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 国家为什么宁缺毋滥?——洛克的《政府论》(上)
开始这一讲之前,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2002年,一个名叫舍恩的德国科学家被曝造假,在此之前,他已经在《自然》和《科学》这样的顶级期刊上发表了一百多篇论文,这是一个匪夷所思的成就,很多人把这个年仅32岁的学术新星视为21世纪的爱因斯坦,未来的诺贝尔奖得主。舍恩造假的方式其实很简单,他总是先炮制出一个结果,然后通过计算机伪造图表来证实这个所谓的结果。看到这里,有些心急的读者肯定会问:周老师,你说这些十三不靠的事情到底是为了什么?
我的意思是说,社会契约论者的工作方法其实很像自然科学家,所谓的“自然状态”,就像是实验室里的初始条件,它是一种理论“设置”,目的是帮助有理性的人进行“思想实验”,思考为什么需要有国家,国家的存在到底有什么合理性,等等问题。社会契约论者的潜台词是,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只要你严格按照我设定的步骤去思考,就一定会接受我的最终结论。这非常类似于自然科学家通过模拟别的科学家的实验条件,最终得出同样的结果。但是问题在于,既然“自然状态”并非真实的历史状态,而是假想出来的东西,那么为了得到预先给定的结果,不同的社会契约论者就可以设置出不同的自然状态。如此说来,岂不是与舍恩的造假手段如出一辙?
事实似乎就是这样,洛克的自然状态跟霍布斯的自然状态非常不同,结果霍布斯得出了支持专制主义的结论,赋予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而洛克呢,得出了自由民主和宪政民主的结论,主张政府只拥有有限权力,一旦政府侵犯公民的自然权利,公民就可以推翻政府,甚至不惜重返自然状态。
那么,洛克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到底有什么不同?究竟是谁造假了,谁没造假?哪个人的自然状态更加真实可信?
洛克 vs.霍布斯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洛克的政治哲学。我们知道洛克是英国经验论的代表人物,与此同时还是自由主义的开山鼻祖,比较来说,洛克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不是《人类理解论》,而是《政府论》。《政府论》共分上篇和下篇,上篇是驳论,下篇是立论,上篇驳的是罗伯特·菲尔默的君主专制,下篇立的是混合宪政(mixed constitution)。
相比之下,上篇的影响力远小于下篇,真正让《政府论》成为传世名著的是它的下篇。毫不夸张地说,它的核心思想构成了现代国家的经典表述,大约整整一百年后,美国建国之父托马斯·杰斐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几乎照单全收了《政府论》下篇的思想,比如说下面这段不朽名句就是对洛克原文的改写: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认可而产生的。
虽然洛克没有直接点名批评过霍布斯,但是他对霍布斯理论的抨击却是随处可见的。
比方说,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毫无道德可言,必然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因为存在着自然法,所以自然状态是有道德的,它是一个“和平、友善、互助互保的状态”。
再比如说,霍布斯主张先有自然权利,然后从自然权利推导出自然法;洛克认为先有自然法,然后从自然法推导出自然权利。
霍布斯认为,为了避免暴死街头,确保和平,自然状态中的人不得不全部放弃自然权利;洛克主张,即使在签订社会契约、进入公民社会之后,人们也没有完全放弃自然权利,而是保留着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成立政府的目的恰恰就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
最后,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不参与签订社会契约,因此也不受社会契约的约束,国家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利维坦式的怪兽;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人们只是将部分的自然权利以“信托”的方式交给政府,一旦政府不能履行保护自然权利的职责,公民有权推翻政府,为此不惜重返自然状态。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
通过以上简要的对比可以看出,洛克与霍布斯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他们对自然状态有着非常不同的描述。可是,既然自然状态像洛克说的那么好,为什么人们还是要选择离开自然状态,建立国家呢?
我身边颇有一些不婚主义者,虽然他们也承认不结婚会有一些不方便,比如生病的时候无人照料,父母经常逼婚,但是这些不方便显然还不足以让他们下定决心,就此步入婚姻的围城。那么对洛克来说,自然状态到底有哪些不方便,会让人们决定要成立国家呢?我们可以把这些不便概括为三点:
第一,自然状态中虽然存在自然法,但自然法的特点是写在人类的理性里,而不是写在字面上,也就是说,它不是白纸黑字的成文法。所以自然状态还是缺少确定无疑和众所周知的法律,这种法律可以为所有人都认可和接受,并且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一旦发生纠纷,找不到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和公正无私的裁判者,其结果就是人人都是裁判者。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即使人们对纠纷做出了正确的裁决,也缺少强有力的组织手段来执行这个裁决。
很显然,如果任何人都没有权力来执行法律,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反过来说,如果人人都有权力来执行法律,也会生出无数的是非和纠纷。这个时候,自然状态就有可能从和平、互相信任的境况堕落为战争状态。
事实上,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三章中,专门讨论了战争状态。洛克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根本的自然法”,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地保卫自己”,“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生命怀有敌意的人”。洛克认为,人类选择脱离自然状态,组成社会和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
没国家不一定比有国家更糟糕
说到这里,我相信有些读者会感到非常困惑:这样一来,洛克和霍布斯的基本逻辑不就是一样的吗?难道洛克只是一个伪装的霍布斯主义者?他的自然状态表面上看起来温情脉脉,实质上仍然是霍布斯意义上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关于这个问题,政治哲学界有很多的争论,我的基本观点是这样的:霍布斯的哲学重逻辑,洛克的思考偏常理,当我们把逻辑推到极致处,就会发现霍布斯的理论无比强大。这就好比是一个持刀歹徒把你逼到墙角,让你不得不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洛克则始终保持常理的暧昧性,他既不愿做过度反思,也相信事在人为,他想告诉我们,除了利维坦和战争状态,你还有别的选择。
正是因为这种摇摆性和暧昧性,让洛克一方面呈现出霍布斯主义的底色,承认自然状态有可能堕入战争状态,但是另一方面他始终认为,在自然法支配下的自然状态只是有可能而不是必然堕入战争状态,所以我们无须忍受现有的任何政府,一旦政府化身为利维坦,对人们的自然权利构成巨大的伤害,那就可以行使革命权,甚至不惜重返自然状态,尽管存在诸多不便,但事在人为,没国家不一定比有国家更糟糕。
麦克里兰指出:“洛克明显认为社会出于自然,国家则属人为。……社会在逻辑与历史两方面都先于国家而生,故应该由社会决定要什么样的国家,而非由国家来决定社会应该是何模样。社会分立于国家,以及社会优先于国家这两项坚持,后来成为自由主义的骨干。”麦克里兰用“社会”取代“自然状态”,这个做法颇具深意。英国人似乎从来都更青睐与国家对应的社会,与国王对应的乡绅,认为这才是秩序和法律的基础所在。牛津大学教授塞缪尔·芬纳在《统治史》中这样描写那个时期的英国:
乡绅所执行并理解的法律,还有英国的地方行政,已经让这个国家的日常生活时时处处都依赖于他们,而几乎一点也不依赖于国王,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如果没有国王,法庭、教区、济贫法、城市和乡村等整个国家机器都可以正常运转,但是没有乡绅,它就根本无法运行。换句话说,对于国王的权力来说,乡绅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对于乡绅来说,国王却是可有可无的。
这段话让我想起少年时期接受的教育,那个时候,人们一谈起“社会”就避之唯恐不及。比方说,“某某人是混社会的”,“千万不要与社会青年来往”,“现在社会上很乱”,总之,“社会”这个词总是与黑、乱、混联系在一起。直到很久以后,我才慢慢明白过来一个道理,贬低社会就抬高了国家,因为社会强大了,国家就弱小了,社会变好了,国家就可有可无了。
作为思想实验的社会契约论
现在我们来回答这个问题:到底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更真实,还是洛克的自然状态更真实?
首先,我们可以很明确地说,这两种自然状态都不真实,因为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起源的一种“哲学解释”,不是对真实历史的客观描述。某种意义上,霍布斯和洛克都存在着循环论证的嫌疑,也即为了获得论证的结果,而事先调整了论证的前提。但问题在于,我们是不是可以因此指责他们学术造假,就像科学家们指责舍恩一样?我认为不可以,因为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思想实验,思想实验跟科学实验最大的不同在于,思想实验是启发性的、引导式的,它的功能在于帮助我们去澄清一些原本就接受,但出于某些原因隐而未现的观念。比方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虽然初看起来难以置信,但是就像我们在上一讲所说的那样,只要考虑一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所作所为,比如睡觉时锁上门,出行的时候带上防狼喷雾剂,我们就会意识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并非完全是在危言耸听。他用他的思想实验告诉我们,这个世界的确潜伏着很多危险,必须考虑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洛克则通过常理和常识安慰我们,虽然人心难测,但情况也许没有那么糟糕,哪怕没有国家,我们还是可以听凭理性的声音,在自然法的引导下建立起一定的秩序。所以说,当两个政治哲学理论互相竞争的时候,往往不是因为谁更符合经验事实而获胜,而是因为谁更能改造人们的观念、更能调动起人们的激情而获胜。
在这个意义上,我甚至认为,你愿意相信谁是真的,谁就会是真的。这话似乎非常不靠谱,请允许我稍微做些解释。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作“自我实现的预期”,既然自然状态从未在历史上出现过,而现代国家已经是既成的事实,那么对于我们来说,自然状态就不是过去时而是将来时。我的意思是说,自然状态是在国家崩溃之后所呈现出来的那个样态。所以,在这个前提下,如果你相信它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那么你就会为此做各种准备工作;如果你相信它是一个虽然有些不方便,但仍然拥有“和平、友善、互助互保的状态”,你就会为此做另外一些准备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这会是一个自我实现的预期。
最后,让我们重新回到近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主题——证成国家。这个主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问题:为什么需要国家,以及什么样的国家才是合法的?前者问的是国家的必要性,后者问的是国家的合法性。霍布斯只回答第一个问题,不关心第二个问题,对他来说,答案非常明确:必须要有国家,而且必须是由绝对的主权者主导的专制主义国家。洛克的回答则是:国家宁缺毋滥,如果必须建立国家,只有建立在同意基础之上的混合宪政才是合法的。菲尔默与霍布斯主张的君主专制永远都不可能是合法的,甚至比自然状态还糟糕。洛克的理由是:“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这样一个人,不论使用什么称号——沙皇、大君或叫什么都可以——与其统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其余的人类一样,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答问5 当我们在谈论政治的时候我们在谈些什么:关于霍布斯的人性观的回答072 人类的第一桶金是如何赚到的?——洛克的《政府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