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 自律给我自由:康德道德哲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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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讲我们将进入康德的道德哲学。在开始之前,我想先问一个问题,假如你有一个熊孩子,整天在幼儿园里调皮捣蛋、欺负同学,请问你会对他进行怎样的道德教育?你也许会对他循循善诱:“不可以欺负比你弱小的人,因为那样子他会痛,如果换成是你,是不是也不希望这样被人欺负呢?”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读者会说:“不可以打人,因为万一你打不过别人,那你可就悲剧了。”

动机论 vs.后果论

这两个说法中,前者诉诸同情和共情,后者诉诸利益和计算,也许最终的效果都不错,你的孩子果然慢慢开始学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了。但是,如果康德听见这些说法,肯定一个都不同意。因为在他看来,这些都不是道德的理由,根本无助于培养一个独立自主、有尊严的个体。康德会很直接地告诉孩子:“欺负同学是不对的,不对的事情就不应该做。”

按照道德哲学的分类,康德属于典型的动机论。所谓动机论,顾名思义,就是强调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它的动机和意图,而不在于它的效果或后果。可是动机有很多种,康德指的是哪类动机呢?简单说,你应该做本身就是对的事情,无须考虑它能否带来好处。

举一个最经典的例子,一家小杂货店的老板,特别诚实守信,童叟无欺,哪怕是五岁的孩子来打酱油,他也不会多收对方一毛钱,按照普通人的标准,这个老板的道德水准是不是相当不错?可是康德却会说不一定。他会追问对方的动机,如果这个老板诚实守信的动机就是因为这样做是对的,那么他的确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是如果他是因为担心多收了一毛钱后,孩子回到家里告诉父母,父母到微信上发帖子揭露整个事实,他的生意会从此一落千丈,那么康德会说,这个人的行为虽然看似符合道德规范,但动机不纯,所以依旧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上述两种动机的区别可以用两个表述来概括,前者是“出于责任”,后者是“符合责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分,对康德来说,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你也许会质疑康德的道德哲学要求太高了,谁没有一点私心呢?哪怕动机不纯,只要结果是“符合责任”的,那就是道德的。如果你这么想,那么你大致可以被归入后果论的行列。

但是对康德来说,“符合责任”与“出于责任”的区分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康德坚持认为:“善良意志(good will)并不是因为它产生了什么作用或完成了什么事情”,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只是因为它的意愿而是善的”,即使这个意志缺乏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即使这个意志用尽全力最终也一无所获,它也仍然会像一颗珠宝一样因其自身的缘故而熠熠发光。

康德是第一个把“责任”(duty)概念作为道德哲学核心概念的哲学家。我们通常说到“责任”,都是跟特定的身份或者职务有关,比如父亲的责任,警察的责任,教师的责任。有时候责任也跟能力有关,比如好莱坞电影常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但是康德所说的“责任”跟这些元素都没有关系,它特指的是人之为人的普遍道德责任,也就是说,责任不会因人因地因事而异,它跟特定的身份、职务以及能力的大小都没有关系。

假言命令 vs.绝对命令

那么这种道德责任到底从何而来,它是通过什么方式确立起来的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区分“假言命令”与“绝对命令”这对概念。

什么叫假言命令?举个例子:如果你想生意兴隆,你就应该童叟无欺。这个判断是典型的“if...then...”的条件句,这一类命题都属于假言命令。你之所以应该这么做,是因为要满足某些特定的个人欲望、偏好或者利益。假言命令具有高度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因为只要条件改变了,你的行为也会相应做出改变。比方说,如果那个老板确信某个顾客无法戳穿自己的谎言,那么他就很可能会向对方收取高价。所以奉行假言命令的人,不会严格遵守道德法则,而是很可能会去精研各种骗人的技巧。与此相对的是绝对命令,这是无条件的道德要求,与个人的欲望、偏好、利益都没有关系。它就是直接下达命令:“不准撒谎!”“必须恪守诺言!”耐克广告中的那个著名的slogan—“Just do it!”也是一种绝对命令的表达。

康德为什么要区分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这涉及道德法则的基础到底是什么。从时代大背景来说,当时占据主流地位的道德哲学是效益主义的伦理学,效益主义者是典型的后果论者,他们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苦、趋利避害,既然人类行为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增进幸福,那么幸福总量最大的行为也就是道德价值最高的行为。对康德来说,效益主义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把道德基础建立在人的欲望、兴趣和偏好之上,可是这些东西都是因人而异、复杂多变的,如果把它们作为道德的基础,道德法则就会失去普遍有效性。更糟糕的是,这样一来,人就成了欲望的奴隶。康德主张通过理性来为道德法则奠基,让理性为自身立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立起人之为人的尊严感。

道德法则vs.自然法则

说到这里,有必要对比一下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

首先,自然法则属于理论理性的认知领域,是知性(understanding)为自然立法;而道德法则属于实践理性的实践领域,是理性(reason)为自身确立的法则。当然,这两点原则都充分体现出了康德哲学高扬人类主体性价值的特点。

其次,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以“是”(is)为系词的判断句,比如说“地球是圆的”,“人民大学是中国最好的大学之一”;道德法则是人“应该”服从但却不一定服从的法则,它是由“应该”(ought)联结起来的命令式。在做事实判断时,我们只会说“地球是圆的”,不会说“地球应该是圆的”;但在做道德判断时,我们却一定会用上“应该”这个词——“你应该恪守承诺!”“你不应该说谎!”地球是圆的就是圆的,你的个人意志无法更改这个事实,人类在自然法则面前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当我们从高处跳下的时候,我们将严格地遵循重力法则,像石头一样自由落体,绝对无法凭借自己的意志像鸟儿一样自由飞翔,这是铁一般的事实,所以在自然法则面前,只有必然性,没有自由可言。可是道德法则却不存在这样的必然性,虽然绝对命令要求“你应该恪守诺言”,但是你却不一定遵守诺言,正是因为有了自由意志,所以才有道德上的对错可言。

最后,自然法则是“他律性”的,道德法则是“自律性”的。不久前,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健身App的广告词——“自律给我自由”,顿时眼前一亮,因为这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要义所在。“他律性”意味着强迫性,哪怕外在的要求最终促进了你的利益,依旧是对个人自主性的一种压制,它与自由无关。最近布谷的自主意识就像春草一样疯狂生长,常常会挑战我和妈妈的权威,比如说:“为什么总是要听你们的?为什么不可以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每当遇到这样的挑战,我就意识到,这个时候不能再诉诸开明专制的那些道理了,比如“爸爸妈妈这么做都是为了你好!”等等,可是跟她探讨“自律给我自由”显然还为时过早,所以我只能告诉她:你可以跟爸爸妈妈有商有量地做出选择,如果我们对,你就听我们的,如果你对,就听你的,但是绝不可以“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理性如何为自身立法

回到康德,你一定很好奇,理性究竟是如何为自身立法的呢?康德提出了三条高度形式化的原则,分别是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康德确立的这三条原则跟我们通常理解的道德原则不同,它不像五讲四美三热爱、八荣八耻或者摩西十诫那样有具体的内容。相反,康德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想实验的机会,他邀请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加入这个思想实验当中,也就是说,康德是在帮助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成为道德法则的立法者。可是,难道这样不会出现一千个人就有一千条不同的道德法则吗?康德的回答是,不会!因为此时,我们不是作为特殊的个体在立法,而是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在立法,当我们运用纯粹实践理性立法的时候,我们就会将自己的特殊利益、欲望和偏好统统抛弃。在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看似一个理性存在者在自我立法,实则是在为所有人立法。

说到这里,我想介绍一下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罗尔斯的一个观点,他指出:康德道德哲学中真正吸引人的元素不在于他强调道德原则的一般性和普适性,因为这对康德来说并不新鲜。康德道德哲学真正的魅力在于,他认为道德法则是纯粹实践理性选择的对象。这意味着道德法则不再是上帝赠予人类的礼物,也不再是客观的、自然的价值,道德法则不是被人们发现的,而是人们发明的。

所谓“发现”,隐含之意就是道德法则是给定的现成物,它隐藏在某个地方,等待人们去找到它,而且往往需要借助上帝的帮助才能找到它。康德反对这个观点,认为道德法是被人类理性建构出来的,在建构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两个标准:第一,这些法则是被所有人所接受的(be acceptable to all);第二,这些法则具有公共性和公开性(public)。罗尔斯认为这两条标准正是“社会契约论”的典型特征。

我认为罗尔斯的这个评价非常到位,他不仅点明了康德道德哲学与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他强调指出了康德道德哲学的价值在于高扬人的主体性精神。正因为人既是立法者也是服从者,所以在服从道德法则的同时,不仅实现了自律也实现了自由,这也正是“自律给我自由”的真谛所在。

这一讲就说到这里,关于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的具体内容我们下一讲接着说。


065 为信仰留下地盘067 经过裁剪的真话还是真话吗?——康德道德哲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