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中府法曹张君墓碣铭
李肇国史补云:张圆,韩弘旧吏。弘初秉节,事无小大委之,后乃奏贬。圆多怨言,及量移,诱至汴州,极欢而遣之。行次八角店,白日杀之。然此志言“遇盗死涂中”,亦未曾略及贬谪之意,则国史补未必可信也。葬以元和五年二月庚午,据长历,二月无庚午;若曰庚午,则正月晦也。〔补注〕陈景云曰:志云“坐事贬岭南”,与李肇所记合。圆掾河中,其吏幹日有闻,汴帅忌其向用,修隙,因以甘言,毙之逆旅,亦情事所有。文详书其遇害之地,不为无意也。
有女奴抱婴儿来,致其主夫人之语,曰:“妾,张圆之妻刘也¹。妾夫常语妾云:‘吾常获私于夫子。’且曰:‘夫子天下之名能文辞者²,凡所言必传世行后。’今妾不幸,夫逢盗死途中³,将以日月葬。妾重哀其生志不就,恐死遂沈泯⁴,敢以其稚子汴见先生,将赐之铭⁵,是其死不为辱,而名永长存,所以盖覆其遗胤子若孙⁶。且死万一能有知,将不悼其不幸于土中矣!”又曰:“妾夫在岭南时,尝疾病,泣语曰:‘吾志非不如古人⁷,吾才岂不如今人而至于是,而死于是邪!若尔吾哀,必求夫子铭,是尔与吾不朽也。’”愈既哭吊辞,遂叙次其族世名字事始终而铭曰⁸:
¹“刘”下,或有“氏”字。
²或无“夫子”字,非是。
³“逢”,或作“遇”。
⁴“泯”,或作“名”。
⁵“汴”下,或有“儿”字,或无“将”字。
⁶“胤”下,或有“若”字。
⁷或无“人”字。
⁸“吊”下,或有“即”字。今按:既辞而遂叙其事,盖一辞而许,所谓“礼辞”者也。
君字直之。祖欢,父孝新,皆为官汴 宋间。君尝读书,为文辞有气;有吏才,尝感激欲自奋拔,树功名以见世。初,举进士,再不第,因去,事宣武军节度使,得官至监察御史,坐事贬岭南;再迁至河中府法曹参军,摄虞乡令;有能名,进摄河东令;又有名,遂署河东从事。绛州阙刺史,摄绛州事,能闻朝廷。元和四年秋,有事适东方,既还,八月壬辰,死于汴城西双丘,年四十有七。明年二月日,葬河南 偃师¹。妻彭城人,世有衣冠²,祖好顺,泗州刺史;父泳,卒蕲州别驾。女四人,男一人,婴儿汴也³。是为铭。
¹“日”,或作“庚午”。考唐历二月无庚午。“葬”下,或有“于”字。
²或无“有”字。
³〔补注〕方苞曰:一语恻怆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