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 乡镇一级区划内的条块分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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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走访民政所与农机站。

——民政所。

所长姓周,33岁,高中毕业后进入乡镇政府,历任通讯员、司法所干事、副所长,1993年调任民政所,任所长。民政所现有4人:所长1人,婚姻登记员1人,会计1人,干事1人。内部虽有分工,但常常被乡镇党政领导所差遣,以执行其他各项任务。

周所长说,民政所承担的职能十分繁杂。扶贫救灾,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军烈属优待,现役军人优待,残疾人优抚,五保户优抚,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团登记等等,皆属民政所职掌范围。若要一一落实各项民政职能,需要相当的人力与财力。然而乡镇一级政府,哪有那么多人力与财力来落实10余项职能?!“就拿殡葬改革来说吧,喊了多少年,但农民千百年来养成的入棺土葬的习惯,根深蒂固。尤其是分田到户后,农民就在自己的责任地里挖坑起坟,谁也管不了,村委管不了,我们四个人怎么去管全乡镇的殡葬改革?再拿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制定的《五保户管理条例》来说,按文件规定,五保人员的生活水平应不低于该乡镇人均收入水平。我镇共有五保人员63名,其中36人安置在镇敬老院,27人留在村内。光敬老院的生活费与管理费,全年精打细算,也需10余万。老人多病,加上医疗费,全年需20来万。而去年,由乡统筹、村提留这块内拨给我们民政所的总费用也只有22万。只能用来养个敬老院。再如根据《残疾人保护法》要我们安排就业,或给予各种优免,但难以落实。陈留全镇有残疾人500余名,要给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安排工作,是做不到的。那么至少得免除他们的农业税与义务工吧,就连这点优惠都难落实。残疾人在各村的分布很不均匀。在残疾人比例较高的村,优免掉的农业税与义务工分摊到其他农户头上的粮款就比较多些,农民因此而有意见。上面制定一个法是很容易的,也可以制定得很纯、很好看,但制定法的部门并不出钱。出钱落实的是乡与村,归根到底是农户。一方面叫减轻农民负担,一方面又加重农民负担,弄得我们工作很难办。”

在谈到民政所资金来源时,周所长说,共有三个来源:一是乡统筹内的全部优抚五保户费及部分村提留中的公益金,去年是22万元。二是民政局的下拨款,每年9.8万元(用于军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优抚金),上述两项,专款专用。三是民政局拨下的11万元扶贫周转金。只能用这笔周转金的存款利息,不足1万,该项计入自筹资金。上述三项共计近33万。除此之外,得靠自创自筹资金,以弥补不足。自筹部分有两个来源:一是民政所办了三个福利小企业(化工厂、预制板厂、皮件厂),福利企业的免税部分及承包款,民政所与县民政局四六分成。“去年,三个小福利企业交给我们只有1万元:其中6 000元上缴民政局,我们得4 000元。另出租两间小店面(房产属于民政所),年租金3 500元。”一是罚款,如不经登记而擅自结婚者,一经查出罚款500元。(当我问及去年罚款总数,周所长说“说不准”。)

周所长说,前年,镇政府实行改革,凡有能力自筹资金自养的部门,一律脱离乡财政负担。民政所也属自养之列。民政所4人,全年工资、办公经费、订报费、招待费最少得两三万元。(其中1万元来自扶贫周转金的利息,7 500元来自福利企业分成与房租。我推测,缺额部分或来自罚款与服务费,但没有就此问题进行追问。)

——农机站。

站长姓贺,37岁,高中毕业生。1988年至1992年间参军,1992年7月分配到陈留镇政府,先在土地管理站工作,后调任农机站站长。该农机站现有5人:站长1人,农机检查1人,农机车辆证件管理1人,会计1人,农机交易市场管理1人。另有4名退休人员。

从前年开始,农机站与农技站、水利站、畜牧站等站所一样被乡财政“断奶”,自筹资金自己养活自己。陈留镇农机站下属有三个“经济实体”:一个农机门市部,经营农用机械及零配件;两个农机加油站,皆由私人承包,由农机站收取承包费,两个农机加油站年收承包费2万元;一个农机门市部年承包费仅1 000元。这2.1万元,便是农机站的全年总收入。但这仅是承包合同上写着的收入,事实上,光一个陈留镇,便有各类农机经营部门多达10余家,竞争十分激烈,以至三个承包者无力按月上缴承包款。

贺站长说,农机站已有5个月没有发工资了。我问:“那你们靠什么生活呢?”他说:“家里有田地的,回家帮老婆种地去;没有地的,各人做各人的小生意,总不会等着饿死。”我又问:“那4个退休人员呢?”他说:“在职的都发不出工资,哪有钱发给他们呢?”

农机站的职能差不多市场化了,但还保留一项“行政职能”,那就是:农用车辆登记办证,所收手续费(每年2 000~3 000元)如数上缴县农机局。我问周站长“能否取消农机站”,他说:“那有什么不可以,完全可以的。但县里有个农机局,乡里一定要有个农机站。其实,农机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自己养活自己,且还养不活自己呢!”

下午,走访计划生育办公室、“以法治乡(镇)”委员会与司法所。

——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计生办)

计生办主任姓刘,30岁,高中毕业。1986年至1990年参军,复员后安排在镇政府计生办工作,后任计生办主任。在乡镇政府所辖各部门中,计生办发展最快,任务最重。“计划生育工作,是乡镇党政工作之中的重中之重,”刘主任说,“1983年前后,乡政府只有1名妇女主任兼管计划生育,到1990年,计生办已有10人,如今已发展到32人,还是忙不过来。”

计生办的组织与分工如下:镇计生办下设3个计生管理组。镇计生办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办公室秘书兼统计3人,出纳1人,流动人口统计与管理1人。副主任兼管理组长,每个管理组7~8人。各组分管一个片。全镇29个行政村,分属3个片。

刘主任说,经过几年的努力,本镇基本达到“提倡一胎,控制二胎,杜绝三胎”的目标。1996年,全镇超生户降低到10余户,低于省规定的指标。超生人数之所以能逐年下降,刘主任归因于越来越严密且严厉的孕检与罚款制度。这套制度是1993年后完备起来的。该制度包括:一、凡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逢单月到乡卫生院接受孕检,误期者,罚款;全乡镇每年可怀孕者有一定指标,落实各村,计划外怀孕者,除流产外,还得罚款;全乡镇每年生育人数有一定指标,计划外生育者(这不同于超生罚款),罚款;若已生一胎,必须放环,凡不上环避孕者,罚款;如已生一胎,又不符合生第二胎而擅自生育者,罚款;如超生一胎,除罚款外,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否则罚款。由于各个环节层层把关,制度设防严密,基本杜绝超生两胎。

维持庞大的计划生育机构,其经费来源有二:一是乡统筹内的“计划生育费”,人均1元,全乡镇每年5万余元。二是各类罚款提成(即所谓“三费一款”)。当我问及该镇这些年来计生罚款的数额及用途时,刘站长略有犹豫,但还是说了一个约数。他说:“1990年前,并不清楚。1990年至1992年间,每年罚款在25万到30万元之间。从1993年始,全省加强了超生罚款的力度,该年达到70~80万元。1994、1995年达到100~110万元。”(请注意,1995年陈留镇村提留、乡统筹总款项是300万元,该年计划生育罚款超过“合理农负”的三分之一。且农负均摊于各农户,计划生育罚款主要集中于超生户,用重罚来控制农村超生,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下策。因为此项重罚,所惩罚的不仅是“自愿超生”的父母,更是“被迫出生”的孩子,他们中的多数因此而生活在极度贫困的家庭之中。)

刘主任说,全年计生罚款,原则上是20%上缴县计生委,30%返回行政村,50%留给乡镇计生办使用。一般来说,留乡的这一块是有保障的,但返村的这个20%往往没有保障。乡镇这块的提成,由“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主要用于工资与添置办公设备,还有招待费与订阅报刊等各项开支。计生办共有32人,全年工资总额约14~15万元。1994年在镇政府大院内盖了一栋计生办的办公楼,用去35万元。1995年购置两辆车,用去15万元。计生办每年订阅各类报刊杂志(主要是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办的)就要花掉8 000元。计划生育部门的上级检查特别多,每年用于招待的费用,也要花掉好几万。

——司法所。

所长姓陈,27岁,河南大学法律系92届专科毕业生。毕业后分配到陈留镇司法所工作。全所现有在编人员5人,合同聘用2人,共7人。所长1人,秘书兼内勤1人,余5人各“承包”5~6个行政村,协助各村治保主任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陈所长说,各乡镇司法所于1984年建立。1996年4月前,司法所长的工资待遇与任命权归乡政府。自1996年4月后,根据省司法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各乡镇司法所长的任命权收归县司法局。所长的工资,亦由司法局发放。原先属“块”主管的司法所收回“条”管,目的是为了削弱乡镇党政对司法过程的行政干预,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在谈到司法所的职能时,陈所长说,一是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二是提供各种司法服务,三是调解并处理各类民事纠纷。乡村刑事案件,由派出所管辖。近些年来,农村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五方面:一是婚姻纠纷。1995年,全镇闹离婚纠纷共35起,多数经调解重归于好,实际离婚的只有3起。闹离婚纠纷的年龄,大多集中在22岁到30岁。近些年来,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与男女青年外出打工增多、性关系较为松弛有密切关系。二是宅基地纠纷。1995年发生宅基地纠纷案共20余起。凡闹到司法所来的宅基地纠纷,一定是闹得比较大的,一般的纠纷在村内就解决了。这些小纠纷没有计入20起内。三是承包地边界与用水用电纠纷。四是老人赡养纠纷。分田到户,兄弟成家即分家。父母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有一个赡养问题。此类纠纷通常集中在某些家庭,常年得不到解决。刚调解好了,复又引起纠纷。有严重赡养纠纷的,整个陈留镇29个行政村,只不过10来家。但“清官”很难断这类家务案。五是各类经济纠纷,主要集中在各乡村企业之间,此类案件有逐年增多趋势。

谈到司法所的经济来源问题,陈所长说,除了其本人的工资由县司法局负责外,其余6名职工的工资及办公经费都需自筹。其来源一是法律服务费。司法所成立一个司法服务所,其实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我们与有24个行政村及8家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提供法律咨询,或协助处理有关案件。按合同规定,每月收取100~300元不等的服务费。二是公证费。三是调解费,每案件收取50元到100元。四是代理各种经济案件,按标的大小,提取一定报酬。1995年,全所收取上述费用共3万余元。司法所的日子过得相当清苦,要添置一点必要的办公用品或购置一点法律书籍都不可能。

在谈到乡镇司法工作的困难时,陈所长列举了主要三条:一是经费严重不足。有些纠纷,本来可用罚款来解决,但从去年起,上面不让罚,取消了所有罚款项目,收入减少。二是原先在乡镇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受行政干预很大。如今所长由县上任命,情况或有所好转,但要司法独立,看来很难做到。再说,在乡村工作牵涉到许多亲属人情关系问题,要做到司法公正,也有困难。三是农民群众,包括乡村干部在内,对法律、对司法工作认识严重不足。对什么叫民事纠纷,什么叫刑事案件,以及用什么程序解决纠纷,没有多少人弄得清楚,等到事情闹大,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可以帮他们解决问题的人实在不多。当然,这与我们司法所工作没有做好、影响不大,也有密切关系。

陈所长说,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一个大问题。“就拿我们司法所来说,全所7人,只有我读过一点法律专业,其余6人,虽然都是高中生,但没有一个受过法律教育,也没有进行过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批对法律缺乏专业知识的人,怎能从事法律工作呢?这真是一个大问题。乡镇司法所成立10余年来,上面为什么不对司法所的全体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上面一直喊以法治乡,以法治县,实际上对法律并不重视。”

陈所长还兼着“以法治乡(镇)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司法所原有两间办公室,如今让出一间,重新粉刷装潢,作为“以法治乡(镇)委员会”的办公场所。陈所长说,今年河南省新设一个名为“以法治省委员会”的机构,并要求市(地)、县、乡(镇)设立相应的机构,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任该委员会的正副组长,乡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兼该委员会的办公室主任,司法所长兼任常务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司法所承担。新设这一机构的目的是清楚的,但这一形同虚设的机构能否有效地推动从“人治”向“法治”的过渡,则大有疑问。

我以为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法治:一种是集权(确切地说是“专制”)政治的“法制”,一种是民主政治的法制。前者是“上面”制法来治理(管束)“下面”,迫使“下面”的行为尽可能地附合上面的意志。后者是“下面”制法来约束“上面”,把掌管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约束在既定法律的范围之内,从而尽可能地避免滥用公共权力。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制区分开来。当然,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理论区分,而在于中国地方政治与社会民情的实际情况。政治上从专制向民主的转移,应该是与社会实际情势中的村民向公民的转移,人情向法律的转移,亲疏远近的差别对待关系向无差别的平等对待关系转移相一致的。因此,要推动现代法治,首先得研究、分析“社会民情”这个客观情势,并寻找出切实有效地推进社会民主化的途径与方法。很可惜,鼓吹民主政治的知识分子极少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他们光喊着要过河,但从不去造船或建桥。


10月19日 乡镇一级区划内的条块分割(一)10月21日 访陈留镇财政所所长