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散大夫赠司勋员外郎孔君墓志铭
或无“郎”字。孔君名戡,孔子三十六世孙,时与公偕分司东都,卒,公为作此铭。〔补注〕曾国藩曰:此文起法,惟韩公笔力警耸矫变,无所不可;若他手为之,恐偾张客气,故不如朴拙按部之犹为近古也。〔补注〕方苞曰:详著其大节,末乃略叙始迹。
昭义节度卢从史有贤佐曰孔君,讳戡,字君胜¹。从史为不法,君阴争,不从,则于会肆言以折之,从史羞,面颈发赤²,抑首伏气³,不敢出一语以对,立为君更令改章辞者前后累数十⁴;坐则与从史说古今君臣父子道,顺则受成福,逆辄危辱诛死,曰⁵:“公当为彼,不得为此。”从史常耸听喘汗⁶。居五六岁,益骄,有悖语,君争,无改悔色⁷,则悉引从事空一府往争之。从史虽羞,退益甚。君泣语其徒曰:“吾所为止于是,不能以有加矣!”⁸遂以疾辞去,卧东都之城东,酒食伎乐之燕不与。当是时,天下以为贤,论士之宜在天子左右者,皆曰“孔君、孔君”云⁹。
¹昭义军,潞州也,在河东。今为昭德军。贞元二十年八月,以卢从史为昭义节度使,表戡为书记。
²“颈”,一作“颜”。
³“伏”,或作“吐”。方云:叔孙通传所谓“伏抑首”者也,作“吐”非。今按:汉传言“伏抑首”,言伏地而抑首也;此言“伏气”,犹言屏气耳;与汉传语异。
⁴〔补注〕沈钦韩曰:号令之苛慝,章奏之骄慢者,皆更改。
⁵“曰”上,或有“且”字。
⁶“常”,或作“当”,非是。
⁷“色”,或作“意”,亦通;作“也”,非是。
⁸“以有”,或作“有以”。
⁹或无“者”字;“皆”上阁本有“唯”字;或无复出“孔君”字;或复出“云”字。〔补注〕曾国藩曰:以上强谏卢从史而还洛。
会宰相李公镇扬州¹,首奏起君,君犹卧不应²;从史读诏,曰:“是故舍我而从人耶!”即诬奏君前在军有某事。上曰:“吾知之矣。”奏三上,乃除君卫尉丞,分司东都。诏始下,门下给事中吕元膺封还诏书;上使谓吕君曰:“吾岂不知戡也,行用之矣。”明年,元和五年正月,将浴临汝之汤泉³;壬子,至其县食,遂卒⁴,年五十七。公卿大夫士相吊于朝,处士相吊于家。君卒之九十六日,诏缚从史送阙下,数以违命,流于日南⁵。遂诏赠君尚书司勋员外郎,盖用尝欲以命君者信其志。其年八月甲申,从葬河南 河阴之广武原⁶。
¹元和三年九月,以宰相李吉甫为淮南节度使。
²“犹”,或作“独”。
³〔补注〕沈钦韩曰:浴汤以疗病也。文苑 常袞表云:“先因入汤,常愈斯疾。渐逼冬候,今正其时。伏望天恩,许臣就汤。”则唐人固以寒时入汤也。
⁴〔补注〕方苞曰:此用春秋郑伯、髡顽卒书法,以发疑也。
⁵元和五年四月,镇州行营招讨使吐突承璀缚从史送京师,贬欢州司马。欧文忠书从史祷聪明山记曰:“阅从史官属题名,见孔戡与乌重胤俱列于后。而退之记戡事云:戡屡谏不听,卒为重胤所缚。呜呼!祸福成败之理甚明。先事而言则罕见从,事至而言则不及,自古败乱未始不由此。”
⁶“南”下,或有“府”字。“阴”下,或有“县”字。“广武原”,或作“某地”,云:“唐 河南府无河阴县。”今按元和郡县志,河南府有河阴县。〔补注〕曾国藩曰:以上为卢所诬奏,得罪以死。
君于为义若嗜欲,勇不顾前后;于利与禄,则畏避退处如怯夫然。始举进士第¹,自金吾卫录事为大理评事,佐昭义军²。军帅死³,从史自其军诸将代为帅⁴,请君曰:“从史起此军行伍中。凡在幕府,唯公无分寸私⁵。公苟留,唯公之所欲为。”君不得已⁶,留一岁⁷,再奏自监察御史至殿中侍御史⁸。从史初听用其言,得不败;后不听信,恶益闻,君弃去,遂败⁹。
¹“士”下,或有“及”字。
²“军”下,或有“帅”字。
³贞元二十年六月,昭义节度使李长荣卒。
⁴或无“自其”字。
⁵“分”,或作“方”,非是。
⁶“君”,或作“居”。
⁷〔补注〕方苞曰:其始从从史可疑,故特标之。
⁸〔补注〕陈景云曰:从史初甚重之,故一岁中奏迁其官者再也。
⁹〔补注〕曾国藩曰:以上叙历官至佐昭义军,著所以事卢之由。
祖某,某官,赠某官;父某,某官,赠某官¹。君始娶弘农 杨氏女,卒;又娶其舅宋州刺史京兆 韦屺女:皆有妇道。凡生一男四女,皆幼。前夫人从葬舅姑兆次。卜人曰:“今兹岁未可以祔。”从卜人言不祔。君母兄戣,尚书兵部员外郎;母弟戢,殿中侍御史²,以文行称朝廷³。将葬,以韦夫人之弟前进士楚材之状授愈曰:“请为铭。”铭曰:
¹诸本作“祖如圭,皇海州司户,赠工部员外郎;父岑父、皇著作郎,赠驾部员外郎”。方从蜀本云:今本所纪父祖官职多误,盖后人续增。公诸志皆载三世,此只言父祖已非。考世系表及孔戣志:此以“如珪”作“如圭”,“郎中”作“员外郎”,“著作佐郎”为“郎”,又非也。驾部乃戡赠官,此以为其父所赠,又非也。今按:此姑从方本,无大利害。但方诋诸本止载二世为不入例,而其所据之本此志亦只载二世。云驾部乃戡所赠官,而戡实赠司勋,皆非是。世系、戣志与此志文亦未知其孰为得失。恐皆未足以判其是非也。
²〔补注〕沈钦韩曰:旧传以戣为戡弟。
³〔补注〕曾国藩曰:以上祖父妻子兄弟。
允义孔君,兹惟其藏;更千万年,无敢坏伤¹。
¹方从杭本无“伤”字。今按:此“伤”字诸本皆有,文理音韵皆无可疑;方氏特以杭本脱漏,遂不之信;宁使此铭为歇后语,而不肯以诸本补之:甚可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