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字数:521

故人以度审长短(1),以量受多少(2),以衡平轻重(3),以律均清浊(4),以名稽虚实(5),以法定治乱,以简制繁惑(6),以易御险难(7)。以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8)。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则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9)。

【注释】

(1)以度审长短:以标准长度单位计量长短。度,计量长短的标准;这里指依一定计量标准确定的长度单位。审,察知,这里指计量。

(2)以量受多少:以标准容量单位计量多少。量,依一定标准确定的容量单位。受,计量。

(3)以衡平轻重:以秤来称量轻重。衡,秤。

(4)以律均清浊:以标准的定音仪器调节音的清浊。律,古代用竹管或金属管制作的定音仪器,以管的长短确定音阶高低。均,调,调节,调和。

(5)稽:查考,察验。

(6)繁惑:繁乱,繁杂混乱。惑,乱。

(7)御:控驭,驾驭。

(8)百度皆准于法:百事都以法为准。百度,百事,各种制度。

(9)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道藏》本“与”作“以”,“与”意长,今据《群书治要》本、《百子全书》本改“以”为“与”。此句意为:迟钝者、声哑者、失聪者、失明者可与敏察者、慧辨者、耳聪者、目明者一样治理国家。顽,麻木,迟钝。嚚,哑,失声。

【译文】

所以人们以丈、尺、寸等标准长度单位测量长短,以斛、斗、升等标准容量单位计量多少,以秤称量轻重,以标准的定音仪器调节音色的清浊,以名察验事物的虚实,以法决定国家的治乱,以简约制裁繁乱,以简易控驭艰难。使万物皆归宗于一,使百事皆准裁于法。归宗于一,是简的至境。准裁于法,是易的极致。这样,即使是那些迟钝者、声哑者、失聪者、失明者,也可与敏察者、慧辨者、耳聪者、目明者一样治理国家。


十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