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解第六十七
【题解】
此篇是对于《明法》篇的详细解读,进一步细致论述了治国所要依靠的种种权数谋略。观其内容,“解”的作者所持政治观点明显与韩非子关于“术”的论述相近。如何防止大臣窃取君主权力,干扰法度实成为焦点问题。此“解”之作,当为战国末期。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1],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2],近者不得塞远[3],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4],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5]。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6]。”
【注释】
[1]术数:权谋策略。
[2]蔽:遮蔽,压制。
[3]塞:阻塞,阻碍。
[4]职:常。这里指孤寡老幼皆有正常的生活和生计。
[5]竟:通“境”。指国家。
[6]明:盛,强。
【译文】
明智的君主,掌握权术谋略而不可欺瞒,详明法度禁令而不可侵犯,明察上下职责而不容错乱。因此群臣不敢徇私舞弊,贵臣不能遮蔽贱者,近臣不能阻碍疏远者,孤寡老弱不会丧失日常生计,国内尊卑分明而无互相僭越。这就叫治理得当的国家。因此《明法》篇说:“所谓治理得当的国家,就是君道强明。”
明主者[1],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2],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注释】
[1]明主:此处当为“明法”之讹误。
[2]孤特:孤立,孤单。
【译文】
明确法度,是君主用来统一民众役使臣下的。私术,是臣下用来侵扰朝廷君主的。因此法度废弃而私术盛行,君主就陷于孤立而无依靠,臣下就会勾结而形成朋党。这会形成主弱臣强的局面,这就叫混乱的国家。因此《明法》篇说:“所谓乱国,就是臣术占上风。”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1],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注释】
[1]爱:喜爱,爱戴。
【译文】
明君在尊崇的地位,有绝对统治的权势,群臣就不敢为非作歹。所以群臣之所以不敢欺瞒君主,并不是爱戴君主,而是因为害怕君主的威势;百姓之所以争相为君主所役使,也不是因为爱戴君主,而是因为害怕君主的法令。因此明主掌握着必胜的策略,来统治必须要服从役使的民众;处在绝对尊崇的地位,来控制必须要服从的臣子。故而令行禁止,形成君主尊崇臣下卑弱的局面。因此《明法》篇说:“尊君卑臣,不是靠亲情关系,是靠权势来取胜。”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1],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2]。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3],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注释】
[1]县:通“悬”。确立,建立。劝:鼓励,激励。
[2]牧:统治,管辖。
[3]行理:遵循规范,行道践理。
【译文】
明君治国,确立爵禄来鼓励人民,人民可以从君主处得到利益,因此君主能役使他们;立刑罚来震慑人民,人民就对君主有所畏惧,因此君主能统治他们。因此没有爵禄君主就不能鼓励人民,没有刑罚君主就不能震慑人民。故而人臣遵守规范执行君命,并非因为爱戴君主,只是出于趋利而避害;百官遵守法度不行恶事,也不是出于爱戴君主,是想爱惜爵禄而躲避刑罚。因此《明法》篇说:“百官遵守职责,不是因为恩惠,是刑罚的威慑。”
人主者,擅生杀[1],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注释】
[1]擅:专擅,掌控。
【译文】
所谓君主,能独操生杀大权,处于威势地位,掌控令行禁止的权柄从而驾驭群臣,这才是为君之道。所谓人臣,处在下位,奉行君令,严守本职,做好分内之事,这就是为臣之道。因此君行臣道就会出现混乱,臣行君道就会出现危局。因此上下没有分别,君道与臣道混同,是乱国的根源。因此《明法》篇说:“君臣共道就会发生混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1],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2],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3],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注释】
[1]使:假使,表假设。
[2]专:专有,把持。
[3]专:擅自。
【译文】
人臣之所以惶恐畏惧而谨慎地侍奉君主,是因为要想要求生而厌恶死亡。假使人们都不想要求生,都不厌恶死亡,那就不能控制了。生杀的权柄把持在大臣之手而君主不危亡的事,是从来没有的。故而治理国家不依据法度而是由重臣决定;生杀权柄不掌握在君主手中而是旁落于群臣,这就是依附于人的君主。因此君主擅自把威势送给别人,就一定有被劫杀的忧患;擅自把法令制度大权送给别人,就一定有动乱亡国的灾祸。这些情况都是亡国之君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擅自授权就会失国。”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1],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2],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注释】
[1]恣:肆意,放任。
[2]竟内:国内。竟,通“境”。
【译文】
凡是身为君主却不能使其政令得到执行,废弛法度而对群臣肆意放任,威严已经丧失,权势已被剥夺,政令不能发出,群臣不为其所用,百姓不为其所使,国内的民众不受其控制,那么国家就不是属于他的国家,民众也不是属于他的民众。这种情况是灭国之君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政令完全不能发出称为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1],大臣不因左右而进[2],百官条通[3],群臣显见[4],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隔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注释】
[1]卑贱:地位低下的人。尊贵:地位尊贵的人。
[2]左右:近臣。
[3]条:通,通达,通畅。
[4]显见:分明可见,显而易见。
【译文】
明君的表现,是那些卑贱之士不用尊贵大臣引见就能见到君主,大臣提拔不依靠左右近臣进言,君主与百官联系顺畅,对群臣了解底细。受罚的人,君主明见其罪过所在;受赏的人,君主知道他的功绩如何。所见与所知没有谬误,所赏与所罚没有差错。君主有不受蒙蔽的办法,因此朝政没有阻碍不通的忧患。昏君就不是这样了,他的法令不能到达民众,被疏远隔绝而不能了解情况。这种情况是被蒙蔽的君主的局面。因此《明法》篇说:“政令发出而留滞称为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1],擅主也[2]。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3],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4],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注释】
[1]乘:侵犯,逾超。
[2]擅主:揽夺君权。
[3]鬲(ɡé):通“隔”。阻隔。
[4]通彻:通晓,明白。
【译文】
大臣之所以能侵上作恶,是因为揽夺了君权。大臣中有揽夺君权的,君主的命令就不能贯彻,下面的情况就不能上达。人臣的力量,就横隔在君臣之间,使好坏的情况不能显明,祸福的事情不被知晓,君主陷于迷惑而无法明悟朝政,这种情况是被闭塞的君主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下情不能上通称为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1]。群臣之道,下得明上[2],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3]。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4],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注释】
[1]门户:门径,途径。
[2]明:提醒。
[3]参伍:错综比较,加以验证。
[4]明:视觉。聪:听觉。
【译文】
明君,广泛地听取众人的建议并独自做决定,增多自己听取意见的途径。群臣之道,下级可以提醒上级,地位卑贱者可以评说地位尊贵者,因此奸臣不敢欺君瞒上。昏君则不然,没有权术了解情况,裁决事情又不能错综比较加以验证。故而无能之人获得高位,奸邪之臣把持国政,君主的视听被蒙蔽阻塞,想要设谋进谏的忠臣不得进用。这种情况,就是被侵夺的君主的世道。因此《明法》篇说:“下情向上传达中途就被终止的称为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1],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注释】
[1]逆:违背事理。引申为错误。
【译文】
君主治国,没有不设立法令,赏罚具备的。因此君主的法令明确而赏罚规定得当,那么君主的尊位显现而奸臣不出;君主的法令错误而赏罚规定不当,那么群臣就行私而蒙蔽君主,结为朋党而劫杀君主。因此《明法》篇说:“灭、塞、侵、壅这些现象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法令没有确立。”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1]。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2],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3]。”
【注释】
[1]牧领:统治。
[2]案:按照,依照。
[3]淫:过度,过分。
【译文】
法度,是君主用来控制天下而禁止奸邪的,凭借它来统治海内而侍奉宗庙。私意,是借之产生祸乱、滋长奸邪而危害公正的,是借之蒙蔽君主、丧失正道而导致危亡的。故而法度能够施行则国治,私意得到畅行则国乱。英明的君主即使是自己心爱的人,无功也不赏;即使是自己憎恶的人,无罪也不罚。按照法度规程来检验得失,与法度无关的事是不在意的。因此《明法》篇说:“先王治国,不在法令之外过度留意。”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1]。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2],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3];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意,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注释】
[1]理:法律,法令。
[2]草茅:泛指杂草。
[3]偷幸:苟且侥幸。
【译文】
明君治国,总是按照恰当合适的原则,执行正确的法令。因此对于应当奖赏的人,群臣不能推辞;对于应当惩罚的人,群臣不敢逃避。赏功罚罪,是借此为天下兴利除害的。杂草不铲除,就危害庄稼;盗贼不惩治,就伤害良民。如果弃公法而行私惠,那就是便利奸邪而助长暴乱了。因为行私惠而奖赏无功的人,就是让人民苟且侥幸而谋求讨好君主;行私惠而赦免有罪的人,就是让人民轻慢君主而轻易为非作歹。弃公法而行私意,明君是不做的。因此《明法》篇说:“不在法令的范围之内屈法施私惠。”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1],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注释】
[1]数:权术。
【译文】
凡是君主没有不想要他的人民为他效力的。让人民效力,就必须建立法度而推行政令。因此治理国家役使人民没有比法更好的,禁止放纵抑制暴行没有比用刑更好的。故而贫困的人并非不愿意夺取富人的财物,然而不敢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法令不允许;强大的人并非不能对弱者施暴,然而不敢这样做的原因,是畏惧法令的惩治。因此百官的工作,都按法度检查,那么奸邪就不会产生;残暴怠慢之人,都用刑律惩治,那么祸乱就不会兴起;群臣一起行动,用权术来驾驭他们,私行就无法建立。因此《明法》篇说:“行动没有不合法令的,借此来禁止过错而排除行私。”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1],政不二门。”
【注释】
[1]错:放置。在此是分开、分占意思。
【译文】
君主之所以能控制臣下,靠的是威势。因此威势旁落,那么君主就会受制于臣下;威势掌握在君主手中,那么臣下就受制于君主。被蒙蔽的君主,并没有堵塞和封守他的门户,然而君主的命令不能实行、禁令不能奏效、所要求的不能得到,就是因为丧失了威势。因此威势独揽在君主手里,群臣就畏惧恭敬;法度政令由君主独自决定,天下就服从听命。故而威势分散于臣下命令就无法推行,法度政令产生于臣下百姓就不会听命。因此明君治理天下,威势独揽于君主而不与臣下共有,法度政令独定于君主而不许其出自臣下。因此《明法》篇说:“君主的威势不能由两家分占,政令不能由两家制定。”
明主者,一度量[1],立表仪[2],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3];吏者,民之所悬命也[4]。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5]。此以法举错之功也[6]。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注释】
[1]一:统一。
[2]表仪:法度。
[3]仪表:准则。
[4]悬命:寄托性命。
[5]德:感激,爱戴。
[6]错:通“措”。措施。
【译文】
明君,统一度量,建立法度,并且坚决地维护它们,因此命令下达而民众服从。法,是天下的规程,万事的准则;执法的官吏,是决定着民众生命的。因此明君治国,对于遵守法令的人要赏,对于违背法令的人要罚。因此依法治罪,民众受死也没有怨恨;依法量功,民众受赏也不用感恩。这些都是按照法度处理事情的功效。因此《明法》篇说:“以法治国,就是按法度来处理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1],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注释】
[1]相距:相抗衡。
【译文】
明君,掌握着对法度的控制,因此群臣都由于规范的治理而不敢行奸佞之事。百姓也知道君主是依法办事的,因此官吏对民众的役使,合法的民众就服从,不合法的就拒绝,民众用法度和官吏相抗衡,下层凭法度为上层处理事务。因此奸诈的人不能欺骗君主,嫉妒的人无法施用害人之心,谗谀之人不能施展其机巧。即使在千里之外,人们都不敢擅自为非作歹。因此《明法》篇说:“有了法度的制约,民众就不能通过伪诈来取巧。”
权衡者[1],所以起轻重之数也[2]。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注释】
[1]权衡:这里指对于多少轻重的计量判断。权衡只能反映数量,而不产生数量,所以下文有“不事”之说。
[2]起:计量。
【译文】
设立权衡,是用来明确轻重数量的。然而人们不去尊奉它,并非心里厌恶财利,而是因为权不能为人改变数量的多少,衡不能为人改变重量的轻重。人们看到尊奉权衡没有任何益处,因此不去尊奉它。同样,有明君处在上位,官员就不能枉法,小吏就不能行私。人们看到奉承官吏没有任何益处,因此就不去用钱财行贿官吏了。权衡公正地对待任何事物,因而奸诈之人就不能行私了。因此《明法》篇说:“有了权衡的称量,人们就不能利用轻重来欺骗。”
尺寸寻丈者[1],所以得长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2]。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3],不为益长[4];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故《明法》曰:“有寻丈之数者[5],不可差以长短。”
【注释】
[1]尺寸寻丈:均为古代的计量单位。
[2]举:尽,各尽其实情的意思。失:失败,失误。
[3]众强:人多势众。
[4]益:增加。
[5]数:计算。
【译文】
尺、寸、寻、丈这些计量单位,靠它们来得到长短的实际数据。因此用尺寸测量短长,就会测得万物的实际数据而万无一失。尺寸的测量结果,即使是对富贵有势力的人,也不为他们增长;即使是对贫贱地位低的人,也不为他们减短。它公平而没有偏私,因此奸诈的人不能借此制造错误。因此《明法》篇说:“有了寻丈的计算,人们就不能利用长短制造误差。”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1]。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2],誉人者试之以其官[3]。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4],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5],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6]。故《明法》曰:“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注释】
[1]事情:事务的真实情况。非誉:非议和称誉。
[2]责:责成。
[3]试:考验。
[4]督:考察。
[5]假:借助,借用。功伐:功劳,功勋。伐,古代臣子评功的品级之一,泛指功勋。
[6]佼:通“交”。交往。这里指结交的人。
【译文】
国家之所以会出现动乱,是因为官员不是根据事实而是根据非议和称誉来任命。因此英明君主在听取意见的时候,对于提建议的人要责成他拿出真实证据;对于夸誉人的要用官职来考验那被夸誉的人。言而不实的,责罚;试用而败坏官职的,责罚。这样没人敢进虚假不实之言,无能之辈不敢接受官职。昏君则不是如此,听取意见不考察其真实性,因而群臣就利用虚假的赞誉来推荐私党;任用官吏不考查其成绩,因而愚昧贪污的官吏就进入朝廷。这样群臣就互相用美名吹捧,互相借用功劳,力求扩大结交而不为君主效力。因此《明法》篇说:“君主放弃法度按照赞誉用人,群臣就背离君主而在下结党营私;听信朋党举荐任官,民众就专务结交而不求为君主效力了。”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1],则罚之。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2],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3]。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4],而廉洁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注释】
[1]毁:诽谤。
[2]寄托:委托重任。
[3]倍:通“背”。背弃,背离。趋有势:趋炎附势。
[4]悫(què)愿:谨慎老实。悫,恭谨,朴实。愿,质朴。
【译文】
昏君不明察臣下的实际功劳,夸誉的人多,就行赏;也不审查臣下的实际罪过,诋毁的人多,就处罚。这样奸邪之臣没有功绩而获得赏赐,忠正之臣没有罪过而受到责罚。立功多而没有赏赐,那么臣下办事就不肯尽力;行为忠正而受到惩罚,那么圣贤之人就无法竭尽所能;靠行贿赂而获得爵禄,那么恶浊的人就进入官府;委以重任的人无能而官位很高,那么人民就背离公法而趋炎附势。这样谨慎老实的人失去他的职守,廉洁的官吏不见治理成效。因此《明法》篇说:“官吏没有治理成效,是君主按照赞誉行赏而根据诋毁行罚的结果。”
平吏之治官也[1],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务伤也[2]。人主不参验其罪过[3],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故《明法》曰:“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注释】
[1]平吏:公正的官吏。
[2]务:务必,一定。伤:中伤,诋毁。
[3]参验:调查核实。
【译文】
公正的官吏为官,执行法令不循私情,那么奸臣便得不到什么好处。这些人是奸臣务必要诬陷中伤的。君主不调查核实他的罪过,只是根据不实之词就责罚,那么奸臣就不得不侍奉权贵来求得他们的夸誉,来躲避刑罚而谋求禄赏。因此《明法》篇说:“那些喜赏恶罚的人,就要背离公法而推行私术啊。”
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则相为候望于主[1],下则买誉于民;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为慝[2],是故忘主私佼,以进其誉。”
【注释】
[1]候望:侦查。
[2]慝:邪恶。
【译文】
奸臣败坏他们的君主,是逐渐地从细微之处积累而成的,使君主迷惑而自己不知道。奸臣在朝廷一起对君主的意愿进行侦查,在民间从民众那里收买名誉;他们夸誉同党让君主尊用这些人,诽谤不阿谀他们的人让君主废黜这些人。对他们想要给予利益的、施加迫害的,君主都听从实行。这样群臣就都忘掉君主而发展私交了。因此《明法》篇说:“朋比为奸共同作恶,因此他们忘记君主发展私交,来进用他们的同党。”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1]。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2],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大义[3],主无从知之。故《明法》曰:“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注释】
[1]轻:轻易,容易。
[2]仰:仰仗。
[2]大义:大的偏差,即大奸大恶。义,意近“俄”。《广雅》:“俄,邪也。”
【译文】
君主没有驾驭大臣的权术,群臣就容易欺骗他;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度,百姓就容易为非作歹。因而奸邪之人如果掌握了国政,群臣就仰仗于他,这样替奸臣作耳目的人就多了。即使有了大奸大恶之人,君主也是无从知道的。因此《明法》篇说:“结交的人多赞誉也多,朝廷内外都成朋党,即使有大的奸恶,也大多能把君主蒙蔽过去。”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1]。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2],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3]。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故《明法》曰:“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注释】
[1]显:地位尊崇。
[2]困伤:困窘毁败。
[3]候:窥伺。
【译文】
凡所谓忠臣,都力求修明法度,日夜辅助君主明白掌握法度政令的道理,以治理好天下。奸臣知道法度政策修明国家必然得到治理,如此奸臣就会处于困境,那些坚持法度政策的人地位就会尊显。因此奸臣所努力争取的,就是阻止法度修明,不让君主觉悟,这样自己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因此正直之臣得到任用,奸臣就会困窘毁败,这就是正直与奸邪不能同时进用的必然趋势。奸臣在君主左右,不能不憎恶忠臣。唯其憎恶忠臣,就必然窥伺君主,寻找时机日日夜夜进谗言危害忠臣。君主不明察而采纳他们的言论,那么忠臣就会无罪而困死,奸臣就会无功而富裕显贵。因此《明法》篇说:“忠臣往往无罪而遭死,邪臣往往无功而发迹。”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1],人主莫不恶也。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注释】
[1]蔽欺侵凌:蒙蔽、欺骗、侵权、僭越。
【译文】
富贵尊显,长久统治天下,没有君主不愿意如此。令行禁止,海内无敌,没有君主不愿意如此。对于蒙蔽、欺骗、侵权、僭越,没有君主不厌恶的。失去天下,毁灭宗庙,没有君主不厌恶的。忠臣想要修明法度以实现国君所愿,消除国君所恶,专权的奸臣,通过行私来危害他们,忠臣就无从进献其公正的策略了。因此《明法》篇说:“无罪遭死,无功发迹,那么作为人臣的就自然重私轻公了。”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1],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注释】
[1]案:通“按”。查考,考核。
【译文】
昏君授爵赐禄,不是依据法度考查功劳,他处刑判罚,也不是依据法度审核罪过,而全是听从重臣的进言行事。因此重臣有想要赏赐的,君主就替他赏赐;重臣有想要责罚的,君主就替他责罚。废弃国家的法令,专听重臣的意见。这样群臣就都尽力与朝廷重臣结党而忘掉君主,奔走于重臣的家门而不肯进入朝廷。因此《明法》篇说:“他们可以十次奔走于私人的家门,而一次不到朝廷。”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乱主则不然。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1]。故《明法》曰:“百虑其家,不一图国。”
【注释】
[1]牧渔:统治,搜刮。
【译文】
明智的君主治理臣下,明确臣下的职务,并监督他们完成各自政事。胜任的留在官位,不胜任的废免其官职。因此群臣都竭尽能力完成自己的政务。昏君则不这样。因此群臣只想占据官位,接受厚禄,而没有尽力于治理国家的,他们只期望掌控重要部门而独享其利,统治搜刮民众而独富其家。因此《明法》篇说:“百般考虑其自家,而不谋划国事一次。”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1],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2],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3]。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故《明法》曰:“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注释】
[1]竟内:国内。竟,通“境”。
[2]私:私养,私用。
[3]制:控制,支配。
【译文】
明君在上执政,国内民众都尽心竭力来尊奉君主,百官也分工治事来安定国家。昏君在位就不是这样。即使有勇力之士,也被大臣私家豢养,而不是让他们侍奉君主;即使有圣智之士,也被大臣私家豢养,而不是让他们治理国家。因此君主统治下的人虽多,却不能进用;百官虽然都齐备,却不能支配。像这样就是有君主之名而无其实。因此《明法》篇说:“朝廷所属的人员虽然很多,但不是拥护君主的;百官虽然很齐备,但不是治理国事的。这就叫国中无人。”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众不为用也。故《明法》曰:“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1],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注释】
[1]衰:不足。
【译文】
明君,使臣下尽力工作而守法,故而群臣努力尊崇君主而不敢顾念自己的家庭;君臣之分明确,上下的地位确定,故而大臣各安其位而不敢相互抬举。昏君就不是这样,法度废弛不能实行,故而群臣都竭力经营自己的家庭;君臣上下没有分别,故而群臣竭力相互抬举。像这种情况,不是朝臣少,而是众人不为君主所用。因此《明法》篇说:“所谓国中无人,并不是说朝廷大臣不足,而是私家之间竭力互相助益,不竭力尊奉国君;大臣之间竭力互相抬举,而不肯为国办事。”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1],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注释】
[1]治:这里指任用的官吏。
【译文】
君主设置官吏,不只是推尊他们的地位厚予他们俸禄而已,而是让他们遵行君主的法度,执行君主的政令,来治理百姓诛灭盗贼的。因此担任官职大的,就爵位尊贵俸禄丰厚;担任官职小的,就爵位低微俸禄微薄。爵禄,是君主用来治理官吏的。昏君任命的官员,身处在尊贵的地位,拿着优厚的俸禄,养着自己结交的党羽,而不做本职工作。像这种情况,官吏就失去了作用职能。因此《明法》篇说:“小臣拿着俸禄结交党羽,不以公职为本务,故而官吏就没有作用了。”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1],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2],专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注释】
[1]试:考验。军:军伍,作战。
[2]课:考验,考查。
【译文】
明君选拔有才能的人,号称有勇力的就用行军作战考验他,号称有智谋的就用为官办事考验他。通过行军作战,有功的就提拔他,通过为官办事,干得好的就任用他。因此用战功的事实鉴定勇怯,用为官的治绩鉴定愚智,这样勇怯愚智的显现,就像黑白一样分明。昏君则不是这样,只听言论而不加考验,因此说假话的人也得以举用;任用人而不用为官政绩考察他,因此没有能力的也不会遇到困难。因此英明的君主用法度验证推举的言论要求他给出证据,用官职任命他来考察他的政绩,是专门靠法度取人而不是自己推荐。因此《明法》篇说:“先王的治国,用法度录取人才,自己并不推荐。”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1],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2]。”
【注释】
[1]匡:匡正。
[2]度:度量,裁定。
【译文】
凡是所谓功劳,是指安定国君,利惠万民。击破敌军杀死敌将,战而胜攻而取,使国君没有危亡的忧虑,百姓没有死亡被俘的祸患,这是军士的功劳。奉行君主的法度,治理好境内的政事,使强者不欺凌弱者,人多势众的不凌暴人少势孤的,万民竭尽其力来侍奉君主,这是官吏的功劳。匡正君主的过错,挽救君主的失误,申明理义来引导君主,使君主没有乖谬的行为,也没有被欺蒙的忧患,这是大臣的功劳。因此明君治国,明确职务而考察功劳,有功的人赏,扰乱国治的人罚,赏罚所加,各得其所,而君主不用亲自干预。因此《明法》篇说:“用法度计量功劳,自己并不裁定。”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1],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2]。”
【注释】
[1]充:满足,符合。
[2]能:贤能之人。败:无能之辈。饰:掩饰,伪装。
【译文】
明君治国,审查是非,考察实情,用法度来审核。合乎法度的就实行,不合法度的就废止。功绩符合所言的就给予赏赐;不能符合的就责罚。因此对所谓有智能的人,必须有明显的功绩之后才举用他;对所谓有恶行败德的人,必须有明显的罪过之后才废免他。这样贤能之人就可以向上晋升而无人能够嫉妒,无能之辈就困窘废退而无人能够举用。因此《明法》篇说:“贤能之人不能被掩蔽,无能之辈也不可能伪装。”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1],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注释】
[1]毁:诋毁,诽谤。
【译文】
明君的治国之道,根据人民想要的来制定政策促使他们立功,因此设立爵禄来鼓励他们;根据人民厌恶的来制定政策禁止他们行恶,因此规定刑罚来震慑他们。因此考察他们的功劳而行赏,考察他们的罪过而行罚,这样群臣所举荐的无功的人,不敢进入朝廷,群臣所诽谤无罪的人,也不可能被废免。因此《明法》篇说:“夸誉不能进用人,诽谤也不能罢免人。”
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1],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2]。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注释】
[1]县令:维系君令。仰制:承受君主的统治。
[2]景:同“影”。影子。
【译文】
控制群臣,专擅生杀,是君主的本分;维系君令接受君命,是臣子的本分。掌握威势地位尊显,是君主的本分;身处下位心怀敬畏,是臣子的本分。令行禁止,是君主的本分;奉法听命,是臣子的本分。因此君臣相处,高下地位,就好像天与地对比;其分画的差别,就好像白与黑对比。因此君臣的界限分明,那么君尊而臣卑。这样臣下服从君主,就像回响应和声音;臣下效法君主,就像影子跟随身体。故而上面发令而下面响应,君主行事而臣下听从;有令则执行,有禁则停止,有求则获得,这就是所谓容易治理。因此《明法》篇说:“君臣的界限分明就容易治理。”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1],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注释】
[1]效:效力,奉献。
【译文】
明君掌握策略来任用臣下,使群臣可以奉献他们的智能,奉献他们的专长。因此有智谋的便贡献他的计策,有才能的便献出他的功绩。用他们之前的建言考察之后的事功,所贡献奏进的得当就赏赐他,不得当的就责罚他。设置官吏治理民众,依据法度检查成果。君主守持法度而又依法治理,自身既不烦劳而又可使百官分工尽职。因此《明法》篇说:“君主虽然不亲自办事,依靠法度去办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