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取
【题解】
本篇与《大取》篇相同,都是后世所谓“墨辩”的重要篇章。本篇探讨辩论的意义、方法,并由此引申出一系列修辞学、逻辑学方面的观点。作者开宗明义地指出论辩并非单纯的口舌之争,而是可以“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是关乎探寻真理乃至经纶天下的要务。这一点,既是墨家区别于不得已而辩的儒家(孟子自称“好辩”乃是由于“不得已”)、齐同是非的道家的一大鲜明特色,又直接影响了之后的名家学派。在论辩方法上,作者举出了“辟、侔、援、推”等等,并强调对它们的适当运用,不过火、不偏执。在逻辑思维方面,作者指出了事物的一般概念与特殊概念的相同与不同之处,指出了某一事物的集合与其子集合间的关联与区别,堪称中国逻辑学的源头。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1]。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译文】
辩论,是要以此明了是非的区别,探明治乱的规律,弄清事物的相同与相异之处,考察名称与实质的道理,审断利害,解决疑惑。于是要探求万物的本质,分析、比较多方面言论。用名称反映事物实质,以言词抒发思想,用言论揭示原因。以类别相同与否来取予事物。自己有坚持的观点,不因此而非议别人的观点,自己所不具有的,也不强求他人具有。
或,意为“并非全都如此”。假,意为“现在不是这样”。效,是要为事物设立法则。设立法则所依据的标准叫“所效”,与“所效”相符,就是正确的;不相符,就是错误的。这就叫“设立法则”。辟,是以彼事物来说明此事物。侔,是两个词义相同,可以通用。援,是指像:“你正确,我为什么偏不可以正确呢?”这种论辩方式。推,是用对方所不赞同的观点,比附于对方所赞同的观点,以此将对方的观点证谬。“是犹谓”,是指观点相同。“吾岂谓”,是指观点不同。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2]。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3],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4]。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一周而一不周[5],或一是而一不是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非也。
【译文】
各种事物有相同的地方,但并非全都相同。辞义的相等,到一定的限度而止。事物呈现某种形态,有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呈现的形态相同,背后的原因则不一定相同。赞同,有赞同的原因;赞同是相同的,赞同的原因则未必相同。所以辟、侔、援、推这些论辩之辞,滥用起来会变味,会转成诡辩,会离题太远而失去意义,会脱离论题进而离开本意,这就不能不审察,不可总是运用。所以,言语有多种表达方式,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类别和成因,因而在推论中就不能偏执观点。事物有些为“是”而正确,有些为“是”而不正确,有时事物在某方面具有普遍性,在另一方面却不具备普遍性;有时事物在某方面“是”,而另一方面则“不是”。不能总按常规推断。所以言辞是多方面、多类别、多差异、多缘由的,不能偏执地观照事物,偏执是不正确的。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6],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7],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人船[8],非人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我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盗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也故焉[9],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译文】
白马是马;乘白马是乘马。深黑色的马是马;乘深黑色的马是乘马。奴婢是人;爱奴婢是爱人。奴仆是人;爱奴仆是爱人。这就是“是”而正确的情况。
奴婢的双亲,是人;奴婢事奉她的双亲,不能等同于“事奉人”。奴婢的弟弟,是个美人;奴婢爱其弟弟,不能等同于“爱美人”。车是木头造的;乘车却不是乘木。船是木头做的,进入船不是进入木头。盗贼是人,“盗贼多”却不能等同于“人多”,没有盗贼,也并不是“没有人”。如何能说明这点呢?厌恶盗贼多,并不是厌恶人多;希望没有盗贼,不是希望没有人。这是世人所共同认可的。如果肯定了这一点,那么虽然盗贼是人,但爱盗贼却不是爱人,不爱盗贼不意味着不爱人,杀盗贼也不是杀人,这没有什么疑难的。这与前面提出的观点是同类,然而世人赞同前面那个观点,从不认为自己错误;墨家提出这后一个主张却遭到非议,没有其他的缘故,不就是所谓内心固执、耳目闭塞并且心不空吗?内心固执到无法开解的程度。这就是“是”却不正确的情况。
且夫读书,非好书也。且斗鸡,非鸡也[10];好斗鸡,好鸡也。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若若是,且夭,非夭也;寿夭也。有命,非命也;非执有命,非命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罪非之,无也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译文】
即将读书,不能说是喜欢书。即将斗鸡,不能说是真的喜欢鸡;爱好斗鸡,才是喜欢鸡。即将入井,不能说是入井;阻止将要入井者,是阻止入井。将要出门,不能说是出门;阻止将要出门者,就是阻止出门。以此类推,即将夭折,不是夭折;已经寿终才是真的夭折。有命运,不能说是命运;不认为有命运,就是没有命运,这没有什么疑难。这与前面提出的观点是同类。然而世人赞同前面那个观点,从不认为自己错误;墨家提出这后一个主张却遭到非议,没有别的缘故,不就是所谓内心固执、耳目闭塞并且心不空吗?内心固执到无法开解的程度。这就是“是”却不正确的情况。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马之目盼则为之“马盼”[11];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译文】
爱人,待到普遍爱了所有人,然后才可以算是爱人。不爱人,不必待到普遍不爱所有人;不普遍爱所有人,已经算是不爱人了。乘马,不必待到乘遍一切马才算是乘马;只要乘了马,就可算是乘马了。至于“不乘马”,就要等到不乘一切马,然后才算是不乘马。这是一方面具有普遍性而另一方面不具普遍性的情况。
居住于某国,就是居住于某国;在某国有一所住宅,并不是拥有整个国家。桃的果实,是桃;棘的果实,不是棘。探望人的疾病,是探望人;厌恶人的疾病,不是厌恶其人。人的鬼魂,不是“人”;哥哥的鬼魂,则是哥哥。祭祀人的鬼魂,不是祭人;祭祀哥哥的鬼魂,是祭祀哥哥。眼睛黑白分明叫“盼”,这匹马的眼睛黑白分明,就称之为“马盼”;这匹马的眼睛大,却不能称之为“马大”。这头牛的毛黄,就称它是“黄牛”;这头牛的毛多,却不能称之为“牛多”。一匹马,是马;两匹马,也是马。说马有四蹄,则是说一匹马有四个蹄子,而不是两匹马有四个蹄子。一匹马,是马。“有的马是白色的”,是说两匹马中有一匹白色的,而不是一匹马而有时是白色。这就是一方面正确而另一方面错误的情况。
[1] 类:这里指以事、理是否同类为标准。
[2] 正:当作“止”(孙诒让说)。
[3] 危:通“诡”,诡辩。
[4] 偏:偏执。
[5] 周:周遍,这里指事物具有普遍性。
[6] 骊马:深黑色的马。
[7] 获:奴婢,与下文“臧”义近。而后者多指男性奴仆。
[8] 人:当作“入”。
[9] 也:当作“他”,其他。
[10] 非鸡也:“非”字下疑脱一“好”字。
[11] 盼:眼珠黑白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