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 以人民的名义还是以法律的名义?——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下)
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开始本讲之前,请让我们重提“应该由谁统治”这个问题。柏拉图的答案一目了然——专家或者最智慧的人;亚里士多德的回答则是——法律。亚里士多德之所以主张由法律来统治,理由在于,法律具有一种非人格的品质,它具有“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而一个人不论多么圣贤,也不可能获得这种品质。
亚里士多德说:“人在达致完美状态的时候,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撇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这个判断让我想起20世纪著名的神学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的名言:“人具有正义的能力,使民主成为可能;人具有不正义的倾向,使民主成为必要。”在我看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分歧在于,关于普通人所具有的正义能力,亚里士多德要比柏拉图乐观,关于最智慧的人所具有的不正义倾向,亚里士多德要比柏拉图悲观。
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具有三项要素:
1.它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的利益而非某一阶级或者个人的利益的统治;
2.它是合乎法律的统治而非基于专断的意志和命令;
3.宪制统治意味着对自愿公民的统治,以区别于仅仅凭靠武力支撑的专制统治。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按照这个观点,不管是民主制、寡头制还是僭主制,它们的极端形式都完全抛开了法律,因此也都不配被称为“政体”,甚至可以说它们就是反政治的。以民主制为例,亚里士多德说:“一旦法律失去其权威,平民领袖就应运而生了。平民大众合成了一个单一的人格,变成了高高在上的君王;民众并不是作为个人执政掌权,而是作为众人的整体。……这种性质的民主制好比是从君主政体中演变出来的僭主制或暴君制一样。两者的格调是相同的……平民领袖把一切事情都交付平民百姓表决,这是造成群众的决议取代法律权威的原因。”
坦白说,每次读到这些文字的时候,我都深深折服于亚里士多德的远见卓识。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就是因为以人民的名义代替法律来行使权力,从而蜕变成了暴民统治。在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时期,至少有16594人因反革命罪而丧命断头台。著名剧作家毕希纳在《丹东之死》中刻画了一段极富戏剧性和现实感的场景:
市民们纷纷高呼:“谁能念书认字,就打死谁!”
“谁想溜走,就打死谁!”
“他有擤鼻涕的手帕!一个贵族!吊到灯柱上!吊到灯柱上!”
“什么?他不用手指头擤鼻涕!把他吊到灯柱上!”
当人民振臂高呼打死贵族的时候,法国大革命的领袖罗伯斯庇尔试图纠正和引导人民的观念,他说:“以法律的名义!”市民反问道:“法律是什么?”罗伯斯庇尔答:“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市民答:“我们就是人民,我们不要什么法律;‘所以’我们的这种意志就是法律。”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否则的话,无论是哪种政体,不管是谁在统治,本质上都是专制统治。
说到这里,我们需要做一个概念上的区分,“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并不一样,法治的核心观点是把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或者阶级都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制则不过是统治者实现自身意志和利益的手段与工具。亚里士多德本人虽然没有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但是从他的表述看,毫无疑问他支持的是法治而非法制。
另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虽然批评民主制的极端形式,但是对于民主制本身的评价却要高过柏拉图。在三种好政体的变体中,相比起僭主制和寡头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制是最可容忍的。不仅如此,他还认为集体的智慧要胜过一个人的智慧,卓越之士之所以出类拔萃,正是因为他们集众人之长于一身,但是卓越之士的这个品质,完全可以由众多各有所长的普通人汇聚在一起而得到。所以他认为,群众只要不是过于卑贱,当他们全部汇聚在一起的时候,整体的判断就会优于或者至少不逊色于专家的判断。此外,如果把大多数人都排斥在公职之外,就会给城邦制造出很多心怀怨恨的敌人,唯一的解救办法就是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以上这些说法其实都是在为民主制的部分合理性做辩护。我们接下来会谈到,正是因为部分地认可民主制的合理性,当亚里士多德在思考“混合政体”的时候,他就把民主制的要素也考虑进去了。
适合大多数城邦的“次优政体”
在《政治学》一书的第四卷中,亚里士多德不点名地批评柏拉图说:“如今,有一类人一心一意地追求最优良的政体,而那是需要具备众多的天然条件的。”言下之意,柏拉图的动机虽然很好,但缺乏健全的现实感,没有考虑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所以理想国和美丽城归根结底是水中月、镜中花。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名好的立法者或真正的政治家必须结合实际条件,在给定变量的前提下去思考最可能实现的优良政体到底是什么。他把这种政体称为“适合大多数城邦的最优政体”。你一定意识到了,这个说法有些名实不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最优政体”其实是“次优政体”,因为它不是无条件的好,而是有条件的好。
那么,这个“次优政体”到底是什么样的呢?简单说,它在量上实行民主制原则,由此确保公众意见得到倾听,在质上实行贵族制原则,由此确保城邦必须依法治理。这里的量指的是“纯粹由人数所产生的影响”,质指的是“显赫的财富、出身、地位和教育所产生的政治影响”。亚里士多德相信,在混合政体中,民众的嫉妒(envy)和贵族的贪婪(greed)得到了最佳的平衡。混合政体贯彻的正是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反复强调的中道原则。
他说:“在一切城邦中都有三个部分或阶层,一部分是极富阶层,一部分是极穷阶层,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阶层。”混合政体就是由中间阶层占主导地位的政体。中间阶层的优点有很多,比方说,中间阶层的人“最容易听从理性,而处于极端境况的人,如那些在相貌、力气、出身、财富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方面超人一等的人,或者是与上述人相反的那些过于贫穷、孱弱和卑贱的人,他们都很难听从理性的安排。头一种人更容易变得无比凶暴,往往酿成大罪,而后一种人则易变成流氓无赖,常常干出些偷鸡摸狗的勾当”。
再比如说,中间阶层的人既不会避免统治也不会渴望统治。相比之下,富人傲慢自大,完全不肯接受别人的统治,只想专横地统治别人,穷人不知统治为何物,只能接受别人的奴役,如果由这两类人构成城邦,那一定会彼此势不两立,天下大乱。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认为,最优良的政治共同体应该由中间阶层执掌政权,这种政体非常稳定,不会走极端,能够避免内乱。这背后的哲学理由就是,政体越接近中道就越好,反之,越远离中道就越坏。
混合政体与中道原则
读《政治学》让我们深刻地体会到亚里士多德对于中道原则和实践智慧的娴熟运用。试举一例,亚里士多德提到,有些寡头政体也有公民大会,但是当寡头政体召开公民大会的时候,它的制度激励方式依然是寡头化的。比方说穷人不参加公民大会没有任何的惩罚,爱来不来,可是富人不参加的时候就会被罚款;富人如果不担任法庭的陪审员就会被罚款,而穷人不出席陪审法庭就不会受罚。这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其实是在鼓励富人掌握更多的政治权力。与此相类,在一些民主政体中,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就可以领取津贴,而富人即使缺席也不会受罚,这些制度设计则是在鼓励穷人拥有更多的政治权力。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极端情况的出现,亚里士多德主张,一个中道的政体就应该对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罚款,这样一来,所有的富人和穷人就会共同参加政治活动了。这个思路与茅于轼的“为穷人办事,为富人说话”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充满了实践智慧。
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对西方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著名学者波里比阿就继承和发展了他的这个观念,认为罗马共和国的制度优越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混合政体。如果人们把眼光仅仅盯在罗马执政官的权力上,该政体看起来像是君主制;当人们把注意力放在元老院上,它似乎又像贵族制;如果关注人民的权力,它好像是明显不过的民主政治。总之,罗马共和国其实是混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政体。说到这里,我不由得在想,混合政体会不会也有它的变态形式呢?比方说混合了暴君制、寡头制和暴民制的政体?如果真的存在,那它一定是最坏的政体类型了。当然,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标准,这种政体甚至都不配称之为政体。
政治学领域独一无二的那个人
在正式告别亚里士多德之前,让我们对他的政治学理论做一个简单的小结。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城邦)的动物,一个离群索居的人既不自足,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完满的善”,只有在城邦中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才有可能实现人之为人的功能与本性。亚里士多德深入研究了古希腊158个城邦的制度,按照“统治人数”和“统治的目的到底是公益还是私利”这两个标准把它们区分为六类政体,在这个过程中,他很好地贯彻了中道原则与实践智慧,从而得出只有坚持法治原则的混合政体才是“适合大多数城邦的最优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他的政体分类学至今仍是政治理论的分析原型,他对混合政体的构想为罗马政治思想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因为强调城邦政治特别是公民身份和政治参与,他还被视为共和主义传统的奠基人。当然,亚里士多德也从否定性的意义上激发了近代政治哲人的探索,无论是马基雅维利还是霍布斯,都是以亚里士多德为靶子才确立了自己的理论。当一个人在一个领域中成为绕不过去的存在,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必须要对他有所交代的时候,他就成了这个领域独一无二的那个人。亚里士多德就是政治学领域中独一无二的那个人。
《亚历山大拜访第欧根尼》,玛瑙,约作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