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故朝散大夫商州刺史除名徙封州董府君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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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溪,即晋之子也,史附晋传,谓讨王承宗,为行营粮料使,坐盗军资流封州;至长沙,赐死。志不详其事,止曰死湘中,讳之也。公诗有送董溪婿陆畅云:“我实门下士,力薄蚋与蚊;受恩不即报,永负湘中坟。”谓溪流封州死湘中也。公尝佐董晋幕中,观其铭辞,意在言外,既微而显,诚太史氏之笔哉。〔补注〕刘大櫆曰:韩公琢句炼字,务在独造出奇,以警人为能。董溪、房启、石洪、独孤郁数篇,约略相似。

公讳溪,字惟深,丞相赠太师陇西恭惠公第二子¹。十九岁明两经,获第有司²。沈厚精敏,未尝有子弟之过。宾接门下,推举人士,侍侧无虚口;退而见其人,淡若与之无情者。太师贤而爱之,父子间自为知己,诸子虽贤,莫敢望之。太师累践大官³,臻宰相,致平治,终始以礼,号称名臣;晨昏之助,盖有赖云。太师之平汴州⁴,年考益高,挈持维纲,锄削荒颣⁵,纳之大和而已;其囊箧细碎无遗漏,繄公之功。上介尚书左仆射陆公 长源⁶,齿差太师,标望绝人,闻其所为,每称举以戒其子。杨凝 孟叔度以材德显名朝廷⁷,及来佐幕府⁸,诣门请交,屏所挟为⁹。

¹陇西公,董晋也。生四子:全道、全湲、全素、全澥。溪即全湲也。

²〔补注〕沈钦韩曰:唐六典:凡贡举人通二经以上者为明经。

³“大”,或作“久”,非是。

⁴“师”下或无“之”字。

⁵“颣”,丝节。淮南子:“明月之珠,不能无颣。”音耒。“颣”,或作“顽”。

⁶长源字泳之。是岁八月,自前汝州刺史为宣武行军司马。

⁷或作“于朝”。

⁸“佐”,或作“往”。凝自左司郎中为检校吏部郎中、观察判官;叔度自殿中侍郎史为检校金部员外郎、度支判官。

⁹或作“屏弃所挟”。

太师薨¹,始以秘书郎选参军京兆府法曹²,日伏阶下,与大尹争是非,大尹屡黜己见³。岁中奏为司录参军,与一府政⁴。以能拜尚书度支员外郎,迁仓部郎中、万年令。兵诛恒州⁵,改度支郎中,摄御史中丞,为粮料使⁶。兵罢⁷,迁商州刺史。粮料吏有忿争相牵告者,事及于公,因征下御史狱⁸。公不与吏辨,一皆引伏,受垢除名,徙封州。元和六年五月十二日死湘中,年四十九⁹。明年,立皇太子,有赦令许归葬¹⁰。其子居中始奉丧归,元和八年十一月甲寅,葬于河南 河南县 万安山下太师墓左,夫人郑氏祔。

¹贞元十五年二月,晋卒。

²“选”,或作“迁”。

³“大”,或并作“太”。

⁴“与”,音预。〔补注〕沈钦韩曰:京兆司录参军,盖当古之五官掾及公府之西曹,总录诸曹者也。

⁵成德军也。

⁶元和四年十月,以神策军中尉吐突承璀为镇州行营招讨处置使,征王承宗。以溪及于皋谟为东道行营粮料使。

⁷元和五年七月赦承宗。

⁸“因”,方作“显”,云:“汉书 韩安国传:‘由此显结于汉’,当用此义。”今按:此召对狱耳。与方所引者不类,当只作“因”。

⁹“州”下,方本无年月日,但于“湘中”下云“年若干”,今以晁本定。按唐书“元和七年,立遂王为太子”,亦与下文相应。二月,粮料吏有忿争相告言。五月,溪、皋谟皆坐赃数千缗。敕贷死,流皋谟 春州,溪 封州;行至潭州,并遣中使赐死。权德舆传亦云:“董溪 于皋谟以运粮使盗军资,流岭南。宪宗悔其轻,诏中使半道杀之。”〔补注〕沈钦韩曰:铭志之体,曰“薨”、曰“卒”,其曰“死”者,则非命之正矣。与张圆死于汴城同一例。

¹⁰元和七年七月,立遂王宥为太子,大赦天下。〔补注〕何焯曰:左降官死,亦必遇赦而后归葬。李道古墓志可参考。

公凡再娶,皆郑氏女。生六子,四男二女。长曰全正,惠而早死。次曰居中,好学善为诗,张籍称之。次曰从直¹、曰居敬,尚小。长女嫁吴郡 陆畅;其季女,后夫人之子。公之母弟全素孝慈友弟,公坐事,弃同官令归。公殁比葬三年,哭泣如始丧者。大臣高其行,白为太子舍人。将葬²,舍人与其季弟澥问铭于太史氏韩愈³。愈则为之铭。辞曰:

¹“直”下,或有“次”字。

²“将葬”下,方有“中”字,云:“以上文考之,无者为是。然世系表:‘全素,太子中书舍人。’通典:‘中舍一云中书舍人。’又安知全素不自舍人迁中舍邪?”今按:“中”字有,则前后皆当有;无则皆当无。不应前无而后有也。审如方说,此志亦必是未迁时作,况它本自有无“中”字者。今姑从之。不必曲为之说也。〔补注〕沈钦韩曰:太子舍人与中书舍人官阶悬绝,何容并称?此世系表之谬耳。

³元和八年正月,公为比部郎中,史馆修撰。

物以久弊,或以轹毁¹;考致要归,孰有彼此。由我者吾,不我者天;斯而以然,其谁使然?

¹“轹”,音枥。〔补注〕方苞曰:“轹毁”,谓死于非命也。以法死,于志讳之;而于铭著其实。曰:“不我者天”,岂溪之狱尚有枉桡耶?


殿中侍御史李君墓志铭贞曜先生墓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