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 “找不到对症下药的法律条文”
应倪副校长、马主任的请求,下午给党校全体学员与部分教员作题为“学习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文明建设决议辅导报告”。上午在党校宿舍准备提纲。10时许,S县党校H老师(他也是“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班”的学员)扣门来访。多年的调查经历,似乎形成一种职业嗜好:从各个接触到的人员记忆中挖掘我所感兴趣的一切资料。我将每个人的头脑都视为一个图书馆,信息的检寻与输出却比图书馆方便得多,且其资讯比图书更生动、更丰富。H老师是S县人,应知S县事,引导其讲述家乡的过去与现在,听来饶有兴趣。
H老师说:“信阳的S县,为全国第一人口大县。S县现有人口140余万。全河南110余县中,人口超百万的大县只有三个:S县、邓县与新蔡县,而以S为最。据他所知,在全国2 000多个县中,S人口也堪称第一。S县南接大别山区,北濒淮河。由北向南,地势由临淮平原而丘陵,而山区。临淮平原有4个乡,南部山区有5个乡,中间丘陵地区有24个乡。全县共有33个乡镇。全县种植结构:一季小麦,一季水稻。全年收成以水稻为主,以小麦为辅,各乡人均耕地,少则不足1亩,多则不超过2亩,但丘陵山区,耕地的统计上报数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地方的山地、坡地,数亩折合一亩。”(这一现象,在全国各丘陵山区普遍存在,且自古而然。明、清时期,或有按产量定亩数的习惯。中国的“亩”,是一个有充分弹性的土地计量单位。——作者注)这与胡店乡长的说法是一致的。
关于S县的村落结构、村民住房及农民负担状况,H老师说:“S县的许多村庄,四周都有护村河、护村墙,形成一个个土围子或水围子。在解放前,地处安徽、河南交界处的S县土匪横行,盗贼出没,各村挖河筑墙以自保。其中不少的土围子、水围子并非以全村庄为单位,而以家族为单位。土匪抢掠,总以地主老财为对象。只有地主家有财产需守备,且有能力雇工挖河、筑墙、设岗哨、置武备。护村河有一桥与外界相通。环形河本身则有三个作用:一是防卫,二是养鱼,三是灌溉。解放后,防卫功能是不需要了,但还保存着养鱼、灌溉之利。所以,仍有一些村庄的护村河保存至今。随着村内人口增加与交通方便,更多的村庄,将原来的护村河填平了。在S县陈集镇北4公里处,还有一座保存完好的土围子,原是解放前李氏大地主的庄院。庄外有两圈呈“回”字形的护村河。庄内房屋、土墙保存十分完好,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对象。你若有兴趣,我可陪你去参观。”我想进一步搞清楚的问题是,为防土匪掳掠而建立起来的土围子、水围子到底是以整个村落为主呢,还是以地主家族为主?因为这里涉及到这样一个更为深层次的大问题:中国农民对共同祸患的一般反应方式,是各家族各自为政、各不相关呢,还是以村落为主,各家联合一致?有无超村落的联合呢?对待人类合作这一最困难,也最感需要的问题,农民们是如何解决的呢?这种反应模式,是否至今到处盛行呢?与H老师的谈话,引起我前往S县调查的浓厚兴趣。
关于S县各乡村民的住房状况,H老师说:“S县历来十分贫困。在解放前,除少数地主盖木结构的老式砖瓦平房甚至楼房外,绝大部分村民住房(包括富农甚至小地主)都是土墙草顶。土墙草顶样式的住房一直维持到80年代中期。以后,S乡村出现村民盖房高潮,但所建新居依然以土墙草顶为主,只有一小部分村民开始建砖瓦结构的新建材住房了。新盖的草屋虽然在建材方面变化甚少,但建得比从前高大宽敞一些,有些建有围墙,围墙材料或是土坯,或是版筑,与房屋墙是一样的。直到90年代初,才陆续向砖瓦结构的平房过渡。与此同时,出现了造价更高、更阔气的二层楼房了。只有极少数经商者或有权势者才有能力盖楼房,且一般是建在集镇或公路两侧,所以,到固始县来转一圈,沿途能看到不少二层楼房,但村庄内极少,几乎看不到。就是要盖砖瓦平房,必须外出打工挣钱,且是会挣钱的,光靠农副业收入,要盖砖瓦房,是有很大困难的。”据H老师估计:“S县33个乡镇,多数村民居住的,至今依然是土墙草屋。各乡、村所占比例或有高低:少者占50%左右,多则占80%。”S县村民的贫困状况,由居住条件一项,大体能够推见。
关于S县村民生活贫困的原因,H老师列出三个:一是S县历来贫困,即所谓“家底薄”。二是水旱之灾频繁。尤其是临淮数乡,一下雨就遭灾。1968年、1991年的两次大水灾波及全县,冲毁不少民房。这一特定的生存环境,形成这一带村民重视吃、不讲究住的风尚习俗。“与其让洪水冲掉,不如吃到肚里更实惠”,这是易涝地区村民的普遍想法。冲而复建,草屋的成本要低得多。三是农民负担实在太重。信阳九县,农民都叫负担重,但S县尤重。据H老师称:“S县农民这些年来的人均农负,少则300元左右,多达400到500元。一亩耕地,全年所产,除掉成本,大部入官,并非虚话,而是实情。”S县村民,有能力、有条件的都外出打工。我请他举其亲属中的一例说明:
“我的老家,还有一位叔父,现年73岁。生有一女六男。长女嫁给一位会做生意的农民(将农户家的鸡蛋低价收购,转卖到城里,也做其他买卖),数她家有钱。1985年盖起两间砖瓦房。积蓄10年后,即1995年,拆掉平房,翻建一栋楼房,下三间、上两间,造价大概二三万吧。叔父的其余六子,前五个各已成家,最小的仍与父母过活,算起来分成六家。六家至今依然住在土墙草屋内。说起来,除老三单纯务农外,其余各有兼业:大儿子是个木工,二儿子会开车,老四到上海打工,老五、老六在武汉打工。除农业外,都有打工收入,但都没钱盖砖瓦房。去年我回老家过春节,问他们为什么不盖新房,他们说:‘能填饱肚皮就不错了,哪来钱盖新房!’老人一家四口,这年总共缴掉1 700余元。一人全年外出打工八个月,除了吃用,能拿回二三千元,算是有本事的了。我叔父一家六子,体力智商在农村都算得上中水平,生活住房状况尚且如此,一般村民情况,也就可以想见了。”
顺便谈及他的家史,他说:“我祖父母是安徽省霍县人,祖父从曾祖父手里分得40亩耕地,家境尚可(祖父所住村庄,也是一个河围子)。祖父母生有六子,我父亲是老二,S县老家的叔父是老三。1944年到1945年间国民党在霍县抽壮丁,到处抓人。我父亲与叔父其时正值抽壮丁的年龄。为逃避被抽壮丁的厄运,请人帮他弟兄俩各搞瞎一只眼睛(用在煤油灯上烧红的针头刺眼球),谁知独眼也难逃被抽调的厄运。他弟兄俩经一位亲戚的介绍,逃到河南S县给一地主家当长工。解放后土改,分得田屋,娶妻生子,在固始落户生根。土改后,我全家四人,分得16亩地,还有几亩水塘,一片竹林,生活过得还不错。1958年大跃进,村民的生活开始急剧恶化。”
于是引出信阳事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1958年冬到1959年春夏之际,发生了大饥荒。在这半年左右的时间内,我村原有130余人,饿得仅剩60余人。当时,各种能填肚子的野草、树叶与树皮,都被采绝挖尽。随后发生人吃人的惨剧。我村有一农户,男的已经饿死,尚有一妻二子,当时长子五六岁,次子二三岁,饿倒在床上起不来。母亲到外寻找野草,一无所获。见地里有一饿死的小孩,便捡回来煮了。后见其次子将饿死,遂将他杀了,煮在锅里。这时孩子的外祖父前来探视,其母恰外出。外祖父问小女孩:‘弟弟在哪里?’女孩以手指锅,说在锅里。外祖父闻言大惊,即将外孙女背回家。其母不久也就饿死了。类似的惨剧,当时传说的还有不少。
“1958年,S县夏粮收成不错,秋粮因大量农村男女劳力被抽调去大炼钢铁而减产。关键的问题在于,秋粮差不多全被地方政府征购了。当时信阳地区大刮浮夸风,各公社各大队干部竞相虚报产量,明明亩产只有二三百斤,但上报一千斤,甚至数千斤。上面按虚报的亩产征购余粮,就是把全部粮食拿去都完不成征购任务。大约在1958年九十月间开始搞人民公社,吃公共食堂,各家的铁锅都拿去炼铁炼钢了。虽说公共食堂在我们S县只维持了一两个月就没米下锅了,但大队干部还私藏一部分粮食。大队干部白天不能吃,晚上借开会名义、值班名义偷着吃,有时也请小队长去吃一点,吃完了也拿一点粮食回家,给老婆孩子吃。故在大饥荒的年代,大队干部及其家属饿死的情况极少。我岳父是大队粮仓管理员,大舅子是大队长,故而他全家六人,没有一个饿死的。我父亲当时任生产队长,也能从大队得到一点粮食,全家四人,没有饿死。我叔父是一般村民,起先还能到我家取些米糠去吃,到后来我们自己吃都不够了。当时叔父已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活活饿死了。
“据当时的育龄妇女讲,从1958年末到1959年来,整整一年没有来月经,夫妇间也没有性生活,人都饿成那个样子,哪有精力与兴趣干这码子事呢?!
“在1959年春夏之际,能找到野草与糠充饥也属大幸。糠的吃法是:先炒,再用石碓捣碎。经细箩筛过,放点盐和水拌,做饼。吃这种饼,自然是梗喉难咽,更难排泄。只能用调羹柄一点一点地从肛门挖出来。男女老幼,皆趴着挖,哪里还顾得上羞耻。有排泄不出的,被憋死。
“信阳地区在1958年、1959年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持续半年之久的特大饥荒全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到1959年夏收前,中央才发现信阳问题,派工作组前来信阳调查饥荒情况,追查责任,并发了一些救济粮,大规模的饿毙状况有所缓解,但饥荒并未解除。因1958年的冬小麦播种得很少,一是没有种子,二是饿得种不动地了,三是有些麦苗被人拔掉吃了。故1959年收上的夏粮与政府有限救济粮,无法解决大问题。直到1959年秋熟,大量红薯上来了,饥荒状况方始得到缓解。
“人民公社,大跃进初期,农民群众不仅受到饥荒之苦,更受公社、大队干部之苦。当时盛行高指标,盛行浮夸风,省委压地委,地委压县委,县委压公社,公社压大队。高指标是逐级加码且层层加压,到了大队干部这一级,便逼着农民干这干那,稍有违怠,便受处罚。当时我所在的大队,有名副支书,名王凯廷,绰号‘王呆子’,给村民挂‘懒汉牌’。他发明出来处罚农民的名堂多得很:拉住村民的头发往墙上撞,名曰‘拔围罐’;一批打手围着一个‘懒汉’推来撞去,名曰‘炒黄豆’;把‘懒汉’吊起来,叫做‘鸭子浮水’,如此等等。我们大队被这个‘王呆子’整死的‘懒汉’,就有20余人。我邻近大队的大队长,绰号‘闫呆子’,也整死一二十名‘懒汉’。1960年,刘少奇到信阳来搞‘搬石头’运动,意思将盘踞各大队的小暴君撤职惩办。但‘搬石头’运动搞了一阵后,信阳地区传出一句民谣:‘石头,石头,你别怕;原来干啥,还干啥。’这说明搬石头运动虎头蛇尾,根本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过,平心而论,没有当时的浮夸风,没有异想天开的高指标与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绝大多数大队干部是不会变成一个个如狼似虎的小暴君的。出了问题,只整他们,他们也有怨气。不过,老百姓倒挺满意的。我大队的王呆子被降级使用,从大队副支书降为生产队长,一直做到分田单干,1992年患舌癌死了。晚年穷困潦倒,死得很惨,村民们都说,这是报应,罪有应得。”
关于农村宗族势力与村委干部问题,H老师说:“县党校所培训的干部,主要是乡党政副科与副科以下干部及各村支书、村长。我在县党校任教多年,主要与村干部们接触,熟知他们的情况。在我看来,自推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乡党政要在村里找一位较能干的村支书并不太容易,因为很少有人愿干这份几无薪水的苦差事。分田单干后,各家忙于自己的农活,做村干部也得自己种地,能得到的误工报酬极少。在80年代中晚期,村民中外出打工挣钱者渐多,有能力者更不愿守在村里去做吃力不讨好的村支书、村长。但这种情况,自1992年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村里有许多人争着这份差使。因为他们发现,这份差使有不少好处。
“第一,从明的说,年薪提高到1 000元到2 000元之间(各村有差异)。第二,村主要干部喝酒,抽烟,几乎不用自己掏钱:乡里来人,他们陪着吃;村里群众办婚丧,请他们吃。我粗略给他们匡算一下,光烟酒两项,全年约在三五千元之间。第三,全村每年的计划生育指标是由乡里派定的,但把生育指标分派给谁,却是村支书的职权,从中可以得到不少好处。或有超生,他可以包庇隐瞒。从中可以接受贿赂。第四,村支书、村长往往将他们应该承担的农负,部分或全部分摊到其他村民头上去。减少了这笔大支出,不等于得到一笔大收入吗?第五,至于其他好处,更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说不准了。如宅基地分配,自己可以多一点、位置好一点;自己人超生,可以免除高额罚款,如此等等。这些明的、暗的收入加起来,一年搞个二三万元,那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贪心一点的,或能弄到更多一点。从我与他们的多年接触来看,估计他们的年收入在3万左右。
“上述情况,自1992年以来逐渐普遍化了。正因为他们发现这份吃力不讨好的差使有许多实实在在的好处,故积极主动地争着干。我在党校教书,一头与乡党政干部有接触,关系不错,一头与村干部有交往,故凡想钻营村支书之职的人,常来找我帮忙,疏通上层关系,所以我知道这些情况。正因为钻求此职人很多,故乡党政部门要任职者缴纳一定的‘保职费’。所谓‘保职费’,其实就是卖官与买官,三五千元不等。至于各乡‘保职费’的多少及其普遍程度,上缴的‘保职费’列入乡财政预算外收入,还是落进个别乡干部的私人腰包,那就说不清楚了。一是‘保职费’近一两年才有的,二是此类事有很大的隐秘性,我们也不好多问。
“什么样的人才能当任村支书、村长呢?我对此没有搞过调查,凭印象说,大体上是三种人:一是有宗族势力,尤其是大宗族势力支持的人。单门独户,在从前或可凭阶级成分好而当上大队干部,如今是不行了。就是让他们当上村干部,也是干不下去的。二是‘朝中有人’的人,如有亲故在乡里,甚至县里做官,靠着他们的撑腰,也可放着胆子做村支书。三是确实是办事公道且能干的人。就S全县范围来讲,这样的村干部是有的,但很少。这种人,只求村民群众说他一声好,他的心里就感到踏实,不谋私利。但在目前的社会风气之下,他们能否继续存在下去,这倒成了个大问题。”
一直谈到中午时分,这位县党校教员给我上了一堂内容丰富而生动的课:诸如“水围子”、“人相食”、“保职费”一类的信息,实前所未闻。他所叙述的村政权状况,似乎可视为中国农村最基层政权近十几年来的一部演化简史,令我忧虑的是它的演化趋向,确切地说,它向传统复归的趋向。
下午2时,给信阳地委党校全体学员与部分教师作题为学习“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的辅导报告。
整个报告分三大部分,一是当前社会精神生活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二是分析造成社会精神危机的主要原因,三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总目标。报告重点放在第二、第三部分,要点引录如下:
一、关于造成社会精神危机的主要原因,《决议》提到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二是对外开放带来的负面效应,三是封建主义与小生产的习惯势力。
我说,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手段,实践证明较计划经济有效得多,但市场经济决不单纯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与方法。市场经济将一切社会价值货币化,以便计量与交换,由此,金钱逐渐确立起对社会的统治地位,拜金主义因而兴起。市场经济将一切人从他们原来各自所属的群体与地域内拉出来,成为在市场中追逐自身利益的“经济人”。市场经济把机会赋予一切人的同时,也将“不安全”(风险)赋予一切人。市场经济过程的正负效应是同一过程的产物,我们可以通过政策、法令及教育手段弱化它的负面效应,但无法彻底根除它,恰如我们只要铜币的正面而不要它的反面一样,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至于对外开放,我们要发展自己的经济,必须对外开放,这是没有异议的。问题是,在引进西方先进的技术、管理及资金的同时,东西方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落差,引发了国内崇洋媚外的心理。这种心理,使得西方消费、享乐的感官文化直入中国,使得我们这个仍需数十年艰苦奋斗的民族很快染上了西方的“富裕病”。穷国有“穷病”,富国有“富病”,相比而言治穷病易,治富病难。因为治穷病只需艰苦奋斗,发展经济便是了,但“富病”从快乐主义发展到享乐主义,最后到达纵欲主义,从而使共同信仰荡然无存,精神空虚,只能逃到摇滚乐、卡拉OK、足球赛甚至吸毒中去寻找暂时的遗忘。更难治的却是穷国而患上“富裕病”。想不通过长期的艰苦奋斗,或找到一个什么“突破口”,而一下达到高消费水平,这便是穷人所患的“富病”。如今的西方消费文化,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霸权文化,这种霸权文化通过电视广告的传媒,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与方式,且能改变另一个民族历史形成的感觉与审美特质,对此,我们也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关于封建主义与小生产习惯势力。一种“势力”成为“习惯”,故强大且可怕。《决议》起草者只提出这个问题,并未深入展开论述。中国现行土地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民与古代中国的农民有何差异?这是一个尚未得到深入研究的大问题。依然构成中国人口多数的农民,他们的政治意识历来在“为民作主”与“官逼民反”两极之间摆动,如何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下自己替自己作主的农村公民,这不仅是中国政治现代化且是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对此,我们只有“口号”与“形式”。其次,小农经济自发建立(或说也在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起来的人情主义网络及其交往习惯,构成中国人最为习惯、最为普遍的社会交往原则。正是这种血缘或准血缘的人情交往原则,使我们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法制精神难以建立,从而使经济活动的“成本”无比高昂,这种关系进入我们的政治、法律过程,成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文化根源。
三、据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目标:一是从西方消费文化的霸权主义的奴役中解放出来,确立起我们民族的、可行的生活价值目标,这个既具民族特色又具可行性的共同生活目标,便是邓小平倡导的“小康生活”(然后,我重新阐述“小康”的社会文化含义)。在与“国际接轨”的名义下,盲目地照搬美国人的生活方式,这对一切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一种致命的祸害,对我们这个具有五千年文化传统且十数亿人口的东方大国来说,更是如此。二是把消除封建主义小生产习惯势力,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来认识,并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这是一个需数代人的努力方能完成的历史任务,可谓任重道远。三是宣扬共产党人的唯一宗旨:为人民服务。人民是活着的上帝,是不朽的存在。将有限的、速朽的“小我”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从而达到充实、崇高与不朽。(举开封县陈留镇党委书记杨剑锋为例。)
此时,全场肃然感奋,掌声雷起,报告戛然中止。
会后,程副校长来我宿舍,请我明天上午到信阳电厂给全厂党员干部作同样的报告,说:“在刚才听报告的学员中,有一位信阳电厂的宣传部长。会后立即给电厂党委书记、厂长挂电话,请你到厂里去作报告。我看他十分激动,便替你答应了下来,望先生万勿推辞!”我欣然允诺。
晚7时,X县某乡书记(党校该期学习班的成员)如约来我宿舍座谈,黄书记现年40岁有余,原是农家子弟,大专学历,做过乡、县中学教员,后调县宣传部工作。1988年任乡长,1992年提升为乡党委书记。他现在管辖的乡,处大别山区内,属十县。党校马主任在1991到1992年间曾到X县某乡挂职锻炼,与某共过事,交谊甚厚。知某为人,善于思考,故特推荐他来与我座谈。谈话主题是“乡、村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但也涉及更为广泛的问题。谈话要点,兹录于下:
这位乡党委书记说,这些年来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其中有不少法律、法规关涉到农村与农民的。如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行政诉讼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中国的农村,尤其是符合内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呢?我总觉得不符合,至少不太符合。说不太符合,不是说所定法律落后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而是说超前得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有些法律,不是一般地超前,而是太超前了,超前得根本无法执行。依法的办不成事,要办的事,又没有法。我总觉得上面制定这个法那个法的人,对下面的情况不甚了然。社会主义要推行民主与法制,这个方向,谁也没有疑义。问题是,推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一个渐进过程,要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地来,但上头的立法者似乎总想越先进越好,实在操之过急。操之过急,非碰壁不可。1958年,我们想一步跳到共产主义,结果怎么样呢?碰到焦头烂额。这是多少人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啊。可就是有人一味地想快,越快似乎越好,越先进似乎越好。至于实际情况呢?能不能快了再快呢?那就很少有人考虑了。他们不知道,这是一辆旧车,开得太快了是要出大问题的。1958年的教训,似乎早被忘得干干净净了。
某书记接着说,上面立法的人,一是要考虑到全国农村的地区性差异,二是要考虑到中国农民尤其是广大内地农民的实际素质状况。如不考虑农民落后的素质状况,一味地超前,所制定的法律,只是看上去好看,给外国人看看可以,说我们已如何地先进,说如何地与你们差不多,给自己看也可以,只是看看嘛,但不管用。法律越超前越成问题。在我看来,落后的农民总体素质与超前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中国农民,几千年来总是受奴役、受管制的,如今说给他们民主,但他们根本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如搞村民委员会选举。三四十岁以下的这一代人,有点文化,越往上,文化程度越低,许多人不识字,选谁,连个名字都不会写,目不识丁的,或者识得几个字但不会写字的,选举时叫人画字。其实,绝大多数村民对选谁并不感兴趣。故在村委选举中,个别钻营者趁机操纵选票。再有,近些年来,在农村搞了一些普法教育,有些人对法律也似略知一二了。但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基本上是“我想干啥,就干啥,别人谁也管不了我”。有些农民,只要不触及他家的那一点点看得到、摸得到的眼前利益,对什么选举、什么民主,全然无所谓的。总而言之,民主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或者根本不会,或者不愿行使民主权利,或者胡乱使用民主权利,任性胡来,不要法律与集中。
书记说,“中国长期受封建主义的统治,在解放后,又长期受极左思潮影响,故在中国农民中间,尤其在内地农民中间,相当缺乏民主意识。如今,通过一些普法宣传,有些农民也会说一点什么民主呀、法律呀甚至人权呀,但在他们心目中的民主,一是只要你不触及我与家庭的利益,对谁做官、当家并不在乎,二是一旦触及他们的利益,便上诉上告,三是将民主理解为无政府主义,谁也不能管谁,谁也管不了谁。
他说,“去年,我到村里去检查工作,村干部对我反映,他村里有一泼妇,全村人都怕她,非常厉害。我问他怎么个厉害法,他们说,该泼妇有三个绝招:一是抓男人的生殖器,二是自脱裤子,霉人,三是跑到别人家,一屁股坐到客厅的供案上,侮辱祖宗。乡下人最怕的就是这三招,全给这泼妇用上了。与别人闹起来,次第搬出三招,非让你下跪求饶不可。数月前,村里召开群众大会,村干部要我在会上讲几句话,我说:‘三中全会后,中央在经济上给农民松了绑,调动了群众积极性,政治上也比过去宽松多了,只要不违法,愿怎么干就怎么干。但千万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为所欲为,横行乡里’。并点了这个泼妇的名。不料,这一泼妇突然跳上台来,大吵大闹,弄得会议开不下去,闹得我中午饭都吃不成。事后,我对村干部说,要治一治这个刁民妇,用批评教育办法不管用,如今讲法制,得用法律来治她。请来乡司法主任帮他们查有关法律条文,但查来查去,就是找不到能对症下药的法律条文。诸如此类的事,在我们农村工作中是经常碰到的。
举一例吧,近来报上不断宣传,说乡村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催粮派款,搜刮民脂民膏,欺压善良百姓,简直把我们乡、村两级干部描绘成一群贪官污吏、土匪恶霸。向老百姓征粮催款、刮宫流产,难道能和颜悦色,喜气洋洋?!这类报道,从不去分析形成目前农村干群关系严重对立的深层次原因。农村工作,如今集中在‘要粮、派款、刮宫流产’这三件大事上。这三件事,哪一件不是冲着农民来的。但这些事情,又不是我们乡、村两级干部发明创造出来的,而是上面指派的任务。若完不成任务,达不到指标,轻则亮黄牌警告,重则遭受撤职。另一方面,农民种地,完粮纳税,自古而然,天经地义。但自从分田单干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当然,多数村民是能够自觉缴纳的,但有一些钉子户,就是不肯缴纳。我乡某村有一农民,不但不缴钱粮,还故意气你,他从口袋里掏出钱来,在你眼前扬来扬去,说:‘有钱也不给你们这帮贪官污吏。’还有一农户,自1990年到1996年的六七年间,从不缴纳钱粮,借口是:‘如今没有钱,等孩子长大了再缴给你们。’我们曾想用法律来处理这类事情,翻遍了各种有关法律,才找到一条有‘抗税’的规定。于是去问县检察长,检察长说:‘他们有无暴力反抗行为?’我说:‘还没有发展到这般严重地步。’检察长说:‘没有暴力行为,不属于抗税。’我们没有法律依据,又要他们缴钱粮,村干部只有到他们家里去强行征取。对农业税,还有一个法律规定,对村提留、乡统筹这一块,村民不缴纳怎么办,我们查阅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只有规定干部的,说‘不准用暴力征收’。但对农户拒缴行为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这叫我们乡村干部怎么办?!又如,国务院开征农村特产税,这一税种,税源分散又小,涉及面又广,对产值的估价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若按户征收,缺乏可靠依据,做起来十分困难。
“再如,集体山林的管理与处罚,真令我们头痛。我县地处大别山区,各村都有山林。我乡有两个相邻的村(暂名甲、乙两村):甲村山林面积大,有近万亩商品林;乙村山林面积少得多,只有二三千亩。乙村村民常到甲村去盗伐树木,有一次被甲村的护林队抓住。甲村对这类偷盗者的处罚有一套土办法:一是令被抓的偷盗者将偷砍的树木扛到甲村委,二是每盗伐一树,罚款100元,三是将偷盗者扣留关押,缴完罚款才放人。在山区,这个土办法管用,但违反有关法律,因为只有公安局才有权抓人与关押。这一次,被抓的人恰是乙村支书的侄儿。乙村支书说:‘打狗还要看主人呢!’两位村支书闹到我这里来,一个说:‘偷盗违法。’一个说:‘私自抓人违法。’我也断不了这个案,于是一直闹到县检察院。谁知县检察院决定把甲村支书与护林队长抓起来。我闻讯后,立即赶到县检察院,请检察长考虑山区集体山林管理的实际情况:你如抓了甲村支书,这两个村非对打起来,那时闹出人命案来,谁来负这个弥天责任。后来以检察院出面,令甲村放人,乙村缴罚款,事情算是平息下去。
“如今农村,如完全按法律办事,我们是干不下去的。山林管理十分困难,偷盗之风不止,集体山林完全有可能被砍光伐尽。农民想,我们辛辛苦苦种的树,让别人偷盗了,还不如自己砍伐了。有些乡村,确实由于这一原因而将一片好端端的山林砍成荒山秃岭。要制止偷盗,必须抓住偷盗者,总不见得看到有人盗伐,先去报告有权抓人的公安局。拥有较多山林的村委,一般都组织护林队,制定自己的处罚偷窃的土办法,这些土办法看起来是‘落后’的,但比较切合实用,而看起来先进的法律,往往迂阔疏漏,不切实用。
“曹教授,我听过你的两次讲课,觉得你是一个敢讲真话、讲实话的大知识分子,我也十分坦率地告诉你吧,我在乡政府干了八年,为推行计划生育,为征粮派款,我抓过人,牵过牛,扒过房子,干过许许多多违法乱纪的事。按法律要判我20年徒刑,也不算过分。老实说,如完全按目前法律办事,只有两个结果,一是根本办不成事,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任务,必然犯法。”
这位书记进而谈到农民负担,他说:“按国务院规定,村提留、乡统筹这一块,不能超过上年全乡人均纯收入的5%。去年,我乡核定的人均纯收入是1 030元,人均农负应是50元。若某村有800人口,该村农负总计应是4万元。村提留、乡统筹各占一半,留给村委使用的全年经费只有2万元。全村有6个村干部,人均年薪2 000元的话,这就花掉1.2万元。村妇女主任搞计划生育,也很辛苦,也得给点钱,全年就算给1 000元吧。全村有8个村民组长,每人每年给300元吧,共计2 400元。总算起来,全村干部的年薪就占去1.54万元。村委总得办点事吧,照顾若干五保户啦,干部出差,办公费啦,订阅报刊杂志啦,必要的来往招待啦,村小学的修理啦,这余下的四五千元怎么够花?你叫村委怎么过日子?我们又没有什么村办集体企业,乡里也没有,干部吃饭,办事,只得向农民要钱,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吃饭都很难顾上,还能办什么事呢?
“去年我乡的人均负担按乡政府的规定是180元,其中包括农业税(人均10余元)、农村特产税(人均20余元)、村提留、乡统筹50余元以及盖中学、翻修乡卫生院、修柏油路加派的款项。乡政府把这一指标摊到各村,村委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增加一点:一是按规定征收的村提留实在不够用,二是确有一些连农业税都缴不起或不愿缴的农户,他们应缴的粮钱便分摊到其他农户身上,所以,各村的人均负担略有些差异。一般来说,去年全乡的人均实际农负200余元。”
“我县是个农业贫困县,农业税、农村特产税,尤其是农村特产税占县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大。县里要增加财政收入,农业税这块是早就定下来的,县里无权更动增加,但农村特产税却十分灵活,所以在这一块上打增收的主意。如前所说,农村特产税,一是分散在各农户且量小,二是难统计,难估算,若真的去挨家挨户调查、统计、征收,我们根本没有这个精力。实际上,县上按财政需要定全年的征收任务与指标,然后分摊到各乡,各乡再分摊到各村,各村分摊到各农户。农村特产税转变成为按人均摊的一项农民负担。1992年我乡的农村特产税总共只有1万元,以后逐年增加。今年可好,县里给我乡一下子增加到52万,急得我去找县长求情,我说,‘从1992年到1996年,只有5年时间,怎么把我们的农村特产税一下子增加到52万元,实在太多了,能否酌情减一点?’县长却说:‘你乡原先估计得太低,一直少收,已经便宜你们了。若按实际情况征收,52万元还没有征够呢!’我稍顶了一句:‘全县的工商税恐怕没有征够征足吧!’这下县长来气了,说:‘明年的农村特产税,由你们各乡去自报,我管不了’。你看,国务院把村提留、乡统筹这块农民负担管住了,但以其他名义征收的农民负担又加重了,你叫我们乡干部怎么办?!到底依什么法律办事?!
“我任乡长、乡党委书记至今已有8年,感受最深的有两点:一是上面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政策不太符合甚至很不符合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这样下去,我看是会闹出大问题来的。二是县、乡政权,尤其是乡级政权,是农村社会的焦点:上面对着政府各部门机构,下面对着分田单干后的千家万户。这一级政权,是整个地方政权的基础、基石,十分重要。然而,就是这级政权,最没有权力:名为一级地方政府,几乎没有根据本乡实际情况办事的实权,只是执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具体指令指标而已。如果上面党政部门制定的任务、指标、法令、政策不符合下面的实际情况,我们毫无修正更改的权力,只得往下硬性推行。有些事情上,不要说农民不理解,我们自己又何尝理解了呢?只是硬着头皮往下压,由此激起民愤,上访上告,上面又一味地指责我们作风简单粗暴、无能等等。乡镇干部,权小,责大,任务繁重,群众骂我们暴君贪官,上面斥我们无能粗暴,实在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我今年的日子实在难过极了!有好几个村的农民到市里、省里去告我,告我摊派集资,农民不堪重负。省、市将告状转到县里,县委书记把我找去训斥一顿:‘为什么要摊派集资?!尽给我添乱子!’我当然如实汇报。原来,我乡卫生院还是50年代末建造的,如今已十分破烂,成了危旧房。前年,我们请省卫生厅的官员来视察,他们说:‘给你们拨款8万元,你们自己想办法搞24万元。省里有规定,按1:3出资。’我说:‘我们乡实在太穷了,能否多给一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总算达成按1:1出资:省卫生厅拨款15万元,我乡自筹15万。只要我们钱到位,省里就将钱拨过来。我乡没有乡村企业,只有向农民摊派,人均5元,全乡27 000人,集资13.5万元,乡里再凑足到15万元,将乡卫生院翻造一下。另外,修路改造旧教学楼原来就是县里的规划。前年,县里搞初中普及教育规划,乡初中三个年级共有27个班,但全部教室最多只能容纳一半学生,学生只能读半天书。县委书记在大会上要我们在两年内完成新楼舍的建设任务。县里只给我们规定任务,钱却要我们自己想办法。我们不问农民要,问谁去要。所以全乡人均分摊三四十元。从乡到县,要搞一条柏油公路,这项高投入工程也是列入县发展计划的。县里搞发展规划,工程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呢,得由我乡来承担,分几年完成,每年人均分摊30余元。乡里修路盖教室,明明是县里下达的任务,我们能顶住不办吗?要办工程大事,上面又不给钱,我们又不会印人民币,只得向农民要。去年这三项工程,向农民多要了人均70余元。
“在一年内启动三项工程,确实操之过急。翻修乡卫生院一项,虽然集资了近14万元,但我也为乡里争取到了15万元,改善了村民的医疗条件。另外两项,全是县里的规划、指令,我们只不过是执行他们的任务而已,出了问题,反来责怪我们。真是做大官易,做小官难呀!话说回来,乡政府只要是替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向他们多要几个钱,绝大多数农民是会体谅的。农民痛恨的一是光要钱,不办事,二是要去许多钱只办少量事,余下的钱被乡干部们私分或挥霍掉了。这两种情况确实存在,但我敢以党性与人格担保,去年全乡人均多收的七八十元,全部用到上述三个项目中去了。一下子多收70元钱,确实是太多了点,农民有些意见,可以理解,但事情办好了,受益的还是农民,意见自可平息。但确实有几个社会渣滓,趁机聚众闹事,发泄不满。在上访人员中,有一刁民,自1991年后从不缴粮纳税,霸占其弟弟的老婆,纵容其子强奸村里好几位女孩。另一刁民,其父前些年被判刑,对乡政府怀着刻骨仇恨。这几个刁民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号,纠集一帮人,找到有关农负不超过上年全乡人均纯收入5%的文件规定,说动数十户,集体到省状告乡政府几大罪状,省里责成地委行署处理此事。地委书记说这70余元集资款是非法的,并责令我们写检查。确实,按文件规定,乡政府没有集资权,所以,我们去年集资,实属非法。但集资是为了办事,所办之事是县上规定的任务,且要限期完成,到时检查考核的。我辛辛苦苦干了八年,竟成了一个犯法违纪者,思前想后,真想找个地方大哭一场。(说到此,他以拳击桌,十分激动。)
“如今的情况是,我们只要做事,便违法乱纪,因为想办点事,就得叫农民出钱出工,就得增加农民负担。我们是个山区贫困县,沿海发达地区说,‘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这个道理我们岂不懂?问题是,内地山区,如何发展工商业?要资金没有资金,要技术没有技术,要人才没有人才。有的,只是一大群低素质的农民:他们种田,可以;外出打工,可以。但要办企业,没有这个本事。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就得办教育。要办教育,得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员的工资待遇。这需要钱,很多钱。上面不给这笔钱,我们只得向农民伸手要。开发山区,要改善交通条件,在山区修建乡村公路,同样里数的公路,代价比平原地区高昂得多。上头谁给我们这笔钱?所以也只得向农民伸手要。山区农民本来很穷,多要了就不胜负担,这个道理谁都清楚,但正因为山区贫困,所以更要发展经济,要发展经济就得改善教育条件与交通通讯状况,这又不得不向农民多要一点。国务院定下的那个5%农负率,连乡村教员与干部的人头费都维持不住,我们还能办什么事?我县县委书记在一次大会上教训我们说:‘宁愿不要办事,也不要给我再惹麻烦了!’真是一讲社会稳定,便不讲发展了。稳定与发展关系,一下子摆过来、一下子又摆过去,真叫我们这些基层干部无所适从了。
“总之,东一个法、西一个法,一是把我们这些基层干部的头脑搅昏了,二是捆住了我们的手脚。上级党政部门每年给我们定指标,下指令,又是检查,又是评比,逼得我们必须去执行。但如何去执行呢?如何去完成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具体任务呢?如今讲法制,说是依法办事。但完全依照法律,往往是完不成上头交付的各项任务的。你不让农民超生,他非超生,你怎么办?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过对超生的处理呢?一条也没有!另一方面农民群众可没有依法办事的习惯,一说民主,差不多是任性胡来,一说法律,从来不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山区经济,无论是村集体收入还是各农户家庭收入,有很大一块来源于山林木材。如今相互盗偷林木成风,甲村偷盗乙村的,乙村又偷盗甲村的,也有自偷自盗的,更有与其让别人来偷伐,不如趁早自己砍伐的。有哪一条法律,哪一个执法组织能制止得了呢?明文规定的法律不管用,各村制定的土办法又是十有八九违法的。这样下去,谁还敢去植树造林呢,而没有林业收入,山区村民还将陷入更加贫困的状况。
“总之,上面立法,本意是以法治国,用意当然是不错的,问题在于所制定的法律及政策与农村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这给我们的农村基层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法律不能帮助我们完成上面交付的各项任务,但又以我们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农民没有自觉守法的习惯,更没有民主的习惯,结果法律没有把农民管住,却把我们这些乡镇干部管住了。我们动辄违法,长此以往,中国农村最基层一级政府总有一天会被压垮的,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啊!我再讲一句,如果乡村两级台柱子被压垮的话,那么整个‘上层建筑’也将失去支柱而垮掉。如今有一种舆论,一是认为上头的大官都是好的,是替老百姓说话的,二是下面的百姓是最温驯,最听话的,三是认为乡村两级干部,绝大部分是贪官污吏、土豪劣绅,整天搜刮民脂民膏,鱼肉百姓。这种舆论若只发生在百姓中间,尚可理解,因为‘提粮派款,刮宫流产’的执行者,确实是乡村两级干部。但上层也有这个舆论,实令人匪夷所思。因为乡村两级干部所执行的任务,全部是来自上面的啊!乡村干部中确有贪官污吏,难道县以上官场内就没有?要知道,绝大多数乡村干部在忠心耿耿地执行上面下达的任务啊!若要检查的话,第一是要检查各项指标、任务是否符合乡村的实际情况,二是检查大而无当的法律是否能帮助乡村干部落实任务。怎么能一味地指责乡村干部呢?为什么既要我们干又对我们如此不信任呢?这真叫我百思不得其解,不仅我百思不得其解,凡我所接触过的乡村于部,只要稍有一点思考能力的,同样想不通这一问题。有一乡干部甚至发出这样的牢骚:‘反正上上下下都认为我们是些贪官污吏,我们洁身自好还有什么意思呢?’乡村干部也是人,既不见得比普通人更好一点,也不见得更坏一点。上下对他们的工作给以鼓励与肯定,他们有可能变得更好一点;如上下左右都过分地指责他们,不信任他们,也完全有可能变得更坏一点。这种充满着猜忌与不信任的社会舆论,本身就有逼良为娼的作用啊!”
今晚的座谈会一直持续到深夜12时,主要听这位来自大别山区的乡干部的诉说,他谈得十分坦率,动情。我听得十分认真,记录得也较详细。其中的见解及流露出来的情绪与困惑,我以为,既是这位乡镇书记的,同时又是绝大部分乡村干部们所共有的。见解的对与不对,别有他论,我所关心的是情绪的真与不真。我相信从这位乡干部的谈话中所表达的情绪及受此情绪影响的见解,真实地传达出这一阶层官吏的普遍情绪与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