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无知者最无私?——罗尔斯的《正义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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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

在西方国家的法院门口,经常可以看到正义女神的雕塑,通常来说,她的形象是这样的:左手执剑,象征惩罚的正义,右手拿着天平,象征分配的正义,此外,正义女神的双眼被布蒙着。你一定会感到好奇,为什么蒙上了双眼,反而可以做出正义的裁决呢?我认为这是因为只有不受个人偏好的影响,不受个体差异的影响,才有可能避免做出任意的区分(no arbitrary distinctions),并最终保持恰当的平衡(proper balance)。

这么说太过抽象,让我们来设想这样一个场景:全班同学开会商讨奖学金的分配原则,A同学提议身高一米八以上的人可以获得一等奖学金,B同学提议戴眼镜的人可以获得一等奖学金。你是不是觉得这两条原则都过于荒唐了?那好,我们再来假定C同学提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的人可以获得一等奖学金,D同学提议长期服务于学生会的人可以获得一等奖学金。说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这两条原则要合理得多?可是且慢,你突然发现原来C同学刚刚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而D同学呢,则是学生会的主席,请问你现在还认为这两条原则是合理的吗?

那么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来推导出分配正义的原则呢?也许我们应该用一块布蒙住大家的双眼,让大家看不见自己与别人的个体差异到底在哪里,这样才能做到大公无私。换言之,正义要求无私,而无私可以通过无知来实现。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观点,让我再举一个例子:假设在不远的将来,出于各种原因,已经找不到公正中立的足球裁判,可是曼联队和利物浦队马上就要进行一场比赛,现场只有曼联队的经理具备裁判执法能力,很显然利物浦队会强烈反对让他来执法比赛。双方陷入僵局,怎么办?幸亏英足总早有准备,他们发明了一种药丸,一旦曼联队经理服下它就会部分地丧失记忆,他将不再记得自己的具体身份和地位,也不再记得自己的个人偏好和兴趣,总之他将忘掉关于自己的所有特殊信息,但除此之外他一切如常,他仍旧记得基本的足球知识,熟悉球场规则,能吹善跑,甚至他还知道自己一定是场上某支球队的经理。

请你想象一下,当曼联队的经理服下药后,他该怎么吹罚这场比赛呢?显然最合理的做法就是不偏不倚地吹比赛。尽管他知道自己就是其中一支球队的经理,但由于缺乏更具体的信息,他无法袒护任何一支队伍,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公正地执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正义要求无私,而无私源自无知。

罗尔斯正是把这一思路运用到了正义原则的制定上。从政治哲学史的角度看,罗尔斯属于社会契约论的传统,我们知道,任何社会契约理论都会设立所谓的“自然状态”,罗尔斯版本的自然状态被称为“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我们要牢记于心的是,原初状态不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任何状态,它只是一个思想实验,目的是对我们业已拥有的正义直觉进行公众澄清和自我澄清。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为立约者的双眼蒙上了一块布,用来屏蔽各种偶然因素的任意影响,这也就是著名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不难想象,如果每一个立约者都充分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一定会在签订契约时努力谋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比方说富人为富人说话,穷人为穷人说话,男人为男人说话,女人为女人说话,甚至于高个子为高个子说话,总之就是没有人会为“所有人”说话。无知之幕的功能恰如蒙住正义女神双眼的那块布,在无知之幕后面,立约者将被屏蔽掉关于自己的所有具体信息,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包括智力和体力等情况,也不知道自己到底喜欢哪种生活,具有什么样的心理特征,最后,立约者也不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

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的妙处在于,虽然立约者彼此之间相互冷漠,互不关心对方的利益,但是因为个体的具体信息被屏蔽,所以当每个人在为自己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在效果上却奇异地达到了为所有人选择的无私结果。

也许有人会质疑说,一个人必须知道自己要什么,才有动机去签订契约,可是现在的问题在于,“无知之幕”让立约者完全不知道我是谁,怎么会知道自己要什么?签订契约的基本动机到底从何而来?说到这里,就需要重温一下“基本善”的定义,它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被推定想要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理性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通常都是有用的”。所以说,立约者之所以会签订契约,制定正义二原则,就是为了分配包括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在内的社会基本善。

罗尔斯正义二原则

接下来我们将简单介绍一下罗尔斯正义二原则的基本内容。正义第一原则又被称作“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原则,意思是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包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在我看来,这条原则确保了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底色。

正义第二原则包含两条小原则,分别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我要再次指出的是,在表述正义第二原则之前,罗尔斯有一个限定性的说法:“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也就是说,罗尔斯允许存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但前提是要满足正义第二原则。

也许有人会说,高考面前人人平等,所以马百娟和袁晗寒、徐佳拥有同等的机会考入大学。但是稍有常识的人都会认识到这个说法有失偏颇,因为马百娟只拥有形式意义上的机会平等,相比之下,“公平的机会平等”试图让每个人——不管他人生的起点在哪里——都拥有同样的机会去发展他的自然天赋,以到达他所能到达的位置,只有这样,当机会降临的时候,他才能真正去竞争职位,不会因为背景的障碍而被剥夺机会。

如果说正义第一原则分配的是“自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分配的是“机会”,那么差别原则分配的就是“收入和财富”,它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也许你会有疑问,社会基本善中还有一条“自尊的社会基础”,它到底由哪条原则来分配呢?我的理解是,“自尊的社会基础”是社会基本善中最重要的内容,它由正义二原则共同来分配。也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罗尔斯所构想的正义社会是一个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拥有自尊的社会基础的社会。

但是,仅有自尊的社会基础仍不足够,因为这不等于在现实的生活中每个个体就真正赢得了自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这部分内容交给个体选择去完成,当一个社会已经真正落实了正义二原则,那么一个人将如何成其所是,就是每个个体必须承担起的个体责任。当代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分配的结构应该满足“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原则。换言之,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代价,而不应该为不平等的境况承担代价。

我把罗尔斯视为站在启蒙运动延长线上的政治哲学家。众所周知,启蒙运动的三大价值分别是自由、平等和博爱,正义二原则正是在进一步落实这三大价值。罗尔斯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自由对应于第一原则,平等对应于第一原则加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传达出来的平等观念,而博爱则对应于差别原则。”

正如罗尔斯所说:“与自由和平等相比,博爱的观念在民主理论中占据较少的地位。”从这个角度说,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最具特色的内容,因为通常认为,除非求助于宗教伦理的帮助,否则很难在大型的陌生人社会中落实博爱价值。但是罗尔斯恰恰认为,仅仅依靠伦理学,已经越来越不能处理现代社会存在的重大道德问题,必须诉诸社会正义,而不是仅仅依靠民间或者个人的慈善行为,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理解差别原则时,一定不能把它夸大成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原则,由此认为罗尔斯是在主张某种平均主义。罗尔斯明确指出,正义二原则之间存在着严格的词典式排序,也就是说,自由优先于平等,只有满足了正义第一原则,才可以谈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同理,平等优先于互爱,只有满足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才可以谈论“差别原则”。因此,罗尔斯首先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其次才是一个平等主义者,而且他的目的是为某种“合理的不平等”做辩护。

罗尔斯理论的方法论启示

我始终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正义二原则的具体内容,而在于他的方法论启示。正如前面介绍的那样,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人和人之间相互冷淡,彼此之间漠不关心对方的利益,很多评论者因此认为罗尔斯在主张利己主义。但是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互相漠不关心与无知之幕结合在一起,可以迫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去考虑别人的善,最后达到的是仁慈的目的。那些把罗尔斯正义理论错当成利己主义的批评者,仅仅看到了“互相漠不关心”这个条件,却看不到它与其他条件相互结合的作用,所谓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罗尔斯的方法论是一种融贯论的思路,他不是从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出发,通过逻辑演绎的方式来证明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你找不到一个基础命题,他在证明正义二原则的时候,是把各种命题进行相互支持和印证,最终契合成融贯一致的观念。罗尔斯曾经说过,像社会基本结构、无知之幕、词典式排序、最少受益者的立场和纯粹程序正义这些观念,如果把它们单个挑出来看,都不能提供太强的解释力,但是用恰当的方式把它们组合在一起,却能发挥出很好的论证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唯当你具备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综观”能力,才能真正把握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论证思路和效力。

让我们回到“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这个组合,罗尔斯认为,它比“仁慈加知识”更具吸引力。什么是“仁慈加知识”?请回想一下,这不正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对哲学王的构想吗?柏拉图认为哲学王可以把握“什么是正义”,但是罗尔斯认为,“仁慈加知识”的假设虽然看起来在道德上更吸引人,但是它预设了太多的东西,要求太高,不可能建立任何确定的理论。相比之下,相互冷淡加无知之幕的组合更加简洁和清楚,同时还能产生一样的效果,因此在方法论上是更优的。

罗尔斯给我们的方法论启示在于,在政治哲学的论证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从广泛接受但相对薄弱的前提出发,推论得出更加具体的结论”,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就是这样的起点,它比仁慈加知识更广泛地被接受,同时又相对薄弱,但最终得出的结论却与仁慈加知识一般无二。

说到罗尔斯的方法论,还需要简单提一下“反思的均衡”这个概念。有心的读者或许早已意识到了,本讲与上一讲的内容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上一讲我们主要在讲故事,是所谓的“诉诸直觉的论证”,而这一讲主要在说理论,是所谓的“依据契约论的论证”。“反思的均衡”就是要在直觉和理论原则之间进行相互校准,求得平衡,这就好比是在摆天平,有的时候修订一下左边的理论原则,有的时候更正一下右边的道德直觉,虽然可以通过反思达成均衡,但是这种均衡不是绝对的,而是“暂时性的”。或许有的读者会说:好烦啊,难道不能给一个一锤定音、一劳永逸的结论吗?对不起,还真没有。我认为“反思的均衡”的方法论折射出罗尔斯两个最为根本的道德哲学立场:第一,对道德实在论与道德真理的悬隔;第二,主张一种历史主义、整体主义的融贯论,反对各种假设——演绎的基础主义进路。

我总是认为,真正伟大的哲学家都是在以各自的方式教会我们差异,罗尔斯与维特根斯坦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是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他们具有非常类似的思想方法。引人遐想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学生兼密友马尔康姆正是罗尔斯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我在哈佛大学访学的时候,也曾经在档案馆里找到罗尔斯阅读维特根斯坦时写下的大量笔记手稿。这也再次证明了两人之间的隐秘关联。

现实主义的乌托邦

最后,我想比较一下罗尔斯的正义观和柏拉图的正义观。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指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为此柏拉图在护卫者、武士和生意人之间划下“永恒固定的界限”,让每一类人“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在城邦中只做符合天性的事情。可问题在于,《理想国》的正义观并不确保每个人真正能够实现他的天性,更与个体选择无关,而是受到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比如血缘、出身、受教育的程度,并且最终诉诸那个荒诞的“金银铜铁”的传说。罗尔斯的正义观不诉诸高贵的谎言,试图尽可能地减轻道德任意性的影响,确保每个人拥有实现其潜能的社会基础,就此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相比柏拉图,更能实现正义的理想——因为他为每个人各归其位、各司其职提供了真正的可能。

也许有人会说,罗尔斯的理论是一种乌托邦。罗尔斯对此并不否认,但是他认为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它并不虚无缥缈,而是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罗尔斯说:当我们在构想一种政治哲学的时候,我们需要去建构这么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他可以让我们身处在现实社会当中的人意识到,我们的社会完全可以是另外一副样子,从而对生活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现实中的人,让他们抱有一种生活的希望。

我想用罗尔斯的一句话来结束这一讲,同时也是结束我们这趟哲学之旅的最后一讲:“如果一种使权力服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能实现,而人民又往往不遵从道德,如果犬儒主义和自我中心已变得不可救药,我们便会和康德一样发问:人类在这地球上的生存,还有什么价值?”


099 没伞的孩子只能拼命跑?——罗尔斯的《正义论》(上)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