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评事墓铭
君讳翰,字叔清,博陵 安平人¹。曾大父知道,仕至大理司直;大父玄同,为刑部侍郎,出刺徐 相州²;父倚,举进士,天宝之乱,隐居而终。
¹“安平”,或作“平安”。今深州有安平县。
²“同”,或作“童”,非是。或无“相”字。
君既丧厥父,携扶孤老,托于大江之南。卒丧,通儒书。作五字句诗,敦行孝悌,诙谐纵谑,卓诡不羁¹;又善饮酒,江南人士多从之游。
¹“卓诡”,或无此二字,或作“处世”,皆非是。
贞元八年,君生四十七年矣¹,自江南应节度使王栖曜命于鄜州。既至,表授右卫胄曹参军,实参幕府事。直道正言,补益弘多²。既去职,遂家于汝州,汝州刺史吴郡 陆长源引为防御判官,表授试大理评事。十二年,相国陇西公作藩汴州,而吴郡为军司马³,陇西公以为吴郡之从则贤也⁴,署为观察巡官。实掌军田,凿浍沟,斩茭茅⁵,为陆田千二百顷,水田五百顷⁶,连岁大穰,军食以饶。幕府以其功状闻⁷,使者未复命。以十五年正月五日寝疾终于家,年五十有六矣。陇西公赙赠有加。自始有疾,吴郡率幕府寮属日一至其庐问焉;其既甚也,日再往问焉;其终也,往哭焉;比小敛大敛三哭焉⁸。于敛之二十日,其妻与其子以君之丧旋葬于汝州⁹;其二月某日,遂葬于某县某乡某原。
¹以卒日考之,“七”当作“六”。
²“弘”,或作“尤”。
³贞元十二年七月,以董晋为宣武军节度使;八月长源自汝州授检校礼部尚书,充宣武军行军司马。陇西公,即晋也。
⁴“之从”,或作“从事”,或并出“之”字,皆非是。
⁵“茅”,或作“茆”。“茆”,凫葵也。此兼水陆言之,作“茅”自当。
⁶或无“为”字。“五百”或作“二千”。
⁷或无“其”字。
⁸方无“大敛”字。今按:上文并大敛计之乃得三哭,方本非是。〔补注〕姚范曰:仿左氏传。
⁹“与”,或作“以”。或无“于”字。
君内仁九族,外尽宾客,于其所止,其来如归¹。苟亲矣,虽不肖收之如贤;苟贤矣,虽贫贱待之如贵人²:是故其殁也,其吊者与其哭者,其声也必哀尽焉。妻,郑氏也³;有子二人,女一人。吾闻位不称德者有后⁴,呜呼!君其终有后乎!铭曰:
¹〔补注〕曾国藩曰:“尽”谓尽礼也。凡崔君栖止之处,族宾皆来归也。又曰介甫叙人之长,皆学此等。
²〔补注〕吴汝纶云:此仿史记 酷吏传文法。
³〔补注〕原本“郑氏”上无“妻”字,今据别本增入。
⁴“德者”下,或有“其终”字。
朝之言嘻嘻,夕之言怡怡;偕入而出乘马驰¹,一日不见而死:吁其悲²!
¹“马”下,或有“而”字。
²“其”下,或有“可”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