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第四十六
【题解】
本文论述了以法治国的意义。强调君主应当独揽权势,制定法令,修明法度,不然就会出现导致国家败亡的四种情形——“灭”“拥”“塞”“侵”。而举荐人才、衡量功绩也需依法而行,要“动无非法”以避免出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的事情。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埶胜也[1]。百官识[2],非惠也,刑罚必也。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3],出而道留谓之拥[4],下情求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5]。
【注释】
[1]埶:同“势”。权势。
[2]识:通“职”。职责。这里指尽职。
[3]求:通“逑”。聚积、积压。下句“下情求”之“求”义同。
[4]道留:中道被阻滞。
[5]外私:抛弃私心。
【译文】
所谓国家得到治理,就是国君明于为君之道,以公法治国。所谓国家混乱不治,就是群臣的私术过盛,以私事乱国。君尊臣卑,并非因为群臣亲爱君主,而是由于国君掌握的权力强大。百官须各尽其职,并非由于国君对臣子有恩惠,而是刑罚分明,不尽职就会遭受处罚。所以君道与臣道不分则国家混乱,大臣专权则君主失国。国家危亡有四种情况,命令积压而不能向下传达叫作“灭”,发出而中途被留止叫作“拥”,下情堆积不能上达叫作“塞”,下情上通而中途被留止叫作“侵”。所以灭、拥、塞、侵的发生,都是由于国家法度未能确立的缘故。所以先王治理国家,不在法度之外枉费心机,也不枉屈法度而在其内施行恩惠。行动没有不合乎法度的,所以能禁止臣民犯错而摒弃私心。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1]。是故有法度之制者[2],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3],不可差以长短。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比周以相为匿[4],是忘主死交,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百虑其家,不一图国。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国无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与家务于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注释】
[1]错:通“措”。设置,放置。
[2]制:裁断。
[3]寻:八尺为一寻。
[4]匿:掩盖。
【译文】
威势权力不可由君臣二者共有,政令不可由君臣二者发布。以法治国,就好像拿起放下那么容易。所以有法度来裁断,臣民就不得以伪诈取巧。有量轻重的权衡来称重,就无人敢以轻重来欺骗他人。有寻丈来度量长短,长短就不会有差错了。若国君舍弃法度而以人的声誉进贤用人,那么群臣就会远离国君而相互勾结。若是根据结党得誉而举用官员,那么臣民就会专务结交而不求对国家有用了。所以官吏治理不好,是因为君主根据虚誉行赏,根据毁谤处罚。这样喜好行赏而厌恶惩罚的人,就会背离公道而大行私术。他们朋比为奸相互掩盖作伪,拼命结交而忘弃君主,以增加他的声誉。所以结交广泛的人声誉也盛,内外朋比勾结,即使有大奸之人,多半也能蒙蔽住国君。于是忠臣死于非罪,而奸邪之人也并非因有功而受到任用。被处死的人不是因为有罪,被起用的人不是因为有功,那么为人臣的就会重私而轻公。十次奔走于私人的家门,也不到朝廷一次;多次考虑自家的得失,也不为国家考虑一次。百官之数虽已众多,但均不尊君而只顾其家;百官虽然很齐备,但专务私事而不治理国事。这就叫作国中无人。国中无人并不是说朝廷缺乏大臣,而是士大夫的私家之间互惠互助,而不致力于尊君。大臣之间务求互相吹捧抬举,而不肯承担国事;小臣拿着俸禄去结交,而不肯做好本职工作,所以官吏也就失去了他的功能。因此先王治理国家,依照法度选择人才,而不许自己举荐;用法度衡量功劳,而不许自己衡量。所以即使互相掩护也不能蒙蔽君主,罪行败露的人也无法掩饰。如此则虚誉者不可能进用,有功而遭受毁谤的人也不可能被黜退。由此,君臣之间分工明确,君臣的职责界限明确就容易治理了。君主不必亲身去做臣下的事,只需依照法度去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