长史,赠绛州刺史;母夫人,燉 煌 张氏;其舅参有大名²。公之配曰彭城 刘氏夫人³,夫人先卒,其葬以夫人祔。夫人曾祖曰子玄,祖曰皆有大名⁴。公之子男四人:长曰道敏,举进士;其次曰道枢,其次曰道本、道易,皆好学而文⁵。女一人,嫁苏之海盐尉韦潜。自简州而下皆葬鸣皋山下。铭曰:
¹“弘”,或作“纯”。
²“氏”下,或有“封西平郡太君”六字。“参”,或作“泰”。〔补注〕沈钦韩曰:即为国子司业作五经文字者也。在唐书 儒学传。
³“公”,或作“君”。“氏夫人”下,或有“封彭城县君”五字。
⁴〔补注〕沈钦韩曰:刘知幾撰史通,其子,世传史学,唐书有传。
⁵或无“其次曰道枢”五字。“枢”下,或无“其次曰”三字。“道易”上,或有“其次曰序”。
高其上而坎其中¹,以为公之宫,奈何乎公²!
¹“上”下,或有“立”字;“立”,或作“丘”,或作“山”。
²〔补注〕曾国藩曰:奇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