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政第三十一
【题解】
这一篇主要是讲刑政的,但孔子首先还是强调德、礼的教化作用。他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他认为用刑罚来禁止人们犯法,是为了不用刑罚。在审理案件时,孔子认为必须注重犯罪事实,根据情节的轻重、罪行的深浅来量刑。审理官还要用尽他的聪明才智,以忠爱之心来审理。疑狱则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古代审理案件,要经过狱吏、狱官、大司寇三次讯问审理,然后上报到君王。君王还要让三公卿士参与审理,最后有疑问还要由君王定夺。但对四种大罪,如“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则杀无赦,不必经过三次审讯。可见古代已认识到,政治上的反对派比普通的刑事犯罪对政权的危害更大。另外还有十四条禁令,规定得很详细。
仲弓问于孔子曰(1):“雍闻至刑无所用政(2),至政无所用刑(3)。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4)。信乎?”
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5)。太上以德教民(6),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制五刑必即天伦(7),行刑罚则轻无赦(8)。刑,侀也(9);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
(以下均又见于《礼记·王制》)
【注释】
(1)仲弓:姓冉名雍,字仲弓,孔子弟子。
(2)至刑:最严酷的刑罚。
(3)至政:最完美的政治。
(4)成康之世:周成王、周康王的时代。史家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
(5)相参:相互配合。
(6)太上:最好,最上等。
(7)即天伦:合乎天意。王注:“即,就也。就天伦,谓合天意。”
(8)行刑罚则轻无赦:执行刑罚时,即使刑罚很轻也不能赦免。王注:“行刑罚之官虽轻,犹不得作威作福。”可参看。
(9)侀:成形之物。侀,通“形”。
【译文】
仲弓问孔子说:“我听说有严酷的刑罚就不需要用政令了,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罚了。有严酷的刑罚不用政令,夏桀、商汤的时代就是这样;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罚,周成王、康王的时代就是这样。这是真的吗?”
孔子说:“圣人治理教化民众,必须是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来教导民众,用刑罚来禁止他们。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只好用刑罚来惩处。专用五刑来治理民众也必须符合天道,执行刑罚对罪行轻的也不能赦免。刑,就是侀;侀,就是已成事实不可改变。一旦定刑就不可改变,所以官员要尽心地审理案件。”
仲弓曰:“古之听讼(1),尤罚丽于事(2),不以其心,可得闻乎?”
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3),必原父子之情(4),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5),狱必三讯焉(6)。有指无简(7),则不听也。附从轻(8),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9),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之。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10),大夫弗养(11) 。其士遇之涂,弗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弗及与政,弗欲生之也。”
【注释】
(1)听讼:审理案件。
(2)尤罚丽于事:尤,过错。丽,依靠,根据。事,事实。王注:“尤,过也。丽,附也。凡过人罚人,必以事稍当,而不与其心也。”
(3)五刑之讼:五种罪行的案件。
(4)原:推究、根据。
(5)大司寇:官名,掌刑狱纠察等事。正刑:正定刑法。明辟:辨明法令。察狱:审理案件。
(6)狱必三讯:王注:“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讯,询问,征求意见。
(7)有指无简:有人指证但不能确定犯罪事实。王注:“简,诚也。有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也。”
(8)附从轻,赦从重:依法量刑,可轻可重的从轻。可赦免的,原判较重的先赦。王注:“附人之罪,以轻为比;赦人之罪,以重为比。”
(9)疑狱:疑难案件。泛与众共之: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审理。
(10)公家:公室。不畜刑人:不收留被判刑的人。
(11)大夫弗养:大夫不供养被判刑的人。
【译文】
仲弓说:“古代审理案件,对过错的处罚根据事实,不依据内心动机,对这点可以讲给我听听吗?”
孔子说:“凡是审理五种罪行的案子,必须要根据父子之情,按照君臣之义来衡量。目的是论证犯罪情节的轻重,谨慎地衡量罪过的深浅,以便分别对待。断案者尽量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极力发挥自己的忠爱之心来探明案情。大司寇的职责是正定刑法辨明法令来审理案件,审案时必须听取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有指证而核实不了犯罪事实的,就不治罪。量刑可重可轻的就从轻,赦免时,原判重了的则先赦。疑案则要广泛地向大众征求意见共同解决,如果还有疑问无法裁决,就赦免他。一切案件一定要根据罪行大小比照法律条文来定案。所以赐予爵位一定要在朝廷上,让众人共同鉴证;行刑一定要在闹市上,让众人共同唾弃他。古时诸侯不收容犯罪的人,大夫也不供养犯罪的人。读书人在路上遇到犯罪的人,不和他交谈。把罪犯放逐到四境,任凭他到什么地方,也不让他参与政事。表示不想让他活在世上。”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
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1)。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2),然后乃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3),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
【注释】
(1)吏以狱成告于正:狱成,案件审理完毕。王注:“吏,狱官吏。正,狱官长。”
(2)三公:辅助国君的最高官员,周朝为太师、太傅、太保。卿士:官名。参听:参与审理。棘木之下:古代判案的处所。棘木,酸枣树。王注:“外朝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而三槐三公位。”
(3)王三宥之以听命:三宥,对犯人可从宽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因无知而犯罪,二是因过失而犯罪,三是因精神异常而犯罪。王注:“君王尚宽宥,罪虽以定,犹三宥之。不可得轻,然后刑之者也。”
【译文】
仲弓问:“审理案件时,定案的事,是由什么官来完成的?”
孔子说:“案件首先由狱官来审定,然后狱官把审理情况报告给狱官之长。狱官之长审理之后,再报告大司寇。大司寇审理之后,再报告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种有酸枣树的审理处会审,然后把审理结果报告给君王。君王根据三种可以宽宥的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刑罚,最后根据审判结果来定刑。审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
仲弓曰:“其禁何禁(1)?”
孔子曰:“巧言破律(2),遁名改作(3),执左道以乱政者,杀(4);作淫声(5),造异服,设奇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6);行伪而坚(7),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8),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注释】
(1)其禁何禁:禁,禁止的事。后“禁”字指禁令的条款。
(1)巧言:花言巧语。《礼记·王制》作“析言”,即割裂法令文字。较胜。破律:破坏、曲解法律。王注:“巧卖法令者也。”
(3)遁名:假冒名义。改作:改变法则。王注:“变言与物名也。”
(4)左道:乱道,歪道。王注:“左道,乱也。”
(5)作淫声:制造淫靡之音。王注:“淫,逸也,惑乱人之声。”
(6)设奇伎奇器以荡上心者:奇伎奇器,奇巧怪异的器物。荡,动摇。王注:“怪异之伎,可以眩懼人心之器。荡,动。”
(7)行伪而坚:行为诈伪而顽固。王注:“行诈伪而守之坚也。”
(8)顺非而泽:顺从邪恶之事,还要曲加粉饰。王注:“顺其非而滑泽。”
【译文】
仲弓又问:“在法律禁令的规定中都有哪些条款呢?”
孔子说:“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变乱名义擅改法度,利用邪道扰乱国政者,杀。凡是制作淫声浪调,制作奇装异服,设计奇巧怪异器物来扰乱君心的,杀。凡行为诡诈又坚持不改,言辞虚伪又能诡辩,学非正学又广博多知,顺从坏事又曲加粉饰,用以蛊惑民众者,杀。凡利用鬼神、时日、卜筮,用以惑乱民众者,杀。犯此四类该杀罪行的都不须详加审理。”
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
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圭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兵军旍旗不粥于市(1),牺牲秬鬯不粥于市(2),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3),果实不时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
【注释】
(1)旍(jīng)旗:同“旌旗”。
(2)秬鬯(jùchàng):祭祀时所用以郁金草合黍酿造的香酒。
(3)衣服饮食不粥于市:王注:“卖成衣服,非侈必伪,故禁之。禁卖熟食,所以厉耻也。”
【译文】
仲弓又问:“法令禁止的就到此为止了吗?”
孔子说:“这是其中最紧要的。其余应禁的还有十四项:天子赐予的命服、命车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圭璋璧琮等礼玉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宗庙祭祀用的礼器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兵军旍旗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准在集市上出卖,作战用的兵器铠甲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家用器具不合规矩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麻布丝绸精粗不合乎规定、宽窄不合规定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染色不正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锦缎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饰特别华丽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衣服饮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果实还未成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树木不成材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幼小的鸟兽鱼鳖不够杀的标准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凡执行这些禁令都是为了治理民众,犯禁者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